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跨学科教学理念与教学设计分析
——以法经济学为例

2010-08-15 00:45王思锋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跨学科经济学学科

王思锋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论美国跨学科教学理念与教学设计分析
——以法经济学为例

王思锋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传统观点认为法经济学教学主要目的在于评估特别法律的经济效率。然而,新经济时代呼唤新的教育思路,人们需要扩大审视范围,即从政治经济学角度重新考量法律与政策的设计,从而可以帮助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和识规范概念和实际政策执行之间的差别。美国高校本科阶段针对法经济学的案例教学无疑有独特优势,它可以横跨政治经济学、公共管理和法律各个学科,从而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对我国未来相关学科的教学与设计无不有重大借鉴意义。

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跨学科教学;课程设计

一、前言

早在1997年讨论关于高校法经济学教学主要问题的圆桌会议上,Gary Becker教授提到“一个并不连续的领域—也是反复强调的—即为促使法律获得通过而必须准备充分而有效的评估。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应该得到通过,而是法律本身确实应该得到通过”①。Alena Kimakova教授则认为在经济学、公共管理、法学之间缺乏跨学科的教育是非常错误的,同时也值得教育学者担忧。高校教育不是一个单独的存在,它必须反映现存学科之间的界限。这是美国高校以法经济学为契机讨论跨学科教学之肇。在此次会议中,与会者达成一个共识:跨学科的设计不仅应从概念学角度入手,更多应该注重学科本身的系统性。就法经济学而言,应扭转过重经济因素,而矫正为政治与经济因素并重。

按照传统规范分析法思路,法经济学的设计应该是沿着法与政策的结合目标是社会财富最大化(也称为经济效率最大化)。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人们忽视了法律和政策的决策过程,而把目光仅仅局限于财富创造积累与利益问题,从而在法经济学教学中偏食现象尤为严重。无论是对一门学科还是一项制度,其正面分析通常从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动机出发,研究上述利益相关人的组织能力、在现存的决策结构下的合作能力和机构演变趋势。从标准分析到正面分析的变化可以帮助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和识别规范概念和实际政策执行之间的差别。本文在此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导致学科界限扩大的原因,课堂教育中利用案例教学的困难,以及美国高校以法经济学为例的跨学科教学设计。

二、美国跨学科教学的总体概览

时至今日,对于是否应该在高校教育中推广跨学科模式仍有争论。Pieters和Baumgartner(2002) 总结了在美国1995年—1997年之间主要经济学期刊的参考文献索引之后,发现几乎90%的经济学参考来源于本学科,这就反映了高水平的学科内知识和低水平的跨学科互动。而且,在经济学中超过79%的跨学科参考文献属于金融类。遗憾地是,作为姊妹学科的法律并不包括在上述文献之中,而政治学则少量地参与其中。Pieters和Baumgartner的研究揭示了这样一种不对称现象:政治学67%的跨学科参考文献来自于经济学,但是经济学仅有14%的跨学科参考文献来自于政治学[1]。

最终,Pieters和Baumgartner的研究还导致了这样一个假设,即在经济学领域存在阻止跨学科引用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直至今日仍然存在。因此,作为一门现代学科——法经济学的发展和它的完善都是值得关注的议题。

(一)学科的门派之见

然而,如Landes和Posner教授(1993) 所提出的那样,法经济学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成就大部分要归功于法律研究,而非经济学[2]。正因如此,美国大学中教授法经济学的教师通常把讲授的重点放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上。最终的结果是,法经济学教学目的成为:针对法律的反复审查可以提供一个规范性标准以评估法律对经济效率的作用,或者对某种社会福利完成情况的影响。在上述目的指挥下,寻找“最佳”法律框架常常不会给解释或者预测未来政策行为留下太大空间。拘泥于“一亩三分地”的做法不仅给法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科的学生带来知识层面的损害,而且造成对上述学科进行经济分析时的不连贯性。譬如,以法律中的代理为例,根据相关参数选择、捐款或者组织能力等因素,代理的异质性不允许考虑冲突利益和再分配事宜。Heckman教授(1997)认为“未能对再分配形成满意的框架是法经济学分析的不足,而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恰当考虑再分配将促使讨论的范围超出法律的界限。要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科学分析就必须仔细衡量再分配的政治性,以及理想政策和政府实际使用政策之间的鸿沟,从而在政治妥协中找到答案”[3]。

由此,在法经济学的标题之下扩大跨学科之间的互动(乃至向政治学迈进)似乎是不可遏制的趋势。近几年来,美国国内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变化也回应了这种趋势。Becker(1993)强调关于“理性选择”的传统理论应该延伸到微观层面上,以便在宏观或者群体层面上分析社会事宜。他也指出需要跨出所谓正统的“理性选择”界限,从而吸收大量的其他学科观点以丰富个人动机原先单一源泉。Becker进一步提到“对于理性选择模型,目前对社会分析的统一方式最有可能的基础来自于不同的社会科学”[4]。

(二)从理论到课堂

在经济学与政治科学之间所取得的成就已经克服了方法上的障碍,并创造了一个分析的模型形式,即能够考虑到政治因素。不过即便如此,在美国大学的课程安排上这种实践仍然是非常缓慢,并且施加影响的范围也十分有限。自2000年以来,美国国内大学新版政治经济学教材版本已多样化,但是仍主要是针对研究生。在本科阶段,由于对公共政策的系统分析缺乏合适的分析框架以及工具,因此合适的教科书仍然匮乏。由此,研究生阶段的学生不仅在课堂讲授中感到众多疑惑,而且在预测公共政策行为等方面也不能获取系统的知识以满足未来职业要求。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和政策之间的互动影响了个人和机构的动机和行为,同时美国国内主流的经济学派已经建立起对公共政策行为的合理期待结构的重要性,而对于如何形成合理期待结构的过程则讳莫如深。

总之,以一个积极支持跨学科态度来解释法律和政治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进行合作将会提高学生的敏锐洞察力以及实际分析能力。然而,除了上述提到的对于展开法经济学跨学科教学的障碍以外,在经济学领域规范分析和确定分析从来都是针锋相对的,这些对未来法经济学教学发展也埋下更多隐患。譬如,在法律和经济学领域理解什么构成实证主义时存在概念上的分歧。一方面,经济学者通常会强调规范分析和确定分析之间的区别,而另一方面法律学者则把道德作为社会惯例在法律规则层面上进行衡量。由此,法律中规范分析和确定分析之间的区别并非十分清晰。对于跨学科教学的另外一个障碍存在于经济学和政治科学之间,这种障碍来自于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所作的意识划分,这与政治的流派的倾向也有关。虽然,这种关联性也许并非是真的,但仅仅观察到这样的意识划分就足以对跨学科合作造成实质性障碍。如果能够在一个合理的层面上解决上述障碍,那么跨学科教学在法经济学上的优点势必会显现更多。

三、以课堂案例教学为模式

在促进跨学科教学发展领域,美国约克大学自始自终将自己定位为“先锋”角色。该校开设了大量横跨众多学科的课程(尤其是社会学、政治科学等)。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比较公认的是:一方面是“分科文化”(departmental culture)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更加广泛的纵横多学科的方法与意识形态的表现。

(一)跨学科的专业性

在很多学科设置中,跨学科课程通常代表了比较高级的培训,这就要求无论是培训者还是接受培训的另一方,都需要做好迎接跨学科教学的准备。然而,高校中“跨学科”较为多见的现象还是停留在一门课程由两个不同的院系合作教育完成。表面上看来,似乎“跨学科”教学就应该这样,但是实际上如果严格按照教育学的定语来看,这样的“跨学科”教育存在诸多弊病。

试举一例作为分析,学生选修不同的学科,同时学习各种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工具。如果只是将两个不同学科的教学资源进行简单的整合(如法经济学,由经济管理学院和法学院老师合并授课),即仅仅做到“学科间”(interdisciplinary),而没有做到“学科交叉”(intradisciplinary)。这样,学生仍然没有领悟到大学设立“跨学科”课程的真正精髓,只能是一叶障目,掌握皮毛而已。对于这种现象,美国学者也有警觉,他们认为经济学领域的学者极少有把目光投向其他学科,导致经济学本身学科研究范围越来越窄。如此,理论的不融合,以及在理论与教学之间的断层会让更多学生在修习课程中遭遇困惑与不解。

(二)跨越概念—跨学科的前提

正如当今我国国内大学本科阶段最为常见的“辅修”一样,不同专业的学生通过周末时间选上外专业的必修课程,从而达到该专业的基本水平。例如,经济学院政治经济专业的学生,这类学生通常会选修法律,在现存的对于学科间方法学和意识识别的前提下,在进入法律辅修课堂时,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之间的区别也非常明显。这种学科背景所带来的压力,表现在学生在初学时很难接受另外一种全然不熟悉的“分析工具”,同时这种“异类”的分析角度也会挑战辅修学生原先熟悉的对于何谓“真理”的认知。因此,要解决这种困局,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实践做法是鼓励代课老师发动学生讨论,做足课外准备,为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和掌握另外一门学科时提供充分的“讨论园地和土壤”。

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习中,“概念”是建立一切知识体系的基础。无论是政治经济学、新闻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甚至经济学,都逃不开这一框架。相对于自然学科解决自然界难题,人文社会科学关注人类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和平衡。而对于一名经济学家来说,站在教授“政治科学”的课堂时难免会惴惴不安,课堂经验的缺乏是关键。如前所述,学科之间已然建立的方法学与意识学的差别,会使得拥有“先入为主”经验的学生很难在学习一开始顺利接受其他学科的教学。

(三)课堂案例教学的提出

在美国约克大学,很多课程被冠以“政治经济学”的名称,但是它们仍旧只是局限于政策问题、区域或者时间的某一方面。换个角度来看,公共政策下的政治经济学提供的是分析系列政策事宜的方法学工具,而不仅仅是经济政策事宜。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要求必须写出5-10页的解释某类政策暗含意义的文章,而不限于选题的范围、时间和国别。同时,教师也可要求在学期中间举行“口头论述”(presentation),让学生就他们所写的文章展开论述和讨论,让老师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展,同时也能锻炼学生敏锐的思考能力和交流技巧。

Nikitina(2006)提出对于跨学科教学的“三分法”,“即情景化②、概念化③和建立在特定类型问题之上的‘问题中心’”[5]。Nikitina通过对美国大学跨学科教学的成就与不足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对于跨学科教学的教学方法仍存在很大的调整空间,需要实践和理论去逐步丰富与完善。另外,也有学者分析了大学跨学科教学的重要意义(针对学生未来人生与职业规划),以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本科阶段的跨学科教学为蓝本进行了考察,得出“选修另外学科的学生在最终的学习阶段肯定会存在不适感,但是这远远超出通过该学习得到的知识和激励自主(empowerment)。跨学科同样对于授课教师而言也是一种挑战,但是教师也可以通过对所授内容的熟悉与深入而得到丰硕的结果。”[6]总之,这种课堂案例教学进一步地揭示出,跨学科不仅仅是从不同学科之间挑选几门课程的简单累加,而是从跨学科中提供了一套独一无二的“组合拳”。跨学科的学习比较与传统教学更加富有挑战性,同时对于帮助学生克服学科间狭隘的“门户之见”颇有好处,丰富人生经历,加深了认知技巧的可转换性。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跨学科并不是针对所有学科的万能药,就政治学与经济学而言,它们彼此之间早就开始互相学习与借鉴,但是这并没有弥合两个学科知识体系之间的鸿沟。

四、结论

早在上世纪60年代末,学科之间的互动就已经开始。历经40余年的实践,现今这一主题已逐渐丰富并且不断扩展自己的领域。然而,对于法经济学而言,仍然有很大的空间值得人们去研究和探讨。本文挑战传统的对于法经济学的规范性认识,即主要关注评价特定法律的经济效率之上。纵然概念的分析构成法律王国的基石,对于社会福利或者经济效率的最大化追求的客观目标仍然是驱动法律与政策设计蓝图的主要动力。由此,导致忽略了法律与政策设计过程中的政治程序。对于规范的设计,积极性(正面引导性)的方法应该考虑到识别不同关系人的利益和动机,他们的组织能力,在现存决策框架下之间的互动和机构的演进。把分析的视角从规范性扩展到积极性,可以帮助经济学、法学和公共管理政策的学生理清规范性指引与现实法律政策暗示之间的差别。

对美国大学课程的鸟瞰,我们发现能够真正将经济学和政治科学融会贯通的课程则非常少见的。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在经济学和政治科学之间跨学科教学的“案例教学法”是较为理念的模式。案例教学法强调了跨学科教学的好处,并且提高学生学习和发展客观分析能力,同样挑战并打破了学生学习和思考中旧有的学科之间“篱笆”。对于跨学科教学和课程设计的进一步思考是,通过案例教学并不足以弥合分散的学科课程,从而达到跨学科教学的目的。因此,就目前仍然顽强存在的学科界限而言,设计真正适合的跨学科课程,并恰当运用一系列分析工具,是为学生达到有效学习的必要指导,方法工具以及客观分析能力。

[1]Pieters,R.and Baumgartner,H.(2002)Who Talksto Whom?Intra- and Interdisciplinary Communication of Economics Journals,Journal ofEconomic Literature,Vol.40,No.2,pp.483-509.

[2]Posner,R.A.(2007)Economic Analysis of Law(7th ed.),Aspen Publisher.

[3]Heckman,J.J.(1997)The Intellectual Roots of the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Law and History Review,Vol.15,No.2,pp.327-332.

[4]Becker,G.S.(1993)Nobel Lecture:The Economic Way of Looking at Behavior,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1,No.3,pp.385-409

[5]Nikitina,S.(2006)Three Strategies for Interdisciplinary Teaching:Contextualizing,Conceptualizing,and Problem-Centering,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Vol.38,No.3,pp.251-271.

[6]Toynton,R.(2005)Degrees of disciplinarity in equipping mature stud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for engagement and success in lifelong learning,Active Learning in Higher Education,Vol.6,No.2,pp.106-117.

注释:

①Becker,G.S.(1993)Nobel Lecture:The Economic Way of Looking at Behavior,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1,No.3,pp.385-409。对于此评论,Alena Kimakova教授也同意此观点,特别在实际教学中。在高校中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很多经济学、公共管理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出现认识偏差,他们对公共政策行为、经济政策行为以及实际政府政策区分并不了解,甚至混为一谈。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在高校本科教育上普及法经济学实属必要。

②所谓情景化,是指语言知识的教学(概念、规范等)置于特定的语言情境中,让学生建立起新知识与原有的生活经验的联系,激活原有的知识经验,从而建构起新的语言知识和意义。

③所谓概念化,是指使一些概念结合,并显示出它们之间联结的情况。

[责任编辑:郭一鹤]

G640

:B

:1671-6531(2010)06-0101-03

2010-08-14

王思锋,男,陕西澄城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项目名称:本文受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9JK22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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