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官的宪法意识实证分析

2011-11-04 13:34邓世豹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违宪宪法法官

邓世豹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法学理论研究】

当代中国法官的宪法意识实证分析

邓世豹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法官宪法意识除了包括应具备的宪法知识外,主要包括法官宪法理念、宪法职责意识和宪法思维三个方面。法官宪法意识对司法中贯彻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法官宪法意识具有什么样特点,有又哪些变化?调查数据和访谈情况表明当前我国法官宪法理念、宪法职责意识反映中国宪法制度的特征和时代变迁,但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宪法意识不足。如何进一步培养宪法思维,加强法官宪法意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宪法规定既是现实要求,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理论研究课题。

法官;宪法意识;宪法理念;宪法职责意识;宪法思维

一、问题缘起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不管何种法律制度,法治建设中法官始终扮演重要角色,作为纠纷的权威裁判者、法律适用者,法官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近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明确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落实和树立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基本要求,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如何在司法中贯彻和体现是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司法中落实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关键在于司法主体的法官,在于法官的宪法意识。当前我国法官宪法意识如何,具有什么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法官宪法意识有又有哪些发展变化?本文运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对当代中国法官宪法意识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法官宪法意识的特点,探讨强化法官宪法意识,落实宪法在司法领域中权威地位的途径。

二、问题设计与调查

法官宪法意识调查研究,首先在于法官宪法意识的内容的确定。法官宪法意识可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观察:一是法官的宪法理念,即法官对宪法应当是什么的认识,或者是法官关于宪法的价值判断。作为一个法律职业群体,法官具有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认识,当然其认识的内容可能与其他群体不同;二是法官宪法责任意识,法官还具有职业群体特有的宪法意识,对自身的宪法职责意识。人民法院是由宪法设置,法官是由宪法授权。世界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司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配置是不同的,如何理解自身宪法地位是法官宪法意识的组成部分;三是法官的宪法思维,就是作为具体承担司法权的主体,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的宪法意识、宪法觉悟,具体而言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要时,是否能够从宪法层面思考案件,是否具有适用宪法的自觉性。这是法官特有的宪法意识,审判中的宪法思维是其他社会公众和群体所不具有的。探讨法官宪法意识不仅仅限于探讨法官如何看待宪法、如何看待宪法对自身地位作用的规定,更重要在自己的履行公权力行为中落实宪法的意识。

基于法官宪法意识内容的三个层面的界定,我们相应设置不同问题进行问卷调查。问题设计以后,于2009年1月至7月先后组织在广东、湖南、河南、山东、安徽、海南、湖北、江西、山西、上海、吉林、北京等全国十五个省市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34份,回收有效问卷111份。调查数据统计结果出来以后,分别就调查结果对法官进行个别访谈,结合媒体中文献资料,综合分析当代中国法官的宪法意识。

本次调查中,受访法官多为基层法院(70.4)、中共党员(80.7)、本科学历(72.2)、普通岗位(74.3),大多数分布在中部地区(51.4)和东南沿海地区(38.3),年龄在50 岁以下(96.3),受访者中的研究生学历(27.8)、管理岗位(25.7)和东北(4.7)、西南(5.6)地区比较少,受访法官中的男女比例是66.1比33.9,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比例是70.4比16.7比12.9,缺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三、法官宪法理念的调查结果

宪法理念是宪法意识核心部分,即关于宪法是什么的理解和认识。法官宪法理念就是法官这个群体在职业过程中如何理解宪法、如何认识宪法的,进一步讲法官是如何认识宪法的本质、地位、作用,如何理解宪法权利与宪法政府的。通过问卷调查,我国法官关于宪法本质、地位、作用、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政府的理解和认识反映如下:

1、较多法官仍然选择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官对宪法本质的认识的调查,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比较赞成下列哪一种提法”。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受访法官选择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或者选择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另有35.1%的选择宪法是人民的授权书。

进一步从法官的年龄、学历角度观察,年龄状况对法官对宪法本质认识没有明显差别。受访法官学历状况不同,选择结果有明显差异,研究生学历法官选择宪法是授权书的比例达到50%,而本科学历只有30.8%,反过来选择宪法是阶级意志的反映的,本科学历与研究生法官的比例是42.3%比26.7%。高学历法官选择宪法本质是人民授权书,体现法官对宪法本质认识的变化。

表1 宪法本质认识的调查结果

2、九成多的受访法官认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官在回答“宪法与其他法律关系是什么”的问题上,选择高度一致,有94.6%的受访法官选择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依据,是法之法,只有6名本科学历法官有其他选择。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既是一种理念,还是明确的宪法规范。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访谈中,法官问卷设计的片面性,指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仅仅体现在宪法与其他法律关系中,更体现在宪法与国家机关权威上、与领导人的权威上,一些国家机关、个人的权威都是建立在宪法权威上的。

3、近九成受访法官认为宪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法官对宪法作用理解的调查,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认为宪法主要作用是什么”,调查数据表明有87.4%的受访法官认为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还有10.8%的受访法官选择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方针政策。

表2 宪法主要作用的调查结果

数据还表明年长法官较多选择宪法用来规定党的方针政策的。进一步分析年龄与受教育状况观察,数据反映不同年龄阶段关于宪法作用认识没有明显差别,却也有一定规律,选择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方针政策的比例与法官年龄大小呈正比例,只是差别不大。研究生学历法官选择宪法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比例高于本科学历,其比例是93.3%比84.6%,而选择宪法规定党的方针政策的本科学历的高于研究生学历,具体是12.8%比6.7%。根据2001年来我国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法官职业准入标准提高以及法学教育发展,30岁以下法官具有研究学历比例提高。访谈中,有法官分析到年长法官是从现实状况选择答案的,没有明确区分宪法作用的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他们经历过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每次修改的背景都是党出台重大政策,宪法都是这些重大政策载入宪法的。

4、七成以上法官具有正确宪法权利理念。法官在宪法权利理解方面的调查,我们设计的两个问题是“关于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您认为下面哪一个提法有道理?”和“您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主要针对的是”。调查数据表明,受访法官中有74.5%选择的是宪法确认并保障权利,有71.2%的认为基本权利是针对国家的。数据还表明,也有17.3%的选择基本权利来源宪法授予,有18.9%的选择基本权利义务主体是其他公民。

表3 宪法权利理解的调查结果

受访法官年龄、受教育情况对其宪法权利理解有什么关联,进一步从法官年龄、学历状况分析,不同年龄阶段法官关于宪法权利理解却呈现矛盾现象,40岁以下法官选择宪法确认并保障权利的比例高出40岁以上法官20个百分点,而选择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的,40岁以下法官的比例却比40岁以上法官低20个百分点。不同学历法官对宪法权利的理解也有矛盾现象,研究生学历法官选择宪法确认保障权利的比例是90.0%,本科学历的有68.8%,选择基本权利针对的对象是国家的,研究生学历的是60.0%,而本科学历的是75.6%。

法官关于宪法权利理解的矛盾现象,是否反映近年学术界关于宪法权利私法效力的探讨影响,年轻的、高学历法官更加关注这种讨论,受到影响,颠覆传统的基本权利的理解。

5、近七成法官认为宪法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法官对宪法政府属性理解的调查,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认为通过宪法建立的政府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调查数据表明,有69.1%的受访法官认为宪法建立的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也还有24.5%的受访法官选择强大政府。

图1 宪法政府性质认识的调查结果

从法官年龄看,30-40岁的选择宪法建立权力有限政府的比例略高(73.3%),而40-50岁的选择强大政府的比例较高(30%)。受教育程度对法官对该项选择影响是,研究生学历的法官选择有限政府的比例(76.7%)高于本科学历的(66.2%)。明显的,较多的年轻的、高学历法官对宪法政府具有正确的理解。

四、法官宪法职责意识的调查结果

法官的宪法职责意识是法官对自身宪法地位与作用的理解和认识,包括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解。在我国,法官宪法职责意识特别体现在法官能否适用宪法、能否进行违宪审查方面的认识。本次调查特别围绕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两个方面进行调查。

关于法官能否适用宪法审理案件,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能否适用宪法”,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受访法官认为法院能够在审判中能够适用宪法。有51.8%的受访法官认为法院可以适用宪法,也有41.8%的认为不能适用宪法。

图2 人民法院是否能够适用宪法的调查结果

从法官年龄分析,40岁以下法官选择法院能够适用宪法的比例高出40岁以上的6个百分点,而从受教育程度观察,研究生学历认为法官能够适用宪法的比例高于本科学历,分别是62.1% 和 47.4% 。

事实上,也有部分受访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适用过宪法。在我们设计另一个问题“您或您的同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适用过宪法”的调查中,数据表明有21.8%的受访法官声称本人或同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过宪法。法官资力越深,选择适用过的比例越高。

表4 宪法司法适用情况的调查结果

适用宪法与违宪审查权是两个不同概念,适用宪法并不必然具有违宪审查权,当然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必须适用宪法,是适用宪法的直接体现,大多数法官能够将适用宪法与违宪审查区分开来。在回答我们设计的“您认为法官讷讷个否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的调查中,有62.4%的受访法官认为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法官不能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

表5 法院是否具有违宪法审查权的调查结果

从年龄分析,30岁是个分界限,30岁以下法官否定法院违宪审查权的比例有70.0%,而认为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比例与年龄呈正比例。受教育程度方面,研究生学历否认法官违宪审查权的有66.7%,本科学历的有60.5%。

调查数据表明,大多数法官努力区分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之间区别,并认为在中国宪法制度中是特别重要的。调查结果还反映中国法官的自身宪法地位的意识主要使基于中国宪法规定来理解、认识,而不是抽象宪法,更不是国外宪法制度。

就法官宪法职责意识访谈中,有法官就如何评价美国学者德沃金其《法律帝国》一书指出的“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国王”的观点时,认为这种观点在中国宪法制度中并不适用,中国宪法制度中,法官显然没有如此高的地位。在如何评价法律谚语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法官认为这是中国法官难以承担的,现实生活中,信访制度也发挥重要作用。

五、法官的宪法思维的调查结果

法官作为公权力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的宪法职责意识,更重要在履行职责中贯彻宪法、落实宪法的意识。宪法规定法官职责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执行审判权是落实其宪法职责的直接体现,但是这还不能够反映法官落实宪法自觉,所有法官都在履行审判职责,都是在落实宪法。法官的宪法自觉更多体现在法官履行审判过程中的是否具有宪法思维。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由法院审查法律、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其宪法自觉、宪法思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法官的宪法思维却是最值得观察的。宪法是法,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具有宪法思维是法官宪法意识最突出的特征。法官宪法意识只所以是法官的意识,而不是一般公众的宪法意识,更不是其他群体如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就在于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是否拥有宪法思维,心中是否有宪法,是否意识宪法存在。

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必须进行法律推理,而法律推理过程就是法律思维活动过程。法官审判案件过程就是法官思维运动过程,而根据宪法规定进行思考、推理和判断,就是宪法思维。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法官的宪法思维的表现是有差别的,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由于法官拥有违宪审查权,具有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职责,有宪法解释权,其审理案件的宪法思维是明显的,如果缺少宪法思维,就无法履行这个职责。反过来,在没有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法官无权审查法律是否违宪,也不能解释宪法,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宪法思维,是否还需要具有宪法思维,这是观察的重点。如果缺少宪法思维,可以说这个法官缺少宪法意识。

如何调查法官的宪法思维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研究重点放在访谈上。本次调研中设计一个比较原则的问题,就“您认为宪法与自己的审判工作关系是否有关系”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数据表明,只有42.3%的受访法官认为宪法与自己的审判关系密切,有6.3%的认为无关,还有46.8%的认为关系并不密切。

图3 宪法与审判工作关系的调查结果

数据表明,法官普遍感受到宪法对自己的审判工作有联系,但是影响程度是有分歧的,大多数法官认为审判工作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关系并不密切。前文分析有41.8%的法官认为法院不能适用宪法,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初步判断,法官是严重缺乏宪法思维的。

在法官宪法思维的访谈中,有法官分析道:只所以多数法官感到宪法与自己审判工作关系不大,还是源于中国的宪法制度和法官的宪法责任的理解。法院无司法审查权,不能解释宪法和法律,最高法院多次关于判决书援引法律问题的批示中没有包括宪法,这样,基本上将宪法排除在法官审判工作视野之外。

关于法官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宪法思维、如何反映宪法思维,法官有不同认识。有法官明确提出自己的担忧,如果法官有较强的宪法思维是容易犯错误的,如果审理案件时,总在思考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那就是违宪审查的思维了,这种思维超出中国宪法规定。

也有法官认为除了违宪审查思维外,法官宪法思维是存在的,只不过表现方式不同,审判中法官的宪法思维深藏于判决书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适用法律,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繁多的情况下,必然出现法律规范冲突,必然要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进行选择,不适用下位阶的法律规范,但是,这种推理不宜清晰表现在判决文书之中,“洛阳种子案”①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种子购销经济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书中所列明的判决理由包括:《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比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此判决让主办此案的洛阳中院经济庭审判员李慧娟受到了撤职处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的问题就在于法官将这种选择适用法律的推理过于明显表达出来,就与现行的宪法制度存在冲突。恰当处理是将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隐藏于判决书之中。可是这种技术处理又与当前司法改革要求判决的推理的完整性、透明性出现冲突。

也有法官认为除了“法律规范选择”中的宪法思维外,法官审理案件中援引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是法官宪法思维的直接体现。该法官分析道:我国以往法官虽然认为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自2001年之后,即受到山东“受教育权案”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适用法律的批复已于2009年被撤消。讨论的影响,情况有所改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从宪法层面思考案件,需要时候援引宪法规范的现象有所增加。

六、基本结论和建议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当代中国法官意识有以下特征:首先,当代法官宪法判断较改革开放前有较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宪法认识特别突出宪法的阶级分析,主张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官是实现专政的工具。伴随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法官对宪法认识和理解不再是封闭的,宪法普适性的原理已为广大法官接受,比如,宪政就是有限政府,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障人权,基本权利先于宪法,宪法确认保障权利,而不授予权利,更多法官理解和接受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的理念,而且越来越多的年轻的、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接受普适性的宪法理念。法官的宪法理念也反映中国特色,例如,大多数法官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或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部分法官认为宪法建立政府是强大政府。法官宪法理念的变化,决定法官职责意识的转变,法官职责不再单纯是“专政工具”,而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正如前首席大法官肖杨强调:“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大法官永远的座右铭。”

其次,法官对自身宪法职责的理解是基于中国宪法,具有中国化特征。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宪法是如何配置国家司法权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西方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配置到由不同的人组成的不同的国家机构手上,三种权力行使中相互牵制。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当前,我国大多数法官对法官宪法地位与作用理解就是建立在中国制度上。法官认识到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法院、法官显然没有那么高的权威,社会纠纷司法解决还可能不是最终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也都不是最终的,法官没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法官履行审判工作中宪法思维不足。虽然法官们高度认同宪法是根本法地位,认为宪法是法的法,也仅仅局限在认识层面,并没有贯彻到自己的审判工作中,也不清楚如何贯彻。多数法官认为中国法院无违宪审查权,并不等于法官审理案件中不能适用宪法。但是,法官如何适用宪法却是许多法官面临的问题。调查结果中多数受访法官认为宪法与自己审判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有四成多法官认为法院不能适用宪法,法官在所其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关注。

理论上讲,即便法官没有违宪审查权,无权解释宪法,这并不限制法官的审判中的宪法思维。但是,法官审判中如何贯彻落实宪法,树立怎样的宪法思维却是一个未解的问题,不仅司法界不清楚,学术界也未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对于“您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一问,回答道:“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宣传法律知识首先要宣传宪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增强宪法意识。这是由宪法本身的作用和地位决定的,也是由我们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人民法官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无论是调处纠纷、还是惩处犯罪,都时刻牢记宪法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神圣权利,时刻对照条文思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敢于与一切违宪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其次要做宣传宪法的先锋,要利用一切时机,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本质相统一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提高公民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要按照十六大精神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地位,坚持抵制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①《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来源:中国法院网,2002年12月4日。这里关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宪法的回答还是从政治高度的,还不是从司法技术方面的。近年学术界关于宪法的司法适用多有讨论,主要解决了司法应当适用宪法,用本文的话讲就是法官应当具有宪法思维、宪法自觉,但是,对于法官如何适用、援引宪法,却未能提出一个有效的技术路径②参见王禹编著.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童之伟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政治与法律,2009(1);朱福惠.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现代法学,2010(1)。。如何进一步培养法官的宪法思维,将宪法价值、原则、规范贯彻到具体司法实践中既是现实要求,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法理论研究课题。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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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1)01-0046-06

2010-05-28

邓世豹(1968—),男,河南光山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分析》(批准号:07SFC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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