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探研

2015-02-12 13:35井晓龙贾甲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全保卫系广东广州510520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方法论科学技术理论

井晓龙,贾甲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全保卫系,广东广州510520)

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探研

井晓龙,贾甲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全保卫系,广东广州510520)

摘要:方法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的理论。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是指人们认识刑事科学技术、改造刑事科学技术的一般方法的理论。选择科学的方法及其理论,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之一。

关键词:方法论;刑事科学技术

马克思主义哲学让方法论成为每个中国人都能脱口而出的词语,但是,到底什么才是方法论,能够清楚阐释的人却寥寥无几。方法论与方法的区别是什么?方法论对于一个学科又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呢?具体到刑事科学技术领域方法论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方法与方法论

(一)传统意义上的方法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其意为:“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1]在我国古代也早有方法之称谓,《墨子·天志中篇》始有“方法”一词出现,其含义沿用至今而未改。那么方法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以下列出两种有代表性的表述来帮助读者进行把握。

1.方法是人们在进行实践活动时所采取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事例中的行动模式”[2]。

2.在认识论意义上,方法是人们通向某些事物的途径,是指人们为解决某一问题而采取的特定步骤和方式,既指认识方式,也包括实践方式。“方法是指达到、认识、接近某种事物的途径”[3]。

从第一种表述可以看出,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从第二种表述不难得出,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必然要借助方法,所以方法也有上升为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传统意义上的方法论

什么是方法论?方法论是人们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的理论,就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的理论体系。

1.方法论是关于科学的一般的研究方法的理论,它研究方法的一般构成要素,探索方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以及科学研究中各种方法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方法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方法论仅指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即研究自然科学的一般方法的理论。

2.方法论是围绕方法而建立的理论,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发明和掌握方法而产生的思想认识,或自觉程度更高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不同学科的方法论是科学的方法论在具体学科领域中的应用或体现。

从上述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法是方法论的当然组成部分,并且方法论本身也是一种方法,只是它有别于普通方法,是一种居于更高位阶的能够指导其他方法、协调各个方法之间关系、调整完善整个方法体系的方法。

(三)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

由上文的论述可知,方法论和方法是两个截然

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它们混淆或等同。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讲,方法论也是—种方法。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条理化和体系化。

“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4]。方法与其建构对象——理论须臾不可分,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之间可以实现辩证的相互转化。方法为理论指出分析方向和分析步骤,理论的正确与否也往往取决于方法的妥当性。因此,如果从广义上讲,方法就是理论,没有方法不可能有理论。如果仅仅对研究方法和技术进行简单的归纳和整理,那么这还不是方法“论”,这只是停留在方法的层次上,要将其提升到“论”的水平,必须对其进行理论反思。

方法是研究的精粹与浓缩,理论是对它的规范化和格式化处理。在理论向方法的转化过程中,如果过渡得不好,理论与方法就会出现脱节,方法就会出现错误。

所以,方法与方法论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联系,一切否定方法与方法论之间的关系,企图单独对方法或者方法论进行研究的做法都必定会陷入极端形而上学的怪圈。

二、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概述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及方法的总称[5]。研究其方法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一)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的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方法,是指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的用来处理刑事问题的数学、物理、化学、仪器、统计、生物学以及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方法的统称。

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是指人们认识刑事科学技术、改造刑事科学技术的一般方法和方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为了更好地理解、发明和掌握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而产生的思想认识;它是以刑事科学技术方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方法建立的原则、方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应用方法等的思想认识体系;它被用来表明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理论观点来观察与刑事科学技术有关的事物和处理刑事科学技术问题。

(二)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的意义

方法论问题自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的《后分析篇》起就引起历代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历时长达两千余年之久。历经千年经久不衰,必然有其兴旺发达的原因和存在的意义。对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进行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的必备条件。方法论为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提供思想方法和行动方案,是人们进行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的必备条件。没有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就无从下手。在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中亦是如此。可以说,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是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手中的一个工具,是架设在刑事科学技术案件材料此岸和案件事实真相彼岸中间的一座桥梁。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作为一种手段的刑事科学技术为了达到查明案件事实这一终极目的“最确切而最简捷而合乎理性之方法”[6]。

2.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对于刑事科学技术主体的思维以至整个刑事科学技术科学的更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思维趋向于单一和僵化时,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为人们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换提供契机甚至直接的理论支援。科学的方法论有利于人们迅速走出理论误区,转移理论视点。无论是哲学史上、社会科学史上还是自然科学史上,每一次引入新方法,无不引致诸学科面貌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是随着研究方法获得的成就而进步的。研究方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7]。

3.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是构筑刑事科学技术理论体系的核心力量。黑格尔在其《小逻辑》中写道:“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列宁对于黑格尔这一观点也十分赞同,其评语是:“好极了!非常好!”可见,“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8]。如欲建构刑事科学技术学科体系,方法论即为不可或缺的,在某种程度上,科学方法论与体系化为同一范畴。

三、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的内容

科学方法论包括研究对象、物质手段、思维的形式和方法、理论工具四个要素[9]。方法作为研究的对象、思维形式和理论工具,理所应当地处于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一)刑事科学技术方法及其之间的关系

刑事科学技术方法,是指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的,用来处理刑事问题的数学、物理、化学、仪器、统计、生物学以及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方法的统称。

1.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是一种以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等作为研究对象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发展过程中的三种最基本、最具备代表性的形式之一,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

唯物辩证法的“世界存在的两个基本特征:‘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原理,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本质,对任何自然学科都具有指导意义,是任何学科从事研究都应当遵循的,处于基石、本源地位的论断。刑事科学技术当然也不例外。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矛盾,即对立统一观点,也是刑事科学技术之所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最根本原理。

唯物辩证法在刑事科学技术方法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统领一切刑事科学技术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刑事科学技术方法的方法。

2.种属鉴别法

种属鉴别法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事实情况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等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方法。种属鉴别法对于判断客观事物科学分类具有重要意义,是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础方法。刑事科学技术人员通过从平日的研究中而获得的对各类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或一般规律的系统的普遍的认识,与每个案件中具体的物证或物证所反映的客体特征相比较,去认定该客体的种属,可缩小排查范围,进而为侦查提供线索。

人在认识客观世界时,如果停留在对单一的个别事物的认识的水平,没有种类的概念,就认识不到个别事物之间的联系,把握不住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及其本质特征,因而就没有科学的发展。所以种属鉴别法作为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方法,同样需要唯物辩证法的指导和帮助。

3.同一认定法

刑事科学技术的同一认定法,是指刑事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应用专门的知识及科学检验技术,通过比较客体特征,以达到辨别嫌疑客体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之目的的科学理论方法。通过对各种物证的科学检验鉴定,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这表明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同一认定法让人们完成了从单纯依靠主观认定到依据客观的检验来作出判断的转变。

种属鉴别法与同一认定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种属鉴别法能为发现同一认定客体指明方向,同一认定法能为种属鉴别法得到的结论提供佐证。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是刑事科学技术具体操作的两种最基本方法,不存在孰重孰轻及量变质变的问题,它们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对刑事科学技术的一般方法进行引领和指导。

四、选择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方法的根据

方法论并不高深,也不神秘,对于处理同一种事物,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因为方法最初是基于不同的思想体系的指导而产生和形成的,所以在运用方法时,存在着方法的选择问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通过刑事科学技术基础方法论的指导,选择科学的方法,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之一。

“方法仅仅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的”[10],由此可以引出选择方法的两条标准:有效性标准与简单性标准。方法必须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又必须是最简单易行的。

(一)研究的对象影响方法的选择

“考虑客体的特点,是使辩证法发生效用的必要条件,因为它是现实的类推法”[11]。要正确使用一种刑事科学技术方法,就必须认识刑事科学技术客体的内在规律与性质,切合客体的本质,就必须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相配套,就必须根据刑事科学技术的特点和规律去设计和规划。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说:

“方法的类型是由我们所要处理的问题的种类决定的。”[12]

(二)研究目标决定方法的选择

方法必须具有目的性,而方法的目的性亦是具体研究活动中研究目标的再现,所以任何学科的研究目标,都必然决定着其研究方法的选择。刑事科学技术也不例外。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必须随着刑事科学技术主体行动的目标与背景的改变而不断变化,以适应刑事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前进的需求。当然,在同一背景下为达到同一目标,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但是每一种方法的选择确定均必须围绕目的进行[13]。

结语

方法论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刑事科学技术当然也是一样。此前,学界对于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的探讨少之又少,几乎达到真空的状态。本文仅仅是笔者对于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的一点浅薄思考,权当引玉之砖,希望能引起专家学者的兴趣,从而推进刑事科学技术方法论研究。

参考文献:

[1][德]阿·迈纳(A.Menne).方法论导论[M].王路,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5-6.

[2][英]柯塔宾斯基.认识论[M].牛津1966年英文版,446;转引自[波]托波尔斯基.历史学方法论[M].张家哲,王寅,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27.

[3]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03.

[4]葛洪义.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J].中外法学,2001,(2).

[5]张毅,皮建华.刑事科学技术导论[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2004:1.

[6]何孝元.诚信原则与衡平方法[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7:24.

[7]巴甫洛夫.巴甫洛夫选集[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49.

[8][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27.

[9]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

[10]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56.

[11][苏]科兹洛夫.社会许研究发方法论问题[M].曹静,吴振海,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27.

[12][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1.

[13]李可,罗洪祥.法学方法论[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2003:206.

责任编辑:贾永生

A Study of the Methodology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ng Xiaolong1,Jia Jialin2
(1.Schoo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2.Department of Security Guard, Justice Vocational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10520, China)

Abstract:Methodology is the theory about the general methods that people identify and reform the world. The methodology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fers to the theory about the general methods that people identify and reform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t is one of the necessary abilities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sonnel to choose scientific methods and theories.

Keywords:methodology;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作者简介:井晓龙,男,河南商丘人,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刑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现场勘查等;贾甲麟,男,河南郑州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全保卫系教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收稿日期:2015-05-19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3-0036-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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