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及其应用特征研究

2014-10-17 01:37罗友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际贸易

罗友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一、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形成的推动因素

1、联合国框架下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的推广

自195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采纳瑞典政府“套合一致”的单证格式和“一次制单法”的推广建议,到1981年联合国贸易简化与电子业务委员会(UN/CEFACT——专门从事研究、制定、发布和推广国际贸易程序简化与标准化机构)第一个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的推出,截止目前,UN/CEFACT在联合国框架内陆续为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中包括33个建议书、7套标准和5套技术规范,而这7套标准又由近600项具体的标准组成,从而形成了全球统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标准,所有这些文件、标准构成了一整套解决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简化国际贸易程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标准体系,并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推广与应用,也得到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欧经会(EEC)、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铁路运输中央办公室(OCTI)、国际商会(ICC)、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铁路联盟(UI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的支持。

事实上,全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均采用了与这套标准体系一致的贸易单证,并采用了EDI或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来进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实践证明,运用这套标准体系不仅使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变得快速有效和安全可靠,并节省成本、提高国际贸易效率,也为在国际贸易程序上消除通关环节的壁垒扫除了障碍。

中国作为WTO新加入成员方,对于UN/CEFACT所推广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一方面有积极推广和应用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有自身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需要。因此,本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对UN/CEFACT推广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引进、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研制既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又符合我国国际贸易实际的标准,不仅有助于获取中国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也是中国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

2、中国国际贸易面临的技术性壁垒不断增加

UN/CEFACT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的理论和措施主要就是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各技术壁垒问题,尤其是通关环节壁垒问题。通关环节壁垒说到底就是由于国际贸易单证标准的数据和格式不统一、不一致造成国际贸易无法进行数据交换。

自2013年1月起,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12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的调查工作。调查采用双层复合等比例抽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出口企业划分为七大行业,随机抽取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52家出口企业。根据2013年7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对调查情况的通报,可以发现,2012年有23.9%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并导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额直接损失685亿美元,比2011年增加62.4亿美元;直接损失额占同期出口额的3.34%,比2011年上升0.07个百分点;企业新增成本280.2亿美元,比2011年上升20.6亿美元[1]。而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分析发现,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主要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签标识、包装及材料等五个方面。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国际贸易的破“壁”工作对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来说应是当务之急。

3、中国国际贸易增长方式改变的迫切需要

2012年,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要求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这其中包括进出口贸易管制、结售汇、融资、通关、退税以及国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便利化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要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开放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转变。

据中国海关总署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4.16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大对外贸易国已成定局。但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不合理、产品层次和附加值相对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必须走出“低价竞争”的旧模式,实现国际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事实上,随着我国外贸企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企业发展内在动力机制基本建立,制约我国外贸水平提高的主要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制度层面。据统计,我国企业每年支付商检费超过300亿元,这不仅增加了成本、降低了贸易效率、削弱了出口竞争力,也因此每年减少出口约400-600亿美元[2]。由此看出,简化、协调国际贸易程序,消除不合理的行政障碍,减少交易过程的复杂性,降低交易成本,推动货物和服务更好地跨境流通,当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开发现状

要清晰地描述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国际贸易程序的界定,学术界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致的认识;另一方面,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化工作目前仍在不断完善之中,我国也不例外。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化内容和结构,笔者对国际贸易程序的界定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为履行合同并满足商务、运输、保险、监管等工作需要,贸易各参与方共同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转移和传递过程。

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机构、不同主体、相关法规和贸易标的等一系列内容,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程序不仅极为复杂和烦琐,而且容易带来人为的障碍。随着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围绕着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国际贸易效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等目标,在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正在日益完善。

截至2013年7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3年10号公告的内容,我国归口到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的有关国际贸易程序简化相关国家标准共有101项。这些标准主要是基于1981年以来UN/CEFACT所发布的建议、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行研制。根据国际贸易便利化和标准化常用的分类方法,我们可将这些标准按单证业务不同分为国际贸易通用信息类标准、国际贸易纸质单证类标准、基于EDI的电子单证类标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单证类标准以及国际贸易便利化措施类标准[3]。

根据以上分类,我国基于相关国际标准已经开发和实施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基本情况

三、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水平

为便于各行各业了解国家标准在形成和开发时,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或自身的特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该办法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的表示方法分为等同采用(IDT)、修改采用(MOD)、等效采用(EQV)和非等效采用(NEQ)四种。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等效采用是指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这些差异表现为,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非等效采用则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这种重大差异可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对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编制的我国标准,在标准封面上必须注明采用标准和采用程度;在标准前言中,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和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别。非等效采用编制的我国标准,则不需在封面上标注,也不算是采标,但在前言中应说明本标准与ISO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对我国已经公布和实施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内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情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对国际标准的采用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从总体来看,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仅为19.8%,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有23.8%,等效采用的比例约2%,而非等效采用的比例则为54.4%。在国际上,欧盟的国际采用率基本上达到了100%,美国、日本的这一比率也在80%以上,相比而言,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贸易程序简化业务类型看,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中,基于EDI的电子单证类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等同采用比例已经达到48.5%,远高于其它业务类型的国际标准采用程度。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化工作,一方面着眼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也结合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

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EDI以其潜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应用高潮,因此,从1990年起,在国家有关部委、地区、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EDI也陆续进入了开发应用阶段。与此同时,一批与UN/EDIFACT标准对接的EDI国家标准相应研制。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我国EDI国家标准仍然比联合国对应的标准体系少了160多个。因此,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化工作,无论是总体还是局部业务领域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水平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它与我国国际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

四、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的应用特征

众所周知,标准的价值在于推广应用。经过30多年的努力,虽然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的研制在日益完善,并为标准的推广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特别是单证标准尚没有得到大力推广和应用,以至于标准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和体现。具体来说,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在应用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

1、标准化应用推广工作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各工作内容包括的标准也多,且这些标准的形成一般是建立在信息科学、计算机技术、标准化理论、国际贸易学等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因此,我们要在所有行业、所有部门、所有企业组织推广应用这些标准体系,并非易事,更何况这项工作并非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或行业可单独进行。

其实,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启动,直到1999年10月,我国成立了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其工作业务直接对口UN/CEFACT,并取代了1995年设在商务部计算中心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机构。然而,根据UM/CEFACT在1999年正式通过第4号建议书《全国性贸易简化机构》(修订版)的工作指南和工作要求,各国全国性贸易程序简化机构的工作目标应是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改善国际贸易效率、提高贸易简化水平和效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贸易操作问题、相关法规问题、银行和保险问题、通关问题;机构的主要构成成员应是主管或负责政策、监管和控制有关全国贸易和国际运输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劳工部、运输部、交通部(包括码头经营人)、财政部(特别是海关)、贸易部、全国承运人协会(包括货运代理人协会)、全国运输用户协会(进口商、出口商、托运人协会等)、全国金融机构协会、全国保险公司协会和各国的国际商会等代表,除此以外还应当有明确的机构章程。从这个意义上评价,到目前为止,我国实际上仍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与标准化(CN/CEFACT)”机构,现行的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运作上虽然也有明确的章程,但无论是其工作范围还是机构成员的构成均不完全符合UN/CEFACT第4号建议书的要求。

正是因为这样,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从开发研制到推广应用,尽管形成了从中央主管部门到专业委员会再到地方政府等对应的层级管理系统,但这个系统管理目标模糊、管理人员职责和专业单一,参与管理方案和标准设计机构与应用部门之间不相融合。这种不够健全的管理体系,使得我国已开发的国际贸易程序简化相关国家标准应用推广起来就难免出现或束之高阁、或盲目无知、或侥幸应付的态势。

2、中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体系的应用环境复杂

首先,从理论上讲,当前有关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标准化促进贸易论和标准化阻碍贸易论[4]。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对标准化作用的认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正是因为对标准本身的认识和观念上的偏差,使得标准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度和行为。此外,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涉及众多行业,且同一单贸易的不同利益参与者平均达27个之多,这一现实特点客观上表明,要将国际贸易程序简化这一系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完全得到有效实施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从全球化视角看,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社会文化等差异,国家之间在标准和技术规则方面难以并行发展,且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不断升级,标准已经变得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这无论是对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国家标准的研制开发还是对各相关标准内容的理解吸收都会带来相应的困难。事实上,就国际贸易程序简化领域来说,我国对国际标准的国标转化工作远远滞后于国际社会,在此基础上,要想及时对不断新增的国家标准在我国各行业进行普及教育和广泛应用,既会面临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也会存在资金投入的障碍。

最后,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现实来看,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遭遇的贸易壁垒特别是标准壁垒的损失逐年上升[5]。一方面,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标准业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通用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如果不能适应或者不愿意去适应,结果就会削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被迫退出国际市场。从这个角度看,及时推广应用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国家标准,这是企业国际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在新阶段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当前各国国家标准的背后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阴影,这就使得人们对标准的应用难免会表现出一种报复和惩罚的错误心理,显然这种心理一旦变成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就很难使各项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和应用得到持续有效发展。

3、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标准推广应用尚在艰难起步

为促进国际贸易标准推广应用,2010年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发起并启动,在我国大规模开展“国际贸易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该项目主要是针对相关管理部门、数十万进出口贸易企业管理人员和1000多所设有国际贸易专业的高等院校师资开展国际贸易标准化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及继续教育工作。这一推广活动主要采取以点带面,按照多方参与、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并采取紧密型合作的模式,分期分批分地域共同推进实施。

然而,从近三年的实施结果总体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国际贸易标准化推广应用仍然还停留在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相关工作除在沿海少数地区得到积极响应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外贸企业、高校几乎还停留未动。此外,近两年来,国内相关单位围绕着国际贸易标准的主题举办了各种形式的论坛,如国际贸易标准化推广应用论坛、标准化与国际贸易论坛、中国国际贸易便利化论坛等等,但这些平台的声誉性、广泛性、参与性与我国国际贸易标准化应用的需求形势还极不匹配,官产学的实质性合作项目还未从根本上得到发展。

此外,据笔者非随机抽样调查,我国有近80% 的国际贸易参与企业人员对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国家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基本不知道,只有近10%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略知国际贸易单证标准。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国家标准整体应用情况不容乐观。

[1]赵樱泽.二成多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N].工人日报,2013-07-30(04).

[2]马 宇.贸易便利化是提升外贸水平的关键 [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06-20(02).

[3]胡涵景,钟小林.国际贸易程序简化与标准化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6.

[4]陶忠元,马烈林.标准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J].财经科学,2012,(8):118-124.

[5]刘爱东,曾辉祥.基于TCD和ADI测度的11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实证分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3):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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