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虐儿童救助中的社会组织实施策略
——以小希望之家为例

2015-03-20 15:59张智辉
文化学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救助儿童

张智辉

(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313)

我国受虐儿童救助中的社会组织实施策略
——以小希望之家为例

张智辉

(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313)

社会组织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也应该是社会福利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当前,虐童事件社会问题凸显,儿童保护社会组织在受虐儿童救助的过程中应主动作为,实现救助责任主体与救助服务的多元化。以小希望之家为例,简述当前我国有关儿童受虐救助及其社会组织情况,重点阐述其在保护受虐儿童救助时采取的措施:发现服务对象,确定个案等级;身体治疗与心理治疗同步进行;协助诉诸法律,维护儿童权益;积极募捐与举办公益活动。以期为相关社会组织提供有益思考。

受虐儿童救助;社会组织;小希望之家

一、引言

党和政府日益认识到社会组织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并用“社会组织”这一更科学的称谓代替了“民间组织”一词。[1]十八大强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组织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二、受虐儿童及其社会组织现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4年9月发布最新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对2008-2013年6年间媒体所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2008-2011年间有300例,2011-2013年有397例。[2]可见,家暴受虐儿童现象有上升趋势。报告进一步指出,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04%。在697例案件中,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有576人,占82.64%,其中1岁以下的新生儿占33.68%,16周岁的占30.59%,7~10周岁的13.67%,11周岁以上的占17.19%。可知,施暴者大部分是亲生父母,且受虐者年龄往往偏小。2014年仅9月22日、9月23日两天的新闻报道中,就有3例关于虐童时间的描述。另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2014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中“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和“12岁女孩被生母虐死案呼吁具有儿童视角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对虐童的批判、思考,以及今年南京养母虐童案和茂名母亲将8岁女儿捆绑树打死案,都暴露出我国儿童受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相关社会组织的缺位现象。

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与公民社会的兴起分不开。公民社会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长出来的纯粹私人领域;另一个是在纯粹私人领域的基础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3]怀特认为:“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4]由此可知,公民社会的主体就是公民社会组织,然而,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是一部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历史,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淹没,公共领域侵吞了私人领域。[5]在很多西方国家,“儿童保护”主要是指对被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提供服务,如英国救助儿童会对“儿童保护”的狭义定义为:防止儿童虐待或受到不良待遇而采取的行动和承担应有的责任。[6]在国外,社会组织是儿童福利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和儿童保护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儿童保护社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救助途径,然而,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不仅政府和市场严重失灵,且公民社会组织也明显缺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充满发展活力,但仍存在受虐儿童保护组织明显缺乏的问题。当前虐童问题凸显,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我国目前出现在公众眼球的受虐儿童保护社会组织有四家:1999年成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中国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民办非企业注册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的社会组织,重点关注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2006年成立的西安博爱儿童虐待防治中心,是我国目前首家惟一专为受虐待儿童提供免费诊断治疗及预防的社会组织,集医疗、教学、培训、科研为一体;2009年深圳鹏星成立的全国首家民间反家暴社工援助中心,以专业水平为受虐儿童提供支持服务;2013年成立的上海静安区小希望之家青少年关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希望之家)。小希望之家创始人陈岚目前是一名在中国儿童保护领域公认的卓越实践者。南京饿死女童李梦雪与李彤是她创办小希望之家的直接动因。如今小希望之家被中央电视台等各种电台报道上百次,已成为预防虐待儿童的标志性社会组织,是受虐儿童保护服务品质的保障。陈岚告知,小希望之家为受虐儿童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她谈到“我们直接干预每个个案,总结后向媒体及高层提供经验。同时把整个救助过程,即发现——身心治疗——法律援助共3歩全部走完。”

三、实施策略

基于目前的实践探索,小希望之家在受虐儿童救助中采取以下策略。

(一)发现服务对象,确定个案等级

一方面通过微博、微信、媒体、网站等渠道,发现受虐儿童事例,当发现新案例时,紧急调度各地志愿者。陈岚提及,小希望之家现有全国逾1 500名注册志愿者,分布在北京、上海、华南、华东、华中、华北、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在全国都开展救助工作,最远在新疆轮台),他们网上救援和现场救援同步进行。另一方面,小希望之家通常将收到的虐待个案分为三个等级:一是普通伤害,如辱骂、拍打、轻度体罚等,以与家庭沟通、协调为主,也做简单的心理疏通、调节,或设法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二是严重虐待,如长期体罚、饿饭、精神暴力严重,孩子状态萎靡,创伤明显,需要提出法律警告,并加大社工回访,与家庭深入沟通,帮助解决最有压力的问题,如果虐待情况得不到纠正,果断报警起诉;三是高危虐待,伤害者的暴力剧烈残忍,精神状态不稳定,长期一贯,且暴力伤害的原因系短期无法解决的死结,受害人完全无力逃跑或自卫,有生命危险,需要高度关注,进入红色警戒,紧急介入,隔离受虐儿童与不合格的照料者,并及时报警。

(二)身体治疗与心理治疗同步进行

小希望之家不是助医平台,但可以协助寻求助医。对需要立即救命的特殊情况可以先拨款救命。小希望之家与复旦儿科、深圳肖传国神源医院建立救助稳定平台与医用基金。小希望之家会根据受虐儿童的所在地努力联系当地医疗资源,同时发动志愿者募捐,积极协助受虐儿童入院治疗。此外,小希望之家在上海总部设立有专门的寄养点,护理组由专业儿科护士牵头,还配置基础儿科医用设施。如佛山亲生父亲当街剥掉幼子四片手指甲案,受虐儿童进入小希望之家的“安全庇护计划”,在专业照料下,身心健康显著恢复。陈岚介绍,他们还希望未来可以实行和推广一站式求助卡片,整合各种医疗救助资源的联系方式,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乡村一级的社区、卫生院等。同时,小希望之家会根据受虐儿童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即时的心理辅导、个案辅导或危机干预,抚慰他们所遭受的巨大心理的创伤。除此之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传统育儿意识根深蒂固,需要社工及时干预,帮助他们积累科学育儿知识,并进行心理辅导。

(三)协助诉诸法律,维护儿童权益

在完成受虐儿童基本救助后,开展法律援助。小希望之家成立至今已经提交司法建议书多份。促使多项儿童虐待杀害案的判决具有现代司法意义,凶手所获最高刑罚为无期(南京保安父亲打死女儿案)。此前常见司法判决通常是缓刑或7年以下。小希望之家已实施近百次受虐儿童救助——佛山被拔指甲案、汕头被虐宝宝、无锡琴琴等,包括对云南尧尧(典型被弃医的虐待伤害案)和北京小飞燕(虐待、强迫乞讨案)的救援。在儿童法制史上都可以作为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件进行分析,推动公民意识与司法公正程度的提升。儿童受虐后,往往无力发声,也无人为之呼求正义与权利。他们是沉默的羔羊,甚至被虐杀后,凶手也只被判缓刑。小希望之家是儿童权益的坚定捍卫者。陈岚指出,小希望之家认为茂名8岁女被母亲绑树上打死案定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误量刑畸轻,并已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并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法律建议书。自2013年,小希望之家每年举办一次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讨论这方面的热点问题。他们将意见整理成提案交给人大和政协代表,希冀他们采纳,并在两会期间提交讨论。陈岚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已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全力形成20个以上的代表,联名递交议案,推动儿童福利保障立法。

(四)积极募捐与举办公益活动

积极募捐与举办公益活动是小希望之家的常规策略。困境儿童之家项目通过志愿者募捐、认捐等方式,对困境家庭的儿童助养,改善生活,摆脱困境。陈岚介绍,小希望之家如今捐赠额上升到每个月20~28万,全部来自个人稳定的定期小额捐赠。小额固定捐赠者人数己过千,他们把定期向小希望之家捐款视为一种精神上的义务。陈岚谈到,“取得这样的信任,是因为我们近乎苦行的工作与服务,和公开透明的财务公示制度。”此外,还将计划在南方成立具有公募性质的小希望基金会。公益活动方面,主要是发起专项街头宣传活动,自行创作、拍摄儿童救助记录宣传片,预防和减少家暴事件,帮助受虐者走出困境,注重发挥源头预防的独特作用,同时组织创建儿童保护论坛,如召开全国第二次儿童保护论坛,发布小希望之家绿皮书,推动社会关注儿童权益,促进早日立法。

四、结语

我国受虐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作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日益受到人民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建设新常态下,加强受虐儿童问题治理力度,必须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推进的方式,提供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受虐儿童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提供顺畅路径,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能够适应受虐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专业化高效社会组织,使之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载体,并以此助力构建一个多元主体的受虐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对受虐儿童问题实现有效治理。①本文特别感谢小希望之家理事长陈岚热心提供的宝贵资料。

[1]陈洪涛.为什么要用“社会组织”[J].中国非营利评论,2008,(1).

[2]高四维.未成年人频遭家暴:最安全的港湾为何最危险[N].中国青年报,2014-09-24.

[3]李景鹏.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的若干问题[J].社会科学,2012,(2).

[4]冯元.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路径[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10).

[5]聂华林,王桂云.公民社会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构建: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家,2011,(9).

[6]尚晓援,张雅桦.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6.

【责任编辑:周 丹】

D669.5

A

1673-7725(2015)07-0228-04

2015-05-15

张智辉(1990-),男,广东惠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儿童保护与儿童社会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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