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府: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种政治设想
——从罗尔斯的理论出发

2015-02-14 08:01仇彦斌
宜宾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世界主义罗尔斯正义

仇彦斌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全球政府: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种政治设想
——从罗尔斯的理论出发

仇彦斌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面对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各种极端的不正义问题,人们对民族国家的界限以及权限产生了质疑。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全球性问题,而“世界主义”能得以实现的条件也必然要求建立一个具有强力保障、类似于国家的全球政府。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当人类社会面对的全球性问题越来越突出时,这样一个世界政府的设想也就会具有更多的现实意义,而并非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国家;国内正义;国际正义;人民;世界主义

“国家”这种政治体的存在是现实世界中的一个事实,对于国家起源的讨论也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的消灭,国家也将成为消失的历史。而近代以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个人的立场讨论国家的起源,为国家的合理性提供辩护。他们认为,国家存在的理由在于人的本性之中,人的本性不变,国家的存在也就不会改变。而代表性的理论之一就是契约论思想,这种思想将国家解释为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性设置。而罗尔斯的国家理论则是这个思想传统中的一支,通过对罗尔斯的国家理论以及“世界主义”对罗尔斯国家理论的批评的研究,进而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类似于国家的全球政府并非不可能。

一 罗尔斯国内正义理论中的个人主义视角

罗尔斯在讨论国内正义的原则时,把国家设想为一个封闭的自由主义社会。虽然这样一个社会与其他社会之间的交往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个社会自身内在制度的运行是完全自主而不受干扰的。对于指导这个社会内在制度之原理的讨论,也是从理性个人的观点进行的。这种观点并不是一种彻底的利己主义观点,而是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观点。也就是说,虽然每个理性的个人都是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有个限制性条件,即,承认其他人也是这样的理性行为者,也就是承认一种普遍的不偏不倚的观点。按照理想化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设置,罗尔斯从理性个人的道德视角选择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这种观点是西方社会近代经典契约论思想的发展。这种思想把国家解释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性保障。国家只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才出现,如果人类的存在状态并不是充满冲突而是自我充足的,那么,国家也就不再是必要的了。这就是罗尔斯解释国内正义时的个人主义视角,即如果国家制度的设置不能满足理性个人的要求,制度的安排就是不正义的,因为理性个人的要求就是国家制度安排的最终价值来源。但是,考虑到现实世界的差异性,罗尔斯认为,个人主义的视角不适合于讨论国际正义,而是提出了所谓的“人民(people)的视角”。

二 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的人民视角

罗尔斯在晚年讨论国际正义的问题时,也使用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设置,但是在这种状态中进行例行选择的主体不再是理性的个人,而是被罗尔斯称为“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自由社会(liberal society)和体面社会(decent society)①[1]4。罗尔斯认为,由自由社会选择出来的“万民法”是为体面社会所认可的,体面社会虽然并不像自由社会那样实现了普遍的平等自由,以及诸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但是,由于体面社会自身的社会制度能够保障其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②,并且,在国际交往中,体面社会也是主张和平与合作的,因此,这些社会也是为自由社会所容忍的。在国际正义的理论中,进行理性选择的就是良序社会的人民,而不是理性的个人。

这就是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和“国际正义理论”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因为,在国内正义环境中,从平等自由的个人的角度出发,国内的政治秩序也就是一个由这些理性的个人所认可的正义原则所约束的社会制度。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这个制度就是满足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1]52-160的社会制度。但是,在国际正义的环境中,罗尔斯讨论国际正义秩序的出发点不再是个人、而是人民(people)。他也在《万民法》中提出了八条国际正义原则[2]37,认为,这些原则是能够理性地为自由社会和体面社会所认同。罗尔斯坚持这种区别的理由有:首先,在国内环境中,国内政治秩序是一个建立在个人之间的合作体系;但是,国际秩序并不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的合作体系,与国内政治秩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拥有一个国内政府,它保障各种制度的运行和政策的实施;而在国际合作体系中,并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保障实体),在国际社会中交往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其次,国内政治秩序是一个具有强制性的保障体系,而国际环境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就只能落实到国内政治制度上;在国际社会中,一个没有国籍的人只能享受一些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的权利,而不能享受一个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最后,如果在国际秩序的制定中采取个人主义的视角,那么,就需要一个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政府来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而这样一个全球政府是既不现实、也不合理的。因此,罗尔斯认为国际正义秩序的建立只能从国家的角度来进行构建。但既然罗尔斯认为,国际社会的主要交往主体是国家,那么为什么考量国际正义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人民?这就是西方学者所持的“人权高于主权”的立场,即,国家的主权固然重要,但国家的合法性是受“人民”约束的。

三 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差别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国家和人民进行了明确的区别[2]23-30。现代社会的国家概念是与主权的概念紧密联系的,代表着国家的政府是从合理的(rational)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它只考虑本国的利益。但是,罗尔斯的人民的概念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同于国家的主要特点是:在国内正义中,进行理性选择的个人是道德的理性个人,在国际交往的环境中进行活动的主体——人民——也具有道德内涵(普遍的不偏不倚的观点)。罗尔斯对于人民的讨论是要在保证其道德内涵的同时,也要把人类社会的区域性存在这个普遍事实纳入进去。但这种区域性存在并不能保证其自身的合法性,它必须和普遍的不偏不倚的观点相一致。这也就是罗尔斯为什么在《万民法》中对国家和人民进行区别时,对于rational和reasonable进行明确区分的原因:前者是一种政治现实主义采取的态度,认为政治就是“权”和“术”,后者则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并不在于“成者为王败者为寇”,而在于“人民”的意志。因此,也有人认为,罗尔斯的“人民”概念和卢梭的“公意”(the general will)相近。这两个概念都是很抽象的概念,而这种概念上的抽象在罗尔斯那里就体现为理性人的合理选择,及其所具有的合理的善观念,即在理性选择时要互相承认,承认他人的合理选择和合理的善好取向。

近代以来,民族国家(nation)的主权(sovereignity)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可以代表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缔结和约等,近代以来的国际社会就变成各个民族国家互相展示国家实力的舞台。国际法自身也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国际法实际上大多数都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的,一个并未签订某项国际法协议的国家就完全可以不去理会这些国际法或国际协议。近代以来的这种对于国家主权的极端理解,在现代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在这种国际法的环境内,主权国家内的种族隔离、种族灭绝、种族歧视等都是合法的。但是二战以来的学者们开始对近代国家主权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解释,国家的主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国家的主权是受一些基本的人权③约束的。如果一个国家并不能够保证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比如,平等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其政治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暴力和武力压制并不能产生政治合法性。二战后联合国的设立与这种思想潮流一致,但是,这种思想实际上还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国家主权在当今国际社会中还是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罗尔斯在构想国际正义时,也是通过人民的概念来约束国家的概念,国家及其政府的合法性根源在于人民。

四 国家这个政治体的重要性

然而,对于国家重要性的这种工具性的解释,许多学者就提出了质疑:国家在道德考量中是否仅仅具有工具性的衍生价值?还是国家自身就是道德上重要的?虽然有些学者(如David Miller[3])从国家身份对个人道德人格的构成的重要性角度认为,国家自身就具有道德重要性。但是,这种解释也是把国家看做是附属于个人道德人格的,即,由于国家在个人对自身的认同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所以,国家就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但是,国家所具有的这种重要性还是来自于个人的自我认同,因而,也就并不具有目的性的道德重要性。④因为,如果个人的自我认同发生了变化,不再将国家身份看做是重要的,那么,国家身份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没有了。

对于国家道德地位的讨论,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国家身份是偶然性的,一个人出生在那个国家完全是随机的⑤,因此,公民的国家身份就不具有道德重要性。也就是说,一个美国公民和一个卢旺达公民不具有道德上的差别,因此,在正义的国际环境中,不能对二者进行区别对待。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公民身份对这个人是重要的,一个人的国籍身份构成了这个人的基本的善观念,否认一个人的国籍身份就是对这个人追求善的基本能力的剥夺,因此,就不能忽视一个人的国籍身份。罗尔斯承认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国家也是受人民这样一个规范性的概念⑥约束的。他认为国家是保障社会中个人生活最有效的制度设置,并且这种制度设置自身就是充足的。如果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的话,这样的社会制度设置对于国内公民生活也是足够充分有效的。罗尔斯对于国际正义秩序的设想是建立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之上的,当然,这样的国家必须是自由主义的国家或体面的等级社会国家。罗尔斯强调国家重要性有两点:1.国家是一个最有效的社会合作体系,只要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合理、公民的社会文化素质良好,一个国家就能够实现内部的繁荣,国家的政府也就是保障这样一个合作体系的必要设置,而在国际层面上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合作关系,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保障这样一个合作体系的全球政府,这样一个政府也是不值得向往的,因为权力的高度集中必然导致独裁和暴政⑦;2.虽然罗尔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受到“人民”和基本人权的约束,但是罗尔斯也承认国家的自主性,国家要对国内社会及其公民负责,这也是为什么罗尔斯认为在国际环境中除了援助政治秩序混乱的国家的义务以外,并不存在国际范围内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原因。但是,罗尔斯在强调国家的自主性的同时,忽视了国际秩序对于国内政治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强国对于极端贫穷国家国内政治的影响。

上述第一种观点就是“世界主义”(Cosmopolitianism)者所持有的观点。⑧这种观点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出发,进而认为国家身份在道德评价中不具有重要性,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的道德重要性。如果这种观点是建立在一个纯粹理论的基础上,那么,这种主张并不存在任何自我矛盾的地方。但是,如果考虑到人类的本性,那么,这种主张如果具有现实操作性,它就必须补充一些条件。首先,人性自身中就有自私和恶的倾向,而世界主义者不能忽视这种人性的特征,如果世界主义者的主张得以实现,那么,就必然面临着如何清除或控制这些人性中这些恶的问题。而国家的建立就是一个能有效地控制人性中这种恶的倾向的机制。如果世界主义的观点得以实现,那么,就必然要求一个全球政府,它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世界范围内的所有人,否则无政府主义的世界主义主张就只是一个幻想。也有一些不太极端的世界主义者会承认国家边界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认为国家要受到对个人的道德关怀的限制,在这一点上,不太极端的温和的世界主义者与罗尔斯走到了一起。因为,罗尔斯也不承认一个极端的国家主权的概念,而是认为国家政府的合法性是受到基本人权约束的。其次,世界主义者会使用“道德上任意的”这个概念来反对国籍差别所带来的区别对待。这个观点直观上看来具有很大的说服力,每个人不应该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一个人出生在美国还是卢旺达这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此,美国公民和卢旺达公民之间的巨大差别至少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我们并不否认这个观点的前提(我们不能为道德上任意的因素负责任),且我们也承认道德上任意的因素的普遍存在。比如:一个人的社会出身背景、智力、性格等都是道德上任意的。道德上任意的因素是我们人类的一个现实处境,但是我们对待这些偶然性因素的方式却并不是一刀切地抹杀这些差别,而是在承认这些偶然性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公共制度和政策弥补这些偶然因素造成的差别,而国家这样一个制度设置是修正和弥补这些偶然性因素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在缺乏一个全球政府的环境下,修正和弥补这些偶然性因素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的政府机构。因此,美国公民和卢旺达公民之间的生活境况的巨大差别不能要求美国政府要同等对待卢旺达的公民,而是要改进卢旺达国内政府,进而改善国内公民的生活状态。

但是,也有人认为,国际范围内的改善个人生存状态这个任务可以落实到国际组织或跨国机构身上去。涛慕思·博格甚至设想在国际层面上征收税收,再使用这些税收来弥补全球层面上的社会经济的不平等[4]。但是,如果不存在一个全球范围上的相互制衡而又高效的权力组织,这种设想只能是空想。因为在国内情景中,我们不能指望每个人对于社会制度的遵守仅仅依靠社会责任感或道德感,因此,我们需要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一套强力机构(比如警察、法院等)来保障整个社会的顺利运作。这种对于强力机构的要求不会在国际层面上减弱,相反,这种要求会增强。因为,在国际交往中的主要主体——国家、跨国公司等——作为一个组织和机构,它们的出发点可能只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再强的道德责任感往往都会消失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机构之中。因此,在缺乏国际强力机构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比如涛慕思·博格)所面临的阻力也就更大。在任何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永远不要指望执行主体的道德约束力能够保障公平正义地实施各种公共政策。

此外,除了罗尔斯式的对于国家道德身份之制度重要性的考虑,国家的道德重要性还体现在它构成了一个人的基本善观念。虽然,不能绝对地说所有人都生活在各自国家之中,因为还有无政府主义者并不承认自己是任何国家的国民。但是,国家身份也确实构成了人们对于好生活的理解。世界主义的观点认为道德考虑的主体是个人,但是,这种对于个人的极端强调始终是空洞的概念。“个人”是什么?什么是对于个人进行道德考虑时必须加以重视的东西?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和道德人格的概念相联系,但是,道德人格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必须具有实在的内容,而这个实在的内容就是与每一个人对于善的生活的理解相联系的。因而,这个实在的内容必定是相互区别而又多种多样的。而国籍身份在个人对于善的生活的理解中所占据的地位也就是有差别的,但是,这种差别并不能否认国籍身份在形成道德人格时的重要地位。因此,虽然世界主义者认为个人是道德考虑的终极单位,但是对于个人的理解却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国家身份则是这丰富内容中重要的一份子。

因此,对于国家的重要性而言,从制度层面上讲,就可以从其在国内的重要性和国际的重要性两个方面来谈;而从个人生活的层面上讲,它也构成了一个人对于幸福生活理解。就国内的情形而言,国家构成了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社会整体,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在于国内人民的理性认可,由此而产生的国家就具有代表国内人民进行管理的权威,通过制定法律和各种机构对个人的非理性行为进行约束和管制。就国际情形而言,国家是代表某国人民维护本国人民利益的主体。每个人的本性自身就有恶的倾向,由这些个人组成的国家或政府也保存了这种恶的倾向,因此,在国际交往中不能指望其他国家的道德责任感,而必须指望各个国家对自身和自己公民进行保护。

五 全球意义上的国家——全球政府

在国内社会生活中,国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国家自身合法性的获得却不是与国家自身的产生同步的。就人类历史而言,国家的产生伴随着暴力、屠杀和恐吓威慑等,因此,国家的产生方式并非自身就是合法的。然而,国家在人类社会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性设置。20世纪下半叶,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全球范围内的饥荒、贫富差距等问题都日益加剧,经济发展自身并没有带来人类生活处境的普遍改善。因此,一些学者有感于这种社会现状,开始对国际正义问题进行哲学上的讨论,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但是,这些争论主要囿于两种观点:第一,坚持国家本位的国际关系理论,认为国家对本国公民负责,他国政府除了慈善的人道主义援助责任之外,并没有其他的责任;第二,世界主义者坚持一种世界范围内的平等主义原则。前者认为国际关系的行为主体首先是国家,国家的边界是无法跨越的;因此,无法在国际范围内施行一种再分配的正义政策。后者则坚持一种全球范围内的再分配。是否能将这二者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否可以避免二者各自的缺陷?

在建立全球政府的观点上,二者都持有一种犹豫不决的态度。这种犹豫的原因在康德的思想中得到了表达(这也是罗尔斯所坚持的立场):一个由强权建立起来的全球政府不是导致独裁专制,就是陷入内战的纷争⑨[5]317-351。现实政治文化的巨大差异、民族矛盾冲突、国家之间的巨大财富差距都是拒斥这样一个全球政府的理由。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中讨论全球政府似乎也是天方夜谭,但是,也有以下几个理由支持全球政府这种政治设想。

首先,历史上出现的帝国都是通过武力征服而建立的,这种武力征服的结构就使武力难以维持其统一,这种武力统一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某个人或某个族群的占有欲、权力欲,因此,这种武力政府也不可能维持太久。但是,可以设想一个全球政府,它的建立不是依赖于武力征服,而是出于族群或国家之间的互利考虑。这个政府是为有效地面对一些全球性问题而出现的,因为解决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国家和跨国组织所能胜任的;那么,全球政府的成立也就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然,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只是全球政府成立的一个契机。有人就认为目前的全球性问题(气候、环境、第三世界国家的贫穷、埃博拉病毒等问题)还不足以使得成立全球政府成为必要;但是,完全有可能在可预见的将来,人类会在面临行星撞地球、外星人入侵等,也许那时全球政府的设立就会成为必要。目前,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已经为建立全球政府提供了现实的必要性,只是这种必要性暂时还不够强大。面对全球性问题,各国政府的国际交流也是这种必要性的一个现实体现,只是这个必要性还没有足够急迫,以至于要成立一个全球政府。人类的有限性使人类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建立一个天国式的共同体,因此,人类总是在面临各种具体问题时做出各种具体选择。而在面临单个国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人们也许就会选择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全球政府。

其次,在人类的思想中已经出现世界公民这种世界主义的思想。二战后国际社会对于基本人权的关注和强调也是对这种地球公民身份的进一步强调。虽然在上文讨论了国家对于个人的重要性,但是,这种重要性只是经验地对个人的存在具有道德的重要性。完全可以设想,当全球政府成立之后,经过几代人的转换,全球政府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就会取代单个国家对个人的重要性。而国家身份对个人的自我认同也将不再重要。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对于前朝遗民所带来的人格转换就能够说明这一点:虽然前朝的政治文化已经成为这些遗民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随着时代的迁移、时间的流逝,前朝文化的影响也会在时光的流逝中淡化、消失,新的政治社会文化又会确立其新的社会环境,为个人的自我认同提供新的因素。

再次,“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论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坚持国家本位的全球正义理论都不能解决现实中的全球不正义问题。前者依赖于一个没有政治强力保证的跨国组织,而后者依赖于国内政府的政治清明和政治文化的改善,而这两个设想都是一厢情愿式的想法。政治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相关行为主体的意愿或道德意识,而是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强制力量加以约束。而要正真解决全球正义的问题,就必须建立一个全球政府,这样一个全球政府能够对全球的社会政治事务负责。而至于这样一个全球政府是否会产生专制集权和政治纷争,这个问题并不与全球政府的设立自身相矛盾,而这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在未来的实践中,人类完全有可能设计出一个适应于全球政府的政治制度,它既有效却又不专断独裁。

最后,全球政府不一定要消除各个民族、各种政治文化之间的差异,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罗尔斯的思想。构建一个公共的全球政治制度结构,这是为所有地球公民都共同认可和分享的。而这个政治系统就要宽容各种各样的与公共政治制度相容的群体性和个体性的差异,因此,各种民族和文化之间的差异就不能构成世界政府的障碍。虽然,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文化与文化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人性,而这个人性也可以作为建立全球政府的基础。全球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世界上各族人民和各个个人提供最小的制度性保障,而在这个保障下,为各族人民和个人自身的生活留下足够的自主空间。这个保障不是无所不包的父权主义管理,而只是提供一个最低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民族共同体或个人都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计自己的生活计划,同时又承认其他民族共同体和个人合理选择自己的生活计划。

结语

在现今的人类生活中,国家或政府具有重要的作用。也许,国家自身也并不是价值的来源,而且对国家主权、国家制度的设置和政策的运行还存在着一个约束性的条件:个人的基本权利与理性个人的集合——人民。虽然可以按照世界主义的视角来解释国家,但是,国家也不能在世界主义的考虑中消失,因为理想的无政府状态对于现实的人类生活往往是灾难性的。也许,国家的出现并非仅仅是社会合作的结果,它的出现也许伴随着暴力、杀戮和恐怖威慑,但是,今天对于国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这些之上。人具有理性的能力,但同时人也是有缺陷的,这就注定对理性的运用有可能就是邪恶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从个人主义的观点理解国家的出现是一种合理的解释,即,国家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必要设置,这种设置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但是国家不会取代个人,也不会越俎代庖地为个人的生活做出安排。但是,国家的界限是否就应该确定不变?面对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各种极端的不正义的问题时,是否也应该对国家的界限以及权限进行反思?而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世界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视角都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成立全球性的世界政府,这样一个政府对全球公民负责,当然这样一个政治设想似乎有些虚妄,但是,要解决现今国际社会的不平等和不正义,这并非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玄想。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类的政治现实也不是无法改变的,当人类社会面对的全球性问题越来越突出时,这样一个世界政府的设想也就会具有更多的现实意义,这个“全球政府”也就具有更多的现实性,而非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

注释:

①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把国际社会中可能存在的社会分为五类:自由社会、体面社会(体面的等级社会)、负担着不利状况的社会、仁慈的专制社会和法外社会。对于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的国际正义理论,当代学术界的争论十分激烈,但就罗尔斯使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设置来设想国际正义,最为激烈的批评就是自由社会和体面社会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如何可能一致?这也是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没有清楚解释的地方。但是罗尔斯只是给出了一个为自由社会和体面社会所认可的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这两类社会都必然会遵守这些“万民法”,这些“万民法”也仅仅只是给国际社会的运行框架给出一个基本的约束性条件。

② 虽然有很多人对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概念提出批评,认为这样一个人权的概念太狭窄,但罗尔斯提出“基本人权”是为了给出一个能够得到普遍接受、又能够保证每个人基本能力的权利概念。

③ 罗尔斯对于人权的解释受到许多的批评,一般都认罗尔斯对于基本人权的理解太过狭窄,因而允许诸多不正义的存在。

④ 这是和经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观点是相悖的,这也是一种极端的观点。

⑤ 当然,一个人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成为哪一个国家的公民。

⑥ 在此使用“规范性的概念”区别于“理想”这个概念,后者只是一个无法达到的目的,前者则对人的实践行为形成约束。借用孔子的概念“仁”来说明:虽然孔子并不认为此时此刻存在一个“仁”者,但是这个概念始终对人的实践行为进行约束而具有实践重要性。理解罗尔斯的“人民”这个约束性的概念也应该如此,不然就无法理解罗尔斯的国际正义为什么是“现实主义的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

⑦ 涛慕思·博格则认为可以设计一个国际层面上的、权力垂直分散的国际政府,参见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第6、7章。

⑧ 世界主义一般而言可以区分为四类:法律的世界主义、社会正义的世界主义、一元论的世界主义、伦理世界主义。参见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第16章。

⑨ 这种观点似乎也有历史上的证据:波斯帝国、马其顿帝国、罗马帝国、蒙古帝国最终的分崩离析就是证据。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Rawls J.The Law of Peoples with“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Miller D.The Ethical Significance of Nationaity[J].Ethics,1988(98):647-662.

[4]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5] Kant I.Practical Philosoph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责任编辑:许 洁〕

Global Government:A Political Construction to Solve the Global Problems:One Viewpoint Based on Rawl’s Theory

QIU Yanbin
(Th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Confronting with various extreme injustices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society,people will doubt about the boundary of the nation-state.The Nationalism as represented by Rawls fails to handle with more complicated global problems successfully,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smopolitianism also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werful global government,which,just like national governments,could be responsible for all human beings.The political institution of human beings is neither unchangeable nor eternal.As human beings ar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serious global problems,the notion of a global government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actical than theoretical.

nation;national justice;international justice;people;Cosmopolitianism

D031

A

1671-5365(2015)01-0080-08

2014-11-11

仇彦斌(1985-),男,甘肃陇南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康德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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