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研究

2015-03-19 02:50李奉栖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主体间性主体

李奉栖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重庆 401120)

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研究

李奉栖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法律翻译与普通翻译涉及的主体均为原作者、译者、读者和委托人,但是法律翻译的每一个主体均具有特殊性,且会影响到主体间性。论文对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展开了论述,指出其总体特征:译者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流和对话时,“自由少,限制多”。论文进而指出,法律翻译者比任何其他翻译者都需要与各个主体展开充分的互动,了解他们的意图和诉求,唯有这样,才能圆满地完成翻译任务。

关键词:法律翻译;主体;主体间性

收稿日期:2015-09-08

作者简介:李奉栖(1973- ),男,四川苍溪人,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句法学、翻译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识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6390(2015)06-0061-04

一、引言

翻译研究历经了三种范式:作者中心论范式、文本中心论范式、译者中心论范式[1] 5。这三种范式分别强调作者、文本和译者三个不同主体的主体性表现。经过这三种范式的发展,译者逐步从附庸的地位解放出来,占据了主体的位置,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过分强调译者的主体性势必给原作者、原作及译作读者造成麻烦,比如肆意歪曲原作者及原作的意思、不顾及读者对译作的理解和接受等。无论是作者中心论范式、文本中心论范式,还是译者中心论范式,都存在顾此失彼、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弊病,而要克服这种弊病,主体间性是一剂良药。近年来国内翻译研究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由主体性研究向主体间性研究转向。[1-9]

从哲学上讲,“主体间性”是指独立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参与(mutual engagement and participation)[10],是“两个或多个单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作用和统一性”[9]114。将主体间性运用于翻译研究,其优势在于:可以克服单一中心论的弊端,不过分强调某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翻译活动的群主体之间寻求对话与合作,能更好地揭示翻译活动的本质。目前,翻译主体间性的研究仅停留在总体论述的层次上,或局限在文学翻译领域,而对于一些特殊领域,如法律翻译,翻译主体间性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法律语言具有不同于普通语言的特点,比如立法语言具有明确性、灵活性等特点,庭审语言具有权威性、限制性等特点,司法语言具有主观性、强制性等特点[11]。因此,法律翻译也就具有不同于一般翻译的特殊之处。然而,对于法律翻译的理论探讨却远远滞后于其他翻译[12]16。在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研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国内任何公开发表的论文,仅有一些零星的论文论及法律翻译的主体及主体性问题。比如,宋雷[13]谈及如何认定法律翻译的主体,创造性地提出从“微观译学”和“宏观译学”的角度来确定法律翻译的主体。黄巍[14]41专门论述了法律译者的创造性,认为法律译者的被动地位正在发生变化,翻译过程中其主动性和自由度变大了,有时甚至与他人共同起草法律。姜瑜[15]和叶邵宁[16]则从更为微观的角度(法律术语的翻译、词汇空缺的处理等方面)论证法律译者主体性的具体体现。正如陈大亮[1]所言,主体性研究已经进入黄昏,主体间性研究粉墨登场。法律翻译的研究同样不能停留在主体性层面上,同样呼唤主体间性的登场。要研究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首先必须明确法律翻译的主体有哪些,其次需明确为什么还需要专门研究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问题,最后需要探讨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二、法律翻译的主体

由于主体间性关注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厘清法律翻译的主体有哪些,然后才能探讨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翻译的主体问题,国内学术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2-4]。从这些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似乎倾向于赞同这样一种结论,即译者是狭义的翻译主体,作者、译者与读者是广义的翻译主体[5]67。此外,刘卫东[6]、冯岩松[17]、侯敏[18]、王湘玲、蒋坚松[8]等人还将委托人(或赞助人)视为翻译主体。

关于法律翻译的主体,宋雷认为,在“微观法律译学”中,原文作者不仅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作用和地位也远远低于一般翻译理论中原作者之地位,因为法律语言有其特殊性,“法律文本匿名”是法律专业人士的一种普遍观点,他们认为法律起草人应“绝对处于隐秘状态”,这样方能体现法律文本的权威性[13]107。他还指出,在法律翻译中,译者不是“绝对主体”,而是“有限主体”,因为与其他类别的翻译主体相比,他所受到的制约可能要大得多。

要确定法律翻译的主体,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主体”的概念。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一对相对应的范畴,主体的存在总是以客体的存在为前提的。通常意义上的主体“指的是人,只有人才能充当主体,并且是‘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而客体则是人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6]]7。当主体是谁不好判断或者出现争议时,我们不妨先找出客体,然后再找出作用于客体的主体。就法律翻译而言,其客体不外乎包括法律原文文本、法律译文文本和法律翻译过程。我们借助刘卫东[6]关于普通翻译主体的分析方法,来确定法律翻译的主体:

第一,法律原文文本创作主体——原作者。虽然法律文本无作者署名,起草人处于“隐秘状态”,但并不等于说法律文本无作者。无论原作者是一个人,几个人,还是一个机构,法律文本始终是其创作的成果,其意志和思想总会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

第二,法律原文文本阐释和理解主体、译文文本构建主体——译者。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首先作用于原文文本这个客体,对其展开阐释和理解,然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原文信息用译入语表达出来,从而构建出译文文本这个客体。

第三,法律译文文本阐释和理解主体——读者。法律翻译的最终目的是将法律原文文本以目的语的形式呈现给读者,使其知晓其中的信息,或者遵守、履行其中发出的指令,所以读者是译文文本的阐释和理解主体。

第四,翻译过程作用主体——委托人。虽然从译者的角度来看,翻译过程是其有意识从事实践活动的过程,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翻译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客体,因为它会受到来自其他主体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有时是决定性的。委托人就是这样的主体。法律翻译的委托人会向译者提出具体的翻译要求,而这些要求会影响译者对翻译策略的选择,从而影响整个翻译过程。

三、研究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必要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法律翻译的主体与普通翻译的主体似乎并无二致,不外乎包括原作者、译者、读者和委托人四种,那么为什么还需要专门研究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呢?这是因为,与普通翻译相比,法律翻译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会作用于主体间性,从而使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具有不同于普通翻译的特征。唯有掌握了这些特征,才能从理论上对法律翻译展开全面的描述,也才能让主体间性对法律翻译实践起到真正的指导作用。笔者曾专门探讨过法律翻译的特殊性[19],为了说明研究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必要性,下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对法律翻译各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阐述。(从文本来源的角度看,法律翻译包括的范围较广,如立法文本的翻译、司法文书的翻译、法庭口译等[12]21,本文以下的讨论仅限于立法文本的翻译。)

原作者。法律文本的原作者除了具备匿名性、隐秘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地位上的特殊性。与普通翻译的原作者不同,立法文本的起草主体包括具备起草权的立法主体、该主体设立的专家小组或其委托的行政主体等[20]]139。也就是说,立法文本的作者可以是立法机关的人,也可以是立法机关委托的人,他们均代表了立法机关的意志和意图。法律文本原作者的特殊性还体现在,立法文本往往不是单个人的作品,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样有助于消除立法文本的歧义性和模糊性[21]113。

译者。法律译者的特殊性体现在:第一,必须具备外语和法学两门专业知识;第二,其服务对象同时包括立法机关和普通民众两大主体,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权机关的意志,另一方面充当政府机关和黎民百姓之间的“传声筒”,负责向目标语民众传递权威、准确的法律信息[19]61;第三,其翻译行为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19]61。

读者。法律译本的读者有两大群体,一为“在法律方面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如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研究者,需要借鉴他国法律文件的立法者,诉讼案件中的需要了解、援引源语法律文本的当事人”[19]61;二为法律译本的监督者,受立法机关委派,审读法律译本是否有违原文本精神,是否有违相关法律,这一点在为法律翻译立法的国家尤其明显。

委托人。法律翻译的委托人可能是立法机关,它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文本向目的语受众发布,或者需要了解源语法律文本的情况,以便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予以参考;也可能是某个研究者或研究机构,他(它)需要掌握他国的法律资料;还可能是某个诉讼当事人,在与目的语国发生纠纷时需要了解该国的法律,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了简化本文的讨论,以下我们在提到委托人时只指第一种情况,即立法机关。)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的每个主体都具有不同于普通翻译主体的特性,这些特性必然会影响到主体间性,从而对译者提出不同的要求,因而很有必要对这种主体间性进行专门研究。

四、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分析

翻译活动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群主体活动,是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和相互尊重,是主体与主体的平等对话与交往”[17]329,这就是翻译的主体间性。那么,法律翻译各个主体之间存在怎样的对话与交往关系呢?它们与普通翻译相比有哪些特殊性呢?下面我们从译者与原作者、译者与读者、译者与委托人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译者—原作者

学术界在论及普通意义上的译者—原作者关系时,一般认为,译者与原作者均是平等的主体,由于二者之间的交流是跨时空的,译者通过“视界融合”达成对原文本的阐释与理解[2],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原作者的相关背景,包括“生存年代、地理环境、人文特点、风俗习惯等因素”[18]92。因为只有这样,译者才能看到原作者创作时的“视界”,然后他才能将这个“视界”与自己阅读原作时产生的“视界”融合起来。这对于法律翻译而言却存在难度,因为原作者处于隐秘状态,译者无从获取足够的信息来了解原作者。由于法律翻译的特殊性,译者更多的是把眼光放在法律文本上,而较少顾及法律文本的作者,因为他的终极任务是要对法律文本进行“代码转换”,不折不扣地将文本的思想内容传递给目的语读者。因此,在法律翻译中,虽然译者和原作者是平等的主体,但是在交流过程中,原作者的主体性与普通翻译相比,显得不那么重要。

但是另一方面,无论法律文本的作者是谁,他们必须代表和反映立法机关的意志,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揣摩立法机关的意图,随时想到是否将立法机关的意图清楚明了、准确无误地传递了出来,因为稍有差池,就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译者必须充分尊重原作者的意图,绝不能变更、增删原作者的意思。如果说普通翻译的译者可以与原作者协商,甚至“讨价还价”,对原作做出某些改写的话,那么法律翻译的译者是没有通过“讨价还价”来改写原作的余地的。他与原作者之间是可以平等“协商”的,但这种协商不是要让原作者妥协,做出更改原文意思的让步,而是就文本的意义进行磋商,以确保译者准确无误地领悟文本的意义,也即原作者的意图。所以,与普通翻译相比,作者与原作者的交往缺少相对的“自由度”。

(二)译者—读者

普通翻译主体间性的研究者认为,译者为了使其翻译作品实现预期价值与功能,在选择源语文本和实际翻译阶段时会与预期读者展开交流和对话,“根据读者的‘期待视野’选择相应的翻译策略,以达到译者和读者的视界融合。”[22]79对法律翻译而言,译者从某种意义上替公权机关代言,因而在译文文本读者的眼中,译者是有权威性的,其体现在译文文本中的意志代表了公权机关的意志。这样,法律翻译中读者的“期待视野”就有别于普通翻译。读者期待法律译文文本准确无误地反映立法机关的意图,他可能会以译文文本作为自己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依据。换句话说,译文文本关乎读者自身的权益问题,这个特征是普通翻译读者所不具备的。因此,在法律翻译中,译者必须充分重视读者的主体性,必须与读者展开积极而有效的交流与对话,充分了解他们的期待和诉求。可以这么说,法律翻译者比任何其他译者都需要与读者展开互动和交流。

法律译文文本读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译本监督者,就更不同于普通翻译文本的读者。他们带着挑剔的眼光阅读、阐释和理解译文文本,并对译文文本做出“合法”或“违法”的判断,可以说对译者掌握着“生杀大权”。对于这一类读者,译者与他们的关系并非平等的对话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译者必须遵从读者的旨意,不能越雷池一步。在这里,主体间性所提倡的平等、互动、对话、交流不复存在,这就是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一个例外。

(三)译者—委托人

翻译委托人在翻译活动中看似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然而在主体间性视角下,委托人与译者、原作者和读者一样同为翻译主体,其作用绝不容小觑,他们会从翻译选材、翻译过程、翻译目的、翻译策略、意识形态、出版发行、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对译者加以干预[6]10。普通翻译的委托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对翻译产品提出不同的要求,译者需要在全译和变译之间做出选择;在变译时,译者还必须确定具体的变译策略:摘译、编译、译述、缩译、综述、述评、译评、改译、阐译、译写、参译和仿作[23]101。

相比之下,法律翻译委托人对译者的要求较为单一,即希望译者全面而准确地传递立法者的意志,体现立法者的权威。因此,译者必须采用全译的策略对法律文本进行翻译,不能采用摘译、编译、译述、缩译等方法进行变译,因为这样可能会损害原文的形式和意义。此外,与普通翻译不同,法律翻译委托人对译者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如果译者达不到这个要求,委托人就有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立法者的意志一旦被歪曲,一方面有损立法者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会对读者造成误导,引发法律纠纷。这样看来,法律翻译者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虽然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交流,但他却会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缺少普通翻译者所具有的自由度和灵活度,这是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又一个特别之处。

五、结语

从表面上看,法律翻译涉及的主体与普通翻译没有什么区别,均为原作者、译者、读者和委托人,但其每一个主体均具有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主体间性,从而使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具有不同于普通翻译的特征。分析表明,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总体特征是,译者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流和对话时,“自由少,限制多”。他必须准确阐释和理解原作者所代表的立法机关的意图,必须准确把握读者的期待和诉求,必须切实履行委托人的各种要求。译者的任何一个失误都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法律翻译者比任何其他译者都需要与各个主体展开充分互动,了解他们的意图和诉求,唯有这样,才能圆满完成翻译任务。对法律翻译主体间性的探讨一方面有利于了解法律翻译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的关系,从而揭示其本质特征;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译者的翻译实践,使之克服作者中心论、文本中心论、译者中心论所带来的狭隘性和片面性,正确处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大亮.翻译研究: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向[J].中国翻译,2005(2):3-9.

[2]许钧.翻译的主体间性与视界融合[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3(4):290-295.

[3]查明建,田雨.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化谈起[J].中国翻译,2003(1):19-24.

[4]陈大亮.谁是翻译主体[J].中国翻译,2004(2):3-7.

[5]胡牧.主体性、主体间性抑或总体性——对现阶段翻译主体性研究的思考[J].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006(6):66-72.

[6]刘卫东.交互主体性视域下翻译主体的探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4):6-10.

[7]尹富林.论概念整合模式下翻译的主体间性[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7(11):41-44.

[8]王湘玲,蒋坚松.论从翻译的主体性到主体间性[J].外语学刊,2008(6):106-108.

[9]常晖,黄振定.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J].外语学刊,2011(3):113-116.

[10]De Quincey, C. Intersubjectivity: Exploring Consciousness from the Second-person Perspective[M] // Hameroff, S. R., Kaszniak, A. W. & Chalmers D. (eds.) Toward a Science of Consciousness III: The Third Tucson Discussions and Debates (Complex Adaptive System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9: 407-416.

[11]Maley, Y. The Language of the Law[M] // Gibbons, J. (ed.) Language and the Law. New York: Longman Publishing, 1994: 11-50.

[12]熊德米.英汉现行法律语言对比与翻译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

[13]宋雷.从“翻译法律”到“法律翻译”——法律翻译主体“适格”论[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7(5):106-111.

[14]黄巍.议法律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J].中国翻译,2002(2):41-43.

[15]姜瑜.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J].法制与社会,2010(23):216-218.

[16]叶邵宁.论法律术语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85-88.

[17]冯岩松.由翻译的主体间性透视翻译的本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29-331.

[18]侯敏.翻译研究本体中的主体间性特征[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91-93.

[19]李奉栖.论法律翻译的特殊性[J].语文学刊(外语教育教学),2013(1):61-62.

[20]李建强,石东坡.法律起草刍议[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137-143.

[21]朱雪林.解读他者——立法文本翻译的研究进路[J].外语学刊,2012(3):113-116.

[22]梁淑梅,李媛媛.从翻译的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7-79.

[23]黄忠廉.变译理论研究类型考[J].外语学刊,2011(6):101-104.

[责任编辑亦筱]

猜你喜欢
主体间性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何谓“主体间性”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主体间性理论的高职教师合作文化构建研究
师生主体间性理解的合理性考辨
浅析课堂话语模式的模糊与缺失
中国儒学外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内地青春片场域:期待从对立走向对话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