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看对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客体的判定

2016-02-10 00:44董方源
专利代理 2016年3期
关键词:尼尔森客体权利

董方源

从一个案例看对以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客体的判定

董方源★

随着20世纪60年代数字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的分离发展,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并日趋成熟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基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适格性的判定也始终困扰着专利审查行政部门和法院,各国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且也在不断演进,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计算机程序与人的抽象思维密切相关,导致发明方案的技术性容易受到质疑。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讨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的判定方法。

算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计算机程序 保护客体

该申请要保护一种尼尔森规格管理方法及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为方法类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为保护执行该方法的计算机系统的产品类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尼尔森规格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一、按照下表,确定最后收集的N个产

品数据的8个属性的二进制值

表中的A区、B区、C区、中心线是尼尔森规则的相应定义,N为正整数;

二、根据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8个属性的二进制值,确定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是否超出控制规格,具体如下:

(一)如果最后收集的一个产品数据的属性1的值为0,则不违反第一条尼尔森规则;

(二)如果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5的值不都为1,或者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6的值不都为1,则不违反第二条尼尔森规则;

(三)如果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7的值不都为1,或者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8的值不都为1,则不违反第三条尼尔森规则;

(四)如果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7的值不是0、1交错,并且者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8的值不是0、1交错,则不违反第四条尼尔森规则;

(五)如果最后收集的3个产品数据的属性1的值中有至少有两个为0、或者最后收集的3个产品数据的属性2的值中有至少有2个为0、或者最后收集的3个产品数据的属性1的值中有至少有1个为0并且最后收集的3个产品数据的属性2的值中有至少有1个为0,或者最后收集的3个产品数据的属性5的值不都是1并且最后收集的3个产品数据的属性6的值不都 是1,则不违反第五条尼尔森规则;

(六)如果最后收集的5个产品数据的属性4的值中有至少有两个为1,并且最后收集的5个产品数据的属性5的值不都是1、最后收集的5个产品数据的属性6的值不都是1,则不违反第六条尼尔森规则;

(七)如果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4的值不都是1,则不违反第七条尼尔森规则;

(八)如果最后收集的N个产品数据的属性4的值不都是0,则不违反第八条尼尔森规则。

权利要求3为:

3.一种尼尔森规格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产品数据属性转换模块、控制规格处理模块;

所述产品数据属性转换模块,用于……(笔者注:此处省略的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一部分);

所述控制规格处理模块,用于……(笔者注:此处省略的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二部分)。

二、权利要求解析

尽管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存在“管理”字样,但是该申请并不涉及商业模式的保护以及商业或者管理数据的处理。权利要求的方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测得的产品数据的处理,通过处理结果可以判断产生产品数据的系统是否存在系统性误差。因此在审查该申请之初,首先需要确定其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1和3的方案明显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涉及产品数据属性的转换,第二部分则是利用转换后的产品数据属性值进行是否满足尼尔森规则的判断。因此准确理解该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案的前提首先是正确认识尼尔森规则的性质,其次是产品数据属性转换在该发明中所起的作用。

三、关于尼尔森规则的性质

“尼尔森规则”是一种已知的可以在统计过程控制(SPC)中应用的确定测量的变量是否失控的数据处理规则。这类用于检测失控状况的规则最早由Walter A.Shewhart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和设定。尼尔森规则属这类规则中的一种,由Lloyd S Nelson在1984年提出。①[EB/OL] http://en.wikipedia.org/wiki/Nelson_rules.

在统计过程控制中,无论是该申请提到的尼尔森规则,或者其他文献中引用的其他规则,均被用于判断待分析的数据是否存在因非随机因素导致的异常。这些规则以数学规律为背景,但在具体细节上,例如规则成立与否的条件、是否满足某一规则时选取的数据点个数等则由规则制定者主观设定并假设为真,以此作为规则运行的基础。因此可认定尼尔森规则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根据该申请说明书公开内容,申请人自认的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并非是对尼尔森规则的修改,即在该申请中所指的尼尔森规则就是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知的尼尔森规则,权利要求1和3的方案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就是将转换后的属性值与各项尼尔森规则对照以判定其是否得到满足的过程。因此,权利要求这部分的内容仍落入智力活动规则的范畴,判断权利要求1和3是否是《专利法》保护客体的关键在于确定产品数据属性转换在该发明中所起的作用。

四、关于产品数据属性转换的作用

在该申请权利要求1和3的第一部分中,对产品数据属性的转换涉及数字的进制表示形式。数字的进制也就是进位制。人类社会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是十进制,在某些计量领域也习惯使用例如十二进制。对于任意一个数字,都可以使用不同进位制的数字来表示,并且这些不同进制的数字可以根据各进位制的规则相互转换。由此可见,不同进制数字之间依进制定义进行转换的方法是一种纯粹的数学算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Benson案是关于数字进制转换方法可专利性的典型案例,在软件专利审查标准演进的历史中具有代表性地位。③Gottschalk v.Benson,409 U.S.63(1972).在Benson案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引入了“重入移位寄存器”这样的具有技术特征的通用装置。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即使将数字计算机的应用引入到数字进制的转换过程中,也不能改变此类方法本质上属于抽象的数学公式的实质。

然而在该申请中,尽管产品数据的属性通过转换后被以8位的二进制数字表示,但是在转换开始之前,被转换的产品数据值并非是某种进制的数字表达形式,因而该申请中的产品数据属性的转换过程并非简单的数字进制的转换。

根据该申请说明书公开内容可知,直接使用尼尔森规则存在耗时长、对应用系统资源负载要求高、速度慢的缺点。这是因为直接使用尼尔森规则虽然在逻辑上直观,但需要计算机依照人类使用该规则进行判断的完整过程,对照各项规则,对所有待处理数据进行判断、统计和比较。为了克服上述缺点,在该申请的方案中并非直接对测量的产品数据适用各项尼尔森规则,而是增加了属性转换赋值的预处理,所述属性是参考已知的尼尔森规则中的A区、B区、C区和中心线定义的。

由于所述属性转换过程的存在,测得的产品数据值被表示为尼尔森规则相关的8位二进制数字。转换的结果导致当所述方法由计算机而非人类执行时,计算机在适用各项尼尔森规则判断时不必逐一处理产品数据值,而是能够通过对于数字计算机来说相对简单的二进制逻辑运算获取判断结果。也就是说,在使用计算机平台处理的前提下,通过所述的给产品数据的属性赋值过程,能够使计算机获得缩短计算时间的技术效果。即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既不是利用通用计算机将验证某种规则的运算过程的自动化,也不利用能够降低计算机运算量的某种新进规则本身,而是通过对待处理数据先施以符合计算机构成特性的转换来提升计算机的计算效率的方案。

五、权利要求方案是否属保护客体的判断

具体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从当前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来看,既没有限定该尼尔森规格管理方法必须使用计算机平台来运行,也没有体现出该申请说明书中所指出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针对当前的权利要求1,指出其不属于《专利法》的授权客体,并无不当。

然而结合该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该申请真正想要保护的尼尔森规格管理方法,实质是一种为在计算机上运行而设计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在计算机上直接对待处理的测量产品数据值适用尼尔森规则存在耗时长、对应用系统资源负载要求高、速度慢的缺点。这样的发明构思通过权利要求3较为明确地得以体现。

具体到权利要求3的尼尔森规格管理系统的方案中,该系统包括产品数据属性转换模块和控制规格处理模块,由此明确体现了结合计算机的运行特点使用尼尔森规则的产品质量控制系统的技术方案。因此可以判定权利要求3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

六、小 结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计算机程序为实现手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将会越来越多。在这类申请中,使用计算机或者网络等通用硬件平台不会必然导致其主题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在该案中,使用计算机执行数据处理规则判断本身所解决的是判定数据与非随机因素的关系,属于数学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改进计算机运行性能并无必然联系,计算机仅扮演通用计算工具的角色;而通过属性赋值过程(属性转换模块)将待处理属性用二进制表示以发挥计算机进行二进制逻辑运算的能力则属于技术手段,使技术方案整体上产生了克服直接计算耗时长、对应用系统资源负载要求高、速度慢的缺点的技术效果,因而使该方案整体上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一、技术方案描述

G06Q 10/0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目前,大量被归入商业方法类型的发明专利申请都以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为基本平台,并以计算机程序为实现手段。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讨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判定方法。

发明名称:尼尔森规格管理方法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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