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理论对分句中than词性界定的启示

2014-04-17 02:20刘连营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连词省略代词

刘连营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 210013)

一、引论

在探讨than引导的分句时,语法教学者很难界定类似于例(1)和例(2)分句中than词性。

(1)The research requires more money than has been put in.

(2)James knows more about the theatre than Susan knows.

根据朗文和牛津版词典,than的词性为连词和介词。依此定义,例(1)和例(2)中than词性应界定为连词。根据省略原则,可以理解为than引导的分句中省略了作主语的复合关系代词 what。但通过省略原则恢复其完全形式后,却很难具体确定省略了何种成分。有的语法教学者大胆地进行假设;根据例(1)句法表层结构与that引导相关分句的相似性,例(1)中的than词性可以界定为关系代词。可以理解例(1)中分句为than引导的相关分句,其先行词为money,than在分句中作主语。但例(2)中than则没有先行词,而且在朗文和牛津版词典中尚无具体说明than具有该词性。本文试图从典型理论出发,阐释类似于例(1)和例(2)分句中than词性的界定。

二、典型理论与英语语法教学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心理学家Rosch首先提出了典型理论。范畴是依据典型特征,而有别于传统范畴所谓必要和充分条件建立起来的。范畴之内的成员地位不等,具有“核心”和“边缘”之分。核心成员具有特殊的地位,而被视为范畴典型成员,边缘成员则根据其与典型成员的相似程度被赋予不同地位的非典型成员;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邹智勇指出,典型范畴、范畴的典型成员与非典型成员的划分以及典型范畴的基本特征都有它们的认知实际。一个范畴的典型成员通常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事物,而那些我们不熟悉、在我们的心理图式中十分模糊的事物就成为该范畴的非典型成员。典型成员具有认知上的显著性,它们最容易被储存和提取。[1]邹智勇在详述典型理论的基础上,指出该理论具有相当的语言学价值。[1]吕筠与董晓秋的英语专业语法教学与范畴化的结合,进一步拓展了典型理论在英语语法教学中的理论运用。[2]同时,也为本文阐释than可界定为相关代词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than词性的界定

1.than为连词

薄冰教授等人将than界定为连词,他们指出,英语里的被省略部分一般可以补上,但有时省略结构已经定型,如果把省略部分补上,反而不合乎习惯。[3](P.584)黄和斌教授将 than 界定为连词,指出than分句并非省略,因为than不能填入所谓的省略词语。[4](P.314)易仲良教授在反驳将 than 界定为相关代词的基础上将than界定为连词,不赞成将than作为相关代词看待。[5]易仲良教授认为相关分句满足两个条件,即引导词和先行词之间有相互指代关系。同时,相关代词在分句中充当一定的成分。而than引导的比较分句中则没有这种关系。[4](P.74)而其他语法教学者之所以将 than 界定为关系代词,是因为他们还没有从整体上全面认识than分句的结构特征,为了适应一般情况下限定分句中须有主语的认知趋势,人为地将than界定为相关代词,以填充主语位置的空缺。为具体阐明这一观点,易仲良教授摘选例(2)以佐证。

(2)James knows more about the theatre than Susan knows.

易仲良教授认为,如果将例(2)中than界定为相关代词,than在分句中充当了宾语,但than和more不能构成互指关系,只能满足相关分句一个条件,所以不能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针对易仲良教授的观点,例(1)可以作为反驳其观点的例句。例(1)满足了相关分句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than和先行词money构成互指关系;其二,than在分句中充当了一定成分。

针对类似于例(1)中than的词性,易仲良教授仍界定than为连词。首先他援引Quirk等人的论述进行论证,因为Quirk等人的论述是国内学者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的来源。易仲良教授指出,Quirk等人没有旗帜鲜明地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Quirk等人只是说省去主语之后than便起着相关代词的作用,than是比较分句的连词。易仲良教授进一步提出than比较分句中省去什么成分,是否能复原的疑问,然后,他引用Leech等人所提出的任选省 (optional omission)和必须省(obligatory omission)原则进一步论证than为连词,并详述任选省与必须省的区别。[5]简言之,任选省是建立在以还原性为基础的,而必须省绝不可以复原、填补。根据任选省原则,一切在主句中已出现的词语,在分句中均可省略。如例(3)。

(3)If you want me to,I’ll lend you my pen.

根据任选省原则,可以将例(3)还原为例(4)。

(4)If you want me to lend you my pen,I’ll lend you my pen.

所以例(3)可以采取任选省形式,也可以采取其还原形式例(4),二者语义相同。而例(5)与例(3)不同。

(5)John eats more than my brother.

根据任选省原则,可以将例(5)还原为例(6)。

(6)John eats more than my brother eats.

但在例(6)中,作为连词than引导的比较分句中仍缺少宾语成分,但不能还原恢复其成分,只能留下宾语空位,其结构不完整。这就是必须省造成的句法现象,都是由这种比较的内在逻辑、句法因素所决定的。例(5)不仅符合语法,而且无需也无法改变。than分句在逻辑上不可再使用任何词语来表示分句命题所参比的属性,其结构则不可避免地留下一个表示分句命题参比属性的句法空位。[5]Quirk等人也有类似的阐述,对于必须省的句子,如果添加,恢复其所谓的完全形式,则会造成语法错误(The insertion of the missing words results in a grammatical sentence)。按照必须省原则,例(1)不能还原,因为例(1)中所参比的属性(量)在than引导的比较分句中不能出现,留下句法空位,不能添加任何成分。从例(1)句义和语法结构上看,than引导的比较分句中好像缺失了 what。若牵强添加 what,则造成句法错误,因此无须改变。

基于易仲良教授观点,曾永红也界定than为连词。曾永红着重从than不具备作关系代词的条件,任选省和必须省的可恢复和不可恢复性两方面,具体分析than分句中的主语空缺。[6]简言之,任选省,可以运用任选省原则恢复完全形式,即具有可恢复性。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必须省,其具有不可恢复性。在必须省句子的表层结构中,其空缺的主语不可采用省略原则,将其恢复完全形式。在类似于例(1)结构中,如果将than分句中空缺部分进行填充what,则会造成句意不明,逻辑混乱。

2.than为相关代词

国内外持有此种观点的占大多数,国外如Quirk等学者,Quirk等人援引例(7)进行阐释than起了关系代词的作用。[7]

(7)You spent more money than was intended to be spent.

国内如薄冰教授持有与其之前相反的观点,在其主编的《高级英语语法》中,他将than列为关系代词之一。薄冰教授等人通过阐释than分句与相关从句的相似性,以此类推than可以作为相关代词。但仅依据句法表层结构相似性,相对易仲良教授等人夯实的必须省与任选省理论支撑而言,似乎缺乏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理论基础。而吕筠与董晓秋的语法教学与范畴化理论的结合,则为界定than作为相关代词提供新的理论视角。[2]

较界限分明、科学客观的传统范畴观而言,认知语言学的范畴边缘并不是界限分明的,而是模糊不清的。尤其是典型与非典型成员的介绍,则为than界定为相关代词开辟了全新的理论视角。根据典型理论,同一范畴的成员之间的地位并不相同,典型成员具有特殊地位,被视为该范畴的正式成员,而非典型成员的相似程度被赋予不同程度的非成员地位。假定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相对于相关代词范畴中典型成员that而言,than为非典型成员。即作为相关代词范畴的典型成员,that满足了相关代词范畴的两个充分条件:其一,that与其先行词具有互指性;其二,that在分句中充当了一定成分。而than为非典型成员,在相关代词范畴为边缘成员,than满足相关代词的两个条件。在例(1)中,than如果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than满足了相关代词的两个条件,其一,than与先行词money具有互指性;其二,than在分句中充当了一定的成分,即主语。而在例(2)中,than作为相关代词,不能同时满足相关分句两个条件,than在相关分句中充当了宾语的成分,但than不能与more互指,即作为相关代词,than没有先行词与之互指,这样就不能满足相关分句的两个充分条件。这也是易仲良教授等人反驳than界定为相关代词的理由。但典型理论与语法理论的结合,可以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范畴中的非典型成员。that是相关代词范畴的典型代表,而than为相关代词范畴的非典型,than是相关代词范畴边缘成员。就相关代词范畴而言,than与that同属于相关代词,而在that引导相关分句中,that则可以同时满足易仲良教授所提出的条件,可以界定that为相关分句范畴中的典型成员。而作为相关代词的than,在例(1)中,满足了易仲良教授所提出的相关分句的两个条件,而在例(2)中,只能满足一个条件。所以,作为相关代词的than,只能是相关代词范畴中的非典型成员,其相关代词的相似性少于that,是相关代词范畴的边缘成员,可以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范畴非典型成员。

四、结语

典型理论与英语教学法的结合,为than的词性界定提供了新的视角,并为语法教学者解除了困惑。以易仲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界定than为连词,其理论依据为任选省与必须省原则;而吕筠与董晓秋等学者范畴化与英语语法教学的结合,尤其是典型理论的引入,为界定than为相关代词提供了理论依据。双方既有实例论证,又有理论支撑。但就一线英语语法教学者而言,因为语法教学者面对的是语言学习者,既不能详述界定than为连词之后的任选省与必须省原则,也不能阐释than为相关代词的典型成员理论。他们可能更趋向于将二者观点进行综合,根据语言现象的相似性界定than的词性。类似于例(1),语法教学者往往将than界定为相关代词,因为它满足了类似于相关代词范畴的两个充分条件,即than与先行词money互指,than在分句中充当了主语成分。类似于例(2),语法教学者则可以借鉴薄冰和黄和斌等教授的观点,使学习者掌握类似于例(2)than分句为不可添加省略成分,并归纳总结相似例句,培养其对该类型than词性的语言感知。

[1]邹智勇.典型理论及其语言学意义[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0(6).

[2]吕筠,董晓秋.范畴化与专业英语语法教学[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09(1).

[3]薄冰,何政安.英语语法[M].北京:开明出版社,1998.

[4]黄和斌,戴秀华.英语语法新论[M].江苏: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

[5]易仲良.论比较分句中的省略[J].外语教学,1999(1).

[6]曾永红.对than作关系代词之说的质疑[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12).

[7]Quirk R.,et al.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M].London:Longman World Publishing Corp,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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