白族本主崇拜中的和谐观

2010-08-15 00:49何燕霞
关键词:白族崇拜村落

何燕霞

白族本主崇拜中的和谐观

何燕霞

本主崇拜是白族特有的一种宗教信仰,蕴含着丰富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观:敬畏自然,善待自然的生态观;平等、亲和的人际观;互助、互利的集体观,这对于当前白族地区和谐村落构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启示。

白族;本主崇拜;和谐观

本主崇拜是白族地区盛行的特有民间宗教信仰。“本主”,即“本境之主”,白语称之为“武僧”、“武僧尼”,意为“我们的主人”,是白族乡村的“村社保护神”。白族的本主崇拜最初产生于原始社会时期的自然崇拜。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1]后来经过长期的演变,它不仅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的原始宗教观念于一身,而且吸收了佛教、道教、儒教的成份,形成了自身独立的体系。可见,本主崇拜已不同于一般的原始宗教,而是在白族地区与儒、释、道的信仰并行不悖的一种特殊信仰,是原始宗教与人为宗教的混合体,并且以人为宗教为主。

本主崇拜作为白族传统村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和谐观,集中反映为敬畏自然、善待自然的生态观;平等、亲和的人际观;互助、互利的集体观。这些和谐观与和谐村落建设中的社会主义和谐思想存在着本质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着许多相通和一致的地方,其中的优秀成份,对于当前白族地区和谐村落构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启示。

一、敬畏自然、善待自然的生态观

白族是以洱海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农耕民族。在长期的农耕生活中,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古代白族先民不能理解各种维系他们生产生活的自然现象,认为是某种神秘力量的恩赐,在宗教信仰中,这种神秘力量就被寄托在了本主神身上。因此,白族本主崇拜中就突出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敬畏自然的生态观

白族人民认为大自然是万物之源,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把一部分自然现象或自然物当作本主而加以崇拜,如对天、地、日、月、山、水、石、树等的崇拜。比如,洱源县西山地区白族,每隔五年要祭一次天,而且普遍信仰山神。就连上山伐木,也要祭祀山神。同时,白族人民认为只有顺应自然、按照大自然的规律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才能生存、繁衍下来。例如,白族本主崇拜中就有许多有关神山圣水本主的相关禁忌,如有禁止乱砍滥伐的禁忌,有封山育林、封海育鱼的季节禁忌,等等。违反禁忌,就要受到神的惩罚。事实上,这些宗教禁忌的季节正是动植物的生长期、交配期、产卵期、繁殖期。这些禁忌客观上有利于动植物的休养生息,促进人与自然的平衡。又如白族人民对水也非常崇拜,认为水是生命之源、幸福之源,久而久之,在白族世居的农村,便形成了许多保护水源的良好习俗,如泉水边不得杀猪宰鸡,不得在井泉边洗衣物,不得将垃圾污水倒入河沟之中,不得吐痰到河中;不得在河水溪流中解便等。这些都体现了白族人民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适应自然,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心态及生态和谐理念。

(二)善待自然的生态观

白族人民认为自然界的万物都有灵魂,甚至把那些对白族人民生产生活作出了贡献的植物、动物、非生物作为本主而加以崇拜,久而久之,它们便和白族人民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感情,使白族人民在潜意识中有主动保护它们的观念,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平衡。同时,白族人民还有禁止猎取和食用本民族所崇拜的动物的习俗,提倡顺应自然、善待万物。此外,白族人民还十分重视对森林、水利资源以及各种动物的保护。在许多县志记载和村规民约中,《种松碑》、《护林碑》、禁捕飞禽走兽告示等很多;不少村寨有专职的护林员、水利员,对村寨中损害环境和森林、水利资源的行为给予惩罚。比如,在大理鹤庆西山一带的白族中,至今还流传着“祭鸟节”,每年清明前后,当地白族群众都要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在这一天,人们都要炒荞粒花、燕麦粒花,到山野草坪撒给鸟吃。春天正是鸟类交配繁殖的季节,这种传统习俗对保护自然界动物的生长无疑是有好处的。这些集中反映了白族人民认为自然界的万物都是平等的,都是自然界的产物,只有保护自然、善待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总之,白族本主崇拜反映了白族人民对动植物成长规律的科学认识,反映了白族人民保护自然、善待万物的生态理念。

二、平等、亲和的人际观

本主崇拜强调白族村落整体的普遍利益和长远价值,高度关注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而人际关系和谐的关键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均衡。白族的本主以地缘和亲缘的关系作纽带,凡同居一个区域的人们,都信奉同一本主,这样,在白族传统社会中就形成了一种宗教的协调机制,同时,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人们在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从而减少了矛盾和斗争,促进了白族社会的稳定。

(一)平等的人际观

首先,从神与神的关系来看,各本主神祗之间虽因管理范围而存在大小有别,但所有本主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是平等自主的,没有存在彼此隶属或从属的关系。不管是帝王将相本主或是普通人物本主,不管是儒释道神祗本主还是原始巫教本主,它们在本主世界里的地位都是一样平等的。正如英国人类学家费子智先生所指出的:“民家尽管遵循传统的祖先崇拜和供奉诸神,但是对于神学和抽象的概念不感兴趣。他们不会被自相矛盾的信仰所困扰,也不像西方人那样渴望宗教的准确和权威……他们否认宗教教义的排外性。民家人随时可以在他们的信仰里再增加一个神。但是却没有指定一个至高无上的统治神。”[2]191同时,在白族本主神体系中,不仅人与人是平等的,就连那些动物、植物、非生物与人也比肩而立,享受同样的生命和宗教尊严。其次,从神与人的关系来看,白族本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村民,没有任何人能剥夺其他村民所享有的神权,成为受本主特殊优待的宠儿。同时,白族人民认为,本主神与人一样具有七情六欲,具有人性的特点,同样享受人间的男欢女爱。再次,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按照白族人民的传统习惯,不论民族成分,不论等级高低,不论性别、年龄大小,只要有功有德于人民,死后都可以被奉为本主。而且白族人民对本主的废立有很大的发言权。只要是村落成员之一,无论男女老少,不管从事什么职业,不管彼此间财产和地位悬殊多大,都有权参与对本主的祭祀祈祷。总之,白族的本主崇拜不仅反映了神与神、神与人之间的平等,而且反映了本主信仰体系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映了白族人民朴素的平等思想和意识,也是现实生活中白族人民平等、包容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反映。

(二)亲和的人际观

首先,从神与神的关系来看,白族信仰的本主数量非常多,号称“五百神王”。但是他们之间没有权利大小之分,也没有地盘的纷争,而是长期和睦共处,共同享受人间烟火,甚至有些本主还是情人,比如大理沙栗木庄和庆安里的本主傅友德和杨高珍等。而且,白族人民对本主之间和本主与凡人之间的“偷情”行为随意调侃,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比如鹤庆小教场本主“白姐”和东山老爷的故事。其次,从神与人的关系来看,白族人民认为,神与人是可以相互沟通、相互感应的,人可以变为神,神也可以变为人。比如,在本主的祭祀活动中,请神和迎神是两个重要仪式,在祭祀的同时,还要进行各种民俗表演,全村男女老少享受着节日的快乐,达到一种神人沟通、神人共娱、神人亲近的境界。再次,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在白族本主崇拜里……不以成败,不以出身论英雄的做法,突破了封建等级的界线,在民族宗教里是很了不起的。”[3]比如,统兵征讨南诏的李宓、因偷盗被烧死的张五官兄弟、专做害人鬼的吴三桂等都挤入了本主的行列里。白族人民对于这些有愧于白族的人物并没有进行无止境的仇视,而是不计前嫌,以德报怨,敬佩他们身上爱国忠君、孝敬父母的优秀品质,而把他们作为本主来加以崇拜,突出反映了白族人民亲和的人际观。另外,人与人关系的亲和反映到民族关系上,就是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共处,比如白族本主崇拜中不仅有大量的本族人物,而且有许多外族人物。例如南诏时,阁罗凤将被俘虏的西泸令郑回聘为帝师,公众不以为忤,反而成为美谈,异牟寻即位后,郑回位居六清平官之首,死后又被尊奉为白族本主。在历史上,白族与其他民族虽有一些暂时的纷争,但是长期保持了和平共处,这与白族人民宽容、亲和的民族性格是分不开的。这些突出反映了白族人民亲和的人际观,也体现了白族人民平等自主,不分彼此,与人为善,崇尚和平的理念和追求。正像英国人类学家费子智先生在《五华楼》一书中所指出的:“事实上,在这里不存在复杂的民族问题,这种少有的现象让人感到惊奇。对于欧洲人来说,这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在这儿,人们不但没有根据不同的民族来把自己区分开来,也很少想到把民族问题作为区分他们和他们邻居的因素。有无教育和语言能力,才是衡量个体身份地位的标准。”[2]14

三、互助、互利的集体观

白族本主崇拜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白族村落里,人们平时崇拜本主并没有特殊规定,除年首、岁末、本主生日、接送本主时集体拜祭外,其余时间按各自的心愿、需要自由地到本主庙中敬拜。同时,白族人民供奉本主有明显的选择性和功利性,他们以“凡有功德于民者,当荐馨香以报之”的观念祀奉能有助于白族人民生产生活的神灵。可以这么说,凡是对白族人民生产生活有利的事情,本主都是支持的;凡是对白族人民生产生活不利的事情,本主都是反对的,本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广大白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本主在这里俨然成了白族人民自己的化身。

(一)互帮互助的集体观

本主崇拜注重“神为人服务”的功利性,通过本主的媒介作用,用白族人民所推崇的优秀品德和民族精神去教育和感染一代又一代的人,激励人们团结协作战胜困难和克服困难,从而增强人们的集体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睦。在白族神话传说中,有大量反映白族先民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战胜自然灾害的故事,比如小黄龙和大黑龙、牟伽陀开辟鹤庆、独脚龙等。这些都反映了白族人民互帮互助的集体观念。同时,白族的本主神话传说中,包含有大量大公无私、乐于助人、救民保国的故事。比如舍身为民的大黑天神、防洪保民的大树疙瘩、斩蟒救民的段赤诚、斩蟒救民女的杜朝选、找水解旱的独脚义士阿龙、送子保国的阿亮之母、负石阻兵的观音菩萨、援缅抗敌的段宗榜等。无论是自然物、宗教神祗,还是普通人物、英雄人物,都被赋予了白族人民所推崇的乐于助人,救民于水火的优秀品德和民族精神,反映了白族人民顾全大局、互帮互助的集体观念,成为白族社会长期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本主集体祭祀活动在过去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成为化解恩怨、凝聚民众的调节机制,还潜移默化地培养了人们的团结协作精神,特别在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有助于团结村民同灾害作斗争。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白族社会互帮互助、互相扶持的社会风尚。例如,在白族村落中,谁家盖新房,其他人便会主动前往帮忙;谁家有喜事或丧事,都被看成是大家的事,几乎家家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有力出力,使当事人能顺利的把事情办妥;每当春耕生产大忙时,全村人均会互相帮忙,有的是几个家庭结合在一起,有的是整个村落分成几个互助协作组。这些都反映了白族人民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集体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观念维护了白族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了白族传统社会长期的稳定和谐。

(二)互惠互利的集体观

白族人民对本主的崇拜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功利性,人们祭奉本主,都是祈求能够得到切实的利益,比如,祈求丰收、平安、健康、升迁、发财等,可以这么说,凡是对白族人民生产生活有利的事情,本主都是支持的;凡是对白族人民生产生活不利的事情,本主都是反对的。此外,白族人民将有功有德于民的人或物奉为本主,让其永享人间烟火,不仅是为了知恩图报,教育后人,而且为了能够让其保佑苍生。这些都突出反映了白族人民互惠互利的集体观。在现实白族村落中,人们能够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例如,祥云禾甸下莲村附近有个莲花池,可灌溉几千亩农田,使上莲、下莲、海西、新邑、城塘、五马登等六大村灌溉受益,所以莲花池的龙王“莲和景帝”被六大村村民祀为本主。在每年的本主祭祀活动中,各村也经常利用这个机会协商渠水和水塘蓄水的分配利用、堤坝沟渠的联合维修以及各种交换、变工互助、耕牛租借等事宜。可见,禾甸的本主祭祀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加上“本主神”的约束,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能被各方很好的接受。这也是白族人民互惠互利集体观的真实写照。

总之,白族本主崇拜中蕴含丰富的和谐观,集中反映为敬畏自然,善待自然的生态观;平等、亲和的人际观;互助、互利的集体观。这些和谐观是白族文化优秀的组成部分,对于当前白族地区和谐村落构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启示。在和谐村落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积极挖掘和大胆借鉴白族本主崇拜中的优秀成份,要树立敬畏自然,善待自然的生态观念;平等、亲和的人际观念;互助、互利的集体观念,从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以及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当前白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

[2]C.P.费子智.五华楼[M].刘晓峰,汪晖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3]张福三.白族本主崇拜及其传说的人间性和世俗性[M]//杨仲录,等.南诏文化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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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5

A

1673-1999(2010)14-0119-03

何燕霞(1976-),女(白族),云南洱源人,云南省大理学院(云南大理671003)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从事民族学和思想政治研究。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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