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研机构设备网上竞价采购的实践与探讨

2015-01-26 21:18张晓东
中国医学装备 2015年9期
关键词:竞价规程资质

张 爽 张晓东

[文章编号] 1672-8270(2015)09-0117-04 [中图分类号] R197.322 [文献标识码] A

医学科研机构设备网上竞价采购的实践与探讨

张 爽①张晓东①

[文章编号] 1672-8270(2015)09-0117-04 [中图分类号] R197.322 [文献标识码] A

目的:探讨医学科研机构设备采购中网上竞价的采购方式。方法:对新出台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与旧版规程进行对比、分析和解读。结果:通过实际操作,就目前网上竞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梳理并找到解决途径,提出应用措施。结论: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优势明显,积极的实践与探讨,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及效率。

医学科研机构;设备采购;网上竞价

[First-author’s address] National Institut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Poison Control, China CDC, Beijing 100050, China.

1 规程条目梳理及实践

1.1 总体要求可操作性增强

规程第一章总则,由试行阶段的十一条增至现行阶段的十五条,对网上竞价各环节的流程进行了详细梳理和完善。

(1)明确了网上竞价的运作形式。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公开发布信息、在线比较价格及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及项目废标等。其信息发布公开性体现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试行制度的基础上于2014年8月,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规程对网上竞价操作的要求更为具体和细化,可操作性增加。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品目适用性强、采购周期短、选择供应商方式明确、审核流程相对快捷以及整个过程易操作且公平透明等特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需引起注意。规程的各个条目中,成为网上竞价采购的核心基础。

(2)对任务定位更加明晰。采购人及国家采购中心在网上竞价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采购人需要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发起竞价采购,采购结果形成后,依据竞价规则选择确定成交的供应商;而国家采购中心的职责是为采购提供合规性审核服务。

(3)适用范围更明确。网上竞价的适用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修改为“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对于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软件采购及批量集中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对供应商入库审核条件的表述更为准确。规程明确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资格审核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这一条目对“资格审核”的强调,为供应商申请入库提供了指导。

(5)明确了进口产品采购依据。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规程明确了其参考依据,即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执行。而在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中,对进口产品采购限定是“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6)对竞价原则作了补充完善。规程对网上竞价应当遵循的原则,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外,增加了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内容,有效发挥了政府采购对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功能作用,体现了对企业创新的影响[1-3]。

(7)供应商确定原则更加准确。规程进一步明确,网上竞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价供应商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是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的前提。

(8)废标及成交后续工作可操作性增强。规程对网上竞价废标的情况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在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准予废标。另外,规程对于网上竞价的政府采购凭证、合同签订及付款、供货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总体要求的可操作性增强。

(9)供应商行为准则更加到位。规程中增加了资质提交方面内容:“当竞价公告中有资质要求时,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在报价时上传相关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真实有效”;在竞价行为方面,规程要求“供应商不得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1.2 规范操作确保采购高效顺畅

规程第二章采购人的操作,对采购人竞价发起、需求填写、供应商资质要求、维保要求以及供应商地域性要求,竞价需求公告的发布、调整、修改及变更要求,供应商选择、变更及废标等要求进行了细化。

(1)对采购需求填写的要求更为准确。国家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系统是与规程要求同步,采购人在系统中提交网上竞价需求时须按照系统要求进行,需求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应充分利用机构内外部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通过有效的专家论证机制确保技术需求完善和合理[4]。

(2)对资质要求的提法更为规范。规程明确要求对供应商资质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填写在附件或其他栏目中的相关要求与资质要求栏目中的资质要求不一致时,以资质要求栏目为准。填写在附件或其他栏目中的资质要求不能作为选择或拒绝成交的理由。

(3)增加质保维保责任主体内容。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维保有要求的,应当明确承担质保或维保的责任主体。这一条款的补充,将有效解决网上竞价中标后,因维保主体不明确导致的各类纠纷。

(4)对供应商保护条款更加明确。规程要求竞价需求中不得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提出地域性限制要求。只有要求产品质保、维保必须为供应商时,采购人才可要求供应商有本地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

(5)明确废标情形。规程明确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项目应当废标:①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②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③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不满足竞价需求的;④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1.3 规范操作降低风险确保质量

规程第三章对供应商的竞价行为进行了具体指导。对供应商竞价发起、需求填写、供应商资质要求、维保要求以及供应商地域性要求,竞价需求公告的发布、调整、修改及变更,供应商选择、变更及废标等要求均进行了细化。降低了采购人的采购风险,供应商竞价契合度也得到提高。同时,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趋于对等,确保了良好的网上竞价采购环境[5]。

1.4 完善国家采购中心操作内容

国家采购中心操作主要负责用户注册审核、系统设计、运维及保密等工作,负责对竞价结果进行审核。除此之外,职责中增加了“负责网上竞价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依据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内容。

1.5 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规程第五章对违约责任分为“采购人责任”及“供应商责任”。采购人的违约责任,在原有“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规程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采购人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反映,也可向国家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价时间截止后30日内,采购人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或“竞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强迫供应商退出的”这两种情况时,国家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情节严重的国家采购中心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规程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约束力度大幅增强。除对供应商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外,根据供应商一年内各种违规情形发生的次数,划定了不同的处置级别,除警告外,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公告、9个月并公告或取消网上竞价资格,情节严重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2 网上竞价采购探讨

规程出台后,经实际操作,感觉无论从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还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选择,都比以往更加严格。同时,也发现一些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值得探讨。

2.1 合理参考采购人的品牌要求

采购人在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应当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国家采购中心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如果各品牌价格差异较小,且均能满足需求的产品,尽量不提出参考品牌,以利充分竞争。否则,建议采购人尽量明确2个及以上满足需求的参考品牌,提高竞价成功率。“参考品牌”仅为参考,如果最低报价供应商的资质资格均满足采购人需求,即便所报产品不是参考品牌(型号),采购人也不能拒绝其成交,供应商主动退出除外。同时,如提出参考品牌,就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

2.2 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在“专业资质需求”栏目里勾选,写在技术指标或其他地方的资质要求国家采购中心不予认可。如相应栏里未勾选,即便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也不能成为采购人拒绝其成交的理由。

2.3 常见废标情况及案例

废标情况通常分为4类: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不满足竞价需求的;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结合竞价采购实践,归纳出实际案例,供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借鉴。

(1)案例一。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因最低报价供应商资质资格符合采购人需求,采购人拟选择其为成交供应商。但是,成交申请很快被国家采购中心退回,理由是“第2家报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未经过年检,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废标”。

(2)案例二。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第1家报价在预算内,且各资质资格符合要求;第2、3家供应商虽资质资格符合要求,但报价均超预算。这种情况,除非可以提高采购预算至高于最高报价后选择第1家,否则因满足资质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申请废标。

(3)案例三。如符合资质资格的最低报价供应商无法成交,需要供应商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采购人,由采购人致函国家采购中心申请废标或另外选择其他供应商成交。

(4)案例四。报价供应商大于3家,有可能出现最低报价供应商资质资格符合采购人需求,报价在预算范围内;剩余供应商的资质资格条件也均满足,但预算均超过采购人预算的情况。这时采购人有2种选择,一是预算无法增加,废标;二是提高预算金额,促成成交。遇此情况,采购人一定要报请本单位需求部门、财务及采购负责人审批确认,否则有可能出现最低报价供应商后期无法成交,而采购人又无法承担顺延供应商报价的情况,极易造成纠纷。

(5)案例五。在遇到案例4情况下,采购人选择提高预算以促成成交之前,还要根据后几家所报产品进行市场和配置调研,以分辨报价是否存在虚高情况。尤其在政府采购尚未形成价格合理性判断机制的情况下,应防范资金浪费并避免落入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陷阱[6]。

3 结语

国家采购中心的网上竞价平台,在供应商数量方面优势明显,克服了地方或机构内部竞价平台的缺陷[7-9]。参与此平台采购人员应当多学习,勤操作,经常交流,及时反馈,让采购环境更加公平、规范,实现采购过程优化,采购效率提高,有效降低采购成本[11-12]。

[1] 王丛虎.中国可持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2):60-64.

[2] 刘好,张士运,倪莉.《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政府采购对企业创新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4(8):43-48.

[3] 尚妍.政府绿色采购:环保法律手段的新拓展[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5):36-43.

[4] 江波.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中增强专家作用的探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31(4):235-236,239.

[5] 林沙夏,覃汉,安晋莉.网上竞价采购的风险分析[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3):220-223.

[6] 王群勇,陈燕平.我国政府采购的价格监测[J].统计研究,2014,31(2):18-23.

[7] 邵岚,施军,孟峥.天津大学设备采购网上竞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12):9-11,25.

[8] 陈金友,钟琦,马关龙.高校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模式的思考与探索[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30(5):212-214.

[9] 尹艳.网上竞价在高校物资采购中的研究及实践[J].网友世界,2014(21):95.

[10] 李玉琼,陈烨,陈浩,等.基于2/8法则对医疗设备采购流程的分析[J].中国医疗设备,2014,29(4):40-43.

[11] 安福仁.中国政府采购的理论定位与管理制度改革[J].财经问题研究,2004(9):66-70.

[12] 谭品业,刘钟.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政府采购,2009(7):6.

Practice and investigation of equipments online bidding in research institutions/ZHANG Shuang, ZHANG Xiao-dong// China Medical Equipment,2015,12(9)∶117-120.

Objective∶ To evaluate online bidding of equipments in research institutions. Methods∶To analysis and practice the new online bidding procedure of centr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enter. Results∶ Through the practice, discussed problems, proposed the measures of application. Conclusion∶ The online bidding’s advantages are obvious. This way will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quipments and promote the procurement efficiency.

Research institutions; Equipments procurement; Online bidding

张爽,女,(1979- ),本科学历,助理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从事采购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2015-02-02

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北京 100050

DOI∶ 10.3969/J.ISSN.1672-8270.2015.0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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