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的若干问题

2015-03-27 22:36武志孝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审理法庭知识产权

武志孝,陶 甄

(1.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湖北 孝感 432000)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的若干问题

武志孝1,陶 甄2

(1.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湖北 孝感 432000)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无论在我国司法保护史上还是在法院史上都是一件大事,是我国深化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以后,需要合理划分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从实际出发处理好三年过渡期内客观存在的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过渡期问题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成立。这无论在我国司法保护史上还是在法院史上都是一件大事,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现有资料分析,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独立设置的必要性问题研究较多,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有关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拟围绕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讨论知识产权法院运行问题的前提是要明确其性质和审级定位。我国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审理某类知识产权案件为主,知识产权法院属于根据需要而设立的专门法院。《决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定位于中级法院。

一、管辖案件类型问题

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不可能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立。因为这样会浪费司法资源,在功能和职责上与普通法院的重叠,从经济上和效率上来说是不可承受的。知识产权法院也不可能管辖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从类型上看各式各样,从数量上看非常繁多,由几个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绝非易事。这就意味着有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仍然必须由普通法院管辖。因此,需要合理划分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决定》指出,知识产权法院既可管辖一审案件,也可管辖上诉案件。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是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案件难度大的案件,或者是跨地域案件。而相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案件,一般都是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案件难度大的案件,因此可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如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案件仍然由普通法院审理。因为这些案件技术难度一般较低,基层法院完全能够进行审理。同时也能够使知识产权法院专注于技术要求高、解决难度大的案件。这样既能够缓解知识产权法院的压力,还能够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质量也得以提高。“其他案件,仍由现有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这样安排,既解决了主要矛盾,也对全国各地现存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业务不会造成冲击。”[1]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共同但分别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不审理刑事案件。在我国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曾经采用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体制,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3 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1996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的知识产权庭,被称为浦东模式。此后其他地方法院也进行了相应实践,分别被称为南山模式、福建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这些审判模式都是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自那时起,各地法院纷纷试点。目前来看,已有 6个高院、74 个中院和 80 个基层法院曾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2]还有些地方,则采取的是民事、行政“二合一”的模式。[3]

为什么《决定》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也可管辖、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第一,就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目的和宗旨来看,其首要目的并不是解决或惩罚犯罪问题。知识产权法院主要解决的是知识产权纠纷中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案件。这种案件管辖的选择性使得知识产权法院不可能管辖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第二,在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和行政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刑事案件只占很小一部分。但是如果将刑事案件也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又将涉及到司法权配置的诸多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既然面面俱到有难度,那就抓大放小,让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精尖问题,积累经验,为下一步改革做铺垫。这同时符合效率原则。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由于没有新的规定,应当按照原有规定处理。从我国刑法条文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不多,处罚相对不重,没有“死缓无”类型,一般由基层法院一审,普通中级法院二审即可。对于民刑分开审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民事部分可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二、过渡期内相关问题

1.应否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如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而大量的如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则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那么这个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将只能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上诉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仅从案件数量来讲就达不到一个高级法院设立的要求。同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也不会像普通高级法院一样审理一审案件。另外,假如要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也会遇到诸如建制、人员、资金、土地等问题。在精简、高效的原则下现阶段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显然是不合适的。再加上现阶段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仍需积累经验和试运行,这种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需慎重。再者,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无论设立在什么地方,都会增加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负担。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现阶段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的。但是,这并不排除未来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可能性。

2.知识产权案件与巡回法庭。我国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于2015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在性质上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虽然巡回法庭分流最高法院的部分案件,但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也就是说,在现阶段,巡回法庭作为最高法派出的常设机构,不可能受理所有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不在其受理之中。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用了“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一语,因此不排除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巡回法庭也可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可能性。之所以现阶段巡回法庭不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规则适用意义较大,其审理、办理程序也具有特殊性,或者根据目前巡回法庭的办案保障情况等因素暂时由本部审理或办理较为适宜;另一方面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院才刚刚成立,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来说也正处于经验积累期,应当有一个自我试验和运行的环境。因此在现阶段,如果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大到足够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也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但是关于知识产权法院与巡回法庭的关系问题则应当早做准备和研究,以适应未来形势的发展。

3.案件移送问题。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共同但分别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单纯是一个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疑。但问题是,有些知识产权案件是多类知识产权混合的案件,如专利与商标混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著作权混合等。这类案件怎么办?从表面上看,当事人既可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可向普通法院起诉,甚至向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同时起诉。因此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可能互相争抢管辖或者互相推诿管辖。这就必须协调解决好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案件移送方面的问题。以下问题是应当考虑的。一是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二是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依据和标准,三是移送的具体程序。

笔者认为,对混合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把握好其本质属性。如本质上属于专利等纠纷而附带商标纠纷或著作权纠纷,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如本质上属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则应由普通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都有义务进行受理前审查,以确定是否由自己受理。如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则应当移送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即包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普通法院原先的上级法院就是所在地区的中级法院。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普通法院的上级法院则应当是知识产权法院,而不应当再是普通法院所属地的普通中级法院。所以一旦普通法院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报请,并由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然后向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制度,打破了市县行政区划的界限,以后还要打破省区划界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所以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应当积极探索案件移送的经验和制度。

4.法官选任问题。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具有技术性特征,知识产权案件是非常专业化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多种多样,如专利权案件、技术秘密案件、植物新品种专有权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无一不是与技术相关。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既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足够的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知识。而在我国的法官选任培养体系中,要么法科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要么从其他专业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对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来说,这两类法官在知识结构上存在客观不足。前一类法官没有系统的、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后一类法官则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因此普通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与普通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对技术的要求较普通民事行政案件的要高一些。这就要求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必须区别于普通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化要求审判工作的专门化。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必须更加注重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议将此类法官选任的目标人群集中于两类,一是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二是符合法官任职标准的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

三、结 语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无论在我国司法保护史上还是在法院史上都是一件大事,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的客观需要。对于在知识产权法院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对策的选择与处理的结果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成败,还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果息息相关,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与使命[N].人民法院报,2014-09-03(05).

[2] 袁定波.设知识产权法院意在规范市场竞争[N].法制日报,2014-06-01(05).

[3] 王逸吟.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N].光明日报,2014-6-18(03).

(责任编辑:胡先砚)

Several Issues on The Operation of IP Court in China

Wu ZhiXao1, Tao Zhen2

(1.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XiNormalUniversity,LinFen,ShanXi041000,China;2.ThePeople’sProcuratorateofXiaoGan,XiaoGan,HuBeu432000,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u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 major historical event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court construction in China. There is a need to reasonably divide the jurisdiction into the ordinary court and the cou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ppropriately deal with the relevant issues during the 3 year transition period.

IP Courts; jurisdiction; problem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2015-09-05

武志孝(1974- ),男,山西长治人,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陶 甄(1979- ),男,湖北云梦人,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

D923.2

A

2095-4824(2015)05-0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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