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相关问题探讨

2016-05-30 16:55王英如
文化产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风险中小企业

王英如

摘 要: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细胞,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就业等各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企业由于自身在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缺陷,产生法律纠纷的概率非常高,如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知识与市场规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或合同交易内容疏于法律的审查;企业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法则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诉讼给带来的已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本文以中小企业为例,对企业法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务管理;风险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聘请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并建立了多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企业避免法律风险、保驾护航做了大量富有实效的工作。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还处于比较滞后的境地,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还很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概述

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划分上有过6次规定,而现行的界定标准是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并于2003年2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大指标,并根据行业特点将行业分为: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并且对这几个行业的资产额或者销售额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中小企业常见的法律事务管理问题

(一)对企业重大决策疏于法律审查。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会遇见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企业也会面临着一些重大选择与决策,如:是否参与投资项目的合作开发?是否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是否要引进技术与设备?面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如果没有法律人士的介入,缺少对投资项目或引进项目进行法律风险的重复引进技术、代替所担保的债务承担重大经济损失。此外中小企业经营中关于企业发展战略、融资渠道、财税策略等方面也不能没有相应的法律审查。

(二)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法则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中小企业经营中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在市场竞争中不处于优势地位,便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彩虚假广告宣传、不当有奖销售、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以及同业经营者订立限制产品价格的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手段,正因为如此这些中小企业不得不为自身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法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合同管理不利引出的法律纠纷。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最常见的法律文件,合同管理的过程就是依法履行合同目的的过程,就是依法保障权利实现经营效益的过程,但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例如,在合同订立阶段,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资格,导致上当受骗或由于缔约资格存在缺陷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未建设合同审查和会签制度,致使合同内容有漏洞或有陷阱,企业在合同发行中承担种种的后果;合同印章保管制度势利不利,员工私拿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度立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如,在合同履行阶段,企业没有认真检查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同时需要履行多份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忘了招待基本项和条款的情形,因此,违约的中小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四)缺乏处理劳动关系时法律意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使用直至劳动关系终止等一系列环节都做了有关法定义务的规定,中小企业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和管理中存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企业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员工或招聘处于“竞业限期”内的其他企业员工时,都会产生法律风险;又如,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条件,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都会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出高额罚款;随意裁员或辞退员工,都是有违合同法的。

(五)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商标、专种、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一些中小企业不愿意将有限的资金花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上,导致本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等无法取得法律的保护。

三、中小企业出现法务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制定决策时只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防范意识。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政府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竞争力度不断加强,交易方式也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大。长期以来,主流的企业管理理念中,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的经营等活动中事先不经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或者公司内部没有法务人员等,导致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被架空。

(二)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在正常经济时期,中国每年大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这其中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美国为防范法律风险平均支出的比例占企业总收入的1%左右,我国企业的实际支出还不足0.02%,而且其中以大型企业为主,广大的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支出就少之又少了。从上面两组数据可以看书,我国企业短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三)缺乏企业法律专业人才。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中小企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除了大型企业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时,企业对法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情况发生。

(四)我国整体法律大环境不强。很多企业法律风险是由法律环境及社会诚信意识决定的,我国很多法律尚不完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在自身融资方面、劳务合同建立方面等存在着有违法律之处。另外,合同对方诚信水平相对较低导致违约、欺诈行为从出不穷,这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温床。

四、结束语

本文仅从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法务管理问题以及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希望中小企业管理者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对企业法务管理进一步重视,这样才能使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减少法律问题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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