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医语言的现代借鉴价值

2013-08-15 00:47黄瑞亭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检验

黄瑞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 福州 350003)

1 检验思想

1.1 刑罚中的人性化

(1)惟刑之恤[1]: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出自《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检验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经检验确定的老幼废疾者,予以减刑悯恤。汉代对老幼、妇女、废疾者的刑罚予以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不予追究。汉景帝(公元前157~141年)曾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我国古代法医学书籍不少就以“惟刑之恤”作为检验指导思想,如“内恕录”、“疑狱集”、“慎刑说”等。

(2)慎始:意即一开始就慎重。语出《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慎始而敬终,终以不困。”《礼记·表记》:“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终。”宋慈《洗冤集录·序》开宗明义就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2]宋慈把检验定位为断狱最重要的关键环节,要求“慎始”从检验开始,这表明我国古代把儒家体系作为检验的指导思想。

1.2 早期检验

(1)在泮献囚[1]:语出《诗经·鲁颂·泮水》。 在泮献囚的“献”即谳,“献囚”,即检验核实战功以行赏赐之义。诗经里这个故事说的是,将士在前线杀敌回朝请功,大王问鲁国理官皋陶如何办理。皋陶说,要检验后赏罚。皋陶善于用检验处理疑难案件,对将士争功,不凭将士报说杀敌多寡,而是找证据,对“囚”者进行检验。由于皋陶严明赏罚而被后人歌颂。这是我国古代早期的法医检验记载之一。

(2)决狱[1]:检验判断处理狱讼的意思,也称断狱或折狱。出自《吕氏春秋·孟秋纪》月令:“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说的是七月,令负责诉讼的理官探视察看身体有创伤毁折的囚犯,检验公平,断狱公正。说明当时已把损伤分成伤、创、折、断四种不同类型,同时采用瞻、察、视、审四种检验方法,这也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早期法医学检验的记述之一。

2 检验制度

2.1 诬告

(1)诬告与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官府控告他人致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为诬告,而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称之诬告反坐。我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规定有此项原则。三国魏文帝黄初五年(224)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晋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元律《大元通制·诉讼》也规定:“诬告者抵罪反坐。”明、清律对诬告反坐定有加等办法: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另有损害赔偿规定。

(2)蛊惑人心:这是诬告的另一类型,该词出自《元史·刑法志》:“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蛊惑人心的近义词是诬良为盗,也属刑法中的“诬告”。在我国古代,诬告检验是法医学重要内容之一,如造作伤诬陷他人,又如死后尸体上涂榉树皮汁伪造生前伤、伪造上吊和诬服毒药等,经检验证实是诬告的,需受法律惩罚。

(3)出入:语出宋慈《洗冤集录》序:“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这里“决”,就是诀狱,就是检验断狱。宋慈认为检验是关系涉案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入狱或出狱的死生攸关大事,足见他对检验的重视。同样,因检验错误或检验不实或延误失去检验机会致人“出入”的,也视为“诬告”,如“不实检验”、“延误检验”、“妄验”等。 宋慈《洗冤集录》(一)条令:“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这些法律在我国古代各朝检验制度中均有体现。诬告检验是我国古代法医学检验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

(4)诗书发冢:出自《庄子·外物》“儒以诗礼发冢”。发冢,也称盗墓。但法医学上,因《唐律疏义》、《宋刑统》等均规定“发冢”受刑罚,表明墓冢受保护。“发冢”需要检验,《洗冤集录》有专门“发冢”检验一节。清代《刑案汇览》之发冢案例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形形色色,包括毁损尸体的行为、不当的丧葬行为、破坏风水的行为、破坏棺椁的行为和从死者身上不义获利的行为,绝非盗墓这一种犯罪行为所能涵盖。因此,“发冢”并不等同于“盗墓”。历代刑律对不同类型的“发冢”均需严密检验并科以重刑,形成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检验制度,反映出我国古人“慎终追远”的文化观念。

2.2 洗冤

(1)不白之冤:语出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意思是未得到辩白或洗刷的冤屈。我国古代法医学检验就叫“洗冤”,顾名思义,法医检验旨在洗除不白之冤以避免蒙冤受屈。我国法医学书籍不少以《洗冤集录》、《平冤录》、《无冤录》等出现,表明以洗冤作为检验目的。

(2)覆盆之冤:语出《抱朴子·辨问》:“日月所不照覆盆之内。”意思是无处申诉的冤枉。林几创办法医研究所,开展法医学研究,当时各界人士大加赞扬,司法行政部次长谢冠生题词:“覆盆必照”[4],认为法医鉴定能洗脱覆盆之冤!

(3)洗冤泽物:语出宋慈《洗冤集录·序》“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2]。由此,宋慈认为《洗冤集录》是为人洗刷冤屈的书籍,如同起死回生的医书。

(4)起死人肉白骨:语出《国语·吴语》,意思是把死人救活,使白骨再长出肉来,给人极大的恩德,就像医生“起死人肉白骨”一样。民国时期,林几创办法医研究所,社会各界大加赞扬。司法行政部次长居正题词[5]:生死人而肉白骨,可不谓从乎!

(5)考古证今:语出丘濬《大学衍义补》“务尽其详,考古以证今,随时而应用,积小以成其大,补偏以足其全。”民国时期,林几创办《法医月刊》,社会影响很大,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题词[5]:洗冤有录,释冤有医。考古证今,实验为宜。学术医术,启发应时。悉心精研,治平之基。

(6)甘棠之惠:同“甘棠之爱”。甘棠系木名,即棠梨,指对官吏的爱戴。语出杨雄《甘泉赋》,意思是周武王时期,大臣召伯在南方地区广施仁政,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召伯后来死在甘棠树下,民众怀念他,从此不再砍伐甘棠树。我国古代法医学书籍就命名为《棠荫比事》,把法医学检验为民洗冤比作“甘棠之爱”。

3 检验程序、人员、量刑及要求

3.1 检验程序

(1)谳囚:在春秋战国时期鲁国验囚核实战功所实施的检验(见前述1.2)。

(2)录囚:与谳囚相同,也是验囚,但范围扩大到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检验是录囚的重点,亦称虑囚。《汉书·隽不疑传》载:“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隽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君主亲自录囚,始于东汉。唐、宋录囚,除讯察已决囚犯是否有冤错外,还重视久系未决案。明代无官吏定期录囚,而代以秋审、朝审时由中央有关官署会审、复查重罪案件的办法。清代与明代基本相同。我国古代法医书籍不少以“疑狱”、“折狱”、“洗冤”、“无冤”等出现,而大量记载的案例就是对已判囚犯是否“有冤”的检验,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检验史的一大特点。

(3)初验:宋《庆元条法事类·检验》规定了亲属不在场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杀伤死亡、囚犯死亡等应有官吏进行初检。宋慈《洗冤集录》记载:“初验,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可见,“初检”除尸体检验外还包括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类似现在的“现场法医学”的内容;“初检”不是初步检验或初步结论,检验官吏要对检验负责并有明确检验结论;“初检”完成后应保护现场、保护尸体;“初检”是一种检验程序,遇刑案或疑难案件的必须复检。

(4)复验[6]:宋《庆元条法事类·检验》规定非正常死亡、杀伤死亡、囚犯死亡等应由官吏复检。宋慈《洗冤集录》记载:“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尸亲属。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乃责看守状附案。”可见,“复检”同样包括尸体检验、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等内容;“复检”不是重新检验,它是根据案件性质,按法令要求进行的;“复检”与“初检”的正确与否无关,检验官吏要对复检负责并有明确检验结论;“复检”完成后,如有争论应保护尸体;“复检”也是一种检验程序,杀伤等刑案或疑难案件是必需复检的,往往在初检时就申请复检。“复检”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因案件需要或发现问题或申诉引发官司等可启动二次以上复检。

3.2 检验人员

(1)隶臣:先秦具有奴隶身份的犯人。语出《周礼·秋官·司隶》:“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可见,隶臣要参与官府里一些杂役,法医检验即其例。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告子》中有记载,爰书:“令令史往执,与牢隶臣某执丙。”牢隶臣随从令史检验尸体,这与后世的“仵作”很相似。在《出子爰书》中,对妇女进行活体检查时,“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让有多次生育的隶妾参予对女性的身体检验,与后代让“稳婆”参与对妇女的检验一样。

(2)稳婆:又称坐婆,是古代民间以替产妇接生为业的人。稳婆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最初形成于东汉时期。以后,稳婆还负责对女子贞操验证和涉案女子验身等。宋慈《洗冤集录》(九)妇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若是处女,札四至讫,札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

(3)仵作[4]:又称孝丧之仵作家、行人,即家族因袭、祖辈从业的孝丧者。据《五代会要》卷八记载:“若仵作工匠之徒,辄敢逾越,捉获之后,自合准前后敕文,科断所由,不得更至孝丧之家。”又据《玉堂闲话》记载:“太守听许,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7]。由此,先秦时期官府雇用“隶臣”协助检验,在五代以后官府继而雇用仵作进行验尸。这里,有内仵作和民间仵作之分。内仵作才是参与检验的仵作,而民间仵作未受官府“听许”是不可进行刑案检验的。但,仵作参与检验一直受到歧视,宋慈《洗冤集录》记载:“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

3.3 定罪量刑

(1)其罪轻重:蔡邕《礼记》:“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对伤而未死的,“当以伤创折断、大小正其罪之轻重。”这里“正”指正确、适当。意思是确定“其罪轻重”和正确定罪量刑,依靠检验。用现代的观点看,“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根据损伤程度定罪量刑,必然是公正的。

(2)见血为伤:语出《唐律·疏义》“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唐律》规定了“见血为伤”的损伤定义,规定了“手足他物伤”与“刃伤”的损伤分类,确定了不同损伤的定罪量刑。

(3)堕胎:语出宋慈《洗冤集录·小儿尸并胞胎》:“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宋慈所说的堕胎,是指用药物或外伤把胎儿“打落”的情形,要求检验“打落”胎儿“成形”与“未成形象”,并进行定罪量刑。

(4)病囚分数:语出王与《无冤录·病死罪囚》:“《通制狱官条》内病囚分数,以十分为率。有得病一二分之轻,渐至八九分之重,而至十分方死者;有得病便至十分,难治而死者。”“病囚分数”指狱中囚犯病情程度的等级。狱中死亡涉及监管人员的责任及其定罪量刑。王与把死因按十分率划分,类似现在的百分比,确定本身的疾病和死因的比例,和现代的疾病参与度探讨相似。因此,有研究和借鉴的价值。

3.4 检验要求

(1)明镜高悬:又称明鉴高悬。镜,鉴也。出自《西京杂记》,意思是如高悬的明镜一样明察秋毫。要求官员,检验公正、判案廉明。

(2)折狱龟鉴:鉴,明察,审查。折狱:断狱,审判。鉴、镜相通,如:龟鉴,鉴台(镜台)、鉴湖(镜湖)、以史为鉴、以史为镜。我国古代法医书籍郑克《折狱龟鉴》,表明鉴定如同明镜,要反映一致。

(3)镜机:洞察幽微。 李善:“镜机:镜,照也;机,微也。”这里的镜又有细微映照、明察秋毫之意。林几创办法医研究所,因成绩斐然,民国时期司法行政部次长谢建题词:“极深研几”。“极深研几”出自《易·系辞上》,意思是只有“深”才能通天下之志,只有“几”才能成天下之务。林几的名字有“几”字,“几”应对“机,微也”,“极深研几”是对林几的褒扬。

4 检验手段及技术

4.1 法医昆虫

(1)蝇类

①营营青蝇:语出《诗经·小雅·青蝇》,“营营青蝇,止于樊。”营营,形容往来频繁之状;青蝇,是蝇类中最惹人厌恶的绿头苍蝇;樊,义同“藩”,即篱笆。诗的大意是:绿头苍蝇真正讨厌,把它赶出篱笆外面,又回来。这首诗生动描述了青蝇趋臭喜腥的习性。

②青蝇吊客:语出《三国志·吴志·虞翻传》“生无可与语,死以青蝇为吊客”。说明我国古代成语里对青蝇尸嗅敏感的特性较为了解。

③臭肉来蝇:臭肉与血腥都会引来蝇,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有一村民被人用镰刀砍死,没人承认。检验官吏便召集村民将所有镰刀收集来,夏天的阳光下,七、八十把镰刀中有一把“蝇子飞集”。于是,检验官吏指认刀主为凶手,“杀人者叩首服罪”。这是我国古代利用苍蝇趋臭趋血习性破案的实例。

④见缝下蛆:蛆是蝇的幼虫。”宋慈《洗冤集录·复检》:“夏三月,尸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这里,古人认为蛆是蝇生出来的,故有见缝下蛆和汁流蛆出的说法。

(2)蜂虿类

①蜂虿有毒:语出《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蜂类和虿(古称蛇、蝎)对人有毒、有害。所谓“毒蛇口中歆,蝎子尾后针”。说明我国古人对蛇、蝎等有毒动物和昆虫有相当的了解。

②蛊虿之馋:把许多毒虫放在器皿里,使互相吞食最后剩下不死的毒虫叫蛊,旧时传说可以用来毒害人。古代还有虿盆,是将作弊官员跣剥干净后送下坑中喂毒蛇的酷刑。宋慈《洗冤集录·蛇虫伤死》:“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这是毒蛇伤人的法医学检验介绍。

4.2 法医痕迹

(1)草蛇灰线:比喻事物留下隐约可寻的线索和迹象。语出《花月痕》:“草蛇灰线,马迹蛛丝。”宋慈《洗冤集录·自缢》:“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方是。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更看吊挂踪迹去处。”《洗冤集录·火死》:“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洗冤集录·被打勒死假作自缢》:“绞勒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凡被勒身死人,须看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宋慈认为,虽然勒痕中断,但衬垫物、衣襟或损伤痕迹可以找到勒死的蛛丝马迹。

(2)铲迹销声:语出《晋书·儒林传论》:“漱流枕石,铲迹销声”,意即消除痕迹伪装隐藏。相近词有匿迹销声、匿迹潜形、潜踪匿影、犬迹狐踪、雪泥鹰爪等。还有“青蝇点素”,语出王充《论衡·累害》:“青蝇所污,常在练素。”指青蝇排便污点,虽然微细且不明显却留下痕迹。《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记载:“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先于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宋慈认为,罪犯经常会隐匿痕迹或使痕迹外观不明显,通过重点部位检验或扩大检验范围可以找到证据。

(3)张举猪灰:语出桂万荣《棠荫比事》:吴张举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之亲疑之,诣官告妻,妻拒而不承。举遂取猪二口,一杀一活,积薪烧之,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无灰,妻果伏罪。宋慈《洗冤集录·火死》中阐述其原理:“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

4.3 机械性窒息

(1)不周项[8]:语出《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经死》爰书:“伍丙经死其室……索迹椒郁,不周项二寸。”不周是不合拢、偏西北有缺口的意思。不周项,指检查时发现颈部偏向一侧有缺口的自缢索沟。与宋慈《洗冤集录》“自缢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一致[2]。

(2)经死:“经死”指“缢死”的意思:“灵王经而死,解云经者谓悬缢而死也”“灵王自缢而死。何休注云:谓自经而死。

(3)救经引足:语出《荀子·仲尼》:“救经而引其足也。”引:拉;经:缢死。救上吊的人却去拉他的脚。比喻行动与目的相反,越做越离目的越远。

(4)绖死:这里,“绖”是指古代用麻做的丧带,在头上为首绖,在腰为腰绖。顾野王研究认为[9],自经、自缢、自绖相通,自绖更接近自缢,指上吊自杀。

5 思考与借鉴

5.1 历史探源

林几在《法医学史略》一文中指出:“中国名法医药诸学,自古已昌,书曰‘惟刑之恤’,诗曰‘在泮献囚’”[1]。由此可见,林几研究法医学史就是采用研究法医语言的方法进行我国法医检验史的探源。历史是有温度的,语言记载使后人得以“亲眼可见”。《尚书》相传由孔子编撰而成,它保存了商周特别是西周初期的一些重要史料。《诗经》是中国最早的诗集,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大约五百多年的诗歌(前11—6世纪)。因此,我国古代检验思想和个别法医检验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1],比现在记载要早。在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记载的检验方法以及《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检验案例,都使人相信,先秦时期我国古代法医学已有相当发展[10]。

5.2 法医制度

从古代法医语言研究中,可以清楚看到我国古代检验制度的轨迹。第一,慎刑是检验指导思想,在西周时就已形成。第二,在西周出现的‘惟刑之恤’发展至汉代以后经检验确定的老幼废疾者予以减刑悯恤。第三,从“谳囚”到“录囚”以及初验、复验制度,体现了古代对检验的重视,并有严密的检验程序规定。第四,诬告反坐与诬告检验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医学的一大特色,这里涉及责任追究问题,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迫使检验官吏、检验人员必须慎初,从初验就开始防止诬告并发现伪造伤、假作自缢、诬服毒药检验,而检验不实、妄验致人“出入”者被“视作诬告”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古代检验由官员负责,检验结果与官吏仕途有关,要求必须勤勉检验,这与西方鉴定人制度有很大区别;同样,由于实行诬告检验和责任追查制度,使得我国古代法医学早于西方发展并成为重要发展动力和内在原因。第五,我国古代把发冢作为检验对象,并规定了严密的检验制度,这是古代“慎终追远”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体现和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又一特色。第六、我国古代实行官验制度,先秦时期的令史到宋以后的司理、提刑等官吏负责检验,并雇佣牢隶、稳婆、仵作协助检验。协助检验人员只有仵作成为固定人员,称为内仵作,以区别于民间仵作[4]。第七、我国古代狱事检验中,对罪囚死亡划分“病因分数”以确定伤病关系,对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5.3 检验洗冤

从古代法医语言研究中,清楚看到洗冤是我国古代检验的要求和目的。从法医语言文化角度出发,我国古代要求检验如镜鉴、明镜、镜机、龟鉴,表明鉴定如同明镜,要反映一致。在众多文化中,对我国古代传统检验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儒家文化。事实上,我国古代把检验纳入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之中,赋予含义[3]。因此,通过检验来洗冤是我国古代法医学的文化。我国古代法医学以疑狱、折狱、洗冤、无冤命名,顾名思义,为蒙受牢狱之灾的人“洗脱冤枉”或给予“甘棠之惠”,行使“洗冤”的人是官府行政官员,体现检验目的,可称之为“恩赐说”,而西方检验是应用医学及其他科学为法庭服务,体现检验职能,可称之为“应用说”[11]。二者区别,前者办案和检验人员一体,后者办案和检验人员分离。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封建时期,很难比较二者检验制度的优劣。但可以清晰看到我国古代法医学和西方法医学走的是两个不同发展路径。我国古代法医学比同期西方法医学发达,特别是宋慈《洗冤集录》出现,这是历史事实。

5.4 技术发展

不管是检验术语衍生出来成语,还是古人日常生活中发现自然现象融入科学实践而发展为成语,都包含十分丰富的技术含量。本文只摘取其昆虫、窒息和痕迹三方面内容。法医昆虫方面[12],几乎包括有毒昆虫种类、生活习性、毒器、毒性、中毒方式、案例检验和实际断案,这说明古人对昆虫知识有相当了解和掌握,并发展为成熟的语言,同时还可以解释我国古代法医昆虫学早于西方发展的原因。痕迹方面的法医语言,特别是宋慈《洗冤集录》对法医痕迹检验集中表现了古人重视法医痕迹检验和丰富的成功经验。窒息研究方面,古代语言自经、自缢、自绖相通,自绖更接近自缢,指上吊自杀。这对阅读古代检验有帮助,而难能可贵的是,先秦时期就出现“不周项”和宋慈总结为“八字不交”索沟,形象地描述缢死颈部索沟形态,也说明我国古代对缢死检验有相当认识和水平。

[1]林几.法医学史略[J].北平医刊,1936:8-22.

[2]黄瑞亭,陈新山.洗冤集录今释[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8:5-7.

[3]黄瑞亭.《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2):123-126.

[4]黄瑞亭.我国仵作职业研究[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5):428-430.

[5]林几.鉴定实例专号[J].法医月刊,1334,(8):1-5.

[6]黄瑞亭,陈新山,话说大宋提刑官[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1:67-70.

[7]蒲向明.玉堂闲话评注[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81-83.

[8]周祖亮.汉简法医检验文献及其价值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1,(7):130-133.

[9]顾野王.《玉篇》残卷,《续修四库全书》(第 228 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581,641-645.

[10]黄瑞亭.法医探索[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2-5.

[11] 黄瑞亭.法庭科学的真谛[J].证据科学,2012,20(4):489-499.

[12]黄瑞亭.宋慈《洗冤集录》与法医昆虫学[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7(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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