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

2016-03-19 13:00魏新强
关键词:道德风险规制食品

魏新强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

魏新强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维系食品企业生存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面临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舆论监督不到位等现实困境,致使食品企业道德风险频发。因此,我们需要整合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力量,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等途径,严格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以期促成食品企业尚德守法的良好局面。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具体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蓬勃发展,食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日趋严重。这突出表现在部分食品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涉险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危及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在规制行为主体道德风险方面具有底线保障的价值。因此,治理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严格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

一、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基本理据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有效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维系食品企业生存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现实需要。

(一)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应然要求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确保食品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应然要求。法律的底线保障功能,使之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戒行为主体的道德风险。在预防和惩戒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方面,如果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力,这将一方面放任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将导致食品企业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例如,最近几年我国接连出现的“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以及“瘦肉精事件”等,无不说明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在这些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广大消费者因食品企业道德风险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部分消费者因此而失去了健康和生命。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积极化解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唯有如此,食品企业才能够真正树立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开展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切实提高食品的质量标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食品,从而实现有效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目标。

(二)维系食品企业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提升食品企业社会声誉,促进食品企业谋求生存与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能够促使食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把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进而实现提升自身社会声誉、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可以说,国家、政府和社会从法律层面上严格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促使食品企业承担道德责任,这实质上是对食品企业进行的长期投资。反之,部分食品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漠视法律法规和底线道德,忽视食品安全生产,放任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这些食品企业也终将面临市场法则的严惩。例如,由于法律规制不力等原因,2014年6月,东莞市爆发了备受社会关注的“臭脚米粉事件”。受此影响,东莞市米粉企业的销量暴降三成。因此,食品企业需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积极化解自身的道德风险,这样才能为自身赢得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选择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内蕴食品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注重食品安全、关爱消费者等伦理原则,这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可资利用的伦理资源。食品企业发展的实践业已证明,如果食品企业无视底线道德并通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牟利,那么,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就会处于紧张对立的状态之中,导致各种冲突、摩擦和极端事件发生。例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油脂生产企业,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在2002年至1012年近10年中累计销售3万吨地沟油,此消息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震惊,并激起了消费者的抗议和声讨活动,这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寻求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需要从法律层面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促使食品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质量合格的食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化解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

法律规制是化解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重要方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舆论监督不到位等现实困境,致使我国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实效性不够理想。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存在诸多不完善问题。一是内容不协调。立法机关在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时,缺乏国家系统规划,相关部门之间亦缺乏充分协商。这就难免出现食品安全法律内容的矛盾和冲突等问题。二是标准滞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部分配套的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及时修正,导致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时效性差、总体水平低、部分标准缺乏等问题。例如,我国现行的4900余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多制定于2000年以前”[1];其中,我国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仅40%左右等同于国际标准,其余均低于国际标准。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己达80%”[2],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三是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金额偏低,且处罚主要以货值金额为准,而不是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为准。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食品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这样的处罚力度尚不能对食品企业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基本保障。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健全问题。一是监管部门不统一。我国长期采用分段式的食品安全监管,即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食堂、食品安全综合事务的监管任务。因存在部分食品类别难以划分等原因,这一监管模式容易引发监管界限模糊、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空白等问题。故此,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食药监部门须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但是,至今约70%的市县,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任务仍由工商部门承担。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备。由于我国制度建设滞后,造成我国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食品召回制度还不够完备。这导致问题食品大量流入市场、部分食品企业肆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问题食品不能及时召回并得以有效处理等问题。三是监管过程不严格。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看,当前我国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消极被动,甚至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以权谋私等问题。

(三)食品安全舆论监督不到位

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理想状态是,食品企业在社会舆论监督下,从被动服从法律规范,到主动顺应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道德习惯,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切实加以履行。因此,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需要社会力量的舆论引导与监督。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社会各界的法治思维尚未形成。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力量自觉参与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意识不强,发挥舆论监督的能力有限,尚不能对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形成有效的制约。同时,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不完善,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力度有限,尚无法有效配合国家机关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此外,国家为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特制定和实施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然而,我国目前消费者平均接受教育的年限较短,加之食品安全普法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我国消费者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对有关法律知之甚少,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故此,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受到食品企业道德风险侵害时,不能有效运用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进一步加剧了食品企业道德风险。

三、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

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整合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力量,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等途径,协同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应通过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修正食品安全法律内容与配套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是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必要前提。

1.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立法机关应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以期为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首先,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当前,我国应进一步确立《食品安全法》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基本法地位,将其立法宗旨、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贯穿到所有食品安全法律之中,实现《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环节性、要素性食品安全法律的指导,确保“食品安全法与其他一般法律冲突时,食品安全法能优先适用”[3]。其次,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法律。立法机关应以《食品安全法》为指导,系统设计与制定门类齐全的、用以规制不同类别食品安全问题的专项法律,尽快形成我国食品安全专项法律体系。例如,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框架下,制定《肉类食品检查法》《禽类食品检查法》《蛋类食品检查法》《果蔬类食品检查法》等专项法律。再次,制定配套的法律规章和实施细则。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在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他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密切结合我国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现状,制定配套的法律规章和实施细则,提高食品安全法律在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实效性。

2.修正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及配套标准。我国应及时修正食品安全法律的内容及配套的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提供基本依据。首先,统一食品安全法律内容。不同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协商,统一食品安全法律的内容,清理和修正过时的法律条款,补充急需的法律条款,以消除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互相矛盾、冲突甚至空白等问题。其次,更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及时清理和废止要求较低、覆盖面狭窄、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或补充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机构推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尽快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再次,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的处罚力度。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正食品安全法律,提高违法食品企业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赔偿金额。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消费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更改为“价款十倍以上及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食品安全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违法食品企业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永久性市场退出机制等,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律的威慑力。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应通过设置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途径,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是有效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重要保障。

1.设置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通过深化监管体制改革,设置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有益于“降低风险管理中跨部门对接的时间成本”[4],提高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效率。首先,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我国应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权力部门;同时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职责,强化其在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其次,明确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明确自身职责,促使各部门之间形成责任清晰、互相配合、衔接顺畅的协作关系。其中,农业、质监、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进出口食品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任务;此外,卫生、商务、公安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风险评估、餐饮与酒类监管、食品犯罪侦查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向食药监部门集中,由其统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任务。设置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交叉的状况,消除多头执法的监管格局。

2.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制度化监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途径,强化对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首先,实施食品安全制度化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企业申请生产经营食品所必需的工艺、设备、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监管部门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合作协议,提交年度工作协调报告等方式,促进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5];同时,采取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适时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以“缓解企业与外部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6]。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还应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组建问题食品召回中心,依法统一召回问题食品,并采取封存销毁等措施及时处理问题食品。其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针对部分公务员的执法不严、执法腐败等问题,应实施行政问责制,依法严格追究其相应的失职渎职等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还可以实施竞争性执法,通过国家法律授权,使“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组织与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展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比赛”[7],借此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积极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针对因食品企业道德风险引发的纠纷要公正处理,并依法加大对相关食品企业及其责任人的处罚。

(三)强化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我国当前的食品企业多达40余万家,其中“小微企业和小作坊仍然占全行业的90%左右”[8]。因此,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尚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依次化解“相对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和相对无限的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9],促成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社会共治格局。

1.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作为参与社会活动的广大群体,媒体与公众在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方面发挥着国家机关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弥补国家机关规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漏洞。因此,开展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就有必要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首先,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过程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凭借其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息平台,通过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自觉抵制虚假食品广告、及时曝光问题食品等措施,形成强大的舆论评判力量,孕育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最终促成有利于抑制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社会舆论环境。其次,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机关可以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加强对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舆论监督。例如,国家机关可采用公示、听证会、有奖举报、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监督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将对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以至于食品企业慑于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重视食品质量安全。

2.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因此,食品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有必要积极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首先,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食品行业协会在保护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支持食品企业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食品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制定食品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公布食品企业的年度质量报告;协助国家机关制定、宣传和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监督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动食品企业公平竞争,打击食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食品行业信誉;推动食品企业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学习国外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并将其及时推介给国内食品企业。其次,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随着各类消费者协会的建立和维权能力的提高,消费者协会已成为参与食品企业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重要力量。今后,各类消费者协会应协助国家机关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定期向消费者宣传法律知识、提供食品质量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消费者协会还应协助消费者积极维权,引导消费者使用货币选票抵制存在道德风险的食品企业。

[1]张莉,曾国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析[J].河北法学,2012(7):142.

[2]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46.

[3]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103.

[4]宁立标.印度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政法论丛,2015(1):135.

[5]韩永红.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4(3):98.

[6]陈素云.内部控制质量、制度环境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J].农业经济问题,2016(2):89.

[7]戚建刚,刘菲.论竞争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制度[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13.

[8]史际春,蒋媛.论食品安全卡特尔——一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4(8):8.

[9]牛亮云.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一个理论框架[J].甘肃社会科学,2016(1):161.

责任编辑 孙 智 英文审校 孟俊一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hinese Food Enterprise's Moral Risk

WEI Xin-qiang

(School of Marxism,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454003, China)

Legal regulation of food enterprise’s moral risk is the realistic needs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basic rights, maintaining food enterprise’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Legal regulation of food enterprise’s moral risk is facing difficulties in China such as imperfect legal system, defective regulatory system and weak public opinion, etc. These factors lead to frequent moral risk of food enterprise. Therefore,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strength of our stat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for regulating food enterprise’s moral risk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 good situation that food enterprises advocate morals and obey laws through perfecting legal system, improving regulatory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public opinion i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food enterprises; moral risk; legal regulation; specific paths

2016-05-0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食品供应链道德风险的协同治理研究”(14YJCZH159)、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营企业道德责任研究”(SKB2013-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魏新强(1974-),男,汉族,河南洛阳人,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D922.291

A

1001-733X(2016)06-01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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