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科学治污之启示

2015-01-30 07:58陈列强
浙江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下水道浙江污水

陈列强

·智库新锐·

日本科学治污之启示

陈列强

与浙江近邻的日本,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工业化道路中也曾经面临着水质污染的发展瓶颈,政府在1967年的《国家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对治理污水提出了明确的部署和要求,成功解决了水质污染问题。日本的经验与做法:

——河道清理与净水引流。对已经被污染的河流采取三个步骤治理:首先清理河床的污泥和垃圾,并将污染源隔离河道,避免重复治理;第二是从干净的河流中调清水注入被污染的河流,以稀释污染;最后在河道边种上芦苇、灌木等植物,吸收水中有机污染物,起到自然洁净的作用。

——公开治污标准和监测数据。中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确定了24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和16类对生活环境有害物质排放的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政府对属地河流、湖泊一般污染物也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政府在全国大中城市的600余个观测点建立了自动水质监测站,着力促进公共水域水质和工业企业水质第三方监测系统建设,定期公布每一个监测点的水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岗位责任人制度。为把无人愿管的公共水域水质达标责任具体落实到人,行政系统会指令县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治理公共水域污染,并在业绩考核中赋予较高权重。在工业企业特别设置环境工程师岗位为治污第一责任人,拥有行使治理企业污水的绝对权力,并定期向政府汇报该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政府对于不能达标的企业予以坚决关停。

——提高治污专项补贴。当社区或企业购置污水处理设施经运营达标后,政府对其购置费用发放专项补贴,补贴金额所占购置费用由原先的40%提高至70%以上,并且从低收取市政污水处理费,显著提升了社区和企业主动治污的积极性。

——推广中水回用设施。日本从70年代起通过减免税金、提供低息融资和补助金等手段开始在城市工业园区、住宅区等地集中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目的是把下水道的水加以净化分离得到中水,用于道路浇洒、城市消防、灌溉绿地等,年均处理污水约24亿立方米的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重视下水道的建设管理。1958年日本制定了战后新的《下水道法》,规定了公共下水道、路面渗水、流域下水等设计和管理标准以完善下水道设施的建设。随后改革原有管理模式,将城市下水道设施统一改由“下水道局”以企业方式负责运作,提高了建设效率。1969年再次颁布《东京都下水道条例》,明确规定了接入下水道的排水管道规格,即坡度要大于1%、排水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等,保证了下水道建设的质量。

——治污科技研发与应用。为解决城市大量污水问题,在70年代初日本就开始运用国际先进的标准活性污泥法技术进行治污,并在运用过程中进行衍生改良,到1988年底日本已有736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其中标准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厂约占74%。随后根据需要研发出厌氧水解法、生物膜法、生物氧化法等多种处理技术,为成功治污创造了有利条件。

浙江无论是气候环境还是经济发展历程都与日本有相似之处,作为成功治污范本,日本的先行经验可为浙江提供参照。

树立源头保护的治水思维。近年来浙江多次出现“五水”危机与过去长期重水量供给、轻水质管理、粗放用水有很大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治水思路的滞后。日本在工业化时期较早调整治水思路,树立源头保护的思维,使治水工作富有成效。浙江也需加紧全面树立源头保护的思维,尽快扭转污染的局面。

成功治污离不开工程和非工程相结合的治理手段,离不开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努力。日本治水事业从单一的早期工程手段演变到工程、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并用,从中央地方政府的规划支持到到企业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治水事业俨然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使命,工程和非工程方法的结合以及政府、企业、个人三者的努力成为成功治水强大动力。

加强与日本在治水方面的交流合作。日本有长期的治水经历和先进的治水经验,治水人才较为丰富。既然浙江与日本情况较为接近,正在走日本走过的路,就更应该对日本治水经验进行引进、消化、吸收甚至创新,应鼓励相关部门与日本开展交流合作、引进人才、进口仪器设备,实现治水事业的较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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