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德危机中的政府责任

2012-08-15 00:43马运瑞武志红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危机机关

马运瑞,武志红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公共道德危机中的政府责任

马运瑞,武志红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共道德危机已经显现。部分公众道德冷漠、道德批判力弱化、社会诚信缺失等是现阶段我国公共道德危机的主要表现。之所以出现公共道德危机,是因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滞后、政府部门作为乏力、个别司法审判简单草率等。为此,我们一定要健全法律法规,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司法部门要审慎判决,使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共道德危机;主要表现;政府责任;对策

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对社会所承担的与自己职能相匹配的行为和对自己的实际所为必须承担的一定后果的义务,即政府责任不但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作出回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公平、公正地满足公众的需求,进而实现公众的利益,而且还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除了上述法律责任外,政府责任还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鉴于政府在保障公共道德规范与调节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本文重点探讨政府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正常运转和良好社会公德的形成过程中的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目前公共道德危机的主要表现

(一)部分公众道德冷漠

我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称号,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也一直是我们颂扬的传统美德,但是反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件,不免让人心酸、心痛。2010年12月的某一天,深圳市福田区老干部肖雨生,因雨天路滑在小区不慎跌倒,面部朝下,此后有多名保安看见,不少路人经过,却无一人上前搀扶,老人最终窒息死亡。发生在2011年的、轰动国内外的“小悦悦事件”,更是让人感觉到了公共道德危机的显现。年仅两岁的小悦悦从被面包车第一次碾压,到被小货柜车第二次碾压,其中有18个路人经过,却无一人上前施救,后来虽被医治,但由于错过了宝贵的救治良机,而回天乏力。这种少部分社会公众面对他人的危难,所表现出的那种人情冷漠、形同陌路的神情,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道德危机的关注和热议。

(二)道德批判力弱化

中华文明几千年源远流长,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一直被肯定和颂扬,到现在已经演绎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公共道德。但是,在近年来屡次出现的一些公共道德事件中,不是善给予“善报”,恶给予“恶报”,与此相反,道德冷漠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是“善有恶报,恶有善报”,更可怕的是,这种有违人类公德的行为,似乎已经完成了由外化到内化的过程,得到了许多公众的默认、理解、甚或支持,在当今方兴未艾的新型媒体上,更是占有一席之地,拥有一定的话语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公众心中道德评判的标准出现差异,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观受到质疑。社会舆论对于公共道德危机事件的评判表现出众口不一的混乱,道德谴责失去其应有的效力,从而使得道德批判力明显弱化。

(三)道德信念动摇

道德信念是人们对某种人生观、道德理想和道德要求的准确性和正义性的深刻而有根据地笃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履行义务的强烈责任感。只有道德主体坚信的道德观点才是道德信念〔1〕。过去那种救人于危难之中、互帮互助的道德理念是被大部分社会公众所认可、坚信和褒扬的君子所为,而与此相反,面对他人危难,躲避、旁观、退却的人,则一贯被斥为“小人”,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现今,这种行为却得到了部分公众的理解与认同,所谓“君子”与“小人”间的距离也不再是泾渭分明,传统的某些道德观、人生观不再被全社会所坚守,道德信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动摇,部分公众在遵守公共道德规范时表现出一定的主观随意性。

(四)社会诚信缺失

诚信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作为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诚信要求人们以求真务实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我国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熟人社会下运作的信任模式正在趋于瓦解,而匿名社会的信任模式还未建立,以至于社会信任出现了断层。社会公众间互不信任,部分公众怀疑政府,政府也在某种程度上不信任公众,整个社会间缺乏应有的信任。诚信的缺失在公共道德危机事件中的具体表现如做好事要找证人,在帮助别人的同时,救助者还得想着如何自救,救助者如果没有主动找证人,那么,他将有可能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

二、公共道德危机中的政府责任

公共道德在维系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虽然造成公共道德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本身对其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相关立法滞后

道德与法律都是规范和调节公众行为的手段,当道德这种调节手段暂时失效时,法律应该及时地弥补这个缺陷,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的宗旨是除恶扬善,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尽管有关公共道德危机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部分公民的道德冷漠行为,一次次地,轻则使被伤害者错失救治良机,重则使被伤害者丧失宝贵的生命,但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却表现得那么无助、无奈,有违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近年来,国内虽有部分地区的立法部门对此作了一定的探索,但就我国社会整体来说,仍然缺乏用必要的法律法规去制止类似悲剧的出现,通过立法去处罚诸如部分群众见死不救这样的道德冷漠行为,仍需全社会的努力。

(二)行政机关作为乏力

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尤其是在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上,行政机关更应该积极作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增进。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公共道德缺失事件中作为乏力,对公共道德缺失事件的管理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懈怠”,比如,没有积极主动地介入到“彭宇案”、“许云鹤案”的调查中,任凭事态发展。行政机关把上述两个案件看作是单纯的民事案件,没有意识到这两起民事案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对维护正常社会道德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另外,在公共道德危机显现后,行政机关也未能有效地采取措施来预防公共道德缺失事件的再次发生,行政机关作为乏力。

(三)个别司法审判简单草率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南京小伙彭宇扶起下车摔倒老太却被告上法庭,而代表国家公平与正义的法院却没有对此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由此导致部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认为在关键时刻,司法机关不能维护其合法权利。有人声称,“彭宇案”的发生使我国的道德状况滑坡不少,这说明在涉及到维护社会公德的一些判决中,我们的审判机关及工作人员,思想单纯,判决草率,对由此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政府解决公共道德危机的对策

道德虽无形却可以有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机构,在公共道德危机的消除中完全可以积极介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事关社会稳定、良性发展的重要社会公德,相关立法部门应该认真研究,使之成为法律的内容而强制全社会来共同遵守。面对公共道德危机的显现,传统的道德调节作用非常有限,把重要道德法律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把重要的公共道德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确认,从法律的高度保障道德的调节作用,捍卫社会的公平,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西方发达国家在道德法律化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法国刑法典》(1994)第223条和第6条都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1976)第330C条也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2〕类似的立法在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国也有。深圳市在被网友嘲讽为“冷漠城市”后,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首例《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深圳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法规。我们的立法部门完全可以借鉴相关成功经验,在关于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保护和加大对讹诈者进行处罚的力度等方面有所作为。

(二)不断强化行政机关的作用

1.重要事件要进行侦查鉴定。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发挥其社会管理作用,主动介入到重大公共道德事件的管理中,而不是在部分社会公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之后才亡羊补牢。

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当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被破坏的时候,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当道德无力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时候,它在小人物的面前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就像一个把饭做糊了的小媳妇一样。相反,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3〕。行政机关的宗旨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遇到类似“彭宇案”、“许云鹤案”这种不利于甚至是阻碍公共利益实现和维护的公共道德危机案件时,不能以所谓民事案件刑侦机关不能干预为借口而超然于事件之外,相反,行政机关应该积极介入,有所作为。具体到“彭宇案”和“许云鹤案”,要认识到这些案件的处理,对公共道德建设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进行侦查鉴定,查明真相,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要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以利于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加强公共产品建设,让更多的街道马路有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以便第一时间发现真相,明确责任。近年来,已经有好几次类似的事件,因为有了相关的监控设施,避免了以前曾经屡次出现的尴尬,讹诈者被谴责,见义勇为者得到褒扬。但必须强调的是,不管经济如何发展,科学技术怎样先进,我们都不可能在所有的街道马路上都安装相关监控设施,更何况国家财力也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公共道德水平的提高最终还必须靠社会公众自己,如何把公共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坚定的道德信念,并付诸日常生活的行为之中,更应该成为我们今后努力的重点。

(三)充分发挥司法的道德引领作用

司法具有引导和维护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功能,这是现代司法重要的社会作用。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4〕这里的水源就是道德和良知。典型案例的道德引领作用在消除我国目前的公共道德危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司法机关要想消除南京“彭宇案”等一系列有损公序良俗的案件判决在社会上的恶劣影响,就必须重新审理“彭宇案”等类似的案件。这样的判决只要有一起还没得到充分纠正,就足以影响公众对行善的风险评估,让善良人被迫选择冷漠。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要本着对当事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今后对于类似案件要秉持社会良知,恪守道德底线,提高司法侦查与审判水平,严格司法程序,保证程序公正,确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时,我党应把消除公共道德危机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把公共道德危机的消除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在涉及有关公共道德典型案例的事件中,及时恰当地介入,以避免因此而给公共道德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

〔1〕罗国杰,宋希仁.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伦理学原理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94.

〔2〕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EB/OL].http://law.china.cn/book/txt/2008-03/18.

〔3〕春歌.“道德滑坡”社会病探析──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阐述最新观点〔J〕.冶金政工研究,2001(3).

〔4〕〔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论司法〔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D63

A

1009-1203(2012)03-0081-03

2012-04-18

马运瑞(1964-),男,山西柳林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武志红(1989-),女,山西古交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

责任编辑 雨文

猜你喜欢
公共道德危机机关
在推进“两个机关”建设中践行新使命
强化使命担当 建设“两个机关”
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高等教育的学习危机
基于政府导向的公共道德价值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中国语境中的公共道德与公民道德辨析
理解公民道德
“危机”中的自信
机关制造
危机来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