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若干问题

2015-08-15 00:53张素丽
关键词:竞合请求权受害人

张素丽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分析

(一)责任竞合

从法律角度上,责任即由于未履行自身义务而遭受到的惩罚,具有强制性特征。竞合是基于合作竞争理论基础上产生而来,一旦责任出现竞合问题,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有关学者将“竞合理论”解答为“争相结合、争相聚类”,通过合理的竞合可以达到双赢效果。在民事责任角度中,竞合能够保护好权利以及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责任竞合是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种内涵,是无法并存的,在广义角度上,权利人可以向一个以及一个以上的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责任,这就涉及责任聚合的理论。在狭义角度上,责任竞合是从一个法律事实延伸而来的法律责任,其责任需要由同一部门确定,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也只能够承担其中的一类责任,与责任聚合存在根本的差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违约即当事人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合同义务履行约定的情况,逾期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受领延迟都属于违约的内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民事责任,对于此,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在英美国家,违约责任被纳入属于债的范畴。综合各个国家的规定,违约责任的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属于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存在必须存在合同,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很少会出现违约责任问题。第二,自由约定特征。为了鼓励市场发展,《合同法》强调资源的合理配置,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好约定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以及损失计算方式。第三,属于财产责任。从某种层面而言,违约责任属于一种财产责任,在法律范畴中,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实现相应的经济目的,违约责任仅仅涉及财产责任,其责任目的是为了矫正违约方的行为。第四,相对性特征。合同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因此也具有相对性特征。

2.侵权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侵权责任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在社会变革下,各类侵权事件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利益者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必须划定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的产生背景。侵权责任有着显著的惩罚性,如果某方影响了另外一方的合法利益,就需要采用各类形式弥补其在精神与物质上受到的影响。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

在学术界,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综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法律学界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即由于行为人实施某种违约与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而出现的违约与侵权责任,这一行为是适用于违约与侵权法律范畴的,该种索赔有着重叠性特征。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因与相关理论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因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强制性义务,以赠与合同为例,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被赠与人的瑕疵致使被赠与人出现损失,必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违背。第二,违约人的行为出现了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第三,相关侵权行为是违法根源,以保管合同为例,如果保管人违法使用寄存人的物品,致使物品损失或者丢失,也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第四,虽然某种行为只违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但是,法律是以受害人基本权益为出发点的,此时,当事人是可以提出诉讼的,这也是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因。第五,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会构成侵权责任人,行为人与被害人两者之间有合同关系,此类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

1.法条竞合理论

法条竞合属于刑法学上的概念,在法条竞合理念上,同一个事物是具有不同的要件的,这些要件之间可以为吸收关系、补充关系,也可以为特别关系与位阶关系,而每一个事件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个关系,后来,法条竞合理论延伸至民法学上。在民法学角度,不履行债务等侵权行为就是违法合同的一种形态,每一个事件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优先遵循特别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有法国还在沿用法条竞合理念,其他国家已经逐年将这一理论淘汰。

2.请求权相互影响理论

请求权相互影响理论强调,请求权是具有相互影响的,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应用由于侵权出现的请求权上的,其请求权有着相互的影响。该种理论强调克服两类不同请求权之间的矛盾,关于两个请求的内容,有如下的规定:第一,关于责任要件,如果债务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过失,此类限制是具有侵权性的,侵权行为的产生前提就是债务人要产生侵权行为;第二,相关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具有短期实效,与其他类型请求权相似;第三,在赔偿范围上,一旦存在伤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受害人是可以提出赔偿诉讼的;第四,在报销金额上,如果由于侵权行为出现债务,严禁抵销相关的金额,该种行为适宜应用在故意违约债务的报销工作中。

3.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

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对于法律学界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近年来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强调只有一个请求权,但存在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两个法律依据。

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的奠基者拉伦茨提出,如果债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其涉及的义务只有一个,请求权也只有一个,只能够一次起诉的,受害者可以将自身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自己只保留相关的知情权。为了完善这一理论,经盖奥蒂斯提出,在涉及同一事件的同一个当事人之中,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请求权都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其请求权内容需要从法律角度上进行完善,加强其地位。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模式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涉及的是不同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开始相互渗透,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各个国家都充分考虑到两个的竞合关系,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禁止竞合模式

禁止竞合模式的代表国家就是法国,禁止竞合模式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完善不同的概念,只有不涉及合同问题时,才会出现侵权责任,在违约过程中,只能根据具体的行为来追究责任,不能将其与侵权责任对等起来。法国最高法院提出,如果允许受害者提出诉讼,那么法律是没有必要进行区分的。

此外,《法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能够随意选择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下,很多违约行为可以纳入侵权行为的范畴。

为了消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法国试图从法律范畴中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未考虑到责任竞合的客观性,是很难从根本上消除竞合问题的,也很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允许竞合模式

允许竞合模式的代表国就是德国,德国民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受害人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产生违约问题和侵权问题,是可以存在两个请求权的,可以提出侵权诉讼或者合同诉讼,如果某项权利无法实现,受害人能够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另外的权利就会消灭,关于两种请求权,德国民法是许可其独立应用的。

允许竞合模式充分尊重了人的自主权利,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与利益诉求来做出选择,这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救济范围存在差异,受害人是可以自行选择的,但是无论选择何种模式,都无法得到百分之百的补偿。

3.限制性的诉讼模式

限制性诉讼模式的代表国家就是英国,英国法是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若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是可以提出诉讼的,也能够获取到相关的附属利益。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同样的违法行为既可以是侵权诉讼原因,也可以为合同诉讼原因。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受害人在提出诉讼之后,会得到一系列的便利。可以看出,为了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英国采用的途径是诉讼制度,与以上两种制度是不同的。除了这一问题之外,英国法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还有着如下的规定:第一,诉讼两者之间必须要存在合同关系;第二,如果由于当事人的非暴力因素和疏忽出现损失,一般不会产生侵权行为,只能够按照一般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三,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时,需要应用相对性原则,除了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只能够提出侵权诉讼,禁止提出合同诉讼;第四,如果被告既同时违反侵权法与合同法,且存在侵权问题,那么受害人就具有双重起诉权利。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在我国的适用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其他法律并未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在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之后,我国法院多采用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就是强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用,第二种则是由法院进行确定,综合而言,在处理该种问题时,主要采用禁止责任竞合模式,而该种模式是无法全面考虑到当事人的价值与利益的,并不科学。

在《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国法律界确定了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在社会中推广,全面应用了允许竞合模式,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在允许竞合模式中,当事人是可以选择自己的请求权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限制,就现阶段来看,各个地区的法院都存在处理僵化的问题,例如,对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确定,多数法院都会将其划入侵权案件的范畴,这必然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需要进行纠正。

虽然《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是竞合问题的进步,但是对于相关责任的处理,还存在一些争议。有关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只能选择一次机会,但是,如果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其他问题未得到解决,其请求权也会自然消亡,这必然会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模式。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比

在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问题时,究竟应该选择哪种权利呢,为了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明确两者的差异。

1.责任产生与承担形式的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下产生,侵权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并不会强调合同关系,在产生侵权责任前,双方并无合约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类解决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应用,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侵害状态来决定。

2.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免责条件的差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无免责事由、有违约行为,前者属于消极要件,后者为积极要件,违约责任是一种存在条件的相对事件,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民事责任是能够免除的。之所以规定其责任界限,主要针对《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的事件。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其处理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是不同的。在该种要件中,必须存在主观损害事实,如果不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人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在具体的违约内容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是不能免责的。

3.赔偿范围与行为责任的差异

如果出现违约责任,那么债务人是责任承担者,即使违约行为是由于其他人造成,债务人也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表现,当然,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应用也存在例外。

具体的赔偿范围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但是,相关的法律中对此有明确的法规,如果无法预见责任人侵权范围,可以不遵循最大损失原则。对于违约行为,主要依靠物证与书证进行举证,而举证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判定也需要很长的时间。

四、结语

总而言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两者之间既存在矛盾,也是对立统一的,但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目的是相同的,不同的案件,两者涉及的内容会存在差异,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把握好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从辩证思维角度来研究问题、分析问题,从矛盾为出发点设计处理制度,弥补现阶段《合同法》中的漏洞,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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