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专利申请一定不能予以保护吗?

2016-02-10 00:44谢志远
专利代理 2016年3期
关键词:智力活动计算机程序比特

谢志远

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专利申请一定不能予以保护吗?

谢志远★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了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同时也指出如果这种存储介质涉及物理特征的改进则不在此列。然而,如何理解物理特征的改进,实践中出现一些分歧。本文拟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阐述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些思路及方法。

记录介质 保护客体 计算机程序

一、现行审查标准和审查实践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因此,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对于采用诸如如下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一种记录介质,其特征在于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执行时能够……”,会被认为该权利要求并不涉及对记录介质的物理特性的改进,而只是限定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存储的具体内容,进而认为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问题与思考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物理特性的改进应当如何理解一直是困扰审查员的问题,也是用来判断请求保护的是记录介质上存储的程序内容还是涉及特定结构的记录介质的重要判断方面。下面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具体说明,该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记录媒体,由纸张、塑料、玻璃、木材、陶瓷、片材、液晶板、能作为颜色记录的媒体、或上述的组合构成,且能输出颜色实体用来表示计算机对象,其中,为排列色点,记录媒体的记录输出面被划分为控制区、存储区、安全区以及其它区域,而且这些区域能够随意排列。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目前的记录媒体记录信息的方法基本上是:将1比特的信息与记录媒体上的最小记录单位(也即一个点)相联系。随着近年来用于记录信息的激增,记录媒体的记录容量也快速被耗尽。该申请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利用颜色作为媒体,表示一个计算机对象的方法,用于表示数据或信息,以及将印刷在一个点上的颜色种类或差异与多个数据等相联系,将每点的信息量增加到1比特以上(例如,2比特、8比特、16比特等),从而解决记录(或存储)容量受限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当前记载的方案来看,并不能看出对记录媒体本身结构的改变,例如权利要求中并未描述其叠层构成及磁道构成,所采用的材料也是通常可见的材料,未描述对这些材料需作出何种改变,因此其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而上面包括的排列色点与一般的标签文字等内容无异,至于记录输出面被划分为控制区、存储区、安全区和其他区域,这只是按照人为规定根据需要而进行的任意划分,本身并不具备技术上的考虑,权利要求中也指出这些区域能够随意排列。至于利用颜色来表示多于1比特的更多内容,这种利用诸如红色、黄色、绿色和蓝色分别表示4个不同的比特也是人为规定。因此,当前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上仅仅涉及信息表述本身,而并未解决任何技术上的问题,采用的手段也是单纯的人为规定,进而也未能获得任何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

但是,上述观点割裂了权利要求中各个部分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没有从整体上分析权利要求的方案,也没有客观分析权利要求中各特征在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分析一项权利要求,需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拆分每个特征,要从整体上分析各个特征在整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客观判断整个方案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以上述权利要求为例,其请求保护一种记录媒体,由能够输出颜色来表示计算机对象的材料构成,上面排列色点,并且划分为各个功能区域。可见,上述记录媒体与所包括的特征(排列色点以及各个划分的功能区域)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媒体材料要能够输出颜色实体来表示对象;为了排列色点,记录媒体的记录输出面要划分为多个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个点所能存储的容量是由该点的状态来决定的,一个点所能表达的状态越多,则其能够存储的数据越多。而使用色点的目的即是能够用同样数目的点来表示更多的信息,从而增加了存储容量;即通过增加颜色这一维度,使得一个点所能够表达的含义得到了增加。如果没有颜色分量,那么一个点所能表达的信息只有1比特,而如果该点能够采用两种颜色,则其所能表达的信息就为2比特,因此,实现了在同样单位面积上能够记录更多的数据。可见当前权利要求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新的记录媒体,这种记录媒体相对于现有的记录媒体通过改变其存储单元的形式,即引入颜色标识手段来解决存储容量不足的问题。在该方案中色点的存在是作为增加记录媒体的存储容量的技术手段存在的,而不同于涂有一定颜色的记录媒体。例如,“一种记录媒体,上面涂有色点,所述色点组成猫的图案”,这样的方案实际上只是一种带有特定图案的记录媒体,此处的色点和图案在方案中并未能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而只是作为记录媒体的外观存在,这与在一张纸上画画没有本质区别,即其强调的是记录媒体上所记录的内容,色点在此方案中的作用即是描绘这个图案。反观权利要求1,该方案并不关心色点要表示的具体内容,因为其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在于表示何种对象本身,而是在于借助颜色来表示、记录和存储记录对象。借助权利要求1的方案,无论其记录什么数据,每空间点的信息量被增加到超过1比特以上,解决了现有技术的存储器或记录介质的存储容量不足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增加每空间点的记录容量的技术效果,使得同样面积的记录介质能够记录更多的内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符合计算机存储领域的自然规律,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而并非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小 结

当面对以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不能仅根据主题名称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并不必然不属于保护客体,还要看其具体限定的特征。(2)判断所述记录介质是否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将其主题与其特征部分简单割裂开来,而应从整体把握判断其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不能简单地将未涉及磁道等具体物理特征的内容一概认为未对记录介质的结构作出改变,而应客观看待特征内容在方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如果确定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并非是旨在保护所存储的内容本身,而是旨在解决诸如扩大存储容量、提高存储效率等技术问题,同时其所采用的手段也是符合存储技术领域的客观自然规律,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的要求,自然也并非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猜你喜欢
智力活动计算机程序比特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问题的研究
比特币还能投资吗
浅谈如何增强小学数学课堂的趣味性
浅议情商因素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运用
比特币分裂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三款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讨论
小学数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操作的重要性分析
小学数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操作的重要性分析
比特币一年涨135%重回5530元
对“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审查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