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2016-04-11 14:57杨新欣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信息

杨新欣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济南 250100)

“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杨新欣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济南250100)

随着“互联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等各领域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政府在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的同时,迎来了提升治理能力的新契机,也面临信息传播方式、社会运作关系等发生变革带来的严峻挑战。为了实现互联网思维、技术、资源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厘清诸多障碍因素,重点在树立互联网思维、应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包容性制度环境、培养复合型人才等方面寻求突破。

互联网+;政府治理;治理能力;合作治理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理念的是“易观国际集团”创始人于扬,他在2012年易观第五届移动博览会发言中提出:“移动互联网的本质,离不开‘互联网+’”。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1]“互联网+”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随后,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确立“互联网+”的国家发展战略,明确了11个重点领域的具体行动。至此,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带来的全方位变革势不可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借助“互联网+”时代的“东风”,做好“互联网+政府治理”的“大文章”,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这是重塑政府治理模式亟待破解的新课题。

一、“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精神

“互联网+”是指将互联网跟传统行业相互融合催生出新的产业模式。“互联网+”最初只是作为商业领域的初步设想,而目前已经在金融、商务、教育、医疗、交通、餐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创造了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并将逐步缔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生态。“互联网+”不仅仅是“+”互联网技术,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理念、互联网模式、互联网基因。[2]由马化腾和于扬等人创作的《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一书用最简洁的八个字概括了“互联网+”的特质,即“跨界融合,连接一切”,具体体现为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连接一切等六大特质。[3]而“互联网+”时代是一切原有社会结构中的个体与行为都因为互联网的影响和结合而产生新的改变和发展,形成传统社会与网络社会密切结合的共生性社会形态。本文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精神即互联网精神,是互联网与生俱来、任何外在因素都难以改变的特性,具体表现如下:

(一)平等

互联网的网状结构决定了它没有中心节点,所以它不是一个层级结构,它的内在精神是去中心化和平等化。基于这种特点,它加速了商业社会必须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流通,可以打通上下游供应链,为企业和用户搭建有效沟通的桥梁,有助于实现渠道扁平以及企业结构扁平化,加快信息反馈、沟通、决策和行动。

(二)开放

互联网的网状结构使它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具有广泛的开放性。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开放才能获得更多的连接,只有连接得越广泛和多元,才能产生越多的信息量、带来更大的价值。开放性是互联网生存的必须,也是追求价值的必然要求,它形成了一个新的广泛的社会化网络。这种开放体现在物理时空和思维空间的双重开放,通过不断拓展思维边界,加快推进人类文明进程。

(三)互动

“互联网+”时代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作为新模式和新业态,不同地域、行业、教育背景和生活经历的人可以围绕社会热点话题进行双向或多向的互动交流,并发现和创造新的价值,这正是互联网精神的精髓所在,也实现了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性。特别是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的重要技术手段,核心价值在于对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体现为数据体量巨大、数据类型繁多、价值密度低、处理速度快四个层次特点。大数据的功能已经从过去的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转化、发现价值、决策支持等方面,发展为现在一方面可以创造新需求,助力实现人工智能等新需求,另一方面又可以创造新价值,为用户提供传统模式无法提供的产品,例如助力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提供消费金融产品等。

(四)协作

互联网具有实时互动和异步传输的技术特征,彻底改变了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关系,使互联网用户同时兼具信息接收者和信息传播者的双重身份。每个人都是互联网中的一个神经元,可以实现在线进行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可以奉献自己的知识、技术等一切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和拓展,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技术等各领域的创新发展。

(五)分享

人本思维和分享精神是发展“互联网+”的原动力。虽然技术推动了“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但是关键却在于分享和应用,通过全面预测、分析公众所需的各类服务和信息,及时发现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加智能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当技术开放并为大多数人分享的时候,才能突破传统技术思维的限制,迸发出崭新的思维火花,进而推动新的领域和业态的发展,无论是政府和市场,还是社会和个人,都将获得更大程度上的共享和共赢。

二、“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面临的挑战以及存在的障碍

从公共行政的视角来说,政府治理能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既定的国家宪政体制内,通过制定和执行高效的公共政策,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形成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系列制度及其机制,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均衡、健康持续发展的能力,包括自身治理能力、经济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等的集合。伴随互联网业态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对社会舆论以及治理主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行为的影响,已经成为无法逆转的事实。电子商务、电子社会治理事务、新媒体网络舆情等一系列新的治理问题的出现,都对政府治理模式变革提出了迫切要求,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任重道远。

(一)“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带来了我国经济、社会以及科技等各领域的深刻变革,政府在利用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给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对转变自身职能、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有利契机,带来了严峻挑战。

1.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变革带来的挑战

从信息传递方式来看,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会内部以及个体之间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

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中心型社会结构,任何社会个体之间的信息无法实现直接连接,必须构建逐级传递信息的中心型社会结构,社会因此形成特殊的信息交换中心。政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占据主导地位,“你听我说”是鲜明特征,社会互动性不强。而互联网创造性的实现了跨越全社会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直接连接和信息传递方式,极大改变了传统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由此也带来了依托在信息传递行为上的商业行为、社会行为、管理行为等相应的改变。例如新媒体网络平台——“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的出现,实现了“人人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信息交互性非常强,改变了政府主导的传统媒体单向传递信息、交互性弱等特点,具有传统媒体不具备的传播优势。特别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络舆情治理、网络问政以及大数据资源安全等方面提出新的能力考验,加大了治理难度。

2.生产与消费方式发生变革带来的挑战

从整个社会产品与服务的交换机制来看,“互联网+”使社会资源、产品与服务的交换行为发生了深刻变革。建立在互联网新的信息交换机制的基础之上,整个社会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新的资源、产品与服务的交换机制。企业可以不必进入实体市场而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获取资源、销售产品与服务,各个环节形成了无缝隙对接,大大拓展了企业边界,重新界定了企业的内涵和外延。例如在金融等经济运行的核心领域,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业态,对融资成本、投资收益、资金的便捷等方面都具有颠覆性影响,推动着产业层级的革新,由此也开始倒逼着政府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打造适应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体制机制环境。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各种中间平台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更加便捷的消费需求,例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电子购物平台的出现。这种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对于政府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互联网+”也推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模式的变革,例如随着网上政务大厅的出现,如何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扁平化组织、提升公共服务软实力,为公众提供更加精准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成为当前政府必须突破的课题。

3.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运作关系发生变革带来的挑战

进入“互联网+”时代,个体之间不再依赖于信息交换中心就可以直接进行信息传播,由此形成了信息交换的非中心型结构,同时削弱了原有信息中心节点的信息优势。特别是共享经济、网络协同和众包众筹等所创造的新模式、新业态,将产生一些全新的组织类型以及个人与组织关系模式,改变和重塑传统社会结构,带来了社会结构和社会运作关系的深刻变革,社会治理问题更加复杂化。一方面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可以超越传统的信息交换平台而建立多元化的联系,重塑了企业与消费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要求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体系必须更加直接、精准、高效。另一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原有的垄断性、合理性等优势将被打破。一些企业拥有的垄断信息资源和垄断市场优势丧失殆尽,面临重新洗牌;而政府也将面临更多的信息公开与权力约束的要求,政府的执政行为和官员的个人行为都将面临线上和线下的巨大挑战。

(二)“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存在的障碍

“互联网+”以其平等、开放、互动、共享、合作等特质,极大地激发了社会个体的创造力和创新力,带动了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也为政府在合作治理、智慧决策、公共服务、危机应对等方面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成为政府转变职能、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创新的模式和路径,并取得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例如京沪粤的典型经验,三地基本形成了政府治理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框架,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互联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网络合作范围日趋广泛。“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深刻冲击着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能力,为实现互联网思维、技术、资源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当务之急需要厘清诸多障碍因素。笔者梳理认为,主要障碍因素有:

1.传统行政思维与互联网思维出现脱节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管制思维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从最初的经济管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管制型政府管理模式以行政或政治控制为主,具有命令、垄断、封闭、全能、专制、人治、低效等一系列特征,容易使企业、社会、公民等失去创造活力,也使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形成了较为根深蒂固的行政思维模式以及理念,重管制轻服务、重命令轻协商、重效率轻效能,严重滞后于“互联网+”对政府治理模式的新要求。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对于“互联网+”存在以下三种典型错误思维:一是“嫁接思维”,将“互联网+政府治理”简单的理解为将互联网技术嫁接到政府机构和运作过程之中,片面强调互联网技术的重要性,而忽视深层次的互联网思维的融合;二是“消极思维”,从“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出发,认为“互联网+”重塑政府结构和管理流程,会冲击甚至取代一些既得利益,继而产生消极抵触的心理;三是“鸵鸟思维”,认为自身行政能力与“互联网+”能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而产生“鸵鸟心态”,对于改革创新消极逃避。这些错误理念背离了互联网思维的本质要求,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成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深层次障碍。

2.“信息孤岛”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亟待破解

信息孤岛是指相互之间在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以及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信息孤岛是一个普遍的全球性问题,在企业内部各环节、企业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之间都存在这种现象。虽然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政府掌握着人口、交通、卫生、社保、税收、城市规划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大数据,但是由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来源彼此独立、信息平台相互排斥、信息处理难以关联互助,只能根据自身方便和自主判断选择性地公开和共享信息,所以形成了这种信息壁垒和信息堵塞的现象,也被形象的地称为“数据烟囱”。“信息孤岛”导致政务服务中出现一系列“奇葩证明”的问题,直接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严重制约大数据的活力。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互联网新技术广泛运用,要求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之间网络设施配套和应用程度要实现平衡共享,才能保障数据和信息的互联互通,而目前在政府层级部门中,重要的网络技术设施更多的集中于政府高层级的网络信息部门,而其它下属职能部门缺少与之有效对接的客户终端,导致政府各级、各部门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信息交流和共享,成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绊脚石”。

3.互联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生产力发展会推动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继而推动制度的改革创新与之相适应,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基于互联网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对原有的制度环境带来了深刻的冲击和挑战,相对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业态,互联网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首先,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进入“互联网+”时代,政府部门、消费者、网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社会组织(包括网络社团)、媒体、网民等都是治理主体。随着“互联网+”深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以上多元化治理主体的需求、目标、价值观念等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的趋势。而政府在治理机制上还不够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界定还不够清晰,没有把属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真正还给市场和社会,存在很多不合时宜的规制工具,制约着互联网创新。同时,由于各个治理主体还未形成共享共通的价值观念,导致政府与企业以及社会密切合作的机制尚未形成,难以真正的分担责任、明确义务、规范行为,无法通力合作而实现各自利益追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其次,互联网法治治理弱化。一方面“互联网+”传统产业产生了新的发展模式,突破了长期以来的制度规则,带来了行业监管、市场竞争、网络安全等新的失灵问题,例如互联网金融(P2P)、互联网交通(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监管面临传统行业监管制度的力不从心。虽然大数据产业迅猛发展,但对于数据权属、个人数据隐私、政府数据公开等,目前都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甚至还没有明确专门的监管部门,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防范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非法活动威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问题更加严峻,已经威胁到社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行业壁垒,缺乏包容有序的制度环境。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制度、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监督机制等还不够完善,体现出“监管”的“色彩浓厚”,而“治理”的法治建设不足。尤其是互联网专门立法存在巨大空白,目前仅有三部专门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虽然多如牛毛,但却威慑性不足,互联网法治制度建设明显滞后。4.复合型人才匮乏和培养机制不足成为瓶颈不同于传统的低技能劳动力需求,信息经济发展需要高端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这种复合型人才非常短缺,人才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对于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等创新领域人才的培养机制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其中大数据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人才培养机制不足、产业“造血”能力薄弱等问题突出,不但缺少高端人才,连从事基础性工作的人都不够,目前缺口已经超过100万人,制约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为政府的大数据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同时,政府部门适应“互联网+政府治理”的复合型人才更为匮乏。我国政府机关、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在培养复合型人才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有些政府行政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实践经验但是缺乏相应的电子政务技能;另一方面有些政府行政人员虽然掌握娴熟的互联网技能但是对政府机关的职能结构、运作机制知之甚少。[4]当前,互联网复合型人才匮乏和培养机制不足已经成为抑制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瓶颈问题。

三、“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进入“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强力冲击和发展机遇。做好“互联网+政府治理”的“大文章”,实现互联网思维、技术、资源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最佳路径:

(一)促进互联网思维与政府治理理念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思维即平等、开放、互动、共享等互联网与生俱来的特质,与有限、服务、开放、透明、参与、回应等政府治理理念正相契合。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必须理念和思维先行,前提是转变观念和态度。在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内部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人文环境,形成互联网思维习惯,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和公平正义,打造“互联网+政府治理”的思维模式。

1.树立服务政府的理念

即强调群众本位。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善于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资源来提高行政效率,为公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2.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

即强调规范站位。重塑政府自身边界,将治理权力和空间让渡给市场和社会,把政府办不好的事交给市场和社会,充分激活市场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为政府部门、消费者、网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媒体、社会组织(网络社团)、网民等多元化治理主体营造合作共治的生态性治理和包容性治理的环境。

3.树立透明政府的理念

即强调公开透明。依托互联网广泛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政府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逐步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协作、分享、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

4.树立廉洁政府的理念

即强调清正清廉。通过电子政务,减少政府权力寻租,规范权力运行,打造政府清正、干部清廉的良好政治生态。

5.树立责任政府的理念

即强调职能归位。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力,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实现互联网技术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时代的基础性特征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产业、新应用的广泛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深刻改变了政府治理的技术环境及条件,成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推手。《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实施支撑保障“互联网+”的新硬件工程,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等研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5]做好“互联网+政府治理”,必须从基础上实现互联网新技术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度融合,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效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数据治理

“互联网+”时代即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因信息技术,特别是数据获取技术的革命性进步而形成的信息爆炸现象。[6]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7]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技术和资源的重要基础,大数据治理成效直接关系着政府治理能力高低。做好大数据治理,首先要养成整合思维,打破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府各层级、各部门、各应用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2016年4月14日,国办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方案》,提出通过两年左右时间,在试点地区实现“一号一窗一网”目标,将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建成电子证照库,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建成网上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多渠道服务的“一网”通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8]

其次要促进大数据交易和互惠,提高数据的公信度和权威性。目前,我国正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所,以交易驱动数据共享。一些行业内部已经形成企业间互换数据的惯例,如我国参与的国际间卫星数据交换交易、移动互联网公司间的数据互换等。春节期间,微信支付、支付宝、百度钱包等联手诸多商家推出促销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数据互换、互惠共利。[6]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政府数据进行更好的挖掘、利用,将非涉密的政府数据放在网上,供社会查阅,使政府的法规、政策、项目、计划等信息更容易被公众了解和掌握,有利于解决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做好“精准”治理

近年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科学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影响因素越来越复杂。要求政府治理必须从粗放式、经验式的管理,转向以问题、需求和目标为导向的精准化治理。提升政府精准治理的能力,政府要有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政府等技术手段,对于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海量信息进行高效计算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和群众利益诉求,使政府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等活动更加个性化和精准化。例如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改革了传统的单一热线接听模式,创新开发了千万量级的智能化大数据平台,可以实现市民诉求自动化归档、转办和考核,诉求舆情自动分析,大数据自动对比,对各类事件进行动态排名,实时预警热点事件,为政府精准治理提供了数据参考和有益借鉴。

3.优化政府管理流程和电子监管体系

进一步拓展在线政府服务,建设网上服务大厅,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一站式”网上办事,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打造电子监督平台,筑牢制度“笼子”,晒出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对行政事项运行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时限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监管,便于社会监督。

(三)打造适应“互联网+”的包容性制度环境

实现互联网的跨界融合,政府必须为其构建新的规则和秩序,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实现包容性治理和生态性治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促进创业创新,让产业融合发展拥有广阔空间。[5]打造包容性制度环境,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打破行业壁垒,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深化“互联网+”的体制机制改革,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首先,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对于互联网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的发展,政府要树立开放、包容的心态,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允许各行业、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积极消除行业壁垒,使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可以实现对接,继续推进政府“放管服”,为互联网企业营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要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建设,对于企业的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进行在线披露和共享,提高互联网企业守约、守法的自觉性,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2.凝聚各方合力,打造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长效机制

我们必须客观认识到,“互联网+”作为一个对传统模式升级改造的过程,其深化发展势必涉及一些利益格局和管理模式的深度调整,它可能打破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总体有利,局部阵痛”的再分配效应。[8]所以要实现政府部门、消费者、网商、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团等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合作共赢,必须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政府要厘清各个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处理好管理与治理、维稳与维权、活力与秩序的关系,为公众提供表达民意、沟通协商、合作共治的网络渠道和平台,满足公民网络参政、议政、督政的利益诉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长效机制,共同享有治理权力,分担治理责任,寻求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为政府治理凝聚强大的社会合力。

3.加快建章立制,实现软法与硬法的协调共治

首先,要尽快填补互联网发展的立法空白,加快针对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步伐。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向社会公开,重点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法律监管。《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也正在积极推进。其次,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现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领域域名抢注、网络链接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具体规制,制定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特定条款,严查信息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做好“互联网+”法治治理,光靠单一国家硬法相对固化的治理模式远远不够,还需要软法治理,即由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制定,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制定程序灵活,更适应互联网的变动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实现硬法和软法协调共治,将是“互联网+”时代法治治理的大势所趋。

(四)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

以大数据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例,要重点在大数据行业和政府部门两方面加大培养力度:

1.加大数据行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

一是加大基础研发和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国家专项科研基金,鼓励科研力量开展数据科学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研究,特别是加大对大数据安全技术和基础设备方面研发的投入与积累;重点对小微科技企业予以倾斜,为实现核心软件、关键设备国产化,加快储备和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二是加强学科体系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设。在高校设立数据科学的学科体系,并作为重点学科进行规划和发展,注重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根据人才需求,尽快建立数据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认证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及相关专家的资源,加大互联网基础知识及应用的培训力度。三是以应用刺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大数据产业联盟,实现“政、产、学、研、用”的联动,并抓住当前大数据技术在政府治理方面创造大量需求的有利机遇,以应用刺激人才培养,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

2.培养政府行政人员的互联网治理能力

培养政府行政人员的互联网治理能力,即培养适应“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模式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需要熟悉掌握政府的职能结构、体制机制以及运作方法,另一方面必须具备相应的互联网知识和技能作为助力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新的人力资本。为此,一是要重点围绕培养大数据思维模式及提高大数据技术能力,针对政府的信息化、统计和决策管理等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二是要在各级党校及行政学院系统的各类培训班次课程设计中,适当地增加有关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的相关课程,目标在于建立互联网思维和视角,继而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三是建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的联动机制,重点培育政府行政人员互联网治理的实践技能,为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复合型的人才支撑。

[1]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5-03-17(1).

[2]陈灿.互联网+跨界与融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153.

[3]马化腾等.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2.

[4]范治荣.“互联网+”视域下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探析[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5]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D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04/ c_1115815944.htm,2015-07-04.

[6]政府做好大数据治理必须具备互联网思维——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院长杜小勇[N].贵阳日报,2016-05-10.

[7]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D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905/c1001-27545655.html,2015-09-05.

[8]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DB/ 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6/c_12893 3832.htm,2016-04-26.

编辑:高学栋

D035

A

2095-7238(2016)06-0019-07

10.3969/J.ISSN.2095-7238.2016.06.003

2016-08-08

山东省党校系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究课题。

杨新欣(1979-),女,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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