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

2014-04-17 02:20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讲授法学案例

邵 维 国 张 竹 云

(1.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2. 广州大学公民与政治教育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案例教学: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

邵 维 国1张 竹 云2

(1.广州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2. 广州大学公民与政治教育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推行案例教学是国家本科教学改革政策的要求。案例教学是最符合法律认知规律的教学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把案例教学作为法学教育重要形式。中国的法学院校应当充分借鉴外国案例教学的成熟经验,并根据自身教学条件和学生情况开创案例教学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应当以调动学生解决案例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案例的能力、促使学生自主学习与案例解决相关的法学基本知识为导向,要以精选教学案例、编写案例教程为基础条件,以发挥学生集体协作精神为评价机制。

社会治理; 案例教学; 教学改革政策; 外国经验; 新模式

一、我国本科教学改革政策和法律认知规律都要求推进案例教学

2012年3月21日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对于法学本科教学而言,进行案例教学是贯彻“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的重要形式。第一,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和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注重启发学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思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时刻以解决案例的方式向学生提出问题,使学生开动脑筋,保持高度活跃的思维。教师用启发式、提问式教学方法,回应学生所提出的案例解决方案。第二,案例教学是一种参与式教学。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事先阅读与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把自己的思维置于案例的情境里,参与到案例解决方案的探讨中,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第三,案例教学是一种讨论式教学。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案例教学是最符合法律认知规律的教学方法。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法学理论也来源于对生活案例的总结,或者说是对生活案例的类型化。法律调整就是从具体案例上升为类型指导的过程。自然的、具体的、不定型的生活案例,只有经过立法者的定型后,才能上升为法律规定。立法者将生活案例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过程,实际就是一种抽象和概括的过程。立法的抽象和概括过程具有如下特点:(1)它舍掉生活行为个案的某些外部环节、非本质特点、差异,而抽取出其共同的东西。(2)它在思维中将生活行为个案的不同方面隔离开来、剥离开来,将所要着重研究的那一方面抽取出来,而将其他方面暂时地舍弃掉。(3)它将生活行为个案的现实复杂关系“简化”为逻辑上的关系,着重研究这种简化了的关系的变动情况及其制约条件。这就是法律产生的逻辑进程。根据这样的逻辑进程,人们对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的讲授、学习,只有将它(该法律规定)还原到生活案例的情境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才能清楚地解释它,才能学习到它的本来面目和实质内涵。既然立法是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那么学习法律就必须是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展现过程,必须将一条条抽象的法律规定,展现为它的来自面目——生活案例。法律的教学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必须采取“把法律还原为生活案例”的教学方法。

二、法律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将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学的主要形式

美国内战之后,哈佛法学院首创的案例教学法得到推广,甚至成了美国法律教育的代名词。案例教学法的创始人兰德尔教授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而科学意味着实用性,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进行思考的能力。学生借助于对案例的分析来寻找各种法律原则,训练法律思维,获得分析和综合能力。[1]美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训练学生识别争议的精确要点及顺利解决争议的能力。这种方式首先要求学生在面对争论时,能够通过筛选判例找出切合案例的法律规则,然后以此为切入点,为有利于己方的解决方案据理力争。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是与学徒制、讲授制教学法进行了长时间的竞争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是与从个案中寻找法律规则这一普通法体制取得优势地位分不开的。[2]

在“遵循先例”的普通法背景下,英国的法律教育更是注重案例教学。在英国,几乎任何一门课程中最经典的案例都会在课堂上进行分析。为了让学生们熟悉典型案例,各科教师还经常布置案例分析作业。学生们要在课外充分阅读、研究案例,上课时他们走上讲台来讲述自己对于案例解决的观点和思路。其他学生可以提问,最后再由老师进行讲评。英国大学的案例分析课一般是小班上课(不超过20人),每 5人为一组。上课时学生围成圈。教师总结上次学习或者讨论的内容和技能,然后当场向每小组下发书面案例材料(多数为法院的真实案例)和相关的问题等,然后在小组内进行讨论分析,每位学生均须发表自己的观点,教师有时给予必要的指导。然后,每小组选出本组代表进行小组总结性的发言,教师在黑板上记录每组分析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有无责任、理由、辩护结论和依据等。教师针对每组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这种案例分析课程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学习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3]

在澳洲大学的法学院,案例研讨也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之一。例如在西悉尼大学麦卡瑟分校法学院,法律学士学位的培养为全日制学习,包含有 24 门持续一学期的课程。其中 16门核心课。核心课每周 4 学时,原则上是这样分配的:1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1学时技能指导。讨论课内容基本上是案例研讨。这样算来,案例讨论课占总学时的1/2。在讲授课中,教师也是不断地用案例来解释知识点。

香港地区的大学法学院普遍采取 “2+1”课堂教学法。所谓“2+1”课堂教学方法,就是每门课都安排每周上3学时,其中2学时采取讲授方式,1学时采取分组讨论方式。在讲授过程中,教师主要讲授争议性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按一个学科的体系来讲授。大量本课程体系内的知识留给学生自学;在1学时的讨论课上,学生被分成8—10个小组,每组4—5人,每组都指定组长一名。讨论的内容是刚刚讲授完的知识,一般是针对一些与讲授内容高度相关的案例进行讨论。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也是将案例讨论作为最基本的教学方式。例如,在德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学生所修课程类型包括:课堂讲授、 练习课、专题研讨课三部分。承担课堂讲授一般由教授承担,授课注重理论性和系统性,旨在向学生全面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比较注重对抽象理论进行解释。法学教材也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解释和分类。学生听完教授的某门课程后,期末时并不需要考试。练习课是必须通过考试拿学分的课。练习课主要是“案例分析”,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和拟定论文两个方面。闭卷考试进行 3次,拟定论文进行 2 次。闭卷考试的时间通常为 3 小时,内容为“案例分析”。论文则可拿回家去写,为期 3 周时间。学生只要通过一次闭卷考试和一次论文,即可取得这门课程的学分。通常情况下,闭卷考试的及格率为 1/ 3。研讨课一般选择某个专题进行讨论,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开设。学生须在参加研讨课之前的较长时间内择定题目并撰写论文,然后在研讨课开始之前提交论文,并向参加研讨课的同学分发。上研讨课时,由学生宣讲论文,介绍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思路,并进行论证,然后在教授的主持下由其他同学发表意见, 进行评论和批评,展开讨论。教授实际扮演主持人的角色。[4]

在法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课、辅导课、讨论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讲授课一般在几百人的阶梯教室进行,以教师讲授为主,无指定课本,但开学之初教师会列出参考书目,学生如有疑问,可以在课堂上随时举手或以便条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课间或课后与老师单独交流、讨论。讲授课的教师一般由具有一定年资、威望的教授担任。授课内容以概念、原理、理论为主。但多穿插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辅导课则采用小班制,一般在20人左右,任课教师通常为年轻教师、在读的博士生或校外聘请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律师、公证人、法官等,辅导课以案例教学为主,夹杂实例分析。辅导课的教师经常鼓励学生大胆发言,提出不同的看法、观点,供大家讨论。辅导课的学生则必须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积极发言。学生在辅导课堂上表现通常占期末成绩的 30%。单纯从取得学分,完成学业的角度来考虑,学生也要在课前认真做好准备。[5]

通过上述举例可知,案例研讨课是各主要法律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讲授法学基本知识的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讲授课在一门课的教学中所占用的学时并不多,一般占1/3左右,也不需要考试。学生要想拿到该门课的学分,必须花大力气参加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要考试,是该门课学习任务的最核心部分。

三、借鉴外国案例教学经验开创案例教学新模式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要求高校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对于法律学科的教学而言,进行案例教学,调动学生解决案例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案例的能力,是培养学生具备前述三种能力的重要途径。进行案例教学,必须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必须结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我国高校实际的案例教学新模式。

1.根据教学内容精选并编排案例

进行案例教学,教师首先必须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充分阐释教学知识点的案例。案例数学虽然可以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但这并不是主要目的。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所以,根据教学知识点来精选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

选择教学案例,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第一,尽量选择近期判决生效的真实案例。对这样的案例进行讨论可以使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能引导学生及时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能增加学生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自信心和兴趣。第二,尽量选择典型和疑难案例。所谓案例的典型性,就是此案例的解决方案与课程的知识点具有紧密的联系性。所谓案例的疑难性,就是此案例的解决方案不是唯一的,可能存在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点,而且这些观点对于解决此案例都具有合理性。讨论这样的案例,能拓展学生思维路径。第三,要根据课程知识点的体系来编排案例。这样能使老师根据教学进度来方便地使用这些案例,充分配合理论教学。第四,要多角度地选择案例。要根据阐释某一知识点的需要,从多个角度来选择案例。一般一个知识点、一个法律制度、一个法律原则要选择3-5个左右的案例。学生从不同角度来运用同一法律知识来解决这些案例,可以增强学生对此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五,要将本门课程的教学案例编辑成册。能公开出版最好,印成内部资料也可以。这样可使学生一册在手即可遍览本门课程的所有教学案例。

2.设计好课堂案例教学的方法和步骤

应当围绕增强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性来设计案例教学的方法和步骤。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性主要包括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应用等。当学生能自主地用自我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自主提出对真实案例的解决方案时,学生就会不断产生学习兴趣甚至爱好,而这种兴趣和爱好又能进一步促进他自我选择、自我学习和自我应用。以此为出发点,开展案例教学可遵循如下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适当安排课堂人数。开展案例教学的课堂学生数量不宜过大,一般一个课堂保持40人左右。

第二步,上课前老师要把学生分成小组,一般5-7人为一组,指定组长。一般分成6个小组左右为宜。

第三步,老师要把与每节课讲授知识点对应的案例提前一至二周布置给学生。一般布置10个左右案例为宜。学生必须在上课前以小组为单位集体讨论案例。学生必须提前预习上课将要讲授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相关内容,要提前讨论出案例的解决方案。每个案例的解决方案都是小组集体智慧的结晶。

第四步,老师上课时要用1/2左右的课时来概括性讲授教学大纲要求的主要知识点。应当主要讲授该知识能解决何种实际问题、该知识应当如何应用、该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主要路径等。对于该知识的沿革、理论根据、本质等抽象的问题尽量不讲或少讲,留给学生自学。

第五步,老师随机让任何一个小组的任何一名学生上讲台来回答前提布置的任何一个案例的解决方案。该学生回答的案例解决方案必须是代表本小组的意见。老师根据学生回答的案例解决方案的情况给该小组打分,可将打的分数和打分的要点公布在黑板上,接受学生监督。此分数是对小组每位同学的打分,是计算平时成绩的根据。这种“连带责任式”考核,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要加大平时成绩占本门课程成绩的比重,一般应当占30%至50%。

第六步,让同学们对于该同学讲述的案例解决方案提出问题。学生也可以就相关案例的解决方案向老师提出问题,老师可以简要回答。

第七步,几个小组的代表回答完案例解决方案后,老师根据课堂时间最后作简要讲解。老师此时应当主要讲解学生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般性问题,对于学生普遍不理解的知识点要重点讲授。

以上案例教学模式能让学生在反复应用的过程中来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它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学生通过自我学习、集体研究大量案例的方式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下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司法解释等资料。在课堂上,学生可以展示个人的表达能力和解决案例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这样的案例讨论,既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主体性。学生把教学课堂当成了展示自我才能的舞台。

以上案例教学模式必须以编写好案例教材为重要前提。为了达到以上教学目标,卓有成效地开展案例教学,我们广州大学法学院编辑了这样一套案例研讨教材。希望这套教材的出版及以上述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能够开创案例教学的新模式,使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能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起到探路的作用。

[1]韩慧.论美国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取向[J].当代教育科学, 2008(13).

[2][美]詹姆斯·马克塞纳.美国的法学院是否可以做为日本法学教育的模式[J].法学教育研究,2012(3).

[3]张胜利.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和律师职业教育对我们的启示——以英国西英格兰大学(UWE)法学院为例[J].天津法学,2011(2).

[4]肖德芳.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宜宾学院学报,2006(9).

[5]张莉.道器一体,学以致用——法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1).

[6]张丽英.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6).

(责任编辑 光 翟)

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地方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研究与实践” (项目编号:20123080)。

2013-12-08

邵维国,男,吉林白山人,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张竹云,女,吉林集安人,广州大学公民与政治教育学院副教授。

G642.0

A

1671-1696(2014)04-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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