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职责的翻译伦理学阐释

2011-08-15 00:46徐修鸿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译者译文原文

徐修鸿

(盐城工学院 大学外语部,江苏 盐城224051)

一、翻译研究的伦理方向

“伦理”是指人类社会中维系正常的人际关系所需要的行为规范。早在两千多年前,人类就开始关注伦理问题。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是风俗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略加改动,创造了“伦理”(ethike)一词[1]。众所周知,翻译是一种具有明确目的的社会行为,其中既涉及语言的转换,又关涉意义的传达,更关系到人际协调与交往,不可避免地涉及伦理问题。因为“有了人的活动与生活,有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有伦理的存在,伦理就会发生作用”[2]。翻译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主体都是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人,他们之间存在重要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都打上了伦理的烙印。

法国翻译理论家、哲学家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通常被公认为是第一位系统研究翻译伦理的西方学者。他于1984年在《异的考验——德国浪漫主义时期文化与翻译》一文中首次提出了 “翻译伦理”这一理念,并且建议把针对它的研究作为翻译学的一个研究方向。随后,贝尔曼在《翻译与文字》、《翻译评论:约翰。唐》等著作中更深入地论述其翻译伦理思想。贝尔曼翻译伦理思想的精髓在于将原作的语言和文化当作“他者”来接受,认为译者应充分尊重原作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翻译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引进“他者”来丰富目标语的语言文化,译者应当采取直译的翻译策略以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文面貌。

西班牙学者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对贝尔曼的“翻译伦理”思想作出积极回应,他在1997年出版的专著《论译者的伦理》中阐述其对翻译伦理的认识。皮姆认为翻译是一项社会交往活动,“是一项为特定客户提供、针对特定接受者的职业性服务。提供这种服务的译者位于两种不同文化的交界处,其自身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文化群体”[3]。译者的主体间特性决定了其翻译伦理必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译者的翻译伦理必然随着行业标准、客户需求以及源语或目标语文化中的翻译规范而随时发生变化。译者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此决定译或不译以及所采取的具体翻译策略。

与此同时,芬兰翻译理论家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在 《翻译模因论——翻译思想的传播》一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其翻译伦理思想,并且勾勒出翻译伦理研究的大体理论框架。他认为翻译活动受到期待规范、关系规范、交际规范和责任规范的制约,并且提出了明晰、真实、信任和理解等与上面每条规范相对应的伦理价值观。此外,切斯特曼还从译者主体间翻译伦理的角度出发,强调尊重雇主选择翻译文本的权利以及译者选择翻译策略的权利,认为译者的首要职责在于正确领悟雇主的意愿,阐释原作,满足目标语读者的期待,从而实现翻译活动的预期目标。

1998年,来自美国解构主义学派的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Lawrence Venuti)在《翻译的丑闻:差异伦理探索》一书中明确指出:“翻译的每个过程、译作服务于目标语文化的每个阶段,都会涉及不对称、不平等的文化地位以及统治与依赖的关系,译者与机构共同参与对外国文本和文化的剥削”[4],他将这种现象称为“翻译中最大的丑闻”。韦努蒂所秉承的翻译伦理的中心思想是反对以“同化”为特征的文化殖民主义,提倡译者采用“异化”翻译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源语和目标语在语言、文化方面的差异。与贝尔曼略显不同的是,韦努蒂似乎更加关心翻译中的社会和政治因素,主张译者应积极使用“异化”的翻译策略以抵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渗透。

2001年,《译者》杂志第七卷第二期出版了名为“回归伦理”的特刊,特邀编辑安东尼。皮姆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对各种伦理问题的讨论”[5]。至此,“翻译伦理”开始为学界所共知。不过,在这期特刊所刊登的16篇文章中,除了皮姆在导言部分提及翻译伦理之外,真正对翻译伦理展开系统论述的只有切斯特曼的《Proposal fora Hieronymic Oath》一文。该论文以独特的视角对翻译的每个阶段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被翻译研究界公认为是迄今为止对翻译伦理研究贡献最大的一篇杰作。在文中,切斯特曼系统地分析了当前主流翻译理论中所涉及到的伦理思想,并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翻译活动的五种伦理模式: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规范伦理以及承诺伦理。切斯特曼认为在翻译活动中“译者要保证差异双方完成最大程度的跨文化交际”[6]141。

二、译者的职责和伦理立场

在翻译活动中,译者具有多重身份:相对于原作作者而言,他是阐释主体;相对于目标读者而言,他是翻译主体;相对于雇主而言,他是受托主体;此外,译者还是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主体。译者的多重身份决定了其在翻译活动的不同阶段都会受到不同伦理模式的约束,每一种伦理模式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译者的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而,从翻译伦理的角度去分析译者的职责问题,必然可以得出较为多元、全面的认识。

1.再现伦理——重构原文风貌

再现伦理的模式根源于传统译论的核心思想: “忠实于原作作者的意图,准确再现原作文本信息,不对原作作出删减和更改”[6]139。切斯特曼认为再现伦理重在“真理”(truth),主张译文必须再现原文的文化和作者的意图。这正是翻译异化观所倡导的,因而,切斯特曼也把贝尔曼、韦努蒂等人的观点看成再现伦理的代表。笔者认为,任何译者,无论其语言功底如何,在其内心深处都有着挥之不去的忠实情节。传统译论中的“忠实”概念本来就是“再现伦理”的一种表述方式。虽然考虑到目标语社会文化中存在的种种规范以及目标读者的接受能力,译者有时会适当更改原文以便使译作顺利进入目标社会,但译者的内心深处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对再现原文风貌的追求。译者承担着传递原作作者真实意图的任务,他深知其工作的主旋律是翻译而不是二次创作,因此他必须对原文作者负责,对原文文本负责。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充分地尊重原作,不断调整和重构自己的“视域”,从而实现对原文作者意图的准确传递。

2.服务伦理——服务目标读者

服务伦理来自于德国功能主义的目的论,反映了译者与译文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译者为雇主、读者服务,要为他们负责。在这种伦理观的指引下,译本需要忠诚地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以最终实现译本的功能。译者从译文的服务对象(雇主、读者)角度出发进行翻译创作,时刻铭记为其译文的受众服务。译者不仅要对原文作者表现出一定的忠诚,而且要对译文的使用者表现出忠诚。这里所论及的“忠诚”不同于传统译论中的“忠实”,因为忠实代表着不同文本之间的关系,而忠诚则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服务伦理的指引下,译者首先必须忠诚于他们的雇主,因为雇主是其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如果译作不符合雇主的要求,翻译活动便有可能就此中断。其次,译者必须忠诚于目标语读者,因为他们是译作的评价主体。倘若译作得不到读者的认可,便很难获得成功,其销量也将大受影响,最终影响到雇主的利益。最后,译者还需考虑与原作作者保持适当的“忠诚度”,翻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再创作,适当、合理的修改可以得到理解,然而,如果译作背离原作太多,则很难被称为是“译作”,翻译活动的性质也因此改变。因而在服务伦理的要求下,译者需要在雇主要求、读者期待和原作作者意图之间协调,最终使其译作在三方的利益关系中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

3.交际伦理——调停文化差异

交际伦理源于跨文化交际的交流论。如果说“再现”和“服务”伦理分别是译者与原文、译者与译文使用者之间的两条单向箭头的话,那么交际伦理就是三者之间双向的关系。在此关系链中,译者需要秉承上述的两条翻译伦理,既要再现原文内容和作者意图,对译文的使用者服务和负责,也要考虑到对原文的“阐释”方式,考虑译文在目标语语境中的接受和读者的反应。译者肩负着语言文化调停人的角色,需要完成跨语言、跨文化、跨社会的信息传递工作。为了实现不同文化间的成功交流,译者需要从原作作者的角度出发将原作用目标语进行阐释。译者作为跨文化交际的媒介,其职责就在于通过各种必要手段促成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和成功交际。在翻译认知过程中,译者会体验自身的先有视域与源语文本视域之间的差异甚至冲突,并且不断调整自身视域以缩小差距或缓和冲突,争取与源语文本达到一定程度的“视域融合”。然后,译者再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将自己对原作的阐释以读者乐于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最终在读者心中形成共鸣,实现和读者的“视域融合”。在此过程中,译者的职责就是组织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进行平等对话,调停文化差异,确保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

4.规范伦理——尊重目标文化

规范伦理模式源自于描述性翻译规范理论,它要求译者满足目标语读者的文化期待。切斯特曼参照了社会学对规范的分类,把规范划分为期待规范和专业规范两种。其中,期待规范是指目标语读者对译作语言风格、文体风格以及可接受性等方面的期待。专业规范对翻译过程起着指导和调节作用,制约着翻译过程中可采取的翻译策略,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责任规范、交际规范和关系规范。责任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范,意味着译者既然接受了雇主的委托,就应该忠诚于雇主,积极为雇主效力。交际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指译者有责任尽全力使参与文化交际的各方都尽可能交际成功。关系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语言规范,主要涉及两种不同语言之间存在的某种恰当的关系。切斯特曼认为翻译规范赖以存在的基础应该是价值观,继而提出了“明晰”、“真实”、“理解”、“信任”这四种制约翻译规范的价值观。在它们的指引下,译者的职责就是要让译文符合目标语社会文化语境中的各种规范。首先,译作必须满足目标语读者的文学、文化期待,这就要求译文通俗流畅,易于读者理解;其次,译文与原文之间必须保持合适的关联性,换言之,译文必须尽可能是原文的真实再现;再次,译者有责任促进跨文化交流,使参与交流的文化双方增进了解;最后,译者需要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并且争取获得各方面的信任。不难看出,规范伦理在本质上是上述三种伦理模式的高度总结。

5.承诺伦理——恪守职业操守

以上四种翻译伦理模式强调不同的价值观:再现伦理注重“真实”,服务伦理则强调“忠诚”,交际伦理关注“理解”,而规范伦理则强调“信任”。这些伦理模式彼此之间相互交叉,有时相互矛盾,对译者的影响也不同。译者在翻译中往往在潜意识中同时兼顾这四种伦理模式。为此,切斯特曼提出了这四种伦理模式各自存在的不足之处:“再现伦理”通常无法完全实现,“服务伦理”令译者唯唯诺诺,丧失主观能动性,“交际伦理”让译者承担太重的责任,而“规范伦理”则显得过于保守,过分夸大目标文化制约。为此,他提出了第五种伦理模式——承诺伦理,要求译者在从事翻译活动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地对待翻译工作,尽全力确保译作的质量。译者有责任对原文、原作作者、雇主、译文读者保持忠诚,对自己的翻译事业保持忠诚,力争成为一名有道德、讲责任的译者。承诺伦理可以看作是对上述四种伦理模式在译者职业道德方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译者的具体职责,在道德层面上强调译者应该把翻译作为一项严肃认真的职业对待,从而使译者避免根据主观臆想而胡译、乱译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结语

翻译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间的交际行为,因为涉及人际的交往,因而译者的翻译选择也是一种伦理选择。在翻译活动中,译者的多重身份决定了他们也会受到多重伦理的约束。这些约束在翻译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会对译者产生程度不同的制约力,它们交汇、融合在一起,贯穿于整个翻译选择的过程之中,从而构成某次具体翻译活动的整体伦理模式。译者有必要对翻译伦理保持良好的认识,同时树立正确的翻译伦理观念,在翻译伦理的指引下慎重地对待自己的翻译选择。此外,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翻译伦理是特定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并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文化语境的翻译伦理观,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待翻译中的伦理问题,在翻译伦理的指导下更好地从事翻译实践。

[1]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8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王海明.伦理学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王大智.关于展开翻译伦理研究的思考[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5,(12).

[4]Lawrence Venuti.The Scandlesof Translation:Towardsan EthicsofDifference[C].New York:Routledge,1998.

[5]Anthony Pym.Introduction:The Return to Ethics in Translation Studies[J].The Translator,2001,(2).

[6]Andrew Chesterman.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J].The Translator,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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