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视域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的困境和破解路径

2016-04-11 14:57洪荣福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益性法人理事会

洪荣福

(中共晋江市委党校,福建 泉州 362200)

新制度主义视域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的困境和破解路径

洪荣福

(中共晋江市委党校,福建泉州362200)

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的明确区分、法人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文化体制机制的创新目标中提出的实践治理命题。基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现状,分析国内试点单位的实践成效和现实困境。在新制度主义视域下,思考体制机制的“二次突破”,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这一制度的改革思路和范式,进一步探讨改革方向和破解路径。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新制度主义;破解路径

一、引言

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制度,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力图变革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问题矛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文化体制机制的创新目标中提出的实践治理命题。多年来,多家公益性文化事业试点单位走上实践探索的道路,业已取得初步成效。然而,改革目前遇到的困境和问题显示,体制机制的“二次突破”尤为必要。同时,理论层面上,也需要“新鲜血液”注入。梳理现有学者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探索实践理事会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的探讨、具体问题的微观思考、典型个案的解析以及国外做法的归纳等,以经济学、行政学和法学视角研究居多,研究亟待拓展与深化。例如,宏观上,袁兰(2012)[1]探讨了文化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应如何与公益性服务有效结合;习文彦(2012)[2]分析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景小勇(2014)[3]则从科学分类文化产品的角度分析改革路径;辛传海、马列(2014)[4]则介绍美国文化事业运作模式,总结对中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启示等等。微观上,杨岭雪(2014)[5]以美国加州伯克利市公共图书馆为例,分析西方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运作机制;李国新(2014)[6]详细解读了国内外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的结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前瞻问题;肖容梅(2015)[7]探析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胡丕志(2012)[8]、高阳(2015)[9]着重从绩效评估角度研究改革路径等等……

鉴于此,有别于既有研究中的宏观和微观视角,本文运用新制度主义这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中观视角重新审视和厘清改革中的问题,认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推行理事会制度改革不能就制度本身谈制度,改革的突破除了试点单位更加大胆的创新突破之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界定,理事会、政府和管理三方权责的明确,以及登记管理方式等制度组织生态的变革都需要从顶层上系统思考,整体推进,进而满足公益性文化的发展方向,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健康蓬勃发展,进一步持续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

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会制度改革的变迁

我国对事业单位的法定解释最早出现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这一《条例》明确界定了事业单位的目的、形式、属性和具体功能,即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体说来,国内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主要指能让公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例如由国家兴办的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在历史性条件的作用下,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已然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关键支柱。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践业已近10年的历史。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一要求,最早于2008年在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针对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提出的。2011年,中央政府下发了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分类推进,以“能否由市场配置资源”作为分类的核心标准,按完全不能、部分能、全部能由市场配置资源分别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逐步转企业类。紧接着,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文件也明确下发,其中包括《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这一《意见》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内容,为今后具体工作开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将全面深化改革作为任务的重中之重,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足以例证。在这一《决定》中,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的明确区分、法人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健全在“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篇章中明确写明。除此外,还提出组建理事会、扩大管理参与面等要求,即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科技馆等要适时建立理事会,且参与管理面应辐射到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只有有效促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适时转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并建立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才能进一步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会的建设。概言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旨在建构崭新的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框架,以文化事业单位模式改革为着力点,积极搭建一个能实现理事会、管理层和监督层进行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益性文化事业试点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的探索成效

目前,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途径是实行理事会制度,通过体现现代治理理念的共同治理,更好地实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长期、远大目标和使命。事实上,对如何以理事会制度的建构推动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探索,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已积累了一定的有效经验。2009年,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成为国内首家组建理事会进行改制事业单位。随后,多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走上理事会改革的征程。2014年9月,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还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国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单位。包括南京图书馆、浙江图书馆、重庆图书馆、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图书馆、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山西省朔州图书馆、山东省济南市群众艺术馆、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文化馆等10家单位。在多个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类型中,图书馆的改革探索更为典型。深圳图书馆等多家单位还被列入中央编办试点单位,初步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归纳来说,改革取得以下阶段性成果:

(一)初步形成“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目前,试点单位已初步形成了文化主管部门委任、理事会决策监督、管理层执行落实,相互之间分工不分家,各尽其责的管理格局。例如,理事会理应成为图书馆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这一做法,已成为深圳图书馆的标识,在《深圳图书馆理事会章程》中进行了详细规定。《章程》还明确了理事会成员的具体构成,例如文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当然理事、历届理事长以文化部门代表居多、理事会对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10]此外,理事会的具体职能在当中也有详细介绍,宏观层面上,主要是确定图书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行使重大事项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具体到微观层面上,则涵盖图书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审议决定、长远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草案、市文体旅游局提名推荐的馆长人选,以及聘任和更换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图书馆管理层则贯彻执行理事会的重大决定,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

(二)初步形成民主开放的治理方式

试点单位理事会的理事来源比较广泛,并且主要以社会人士为主。既有来自政府部门的代表,也包括专业人士、学者、社区人士;既有管理者和员工代表,也有业界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从理事广泛的选择范围不难发现,试点单位理事会的参与机制已然制度化,逐渐形成集政府、社会人士和服务对象等多元主体为一体的协同参与治理机制。这种集结多方社会贤达和群众参与管理的方式,能为公益性文化事业顺民意、出实招、出妙招、解难题,提供有效的工作范式。

(三)促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探索

组建理事会后,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逐渐回归到政策引导、财政投入和服务监管等方面,转变直接办理和直接干预的方式,文化事业逐步获得自主管理权,相对独立开展业务,融入社会的资金和智力资源,寻求多元发展机会,从而实现文化行政部门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四)探索考核管理层的新机制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适应公众需求,提高运行效率,因此,对作为具体执行者的管理层进行科学系统的考核,尤为必要。理事会集合了多方力量,有些理事会组建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考核主体发生了变化,理事会对于创新考核机制、全面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以及提高管理层的执行效率,也有较为明显的成效。

四、公益性文化事业试点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的困境

由于西方国家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理事会制度较早施行,业已积累了一些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西方经验和国内实际,中央政府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意见,要求以“行政的归行政,生产经营转企,公益服务保留”作为推动分类改革实施的核心思路。显然,要实现创新公益性事业单位体制机制这一目标,就要明确把握好改革方向,即促进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法人化,建构起政府、理事会和监督层能够分权制衡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尽管目前一些试点单位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不少体制机制问题仍旧悬而未决。

(一)法人的性质和权责界定还不够明确

“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概念的出处源于公司,由此也被界定成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制度结构,被广泛使用。狭义的法人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法人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政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属于广义的法人。从法人的角度看,公益性文化单位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既享有法定权利又能独立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但同样是社会组织,我国与西方国家也有很大不同,尤其在权责方面。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文化组织的管理实行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实行“双轨道交叉管理”,文化单位可以自行登记为营利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而且相互之间是允许转轨的。对非营利组织,美国政府通过免征营业税,投入基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扶持,甚至鼓励非营利组织进行适当盈利活动,承担起自负盈亏的一部分责任,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对非营利组织,也设定诸多限制,并且国家还有严格法律诚信监管体系,防止不公平竞争,并确保其公益性本质。对待营利组织,政府采取的是放开政策,使其在充分市场竞争中自由发展。在我国,对这类新出现的社会法人,其资金来源、发展方式、法律约束等问题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二)政府与理事会的关系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我国政府举办了95%以上的事业单位,不少单位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序列。目前试点事业单位理事会的参加对象大多兼有两重身份,一重身份是政府部门的代表,另一重身份是理事会的理事长。就拿深圳图书馆理事会来说,尽管其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理事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但却写明委任要求,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委任理事长。这一要求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变相规定,即只能由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出任理事长。[11]虽说,政府代表出任理事长有利于政府管控力度的延续甚至增强,但又与“去行政化”的设计思路存在一定的冲突。按照改革思路,接下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文化事业单位都要探索和适时建立理事会,按照政府一般采用业务部门归口的管理方式,一旦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某些人出任众多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的理事甚至理事长,面对各种职责履行的压力,他们如何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履行好理事甚至理事长的职责?[12]即便他们可以履行职责,那么这种类型组织是不是一个“二政府”?是否有利于理事会汇集智慧、共同治理?

(三)理事会的决议权与管理层的独立运营权还存在障碍

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提出的改革方向,原则上,理事会应当是一个决策和监督机构。然而实践中的理事是否真正享有这些职权?无锡市图书馆理事会在实际运作中,已然成为一种“咨询机构”。[13]现实中,一些建立理事会的文化单位,其决策权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理事会只起到“集思广益、参谋助手”的作用。一方面有政府的“管理惯性”,另一方面也与理事会内部成员架构有关。由于理事长由政府代表担任,自然容易成为政府决策的咨询机构。从管理层看,各文化单位的负责人本应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在符合政府法规并执行理事会决策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其充分独立运营管理权,包括对业务管理权,资产财务管理权,单位人员管理权,岗位薪酬考核权,甚至组阁权等,但是这又与目前人事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五、新制度主义视角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的路径探究

(一)路径方向的选择——新制度主义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制度改革已步入深水区,遇到改革重要的关节点。改革已经难以从理事会内部制度完善得到实质性的推进,制度环境中涉及的法人性质的界定、政府职能转变、相关利益方责权利的划分等一系列的关键制度无法回避,必须面对。深化改革需要准确的视角,需要更加系统化的思维,需要从顶层设计明确导向,并在实践完善试点的具体范式来继续推进。概言之,新的改革需要借助新制度主义角度看问题,应当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制度改革的成功除自身的制度完善还需要健康的组织生态。

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制度研究的一系列开创性成果面世,标志着组织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诞生。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逐步变成超越单一学科,遍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路径。[14]由于环境为组织制度的生存提供了机会并直接影响其结构,公共部门的地位可能是预算资源、法律命令、制度的政治支持和群众的政治支持形构的。[15]因此,基于这一理论视域,提出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改革的破解路径。

(二)制度改革的破解路径

1.促进宏观制度环境与微观制度设计的匹配契合

新制度主义主张,制度化的焦点应从关照组织扩大到场域或社会。宏观制度环境对微观制度设计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采用理事会制度的改革方式,是借鉴发达国家法人治理结构的结果。虽然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设计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在宏观层面上,发达国家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性质、权益、监督十分明确。由此,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监管制度、权责制度、进入和退出制度等方面,使公益性文化事业各项改革活动,做到于法有据,依法建设,成为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点。

2.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边界,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整合互补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选项,而改革的关键在于适当下放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权限,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薪酬考核、服务保障、经费安排等制度性的配套改革,避免理事会仅充当政府的“传声筒”、“二传手”,起不到决策作用,或者虽有决策却无法实施、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集合社会能量、形成共同治理是现代社会组织的明显特征。因此,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改革需要改变大包大揽的“机关”模式,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角色不同的伙伴关系,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互动互补。

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思路和范式,依托财政税收手段,设立文化公益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公私合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善于借助一些被实践证明是灵验的市场手段,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实际上,政府向社会购买公益性文化服务,是一种有效的“导向”机制,必将引发文化单位对这一“蛋糕”的争夺,从而形成一种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建设从根本上有利于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3.深入探索文化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的制度设计

公益性文化事业自然应以追求社会公益为导向,是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是一种非营利性机构。但非营利性机构的成本是否只有政府包揽一种选择?营利与非营利的差异,是否取决于这个组织是否是盈利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否除政府财政、社会捐赠之外,不能有其它的收入来源?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否等同于“慈善组织”?事实上,根据发达国家的划分标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区别不在于是否获得利润,而在于这些利润的分配和用途。发达国家非营利机构在某业务获得利润是普遍现象。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在经营目的不同,具体体现在利润的分配上:营利性机构的利润,扣除必要的成本和再投入后,主要用于股东分红;而非营利性机构不能这样分配,所获利润扣除薪水和其他生产成本之外,不能用于其他分配,只能为机构的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服务。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才能有利于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壮大,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产品。

因此,要让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上起到决定作用的一个关键是让社会力量享有自由选择权。即国家从政策、税收、监管等方面明确营利文化机构和非营利性文化的不同权责,让社会机构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之间自由选择登记,政府对文化机构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并在政策上非营利性文化事业有效支持和监管。

4.构建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体系

俗话说,没有考核等于没有管理。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管理必须遵循一个原则:每一项工作都必须为达到总目标而展开”。[16]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深化理应建构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体系。准确地说,应是绩效管理而不是绩效考核。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提出的PDCA循环同样适用于绩效管理。即绩效管理是包含绩效计划(Plan)、绩效实施(Do)、绩效评估(Check)、绩效面谈(Action)的完整循环,而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当中的一环(当然也是重要一环)。当前,应当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科学高效、制度化和动态化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设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从组织目标、成本控制、服务对象满意度、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等指标来控制和引导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促使其内生自发形成公共服务的动力机制。[17]

具体而言,政府、理事会和管理层均应从不同层面开展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绩效管理工作。一是宏观层面上,政府应着力于关注国家和群众文化需求,科学考评资金投入成效,通过资金政策等工具促进整个文化行业的发展;二是治理层面上,理事会应着力于关注公益性文化事业运行状况,通过行使决策权使公众意愿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通过设立若干个关键指标和民意调查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和考评;三是战略层面上,管理层应着重从单位的战略目标出发,进行逐层分解和对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价,促使员工朝着单位期望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组织总目标。

5.进一步厘清理事会及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和运行机制

理事会制度是法人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共同治理,而不是从事具体管理。从本质来说,理事会是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托管人,受全体社会成员委托而进行治理,主要从政策层面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服务能够满足社区民众的需求。因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充分社区民众的意愿的基础上,依托专业人士的力量,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随着文化事业专业性要求的提出,理事会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成立咨询委员会和各类专业委员会,既是理事会与公众沟通的桥梁,也是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

鉴于此,政府、理事会、管理层三个利益相关方的权责需要进一步厘清。首先,政府应着眼于制度环境设计、资金投入和外围监管,不直接干预内部事务,不担任理事会的会长,还原理事会“公众治理、专业治理”的本色,理事会成员由本地有热心、有专业特长的居民担任,理事会由其中的杰出代表担任,党委政府在原则上把关确认;其二,理事会除了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外,还应赋予对公益性事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权,党委政府同样在原则上把关确认,以实现有效治理。其三,应当赋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的业务管理权和“内部组阁权”,激发其促发展、求繁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探索民间文化组织培育、规范的有效方式

广义的民间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组织,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NGO),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总称。在发达国家,民间文化组织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我国民间文化组织目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目前我国文化类非政府组织仅3000多个。如何培育和调动这些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这一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种类型,与物质文化相比,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民众参与特征。它一般来源于民间,也主要在民间流传。与居于统治地位的主流文化不同,非物质文化与民间组织相互依存高,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官民合力”已经被证实为推动文化繁荣的普遍经验,形成“政府搭台,民间‘唱戏’,公众受益”的文化大合唱,需要在两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方面,需要政府搭建更多的平台,鼓励更多的民间文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放宽民间文化组织的准入条件,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民间文化组织对公共文化进行资助、捐赠和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和规范民间文化组织。今年来,民政部陆续公布“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令人感觉乱象丛生,并且在“山寨社团”中,又以打着各类旗号的“文化类”社团居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既有的民间文化组织还亟待规范和引导。当然,除政府的规范外,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和自我保护,也是文化发展的不二选择。

[1]袁兰.文化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与公益性服务的有效结合——对W市“一元剧场”模式的考察与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02).

[2]习文彦.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探析[J].经济师.2012(09).

[3]景小勇.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J].艺术评论.2014(03).

[4]辛传海,马列.美国文化事业组织管理与中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J].国际文化管理.2014(00).

[5]杨岭雪.从理事会议看西方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运作——以美国加州伯克利市公共图书馆为例[C].江苏社科界第八届学术大会学会专场应征论文.2014:1-8

[6]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前瞻[J].图书与情报.2014(02).

[7]肖容梅.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理事会制度创新——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探析[J].图书馆建设. 2015(02).

[8]胡丕志.李烨.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绩效评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基础作用[J].企业家天地.2012(11).

[9]高阳.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路径研究[J].时代农机.2015(06).

[10]肖容梅.深圳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探索及思考[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40).

[11]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前瞻[J].图书与情报.2014(02).

[12]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前瞻[J].图书与情报.2014(02).

[13]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前瞻[J].图书与情报.2014(02).

[14]何增科.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M].载公共论丛——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上海:三联书店,1996:351.

[15][美]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3版)[M],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23.

[16][美]彼得·德鲁克.管理的实践[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17]胡丕志,李烨.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绩效评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中的基础作用[J].企业家天地.2012(11).

编辑:刘宁

C912.2

A

2095-7238(2016)06-0051-06

10.3969/J.ISSN.2095-7238.2016.06.009

2016-10-10

洪荣福(1975-),男,中共晋江市委党校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

猜你喜欢
公益性法人理事会
本刊理事会理事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打造世界领先内生动力——中国石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与思考
非营利法人破产特殊制度安排研究
做好公益性报道让温暖在城市流淌
陕西省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失信“黑名单”
第六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
关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PPP回报机制的探索
一家医院的“公益性报告”
戴夫:我更愿意把公益性做到最大化
《海洋工程》第二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