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例”到“案”
——法理学案例教学应用研究

2010-08-15 00:45卢刚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学习者

卢刚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由“例”到“案”
——法理学案例教学应用研究

卢刚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方式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尝试。然而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仍有待研究。法理学由于其理论性而不同于大部分部门法课程,案例教学在法理学中的运用也不同于其他课程,更为重视案例教学的思辨性与讨论性,强调以“案”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见识、修养与境界,法律职业者的人文关怀与哲学态度。

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系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学教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变迁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人。我国的法学教育部门不仅承担着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法律意识变迁的源头。因此,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便成为一个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对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的提高,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其中的一个焦点便是案例教学。有关的研究连篇累牍,然而其成效却似乎微乎其微。本文试图探讨案例教学在法理学中的运用这一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进步尽微薄之力。

一、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现状——以“例”为主

法学教育具有内在的、与生俱来的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性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1]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教学方式以及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更为偏重于学术研究性。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对职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人变得更为职业化、专业化与世俗化,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受到非常大的冲击,从而使得法学教育的天平向着实践一端转移。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案例教学以及诊所式教学等方式由于其实践性的特点而受到了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关注,成为一个热门的研究领域。近些年,一些学校试办珍所式教育,其与案例教学有相通之处,但其开办条件比较严格,对于我国大多数学校来说难以开展,因此,案例教学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可能的突破点,受到广泛的关注。然而,其实践效果却并不令人乐观。

案例教学“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案例寻求规律,并进而探求法官判决时的原则依据。”[2]从案例教学方法的起源来看,其源于英美法系。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为判例法,其法律表现形式即为判例,因此法律学习不可能脱离判例而存在。或者说,在英美法系的背景下,法律的学习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对案例的学习(当然,案例教学不仅限于法律,如我国目前兴起的同样源于英美的MBA教育中,案例教学同样是其最重要的特点),他们认为“作为未来的领导人,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在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时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这种能力不可能通过传统的‘粉笔+讲课’的教学方法获得,而案例教学是培育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磨练他们战略决策能力的最好方法”。[3]因此,案例教学是在英美法传统中生长起来的一种教学方式,与英美法系的判例传统相适应。

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中心,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中心,法律的教学也围绕着成文法展开,或者说我国法律的教学更强调系统知识的传授。在此路径之下,案例教学在我国的引入失去了其在英美法背景之下的思辨、讨论的色彩,而成为了解法条的辅助工具,南橘而北枳,由此导致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律教学中作用不彰。由于我国绝大部分部门法都有相应的法典,教学的重点自然而然变成法条的掌握及记忆,引入的案例教学也服务于这一目标,其实际操作经常等同于在教学活动中加入案例的成分。具体而言之,则是在课堂内容涉及一定法条或者规则时,插入相关案例,让学习者根据所讲的内容照猫画虎,对案例进行分析,将案例镶嵌于法条或者规则之中;或者根据案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引出将要讲授的内容。这种案例教学的实质是举例说明讲授的内容,借助案例所具有的鲜活的印象来加深学生对于所讲内容的记忆。由此导致在案例的选取中,趣味性成为重要的标准。因此,我国的案例教学只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来自于教学内容也终结于教学内容,型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在我国的语境中,“案例”强调的是“例”:即既有的案件、固定的结论——以法条或者规范知识为起点及终点。其目的也是通过将较为生动的场景与枯燥的知识建立某种心理上的联系以加深学习者对相关内容的记忆。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辅助的地位,导致原教旨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传授知识上缺乏系统性、案例自身的局限性以及这一方法的复杂、耗时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更得以放大,阻碍着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推广运用。

二、案例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的转向——以“案”为重点

与此同时,由于法理学其所涉及的问题及视角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甚远,因此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法史学等课程不适合实务性更强的案例教学。然而,在不同的法律教学情景之中,法学教育手段的运用效果不可以作想当然的推论。如前所述,案例教学在我国的大部分法律课程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但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却可以独辟蹊径,或许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法学的核心课程之一。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素质,能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制度,初步具备法学专业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然而,理论上该课程的重要性并没有表现在实践中。学生普遍反映法理学枯燥、深奥、难以理解,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而且近些年司法考试所反映的法学教育中的实务倾向更使得法理学变得可有可无。这一状况对法理学的教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相关教师更深入思考法理学的教学目标及其规律,以及如何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对于法理学乃至于法学的兴趣,这对于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更由于法理学一般都在大学第一、二学期开设,更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事半功倍的影响。因此,如何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法理学的教学是相关教师的一个重大课题,不夸张地说,也是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责任。

与部门法不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及意识形态。因此,在案例教学的运用中,法理学与部门法的教学除有同样的特点以外,如强调案例的趣味性,以生动的事实冲淡枯燥的理论,更重要的是其独有的特点。就其大者而言:首先,法理学本身来说,其理论性决定了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开放性。虽然仍有一定意义上的统编教材的存在,但没有像其他部门法那样以相关法典为根本,因此,教授与学习双方有着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与此同时,也减轻了学习者司法考试的心理负担,从而能够展开真正有意义的讨论,由学习者的论点、论据及其表现决定结果,而不是由现成的法条判断正误。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思维及法律实践能力得以真正地训练,从而实现案例教学原初意义上的目标。其次,从历史的宏观背景来看,由于我国的法治基础尚未牢固,民众对于法治的理想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解。因此,我国的法律学习者不能全部满足于成为专家,更重要的是能够实现与民众在思想上的沟通,促使其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这对我国的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理学学科本身要求相关学习者从哲学的层面结合中国的现实对法律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创立某种意义上的“中国的法理学”;而作为最重要的、或者说几乎是唯一的理论法学课程,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则应当体现这一趋势,注重对学习者更为宽广视野的培养。在这一情境之下,案例教学在法理学中的运用有了更多的发挥余地及更为深远的意义,致力于实现法理学与其他学科及社会现实的沟通。在案例教学的讨论中,学习者的眼界不应当局限于法律,他们能够也应当从立法者的角度,充分运用其他相关学科及现实社会的知识来论证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不是局限于法律预先的规定。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与法律实现联系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学习者来说,通过这样的训练,他们将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社会,从而有能力理解社会、理解法律的方式,并更好地为法律辩护。因此,与部门法不同,在法理学的案例教学中,“案例”成为一个真正的“案”,它呈现一个开放的体系,以事实为起点,凝聚其他相关学科以及社会的知识,以一个开放的题域为并非终点的终点。其方法在于讨论式,这不仅适应法理学本身多元化的特点,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一学科的特点并同时锻炼其能力,同时也适应历史对我国法律人的要求。

然而,这样的前景或者说意义并不是唾手可得。案例教学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教学方法的引入,它比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有着更为严苛的条件。首先,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案例教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对教师进行专门的培训,熟悉并掌握这种教学法。同时,教师本身也应当熟悉案例,并具有广博的知识、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要点概括和驾驭课堂的能力。而在课堂教学的具体运用方面,教师应当先给一个有意义的分析构架,着力分析事实背后的问题及其含义,而不是把重点放在案例细节的问答上,最后给出若干带有普遍意义的论点。其次,案例教学需要成熟的案例编集。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一个好的教学案例有五大因素:1.在教学上的用处,即该案例是否说明了一个什么理论,而不是是否有趣;2.引发冲突,即案例是否具有争议性,争议性是对一个案例开展讨论的基石,是一个教学案例的必要条件;3.强制性的决定,需要强迫学生作出自己的决定;4.案例的综合性,能够涵盖一些普遍性的问题;5.教学案例要简洁,太多的事实会让学生专注在细节上,但同时,长的案例也可以让学生能区分什么是有关的,什么是无关的,学会找出重要的东西。[4]因此,这一工作也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最后,案例教学需要适当的激励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考试。如何在考试中反映出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所做的努力,是这一教学方式能否真正触动学生积极参与从而使其具有生命力的关键。总而言之,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例教学的引入使我们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很多方面产生更多的思考。

案例教学的运用对于法理学的教学有着极为重要的示范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案例教学并非一个可以单独起作用的教学单元。案例教学并非简单地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它包括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教学目的的一系列变革,以使这一方法能够充分发挥其潜力。要使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需要教学的其他环节予以配合,如案例的寻找及编写、课程内容的组织、考试的形式及分数分配等,这些环节都会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从事此方面工作的教师有责任进行认真的思考,以使得我们能够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人才,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尽到应有的责任。

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有重大的转变,这决定了案例教学在我国不可能取代传统的教学手段,只能作为传统教学手段的补充、助益而存在,法理学也不可能脱离这一背景而照搬英美法学课堂中的教学方式。但是在法理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理应有更大的用武之地。有人说,“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5]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同时是一个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伦理学家、人类学家……简而言之,法律人应当无所不知。当然,这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但我们应当一直向着这个方向努力。尤其在当下的中国,法律人更不应当将自己的眼光局限于法律一隅,而应从一个宏观的视角来看待法律、看待社会。这也是法理学之所以存在并拥有其意义的原因所在。法理学是法律与其他学科相接触的窗口,而案例则给了我们打开这扇窗口的能力。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2]范卫红,曾佐玲,黄艳,曾玉莹.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4-99.

[3][4]史美兰.体会哈佛案例教学[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2):84-86.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91.

[责任编辑:贺春健]

G642

B

1671-6531(2010)06-0099-02

2010-10-19

卢刚,男,河南镇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读博士,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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