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有据贯穿改革始终

2015-01-30 06:48柯亨辉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6期
关键词:机构编制公正法律法规

文/柯亨辉

当前,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范围之广、力度之大、任务之重都是前所未有的,牵涉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绝不可任性而为。肩负深化改革的重要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确定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组织改革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依法、有序、稳步推进。

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也就是说,重大改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要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明确授权,而不能与之相抵触、相违背。对机构编制工作而言,于法有据的“法”,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也包含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工作规范、制度规定等。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例,任何项目的设立、取消、合并、下放等,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本依据,真正做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当然,讲于法有据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否定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就可以大胆探索、大胆试验,从实践中获得真知,走出符合客观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创新之路。

改革决策要依法作出。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平正义,这既包括实体的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若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障实体的公正。改革要于法有据,一方面要求改革要有法律规定和授权,不能随心所欲,另一方面也要求改革决策要依法作出,符合法定程序。只有两者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保证改革决策科学合理。机构编制部门在作出改革决策时要慎之又慎,尽可能将方方面面的要素考虑周全,避免大问题、防止大失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合法性审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议事程序,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要善于吸收公众参与,必要时引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努力实现决策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将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没有经过调研论证的议题,不纳入决策范围;凡是调研论证不充分的,暂缓启动决策程序,让“决策必先调研”的理念深入人心、见诸行动。注重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价,明确职责、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推进。

改革成果要有法制保障。善于总结改革经验,并通过法律或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用以指导新的改革实践,这是我国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条有效经验。因为,法律或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根本性,不但能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还能用于指导新的改革活动,让改革少走弯路。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主动把握机构编制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注重总结改革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条件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到法律或制度层面,切实把改革成果巩固好、发展好、运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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