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探析

2012-08-15 00:52杨智红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事务法庭法律

杨智红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225300)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探析

杨智红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225300)

法律技能培训不仅应成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鲜明特色,而且应当作为其主要任务。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高专学校并未对此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轻视实践教学或者实践教学不得法的情况。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一、实践教学在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

(一)实践性教学是高职高专教育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学校在设置专业时,一般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的,其目标多是以培训具备较高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岗位能力的人才为主。为实现这一目标,高职高专教育的课程设置中必然要格外强调实践性教学的地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重知识教育向重能力教育转变,这是高职高专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阶段的鲜明特色。

(二)实践性教学是法律事务专业自身特点的本质要求

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科学,必然要求注重实用性和技能性,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更是如此。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以介绍和阐释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旨在培养能够运用所学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课程设计包含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能够直接为以后的职业服务的课程。

(三)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实务问题能力的客观需求

学生在课堂教学获得的仅仅是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那么如何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呢?显然,这一过程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教学实践及大量社会实践来完成。真正的法律职业人才不仅应该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有良好的掌握,而且应当善于在实践中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用于指导实践。

二、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教育理念落后,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岗位要求相脱节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职高专院校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现有的法律条文,从而帮助学生建立起初步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然而,该种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却先天不足,其表现之一就是缺乏法律实践相关课程的设置。当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中与实践教学有关的课程少之又少,通常是在理论教学中穿插一些案例而已。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十分不利于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与法律职业岗位的市场要求严重脱节。

(二)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规划,零散不成体系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在法律实践教学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样的实践方式中,在步骤、方法、手段和效果考核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准。这直接导致目前多数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习像“放羊”、咨询像“赶场”、模拟法庭像“表演”、案例讨论不深入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实践教学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实践作用。

教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理论性,在学生实践过程中又基本没有教师来进行规范的指导,造成学生很难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而不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严重挫伤学生的实践积极性。

对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开展的实践教学,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评价体系,在评价的内容、方法、规则和标准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无论是指导教师,还是社会和实践单位都无法对实践教学的质量作出评价。质量评价体系的缺乏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无法得到及时的反馈,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投入不足,缺乏开展实践教学的环境

目前我国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经费一般都是由院校自己来解决的,国家财政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投入。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都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财政经费的严重不足使得不少高职高专院校不得不打起了学费的主意。据调查,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政法类专业的学费明显高于其他专业。在有些省份,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费甚至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的90%,远远超过了人民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较高的收费标准加上不太乐观的就业前景,使得众多学生与家长面对法律专业只能望而兴叹。

三、现有的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方式的缺陷

(一)模拟法庭的缺陷

1.开展的随意性大,缺少统一安排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大纲尚未对模拟法庭教学制定统一的计划或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模拟法庭教学应安排在哪个学期进行,安排多少学时,占几个学分等都是院系甚至是授课教师自行安排。这必然导致不同学校之间在模拟法庭课程的安排上的不同,甚至有些学校不安排模拟法庭课程。由于缺乏统一的计划,大多数学校在开展模拟法庭课程时都无法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事前”指导,加之教师个人喜恶、理论课授课进度等“事中”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次数较少,所传授的知识点之间缺乏衔接或者出现重叠。

2.角色分工不合理,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模拟法庭中的角色主要有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法官、书记员、证人等角色。特定的角色设置决定了不可能让所有的学生都实际参与庭审的过程,多数学生只能充当“旁听群众”的角色。在目前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次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得到锻炼的只有少数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其他未能“饰演”角色的同学态度则只能空怀一腔热情看别人表演。

3.忽视庭审后的评价与总结环节

模拟法庭结束后多数教师都会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简要的点评,然后将所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整理存档,宣告“活动终结”。作为一场“表演”,这是完整的。但是,没有对案件难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没有对庭审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结,这样的模拟法庭便没有什么意义。

(二)司法见习的缺陷

1.见习时间的有限性

司法见习能够使学生接触到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模拟法庭的不足,这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是,目前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所安排的学生见习时间往往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四个星期),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则是三到六个月。如此一来,学生在见习的过程中很难完成对一个案件的完整认知。见习时间的有限性还造成学生见习期间的轮岗困难。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可以使学生最大限度地体验不同的岗位角色和不同的法律事务,并且有利于学生在轮岗的过程发掘自己的兴趣及优势所在,为将来的职业选择提供一些参考。见习时间的有限性使得实习的效果大打折扣。

2.见习途径的局限性

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用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法律的运用并不仅仅限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也不局限于法律事务所这样的部门。由此可见,司法实习虽然是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但其内涵具有局限性,因而其实习途径也具有局限性。随着时代与教育理念的更新发展,司法实习的内涵和途径都已不能满足法律事务专业实习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实习除了包含在现有的公检法部门及法律事务所实习之外,还应当包括校外的其他实践基地或实践部门的实习活动。

3.见习指导的泛乏性

司法见习中,学校的实习带队教师通常是不能跟随学生见习的。因此,学生对在司法见习中所处理的事务存有疑问时,往往只能向其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教。在这种模式下,教师无法了解学生在见习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也就不可能及时地作出指导。师生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导致学生难以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有效对接。

[1]都玉玲.关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体系构建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0(1).

G642

A

1008-178X(2012)10-0160-02

2012-07-19

杨智红(1979-),女,江苏泰兴人,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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