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视阈下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优化研究

2013-08-15 00:55许小玲马贵侠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3年3期
关键词:体面新生代权益

许小玲,马贵侠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体面劳动”(Decent Work)指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它是与“不平衡、不公正、不可持续”作斗争的一种理念,也是促进新型劳动关系的价值体现,自1998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提出后,一直成为消解全球化条件下劳动者不能公正、公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问题的一剂良药,受到了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2008年,胡锦涛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1]2010年,胡锦涛发表《提高劳动报酬让广大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讲话,再次强调了体面劳动的问题。这与党的十七大重申的“就业是民生之本”完全一致,是党全面深入履行保障广大劳动者各项权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党性职责的充分体现。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年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达到约1亿人,占到全国1.5亿外出打工农民的60%,正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2]他们的壮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关键。新生代农民工无疑对我国城市发展和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现实中的他们往往是共享体面劳动中的弱势群体。因此,从体面劳动的视角出发,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点,考量他们对劳动权益保护的诉求、现状及困境,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地完善策略,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优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生代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的流动主体

体面劳动是国际社会多年倡导的理念,其直接目的是要消解由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对劳资关系的消极影响。全球化在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国际竞争的加剧和国际垄断资本的全球扩张,加剧了资本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削,导致劳动者不能公正分享全球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国际劳工组织力图通过推动体面劳动解决在全球化过程中劳资关系方面的社会正义和公平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推进体面劳动是检验“全球化的试金石”[3]。

20世纪80年代“体面劳动”进入中国,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践行。在全国1.5亿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占到总数的60%,而且,较大比例的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因此,作为非正规就业人群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共享体面劳动权利的重要主体。国际劳工组织于2002年召开了以“体面就业与非正规经济”为主题的专门会议,关注他们的体面劳动问题。在2005年国际劳工组织亚洲区域会议上,各成员承诺到2015年在亚洲实现体面劳动。为此,各国政府将非正规经济作为工作重点。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张左己部长提出:实现体面劳动的关键是改善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因此,强调和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诉求的有效回应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民走出乡村来到城市寻求就业,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民工潮”,迄今20余年,农民工内部也开始了代际更替,“新生代”已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其中坚力量。与老一代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文化层次、生活质量、权益诉求均有较大提高,印证了他们身上所涵盖的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等特征,[4]由此使得他们在获取一份稳定工作的同时,对于工作环境、劳动报酬、精神文化都有了较高的追求。同时,他们身处权利觉醒时代,内心有追求“体面劳动”的强烈要求。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在注重经济诉求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格尊严诉求。虽然大多数农民工仍将劳动报酬作为其首要的经济诉求,但他们对劳动环境、劳动休息等权益也更关注。一般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需求已不再建立在普通的衣食温饱之上,他们追求在工作的城市能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名分、权力、责任,追求能发展个人特长和才华的组织环境和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工作。[5]其次,新生代农民工注重社会公正诉求,维权意识更强烈。与老一代农民工权益受损时选择忍耐、抱怨、退出等方式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时,他们更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处理,其行动选择不仅仅是逃离,还有奋起而与管理者和雇主进行的抗争,[6]不是被动的忍受者而是积极的行动者。而体面劳动重要的伦理内涵认为:体面劳动是有权利保障和健康安全的劳动,是有人格尊严的劳动,同时也是公平公正的劳动。[7]新生代农民工的这些权益诉求与体面劳动的伦理内涵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因此,重视体面劳动是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诉求的有效回应。

(二)新时期民生问题关注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从人民物质生活层面来看,民生问题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从精神层面来看民生问题,还存在许多不足。在新的历史时期,劳动者在解决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之后开始注重个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注重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注重个人的事业发展等方面,综合来看,就是更加注重劳动过程的精神享受和社会生活的质量。因此,“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是新时期改善民生问题的应有之义,也是对民生问题的深层关切。长期以来,我国在赶超型发展思维的主导下,过多地关注劳动带来的物质和经济层面的结果,而对劳动产生的文化“社会”①结果有所忽视;更多地关注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及综合国力的增强,较少地关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特别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状态、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感受。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实现体面劳动,就是要更多地关注财富的公平分配而不只是财富数量的增长,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和社会生活过程,关注劳动者的个人生活和幸福感受,这是对长期以来赶超型发展观的超越,也是新时期民生问题关注的重要举措。

(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的效率与公平矛盾突出,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作为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充分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凸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帮助其实现体面劳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而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由此帮助其实现体面劳动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片面强调效率、强调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片面以就业率的高低作为衡量相关政策合理与否的标准,而无视就业的质量、基本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权利,就会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劳动者与党和政府关系的和谐以及劳动者内部各阶层的和谐等。实现“体面劳动”的价值内涵就是“以人为本”,它的实现能增进农民工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使构建和谐社会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实现“体面劳动”是评价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

二、诉求与现实的差距: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之分析

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组合。而体面劳动的核心问题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对于弱势群体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只有劳动权得到维护,其生存与发展权才有保证。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权利意识的觉醒,有与体面劳动相一致的权益诉求,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户籍、教育、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约。现实的客观条件与这种“需要”“诉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导致实践中他们的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的四项战略目标涉及劳动权益的三个方面:“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属于基本人权,是体面劳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就业”和“社会保护”的战略目标,即具有社会保障和安全保护的就业属于生存权,是体面劳动的根本;“社会对话”的战略目标属于知情权和参与权,是保障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手段。四项战略目标所体现的三个方面的权益,包含了劳动者的尊严、生存和实现权益的手段,是现时代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要求。[8]下面从体面劳动所强调的劳动权益的上述三个方面透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缺失或受损的六个主要表现。

(一)就业权受限

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权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就业机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区隔的户籍制度,新生代农民工比城镇人口更难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只能在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不得不大量加入到非正规就业行列,从事大多数市民不愿干的“3D”②工作,凸显出体制性的就业机会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使非正规就业人员的自由择业能力大打折扣,他们被迫利用熟悉的亲友网络来保护自己,而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就业地点和行业。

(二)劳动报酬权受侵害

通过合法劳动取得报酬是体面劳动所要求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体制中的弱势地位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其劳动报酬权屡屡受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同工不同酬。在许多城市,在正规部门工作的非正规就业人员虽与正式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劳动报酬却落后很多。据报道,武汉市1.5万多环卫工人中近9 000名是临时工,他们干着城市里最脏最累的活儿,但每月拿到的工资仅为400元~700元,连固定工的一半都不到,就连分米分油、加班工资拿的也是正式工的一半。[9]其二,存在拖欠工资现象。虽然中央三令五申,地方也在每年年关联合劳动、媒体等相关部门开展“清欠”行动,但“拖欠”问题至今仍没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三)劳动安全缺乏保障

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享有在职业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基于五大城市流动人口监测结果”显示,60%的农业流动人口就业于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10]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保障农民工权益重视不够,安全法律法规贯彻不力,监管查处不严;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逃避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农民工的健康保护,不愿意在安全教育培训上多下功夫,不给农民工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

(四)休息权无保证

休息权是体面劳动重要议题之一,是保证劳动能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2011年全国近九成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5.4天,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与2010年相比,尽管外出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的情况略有改善,但是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仍高达84.5%。[11]在农民工劳动关系中,资方侵犯农民工休息权益的情形有着复杂的原因,主要是与强势的资方与弱势的农民工双方利益的博弈直接相关,还有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一是由于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侵犯农民工休息权利,而拼命地延长工作时间以榨取劳动者劳动力的行为普遍存在;二是由于农民工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差,再加上所从事的工作工资不高,致使其为赚取更多金钱而“自愿”延长劳动时间。

(五)社会保障权贫乏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有效保证社会公平,减缓社会动荡,是现代社会必需的安全网。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农民工收入低且不稳定,面临着较明显的基本生活、失业、疾病、养老保障压力,对社会保障的依赖和迫切程度比一般群体更大。但他们的社会保障程度总体较低,且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着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养老保险接续困难、工伤保险参保度低及医疗保险作用孱弱的问题。[12]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这一年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23.6%、16.7%、8%和5.6%,总体水平仍比较低。[11]农民工的倾力付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造成的原因除了社会保障立法与制度不健全外,与企业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直接相关;还与有的农民工因收入低而不愿扣除自己的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等密切相关。

(六)知情权与民主管理权缺失

政府、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参与的三方机制,加强社会对话是实现体面劳动的保证条件。要做到这一点,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实现基本团结权必不可少。深圳市总工会于2010年4—6月开展了“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专项课题研究。报告显示,从对工会的了解程度上、参加工会比例上以及对工会作用的认识上,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会的认知程度要低于老一代。老一代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有32.1%,而新生代参加工会的只有20.1%。[13]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导致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无法通过有力量的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消解了将农民工个体微弱的声音凝聚起来的可能,也削弱了农民工的整体话语权能力,最终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和民主管理权。

三、实现体面劳动与优化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之对策

以上分析昭示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之现状不容乐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理念还较为孱弱,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使其无话语权,制度化监督不健全。虽然体面劳动因其具有道德合理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社会生产的实践需求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律等特点而颇具理论与实践价值,以体面劳动的理念为指导,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确保他们共享体面劳动权利是我国推进体面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这种理想图景的实现还存在较多的阻滞因素,既有体制性的障碍,又有农民工自身因素,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要有效保护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帮助其实现体面劳动,需要从农民工个体层面增权,从政府层面进行户籍和保障制度创新,从企业层面培育社会责任,从组织层面搭建利益协调平台。

(一)扩大教育培训,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增权

能力是体面劳动的“本钱”,也是实现体面劳动的条件。阿马蒂亚·森把人们对需求和利益的平等要求称为“基本能力平等”(basic capabilities equality)。[14]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有着较强的维权意识,但由于维权知识匮乏、维权经验能力不足、维权渠道不畅通等因素的影响,维权行动较为艰难。一些农民工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还会选择非理性的方式与资方对抗,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都应承担起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的责任。特别是政府要建立起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方式提升其素质和应变能力,消除他们“弱”的根源,最终帮助其增权。在新生代农民工缺少公共服务资源,企业又不愿意加大培训投入,市场培训费用高昂,难以为他们所承受的现实情况下,还要重视发挥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即公民社会的力量,使大量社会组织加入到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能力的行列中来。

(二)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提高社会尊重劳动的意识

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实现体面劳动的要求。首先,要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在与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关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中,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细则,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兼顾域外借鉴和本土化情势,构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与企业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结合起来,鼓励企业从被动受法律约束承担社会责任到积极主动从道德层面自愿承担。最后,企业还要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要求企业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负有道义层面的责任,将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个人发展视为企业责任。充分尊重劳动者的话语权、集体谈判权、健康权、人格权等,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关系合作共赢。

(三)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包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包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体面劳动的制度保障。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适应迫使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现阶段,我国户籍制度创新尚未完成,其背后所附加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像一只无形的手,束缚着人们城乡之间的自由迁徙,它是阻碍“体面劳动”实现的制度性瓶颈,由此带来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因此,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前提下,首先,应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和分布的行业,从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建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以新生代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为载体,不设社会统筹帐户。同时,建立流动型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改善和加强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为新生代农民工营造一个舒适的养老环境。

(四)健全工会组织,依靠集体谈判,切实维权

健全工会组织是实现体面劳动的条件。新生代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作为个体的农民工太分散,仅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与资方进行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谈判,而有关利益协调机制和维权手段又非常缺乏,或者虽有机制和手段但很难行使。任何一个社会,受到排斥的群体都可能因为绝望而铤而走险,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而国际劳工运动的无数经验表明,集体谈判能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劳动者的分散劣势,促进劳资关系的“失衡”,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体面劳动、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途径。没有组织的劳动者,就不可能提出响亮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因此,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而不是什么接受任命的“二政府”,更不是看老板眼色做表面文章的附庸。要想使工会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首先,工会运行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即由全体工人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再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然后由委员会内部进行分工,产生工会主席,而不是由企业领导直接指派。其次,工会运行还要遵循“社会化”原则。即工会要坚持“维权方式社会化、活动领域社会化、自身建设社会化”的方向,跳出“就工会抓工会”的思维方式,善于借助行政资源和社会各方力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工作的水平和实效。只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工会才有凝聚力和活力。

总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有识之士便开始了帮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诸多探索。不可否认,这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诉求,也是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然要求,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化程度不高的国度里,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成长要经历一个过程,而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演练与磨合。面对中国现实环境不完善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优化的实现,通过现代公民意识、合作精神的培育促进劳资双方合作型信任关系的形成是体面劳动得以实现的可能路径。如何使体面劳动成为中国劳动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工作的常态必将成为中国学者思索的重要议题。而中国要想通过体面劳动达到善治与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此处“社会”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中的社会,即狭义的社会。

②3D工作指脏、危险和急需(Dirty Dangerous Demanding)。

[1]胡锦涛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EB/OL].[2012-04-07].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1/07/content_7378124.htm.

[2]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EB/OL].[2012-04-11].http://www.aqsc.cn/102480/102485/189374.html.

[3]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EB/OL].[2012-04-10].http://info.cec-ceda.org.cn/glxz/pages/2007-08-10_9469_2_.html.

[4]刘勇生.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点、问题与反思[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40—45.

[5]邵爱国.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择业的“非物质”因素研究——以苏州相城区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为例[J].中国就业,2010(6):1—5.

[6]刘爱玉.劳动权利受损与行动选择研究:两代农民工的比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1):66—73.

[7]蒋阳飞,杨晓虎.体面劳动的伦理内涵和道德诉求[J].伦理学研究,2010(6):114—116.

[8]本刊记者.体面劳动:当前国际劳工界关注的焦点[J].国外理论动态,2009(5):3—6.

[9]甘丽华.湖北一群环卫农民工的艰难维权之路[EB/OL].[2012-03-17].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worker/difficulty/200812090784.htm.

[10]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基于五大城市人口监测结果[EB/OL].[2010-05-11].http://rkjsw.qingdao.gov.cn/n11920250/n11920424/n11928868/13547370.html.

[11]2011年我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2-04-27).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

[12]邵劼,郭世英.发展与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析[J].现代财经,2011(2):41—45.

[13]深圳与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EB/OL].[2010-09-03].http:// wenku.baidu.com/view/ceeb61791711cc 7931b716f8.html.

[14]阿马蒂亚·森.什么样的平等[J].闲云,译.世界哲学,2002(2):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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