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间的和谐交往

2011-08-15 00:46贾真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贾真

(西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北碚 400715)

试论民族间的和谐交往

贾真

(西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北碚 400715)

民族关系是社会政治关系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民族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着力扩大民族间经济交往范围,帮扶经济发展暂时落后的民族地区,促进各民族经济的共同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和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

民族交往;和谐社会;少数民族;民族关系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的历史可以认为是各民族之间相互交往、学习的历史。民族关系属于社会政治关系范畴,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民族和谐,则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则社会团结;民族发展,则社会发展。构建民族之间的和谐交往关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

一、促进各民族经济发展是构建民族间和谐交往关系的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可见,生产力、劳动分工、内部交往是决定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同时,劳动分工和内部交往又依赖于该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往属于民族的外部交往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该民族内部的分工情况及内部成员的交往情况,并共同构成了影响该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外部交往的基础,而生产力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是研究民族交往关系的基本要素。由于历史和现实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民族的生产力状况各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高低,这决定了各民族彼此之间的差异性,也决定了整个国家民族关系的复杂性。要建构和谐的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当然不能一概否认这种差异性,而是应该在尊重各民族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共性,促进和谐发展。

1.扩大经济交往范围

马克思主义认为,交往是生产的前提,通过交往可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各民族的经济交往范围。首先,要增强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交流,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合理配置各民族的资源;其次,在国际上要利用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世界市场,借鉴其他民族、国家的发展经验,共享其发展成果,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促进全民族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市场经济要求我们以全球化的眼光来发展经济,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经济,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已经不符合全球化时代的发展潮流。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居住区域,都有各自的自然资源优势,因此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发展特色经济项目,建立特色产业基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探索有民族特色的地方经济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最优的利用效果,取得最好的经济收益。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扩大经济交往,能够合理配置资源,使全民族的生产力得到共同提高。

2.帮扶经济发展暂时落后的民族地区

在民族的交往过程中,经济发展较好较快的民族或地区应该给予经济发展暂时落后的民族或地区以帮助。目前,就我国经济发展的格局来看,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总体上领先于西部地区。因此,应该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解决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东部地区利用地域、政策等优势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东部地区需要在资源、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共同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财政资金上的支持;帮助修建道路交通、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鼓励开发资源,减免税收,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引导东部地区的资源初级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较宽松的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加强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合作交流,以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特别是对于那些仍未脱贫的经济发展较慢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应不断加大扶贫力度,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以促进其尽快摆脱贫困。

二、正确的民族政策是构建民族间和谐交往关系的保障

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特别是恐怖主义泛滥,国内外敌对势力联合起来,对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分化”和“西化”,对我国的民族团结造成了严重威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已经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是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还必须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民族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间的和谐交往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就决定了和谐的民族间的交往关系要以平等、团结、互助为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民族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毛泽东在民族识别的问题上,坚持以平等为原则,指出中国的各个民族在政治上都统称为民族,而不再区分为民族、部族和部落。他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多次强调民族间的团结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保证;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坚持循序渐进,在各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民族干部、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高度重视民族间的交往关系问题,重新确立了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的处理原则。他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2]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内容,并根据三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增添了关于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经济和文化两项自治权的内容。1982年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3]。20世纪90年代,国际局势风云变幻,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发了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浪潮。在此背景下,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他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4],“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又地处边疆。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对于保持西部地区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保障边疆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断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共同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会大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巩固祖国边防,也就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政治基础”[5]。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同样把处理民族间的交往关系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首先肯定了民族交往在促进民族发展、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保证。这些成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重大成果,也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功”[6]。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必须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6]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协调全国各民族间的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促进全国各民族之间和谐交往关系的实现。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社会管理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运用和行使好自治权。要调动民族自治区政府运用和行使自治权的积极性,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权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区政府的管理本地方事务与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也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法律手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大力提升行政能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行政职能和管理水平。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建设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素质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否落实,关系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能否和谐,关系到国家和社会能否稳定。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理政能力,注重从少数民族干部中培养选拔高级干部,改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干部培养计划,大力引进专业技术干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

三、培育和谐的文化是构建民族间和谐交往关系的关键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意识是由物质生产过程决定的,意识又对人类的物质生产过程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因此,构建民族之间的和谐交往关系,必须抓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塑造一种和谐交往的文化,营造一种和谐交往的文化氛围,并将其内化于各族人民群众的世界观、价值观中。

1.保护和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发展历史,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民族特色文化。各民族的文化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支持各民族发展的精神动力,也是各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人文标志。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尽力营造一种和谐交往的文化氛围,肯定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不断繁荣和发展各民族的特色文化,激发其文化活力,以形成强大的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首先,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民族所特有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风俗礼仪和宗教信仰,保护每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民间工艺产品及其工艺技术正日趋消亡,部分传统民居建筑风格、服饰风格也逐渐消失,一些文化艺术项目由于后继无人正濒临失传,这些都是我们在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其次,要重视挖掘和提升各民族文化中的积极因素。要通过国内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和国际间的文化交往,展示和弘扬各个民族的优秀文化,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让多元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发展,在发展中进步,在进步中和谐。同时,要引导民族文化走产业化道路,打造各民族的文化品牌,强调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的结合。再次,要激发民族文化的活力,鼓励各族人民群众发展、创新自己的民族特色文化,并在政治、经济、法律上予以切实的支持。

2.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要营造出一种民族与民族和谐交往的文化氛围,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团结和睦的良好政治局面。《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1]

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首先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各民族的文化无论怎样发展,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中心,把握住这个方向不动摇,才能有效增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与尊重和发展各民族的多样性文化并不冲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是根本,各民族多样化的文化是特色,我们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将56个民族的各自富含民族特色的文化统一起来,形成文化的合力,促进和谐的文化氛围形成。

其次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历史和实践雄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是最能够实现中华民族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道路。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只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必须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背景下,营造民族间和谐交往的文化氛围。

再次,要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可以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可以发挥全国各族人民的创造力。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民族与民族间和谐交往的动力源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在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继承了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传统,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各民族才能凝聚壮大;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形成的,代表着中华民族勇于改革、敢于创新的时代风貌,依靠这种精神,各民族才能不断发展。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都是民族与民族之间和谐交往的精神基础,没有了民族精神的凝聚力和时代精神的创造力,民族间的和谐交往就无从谈起。

最后,要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民族和谐交往的思想道德基础。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民族的交往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社会主义荣辱观吸纳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为我们确立了新时期的价值取向标准,是全民族全社会都应该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思想道德基础,可以促进全社会都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营造和谐的人际交往氛围,民族间的交往也只有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思想道德基础,才可以形成助人为乐、与人为善、团结互助、诚信友爱的和谐交往状态。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1).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江泽民.在青岛主持召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9-6-19(1).

[6]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05-5-28(1).

D633

A

1008-6382(2011)06-0037-05

10.3969/j.issn.1008-6382.2011.06.010

2011-10-12

贾真(1983-),男,重庆市人,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社会发展研究。

(责任编辑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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