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

2010-08-15 00:54王昕华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金融部门公证处公证员

王昕华

(隆化县公证处,河北 隆化 068150)

浅谈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

王昕华

(隆化县公证处,河北 隆化 068150)

金融债权风险最重要的是银行信贷风险,随着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调节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金融债权风险防范,保障金融安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的介入必不可少。首先,公证在金融市场运作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其次公证在防范、化解金融债权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中发挥了其特有的职能作用。公证为回避贷款风险,加强借贷双方信用关系,避免金融部门的经济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

公证;金融债权风险;作用

金融债权风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银行信贷风险,而其信贷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造成的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存在,又是我国金融业面临金融债权风险的主要隐患之一。从防范的措施上看,只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综合防范,而最终的综合防范措施集中体现为法律手段。

公证这一法律手段,由于其具有的特殊职能,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需要,因此它必然是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证介入金融信贷工作,对加强金融部门依法经营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防范贷款风险,加强借贷方信用关系,避免金融部门的经济损失,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我市公证机构始终把贷款抵押等公证作为重点业务,积极开展各项金融公证,发挥公证部门的特殊职能作用,为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公证机构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适时地高速完善服务和保障的内容、方式以及保障的信贷安全的具体措施,保证了服务质量,从而使信贷业务公证逐步成为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银行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安全保障的有效途径。

近几年来,全市各公证机关为金融部门共办理各类金融公证12万余件,其中借款合同(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票据、农村合作资金借贷、提存、证据保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及金融债权方面的公证项目,经过公证的合同履约高达98%以上。通过金融债权公证实践证明,公证这一国家司法证明制度,为我市的金融债权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管理、规范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公证在金融债权市场运作中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根据规定,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具体体现,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证据效力为信贷关系中发生的法律行为、事实提供了可靠的证据。银行作为债权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减少经营风险,运用公证手段强化贷款约束,依法确认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仅避免了“呆帐”、“死帐”的出现,还有效地防止“关系贷款”、“人情贷款”、“行政命令贷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借款人“赖帐”,我县公证机关及时和金融部门联系针对一些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因各种原因无力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在向借款方及担保方送达“催收欠款通知书”时,出现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拒收、拒签、躲避等情况而金融部门对此又长期束手无策,造成许多贷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丧失了诉讼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情况,为帮助金融部门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为金融部门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规定,公证员与金融部门的信贷员一起到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处及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处送达“催收欠款通知书”。如果借款方或担保方拒收、拒签,公证员即为金融部门出具该借款或担保单位拒收、拒签“通知书”的公证书。这样即解决了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又为日后诉讼提供了可靠的证据。通过这一公证,使金融部门看到,回收逾期贷款有了希望,每到借款合同到期遇到借款人或担保人拒收、拒签、躲避等情况,他们首先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有公证书做证明,为防范金融债权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市公证机关为金融部门办理此类证据保全,为金融部门解决了较为棘手的问题,受到了他们的普遍欢迎。

(一)强制执行效力是打击不良贷款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债权人资本回收的重要法律措施

我国立法确认公证机关具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

借款必须办理公证。并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把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作为考核信贷工作人员业绩的标准之一。

事实证明,由于公证赋予信贷业务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使其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发挥强大的威力,已成为金融部门实现债权、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有效保障。

二、公证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职能作用方面的主要表现

(一)公证是维护金融信贷秩序、防范金融债权风险的重要法律手段

从各国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上看,是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防范、化解、保障金融秩序,而这些手段最终体现在法律措施上。各国防范金融危机的改革也几乎都集中为法律手段,是在不断的用法律的完善去规范市场,并以此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达到保障金融活动安全有效地进行,同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国在进行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央行的监督等工作的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颁布了《证券法》,在新《刑法》中也专章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制定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规定了对违法贷款行为作为处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对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的规定也作了处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对惩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也制定在各项金融监督规章中。特别是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法人、公民因借款关系而设定的财产抵押需经公证的规定,更进一步说明公证是维护金融信贷秩序、防范金融债权风险的重要法律手段。如《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抵押贷款试行办法》、《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办法》、《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等法规,行政规章中都对信贷合同作了必须或可以公证的规定。这说明运用公证手段,对维护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制止金融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预防金融纠纷,化解信贷风险,提高金融部门抗风险能力

公证是国家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作用。其宗旨就是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减少诉讼。通过公证可以消除纠纷隐患,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办理金融公证过程中,通过证前审核、主体资格审查、资信审查以及贷后回访等,完备法律手续,完善合同条款,避免疏漏,提高合同履行率,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制止诈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信贷秩序。例如,我市一家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并用其厂房、机器作抵押,经公证员审查及会同银行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发现这家企业的厂房及机器全是租来的,根本没有所有权,况且这家企业效益不好,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所以公证机关向银行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停止向该企业发放贷款。又如,我市一家私营企业向市建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由一公司进行担保。经公证员审查及实地调查,该公司是属于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担保人情形的企业。因此向市建行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停止向该私营企业发放贷款。

(三)可有效制止金融诈骗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公证证明是对信贷合同的内容、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出证前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信誉、抵押物、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审核,规范了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主体、虚假抵押物、质押虚假票据等进行诈骗。如,我市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人民币,以另一公司作为担保人,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经过公证员审查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也系伪造,因此拒绝办理此借款合同公证,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某银行,使该银行避免了经济损失,从而发挥了公证机关的职能作用,制止了当事人用欺诈行为骗取信贷资金,维护了金融秩序,防范了金融风险。

(四)监督规范金融机构的放贷秩序

公证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手段,同样是国家全方位加强对银行信贷业务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办理金融业务公证,可以弥补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帮助信贷人员在常规业务审核的同时,注重依法放贷,理顺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合同条款,有效地避免信贷业务审查中的漏洞,增加银行信贷业务的透明度,帮助债权人防止经营风险和犯罪风险的发生。

例如:市某金融部门的信贷员给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打电话询问:称该行准备与某大型企业签订一份抵押担保贷款合同,需办理公证,并询问如担保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存在该支行的定期大额存单作抵押担保,但不同意将存单存在该银行,问这种情况下办理公证是否受理,公证员除了讲清办理公证应提供的材料以外,并就定期大额存单代抵押担保之事作了解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期大额存单作抵押担保称为权利质押,以存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存单上应背书明确有关事宜。此外,公证处要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担保能力及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第二天,信贷员和贷款方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发现缺少担保方的营业执照、担保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担保合同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此外,在公证人员要求验证质押物时,该行领导来电话时解释说:“存款在我行,存单可以不在支行保存,有了保证书就不用出示存单原件了。”公证员当即指出,合同申办公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符合办证程序规定,公证员必须核实担保方出具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否则不能受理。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公证员利用业余时间走访了担保方,得到了答复是:“该公司在银行确有巨额的定期存款,但从没给任何单位作过担保。”后来借款双方多次托熟人说情,公证员均以该公证申请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定以及与担保事实不符为由拒绝受理,同时公证员指出他们伪造担保事实欺骗公证机关,侵犯某房地产公司权益的严重性及法律责任。又如,某一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八万元,他提供别人的房证作为抵押,某银行信贷员认为借款人是熟人,还有款能力,想通过关系为借款人办理抵押款合同公证。公证处受理后,讲清了办理房屋抵押借款和公证所需的有关材料后,特别强调,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来声明同意用此房屋为借款人作抵押,借款人信誓旦旦地说房屋所有权人都同意,并很快带来了印有指纹的声明书,并急促催办此项借款公证。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在借款过程中有疑点。于是按照借款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房屋所有权人联系,房屋所有权人回答:“我不可能用房子给他(指借款人)抵押借贷款,自从他偷走我的房证后,我还在找他呢,他是个骗子。”公证员把信息反馈给信贷员。信贷员感激地说:“多亏公证处严格把关,不然把款贷给他,我也就下岗了,谢谢你们。”由于公证机关的认真审查,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制止了假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资金,避免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事实证明,公证机关为金融业务服务项目、方式已由过去单一的只对借款关系、担保关系、合同签约事实的证明,发展为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保障信贷回收等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依法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更加为银行资本的运行安全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为防范金融债权风险起着重要作用。

DF86

A

1005-1554(2010)03-0065-03

2010-06-01

王昕华(1964-),女,河北隆化县人,隆化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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