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对过错者的态度与完善社会责任

2011-02-09 05:10郑彦离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当事人精神

郑彦离

(中州大学图书馆,郑州450044)

媒体对过错者的态度与完善社会责任

郑彦离

(中州大学图书馆,郑州450044)

媒体对过错者的过错的宣扬对树立正气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程度过度则使当事人受到了超过法规规定应得处罚外的处罚,损害了法律允许其继续生存的法定利益,也不利于人的改正错误与完善。媒体过度宣扬过错者的过错具有扩大自己利益的动机,但应注意追求自身利益不要忽略推进社会及尽可能多的人健康完善的责任。

媒体;宣传;过错者

近几年来,国内一些媒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名人无隐私权及错者该罚等为由,着意披露某些特殊人物的过错。虽然所披露的内容大多未引起事实真实性的争议,披露行为未触犯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且对树立正气、抑制邪气等发挥了积极的意义,但那种着意宣扬特殊人物的过错以产生新闻噱头吸引读者眼球和兴致的做法却值得思考。

大概是受美国某前男总统与某女实习生绯闻案在美国媒体宣扬的影响,国内不少媒体近几年特别热衷于宣扬男女情事,尤其是一些特殊人物的按现行道德规范衡量为过错的男女情事。从某知名大学一个院长的嫖娼案,到某几个演员的“艳照门”;从某烟草局长风流“日记门”,再到某大学一副教授的所谓“聚众淫乱”,无不成为某些媒体一时的话题热点。毫无疑问,这些案子或因案主身份特殊,或因案情超常怪异,具有新闻性。作为媒体,将其用来迎合读者的好奇心理,吸引读者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合乎时下不少人做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惯例。并且这种做法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因此无可对之追究和进行令人服从的指责。而从媒体披露这些过错事例的效果看,也的确对社会起到了较好的正面影响。如使不少名人感到必须生活检点,否则可能名誉扫地。即使暂时非为名人的人,也从这些过错者受到的非议和尊严被损的教训中得到警示,不可随意为所欲为。这样,社会道德建设得到一定加强,社会风气得到一定净化。但是,某些媒体对这些过错事例宣扬的程度是否适当或者说是否应有程度节制,笔者认为需要探讨。

先以一些媒体对前述院长嫖娼案宣扬为例。该案发生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和该人所在学校分别按法律与人事管理政策做了相应处理。但不知何故,这些处理过了一定时间后,有知情人将此案在网络上披露出来。有关媒体在获知这一信息后迅速反应,将案事向社会公开告知、宣扬。与案发地相距千里之远的某省一大报还有记者专门去采访。在首次采访被案发地公安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学校婉拒后,该记者将被拒情况在所属报纸披露,致使首次婉拒他采访的公安部门和学校在担心媒体的报复的压力下被迫接受其采访。有的媒体记者还专门询问该院长的同事、学生、妻子、女儿等对此事此人的看法和感受。当时的情形是:众多媒体同时宣扬此案事,并持续较长时间。本来该院长在因此案被免职后原校有意根据他的情况让其发挥业务擅长专门搞研究,其家庭因此案造成的裂痕则通过家人宽容的给予改错机会有希望弥合,但媒体热烈地对此案铺天盖地的长时间宣扬,使其无颜留任原校,学校也思考在此案已完全公开的新形势下留任他是否适宜。其家人因承受不了舆论压力,妻子想与其离婚,女儿想与其脱离父女关系。

再以上述“艳照门”为例。该案有关部门调查后,几个当事人因心理压力迅速脱离公众沉寂起来,但不少媒体却在此时沸沸扬扬地对该案热炒、追踪,致使其中一个当事人不得不出国以寻求安宁。事隔一年左右,社会上的人们对此案逐渐淡化,当事人心理也得到较大调整与恢复,开始重入社会工作。但一些媒体却不放当事人曾经的往事,以“艳照门女主角某某复出赴某地拍广告”或“艳照门女主角某某拍某某电视剧”等为标题,带颜色地向公众报道当事人的行踪,唯恐当事人忘却了曾经的过错和伤痛,提醒公众用有色眼睛看复出的当事人。

毋庸置疑,上述两案当事人按中国现行道德规范衡量均有过错,依据错者该罚的原则,他们均应受到处罚。而处罚包括肉体、物质、精神处罚等类型。其中精神处罚按其影响作用方式,分为硬性和软性处罚。硬性处罚是显性处罚,软性处罚是隐性处罚。前者如判刑、纪律处分等,后者如非议、孤立、冷待等。无论是硬性精神处罚,还是软性精神处罚,伤痛的都是当事人的心灵感情。当然肉体和物质处罚也伤痛当事人的心灵感情,因此有精神处罚内含,或者说附带有精神处罚内容,只是肉体和物质处罚是直接和显性的,附带的精神处罚是间接和隐性的而已。

本文不讨论肉体和物质处罚问题。本文考虑的是他们实际受到了什么样及到什么程度的精神处罚,和他们该受到什么样及其程度的精神处罚。先说第1案例。该院长分别从公安部门和学校那里受到了警告和免职等精神处罚。两部门均依法依政策办事,该院长从此受到的是他该得的处罚。但是组织处罚人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让过错当事人为其过错付出代价,刺激其心灵,使其不敢重蹈覆辙;二是让暂未犯同样或类似过错的他的同类从过错人受到的处罚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就精神处罚来说,是割损过错人原有良好品质和水平形象,使其心理尊严支撑材料减少,形成己不如人的自卑心态,缺乏足够的心理力量面对他人和公众。这样,处罚惟有公开才能达到上述两个目的。但公开的范围应是有限度的。就该院长来说,其原属学校对他进行处罚,处罚信息应以该校职权范围为知悉界限。一是道德形象问题只有在熟人中才显得更为重要,二是该校对他的处罚有让其同事引以为戒的用意。从一般意义上说,该校对其处罚后,剩下的就是其改正过错,努力完善自己的事了。可后来媒体对此事热炒且跨越较长时间就使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他形象受损的范围由原来的主要是校内变成后来的几乎是全国;二是处罚由学校和公安部门的一、两次变成社会的较长时间的反复的非议性惩罚。我们可设想一下,假如一个人犯错,组织对他的处罚办法由宣布1次变为1天从早到晚不停地反复宣读,次日再次日又继续反复宣读,是不是由一般性地精神处罚变成了精神摧残?再如对他的处罚办法由让他在一个地方看一下变为他走到哪里都有处罚他的信息刺激其眼睛,或者在一个屋里由桌子上放着1份处罚他的信息进入其视角,变为天花板、墙壁、地面上到处张贴着处罚其信息对他刺激,是否也是由一般性地精神处罚变成了精神摧残?许多媒体长时间宣扬他的过错的信息就是起到了这里我们假设的效果。其结果是过错当事人由本来一般一次性精神处罚后的内疚、焦虑变为长时间反复精神处罚后的心理崩溃。其家人和原单位领导也由原承受一般的心理压力变为不堪负载,最终使当事人面临离去原单位和家庭的境地。

再说第2案例。案件调查后众多媒体对案事的长时间宣扬使当事人经受了像第1案例当事人相似的精神摧残。与第1案例当事人遭遇大不相同的是,本案当事人在经历一年左右心理自省、调整恢复后,个别媒体在谈当事人时竟再将他们曾经的错事联起,好像当事人应一直背着错事的沉重包袱生活,人们也应该时刻想着当事人的错事似的。我们也可设想一下,假如一个人犯错,他经过一段时间改正后,无论他走到哪里,我们都叫他犯什么错的某某,这不是逼他要么无颜面地苟且活着,要么沉郁而死吗?某些媒体对本案当事人的做法就是在走向这样的结果。

这就不能不使我们质疑某些媒体宣扬上述类案例的用意了,是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吗?上述两案例有关部门查处在先,一些媒体对其的宣扬在后,并未在案事的依法查处中发挥作用。特别是第1案例,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政策规定恰当处理,有的媒体却在事后大肆宣扬此案,显然不是出于弘扬正义的目的。也许有人会说媒体这样做能警示他人生活检点,进而净化社会。但通过把依法本不该死的人往死里整的做法以促进社会进步是否违背人道?是否与古代某些暴君的苛政酷法无异?或者是否在逼有过错的人改正过错生存发展无望而破罐破摔?那岂不是在促成和制造不利社会发展的更不良因素?是在发挥媒体的娱乐功能吗?那也不能拿别人的隐私、过错来娱乐吧?是的,名人有无隐私权有争议,但那要看其隐私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像上述两案就基本不涉及公众利益。退一步说,就算那些隐私该披露,那在最先的媒体首次披露之后公众已获知基本信息,后来的媒体对此反复宣扬就太不正道了吧?

由此我们想到某些媒体着意宣扬这类案例的心态。就其表现来说,首先是情调低俗。一而再、再而三地津津乐道这类案事,好像他的兴趣点、喜爱点就在这里。其次是对人刻薄。像第1案例当事人按其过错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后可留任原单位工作,其家庭关系还有恢复良好的希望,某些媒体对该案的过分宣扬,使当事人不仅在原单位无法留任,甚至在国内都无法正常生存,其家庭也面临破裂危险。第2案例当事人复出演艺业后本来心伤就未完全愈合,某些媒体在报道其行踪时故意将其过错连带起来,重新刺激当事人的伤痛。这些做法应该不是善良之人的正常所为。第三是心底自私,这是根本。说到底,前边的格调低也好,对人刻薄也好,都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在支配着,即想办法吸引读者,扩大自己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经济利益。

由此,我们想到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可以指正社会的缺陷和过失,也可以娱乐公众,但根本是要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服务。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不断完善的社会,这种完善包括人的完善。人无完人,差别的是不同人的优缺点比例。除了极个别罪大恶极者应予淘汰外,大部分有缺点的人应给其完善的机会。只有尽可能多的人不断趋向完善,社会才能更加完善。媒体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功能,除了要弘扬社会的正义外,还要表现社会慈爱宽广的胸怀。公众是由个人组成的,对公众负责蕴含着对各个人负责之意。除了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社会集体利益外,一般情况下是不应以社会公众之名伤害个人利益的,包括曾有过错但法律允许其继续生存的人的法定利益。

由此笔者想到战争中战胜方对战俘的做法。那些战俘在被俘前可能双手沾满了战胜方伤亡人员的鲜血,应算是罪错很大。然而其一旦被俘,愿意弃恶从善,不再对战胜方构成安全威胁,具有理性与人道品质的战胜方不仅不再对其实施肉体的惩罚伤害,而且给予其精神慰藉和生存发展的出路,鼓励其向善努力。媒体人是一支由知识分子组成的队伍,知识分子的品性之一当然是疾恶如仇,但同时也具有理性、善权衡利弊的品质,应该很清楚对曾具有一定罪错然而有改正可能者实施继续惩罚或宽容、劝善对罪错者和社会的后果之差异,何况传统中知识分子皆有种悲悯的情怀呢?由现代知识分子组成的媒体人不应该在理性、宽容度和引人向善方面比参与战争的武者还逊色吧?

说到这里,可能有些人会对前述一些媒体的表现感到疑惑。其实不必奇怪,它是媒体市场化、商业化的一种结果。作为经济利益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正常现象,也是其生存所需。但媒体的精神生产属性,使其不能以追求物质化的利益(金钱)为主要和第一目标。媒体的生存,也不是仅靠其拥有雄厚的物质化资源就有保证,而是必须具有优良的精神品质,特别是其要想长期的生存与发展。所谓优良的精神品质,既有正义的引导,又有慈爱的关怀,这样才可能对社会产生最大化的正面效益。

也许有人认为前述一些媒体的做法是西方国家同行早已为之的,这好像是一种理由。但任何一个中国媒体人都清楚,借鉴国外做法应进行选择。首先是媒体在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社会地位有差异,其次是中国人与西方人的文化心态有差异。前者决定于政治制度的不同设计,后者决定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后一方面,使中国的媒体在选择宣传信息和实施宣传行为的时候不可随意仿效西方国家的媒体做法。如美国某前男总统查证有绯闻案后可继续做总统,国内的政策和文化心态则不会允许本国有此过错的官员继续留任,所以中国媒体对本国有类似过错人员的这种过错的宣传应慎之又慎。另外西方国家由于文化多元等原因,视一般的失败与过错为正常,中国虽有“孰能无过”之语,好像理性地认知到每个人不可能尽善尽美,与西方人认知没什么差别,但实际却是整个社会对人的失败和过错缺乏宽容风气。因此,媒体对过错者的过错的宣扬应有度,这也是社会责任的要求。

最后要说的是任何一个媒体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终生不犯错误。自己犯错误时希望别人宽容,给予改过的机会,惧怕别人追打不放。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既然己所不欲,为何要施之于人呢?

[1]莫文.热点事件报道与媒体社会责任[J].新闻爱好者,2010(9).

[2]姚雪岚.芙蓉姐姐·三俗现象·媒体的责任和良心[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0(4).

[3]朱虹.传媒的社会责任和利益追求[J].传媒,2009(12).

(责任编辑 刘海燕)

The Attitude of Media to People with Improper Behavio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ZHENG Yan-li
(Library of Zho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44,China)

Abstract:It is of certain positive meaning for media to disclose the improper behavior of people,but the excessive use of media always brings people with improper behavior more punishments.Therefore,media should balance the pursuit to prof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media;disclose;people with improper behavior

H642

A

1008-3715(2011)01-0056-03

2010-10-07

郑彦离(1960—),男,河南荥阳人,中州大学图书馆教授,研究方向为文秘及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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