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2014-04-17 02:20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案例

段 冰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 江苏南京 210013)

浅析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段 冰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 江苏南京 210013)

法学实践教学对现代法律人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方式,帮助学生学会把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这是法学毕业生创新能力提高的关键所在。但现实状况是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比较薄弱,所以我们要采取多种方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 实践; 体系; 重构

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如何培养、培养模式如何创新的问题,一直是法学教育界所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着法学毕业生的质量。无论是高校还是司法系统,无一例外的认为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有待提高。所以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也成了当前各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法律的生命力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1]这是一个在现代法治社会被充分证实了的至理名言。而法治的基础工作即法学教育工作也应以此为导向。现代法学教育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应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实用法律人才为已任。鉴于此,我们看到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二章“战略目标与战略主题”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能力为重的培养模式,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据此我们看出,我们教育规划中对新一代大学生的培养,是以“能力”为核心的,而在诸多能力中,以“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各种创新创造能力成了我们对法学学生评价的重要指标。而纵观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现状,目前高校法学各学科总体来说还是以理论教育为主,学生的动手能力不足,这样的学生是无法达到教育规划中提出的要求的。所以说,我们应该达成一个共识: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成因

在我国,目前高校法学专业都有一定学分的实践教学要求。实践教学的的形式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和毕业实习等这些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加强学生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实践教学内容设计不合理、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实践教学软硬件不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践教学发展滞后已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一个普通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法学理论与实践相分离

目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将实践与理论割裂开来的问题,在课堂教学中,重视理论讲述,法学案例教学运用不足。即使有案例,也是为了讲授某个知识点而生编硬造的案例,缺乏实际生活中具有指导意义的真实案例。学生对于法律理论知识的接收和理解在脱离实际案例的情况下相对缓慢,缺乏感性认识。而为了弥补实践上的不足,又将法学实践性教学单独列为一块内容,这样的结果是,学生接受理论时缺乏实践的经验支持,进行实践时又缺乏相关理念的指导。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互不相干,各自为政,没有融合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点在于课程设计没有做好。课程设计既是实践教学的出发点,也是实践教学的核心内容。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应当以加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运用的导向,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都要有其特别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考核方式。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实践教学目的,应当在严格论证、反复试验的基础上,制定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而不仅仅大篇大章强调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而没有具体细化的课程设计,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脱离了践行法学理论的初衷。

2.学校和学生对法学实践性课程重视不够,实践教学时间偏短

对实践性教学的课程目前高校通常定为选修课,学生可选可不选,这种定位说明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地位和重要性都认识不足。有些学校甚至认为如果教师在专业课中就能够开展实践性教学,单独设立所谓法律“实践性课程”也似乎没有太大的必要。也有学者认为法学院的培养就应该是以知识传输为主,其他法律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训练应该是学生毕业后进人法律职业界之后的事情。虽然说大家也都认可法学教育是一门培养和塑造人的艺术,法律知识与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应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但是,现实情况是,各个专业课的基础知识已经占据了各门课程的大部分时间,实践教学部分充其量是运用案例对一些知识点的解释,而且这些点缀性的实践内容根本无法涵盖法律人素养和技能的培训,也没有法律实践全过程的训练。再次,这种课程设置体系已经非常清楚地向学生传达了一个法学毕业生应当符合什么要求的信息,即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是最重要的标准,在高校学习日渐功利化的今天,学生为了顺利毕业,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学理论知识的的学习上,对与法学实践相关的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不强。因此单独设立实践性课程并使之成为体系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就占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与这种对法学课程重视不够相伴而生的是目前多数高校的法学实践时间严重不足。在几种主要的法学实践方式中,只有毕业实习一项是所有学校法科专业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项目。其它象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等方式都没有正式列入教学计划,而毕业实习一般也只有两个月时间,而且基本上放在第八学期。扣除写论文、找工作的时间,学生实际参与毕业实习的时间通常远远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学只有这么少的实践教学时间显然是难以完成实践教学的任务和目标的。

3.法学实践教学师资不足

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丰富法学实践经验。而实际上,目前高校中老师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部分高校法学教师都是从各高校的硕士生、博士生中直接招聘而来,这些教师大部分并没有法律实践的经历。出身法官或律师的高校老师少之又少,加之现在许多高校为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不允许高校老师在外兼职法律业务,于是便出现了教民商法的教师从未接触过民商事争议的处理,教劳动法的教师不懂劳动纠纷的基本流程,教国际经济法的教师缺乏国际贸易实务的经历等现象。[2]这些老师由于本身没有法学实践的经历,在课堂上也不可能把最新鲜、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教给学生。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常常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虽然也有个别曾经从事过律师、仲裁、审判等实务工作的教师,但由于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这些老师并没有因出色的实践教学指导而获得应有的奖励和报酬,所以这些教师往往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指导工作。还有不少高校,干脆把一些年轻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做为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这些法学理论与实践均比较缺乏的行政人员就更难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了。

4.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单一,质量不高

目前法学本科学生进行的法学实践活动主要有模拟法庭、审判观摩、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方式进行。除了毕业实习是每个高校都必须要求进行的以外,其他几种模式都处在可有可无的地位,很多都以学生自发自愿为前提,而且都是以本校老师做为指导教师。与欧美等英美法系的国家相比甚至与大陆法系的日本相比,实践形式都是比较单一的,缺乏假期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法律咨询等形式。即使是各个高校比较成熟的模拟法庭,其实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模拟法庭实践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模拟整个法庭开庭的全过程,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去理解和应用开庭的程序事项。另一部分是模拟对一个案件的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和辩护,运用所学的实体法知识实现庭审的公平正义。一个完美的模拟法庭实践,应该同时达到以上两个目的。但在实际过程中,模拟法庭往往将重点放在了开庭程序的模拟上,而忽视运用所学法学原理对案件进行法理分析。而对于庭审程序的模拟,也因未能深刻了解庭审各程序的设计背景和设计意图而流于形式,对真正提高学生庭审和辩护能力并无太大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模拟法庭的实践环节大部分放在低年级进行,而低年级学生的实体法理论和程序法理论知识学习并不充分,所以也造成了模拟法庭本身在内容设计上上存在的许多弊端。

三、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根据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改革目前的现状,运用多种力量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非常重要。

1.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

想要真正从根本上提高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须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导向,在高校师生中大力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根除长期存在于法学教育界的“重理论、轻实践”之风,将法学实践摆到与法学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对实践性课程普遍持应付态度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唯有高校老师和学生都真正对法学实践的重要性有了长久而理性的认知,才能推动实践教学的真正贯彻。要达到以上目的,建立科学的学业评价机制也非常重要。要把一些比较重要且比较成熟的实践项目列入课程评价体系,规定相应的学分数,列入选修课的范围。对指导实践的老师,制度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2.完善实践课程体系,调整实践课时序[3],促进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有机结合

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在课程时序方面一般是:第一学年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如法理学、宪法学等课程,第二学年学习专业课如民法、刑法等课程,并开始学习诉讼法。第三学年学习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如公司法、合同法等。第四年才开始进行一些实践性的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毕业实习。这样的课程安排明显把实践课集中到了最后,而没有注重过程中的实践。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把各种实践活动适当地穿插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使学生逐渐形成法学实践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有些实践活动如审判观摩活动在大一下学期就可以开始开展起来了,虽然学生还没有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但通过审判观摩活动可以使学生感受法庭氛围,初步了解法庭程序,一开始就树立理论学习是为了实践服务的理念,同时也为大二大三时期程序法的学习打下一定的基础。一年级还可以开设一些法律方面的社会调查,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法律问题,从而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加强法律学习的兴趣。二年级开设专业理论课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教学、专题辩论等实践课,增强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勤于思考,关于把法学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的的习惯,训练学生自主判断、逻辑思维、临场发挥和用“法言”、“法语”表达思想的能力。三年级有了一定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基础时就可以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比较专业,有一定综合性的实践课。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接触实际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参与庭审,参与调解,通过对不同角色的扮演训练其法律职业技能;四年级开设实习、做社区法律义工、专题调研和毕业论文等实践课。通过这些实践课,增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完整地、独立地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能力。

3.建立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创造和合理运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教学的的各种方式不应是单兵做战,而应该是联合纵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体系。具体来讲,三位一体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包括三个环节,一是课堂中的实践教学,二是校园之中课堂之外的实践教学,三是校园之外的实践教学。[4]

课堂中的实践教学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和运用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这种目的的达到最多的是借助于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其中讨论式教学法讨论的核心仍然是案例。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结合个别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案例,从而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激发学生思考的同时增强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当前法学教学中,在讲授民法、婚姻法、刑法时教师们还是比较注意运用案例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就是在进行最基础的理论教学时如法理学、宪法学教学时也应该注重穿插、应用案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技巧和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 另一方面,在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方式应当成为其他各项教学方法的基础,无论是模拟法庭、庭审观摩抑或是法律诊所等教学活动,都要求学生运用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最初的培养只能通过大量的案例教学来实现。

校园之中课堂之外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模拟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模拟刑事辩护等。通过模拟演练,让学生以类似于法务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模拟的司法活动,提高学生沟通、协商、谈判、妥协、辩论的技巧和能力,熟悉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的工作,深刻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这些实践活动应该建立在课堂实践活动的基础上,经过课堂实践教学环节的锻炼,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案件分析推理能力,但这种推理能力只是一种初级的法律判断,只能让学生从感性上了解法律事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要完成由学生角色向司法实务工作者角色的转变。因此,需要通过模拟法庭等实际场景为学生搭建一个过渡的平台,使学生在一种相对真实的氛围中深刻体会法的运用过程。

校园之外的实践教学包括庭审观摩、法律援助、假期社区(农村)法律服务、毕业实习等方式。这个环节的实践教学建立在前两个环节的实践教学之上。当学生们掌握了足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通过几年案例分析的锻炼能够将这些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又经过了模拟法庭等锻炼了足够的心理应对能力和足够的庭审技巧后,学生们就可以走出校园,真正进入司法或类司法场合进一步提高法学应用能力了。

4.合理配备师资力量

在师资力量的配备问题上,首先是高校在招聘法学教师时,要注意配备一些有一定法学实战经验的法学教师,比如有一定年限的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执业经历的教师。这些教师由于担任过专门的法律职业者,往往具有较高的法律执业水平和技巧,对社会上的案件处理经验丰富,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差距,并在授课中运用一定的技巧尽量减少这种差距对学生的影响。其次为了提高高校教师自身的法学实践能力,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适当地走出校门,从事一些社会上的法律事务,在为自己创造效益的同时也能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运用能力。这些教师在教授相关课程时,自然而然会把在外从事法律事务的最新鲜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带给学生,因为这样的课程也最受学生欢迎。最后,在指导学生的教师严重缺乏时,我们不妨放开思维,在开展法学实践课程时,聘请相关法律机构中的法律执业者兼职担任实践指导教师,这些兼职教师一般都非常珍贵这种工作外指导学生的机会,会尽自己最大的热情帮助学生尽快地了解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并根据自己的经验有针对地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指导,从而全面提高实践性课程的效果。

[1]鲁峥.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索[J].教育探索,2013(4).

[2] 龙著华.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1).

[3] 蒋梅.基于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J].教育研究,2012(2).

[4] 李云峰,王伟.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中国成人教育,2013(10).

(责任编辑 光 翟)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b/2013/01/06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改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ssyjg2013yb01)。

2014-01-12

段 冰,女,河南南阳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G642.1

A

1671-1696(2014)04-0086-04

猜你喜欢
实践性法学案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案例4 奔跑吧,少年!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随机变量分布及统计案例拔高卷
发生在你我身边的那些治超案例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实践性:音乐课程的本质特征
法学
教师实践性知识的获得:为何与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