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过后,受害者如何维权

2016-09-10 06:10赵新政李盛
工会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井盖权属工伤

□本刊记者 赵新 政李盛

暴雨过后,受害者如何维权

□本刊记者赵新政李盛

今年7月,北京再次遭遇暴雨袭击,因暴雨袭击导致的财产损失等纠纷也随之出现。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处理这些纠纷,成为很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近日,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葛磊律师,葛律师及其团队律师对暴雨后易发的法律纠纷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暴雨来袭房屋漏雨

2009年底,刘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买了其中的一套作为婚房。双方约定2011年6月30日交付房屋。2010年12月10日,房地产商表示因自身经营和结算原因,在小区未完全成型的情况下提前交房。刘先生表示理解,提前半年多收房。

因为买的是婚房,一收房刘先生就赶紧装修,用了3个月时间装修完成,6月1日乔迁新居。谁也没有想到,2011年6月12日,北京出现了罕见的大雨,墙体大面积渗水等问题陆续出现,屋里的墙纸、窗套、地板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刘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简单涂沥青维修,并未彻底维修墙面漏水问题。2011年7月到9月,北京连续多次暴雨导致墙面进一步受损,财产再次遭损。

律师分析:上述案例主要体现出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财产损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葛磊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如下几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本案中,刘先生房屋的漏水问题若不是因为其装修不当等原因产生的,则属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无法修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案中刘先生的房屋尚处在保修期间,开发商的楼盘存有质量问题,在暴雨后对刘先生的房屋及财产造成了损失,违反了房屋质量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维修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房屋因质量问题漏水后,物业对房屋仅仅做了简单的维修,没有从根本上修复房屋的质量问题,因而在又一个下雨天导致了再一次的漏水,对刘先生的财产造成了又一次的损害,因此,属于出卖人没有尽到积极修复义务的情形,刘先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出卖人开发商一方支付修复费用和其他损失费用。

【案例二】暴雨造成树砸车

3月21日,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路旁的一棵榕树拦腰折断,砸中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和一辆停靠在路边的面包车,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在玄真路清新区民政局路段。早上8点35分许,清新市民罗先生和妻子正在开车行驶该路段,正准备调头。

“嘭!”随着从车顶传来一声巨响,眼前挡风玻璃被从天而降的一片茂密的树枝挡住,动弹不得。

罗先生回过神才发觉,车子被路旁拦腰折断的一棵绿化榕树压倒,“所幸刚好调头,车速并不快,车子没有全部被压住,”事发后,罗先生和妻子用力拨开树枝才得以推开车门脱身。

在现场只见,倒下的绿化树为榕树,高约15米,树干有多处断裂,断裂的树干最大直径近30厘米。折断倒下的榕树枝干占据着右边车道,路中央一辆白色小轿车被长近10米的枝桠压着,一辆停靠在路旁的面包车也被折断的树枝压倒。

事发时恰逢上班车流高峰,过往车辆仅能在右边车道通行,该路段交通一度受阻。事发后10分钟许,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交通和处理,10时30分许,清新区园林部门对折断树枝修剪清理。据了解,事故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白色小轿车车头受损。

据清新区园林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玄真路路两旁的绿化树已有10多年树龄,受连日雨水天气影响,茂密的树枝受雨水冲刷,树干难以承受树枝的重量,导致拦腰折断。

律师分析:夏季雨水的盛行,经常会导致树木折断伤人或毁坏财产的事故,因此,在每个雨季,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于树木折断的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述案例是由暴雨导致树木折断砸车造成损害的典型案例。葛磊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路旁折断的绿化榕树属于行道树,其管理责任部门为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行道树尽到维护和养护的义务,定期巡视,检查其损害程度以及病虫害状况。在本案中,罗先生的车被道路旁的榕树压到,造成了财产损失,对于其财产损失的主张,其应当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赔偿,协商不能一致,可以诉至法院。本案中,应当对于树折断的原因进行认定,若树为枯树或被虫蛀,则可认定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责任,若树折倒是由台风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主张免责,若树是因一般自然力所折倒,而非因台风等不可抗力所导致,不能构成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免责事由。因此本案中,在雨季到来前,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预见树木因雨水重量加大而折断的可能性,并提前进行对过重树枝的修剪和排除隐患的工作,若因其过失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维护义务,则因承担树木折断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若刘先生购置了车辆意外险,则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进行赔偿,赔偿种类包括: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即属于赔偿范围种类中的“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是,在保险和园林管理部门的赔偿中,只能选择一种主张赔偿。

【案例三】暴雨导致人身受伤

7月6日傍晚,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武汉市多处路段积水严重,其中包括景洲公寓北面的兴业街。王女士的女儿张小姐住在景洲公寓5号楼。当日19时许,王女士去女儿家。“路上水很深,都没到我小腿了,天也黑。”王女士说,小区北面的消防通道旁有个小门。为图方便,她打算从小门进入小区。没想到,从人行道走到消防通道中间的时候,王女士突然一脚踏空,掉入了一个没有井盖的窨井。“幸好我反应快用右手撑住了地面,要是小孩子掉下去,肯定没了。”回忆起当时的情形,王女士依然心有余悸。

据了解,此前并没有什么人去打开窨井盖。“应该是暴雨导致窨井里的积水增多,把盖给顶开了。”监控室里的保安队长说。事后,王女士被女儿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她为肋骨骨折,先后花医药费2000余元。

律师分析:暴雨天,过多的路面积水使行人难以分辨路面状况,使行人及驾驶人出行的风险增加。生活中,因暴雨顶开井盖致使行人坠井,车辆被井盖卡主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了雨天的一大隐患。因井盖丢失或被雨水顶开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获取赔偿,以及向谁主张权利成了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

本案是暴雨造成人身损害的典型常见案例。葛磊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在窨井盖发生致人损害事件时,窨井盖的权属主体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窨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例如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都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否则就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窨井的井盖被增多的积水顶开,且没有在周围设立明显标志,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了王女士的人身伤害。作为该井盖的权属部门,应当在暴雨发生时,在其所管辖的所有井盖附近放置警示牌,以防雨水顶开井盖造成人身损害,而本案中该井盖的权属主体却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警示义务,因此,对于王女士的人身损害结果,井盖的权属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付王女士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井盖和井内的地下管线上一般都有权属单位的标识,王女士可通过观察该的标识,以认定井盖的权属主体,联系权属主体主张权利。

【案例四】抢险救灾受伤视为工伤

何某系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东站业务站站长。2014年8月20日,丽水市瓯江流域发生流域性洪水,丽水市客运东站受到洪水侵袭。当日上午9时许,何某在指挥站内车辆及人员撤离过程中突发脑梗死,被同事搀扶至休息室休息。下午5时许,何某由同事背出东站打的回家。8月21日上午8时44分,何某入住丽水市人民医院,至9月16日经治疗无效,因急性脑梗死宣布死亡。9月16日,何某家属叶某等人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分析:暴雨发生后,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巨大的威胁,抢险救灾工作刻不容缓。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抢险救灾工作者的伤亡在所难免。对于在抢险救灾中受伤是否可以视为工伤,是广大人民都关注的一个话题。

葛磊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2014年8月20日何某在指挥车辆及人员撤离时突发脑梗死,直到9月16日才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其死亡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其脑梗死属于自身疾病,也不属于第(三)项所规定的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且其脑梗死不属于第14条第所规定的职业病、从事与工作有关事项而受到的伤害的情形,因此何某脑梗死死亡,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律师建议

以上案例,是在暴雨后发生频率最高的法律纠纷,可以看出,暴雨之后受损的财产如何索取赔偿是每个公民最普遍关心的问题。

葛磊律师说,暴雨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暴雨后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暴雨导致的房屋漏水,必然会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此类纠纷,房屋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权益:

1.首先应当确定房屋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装修引起的质量问题还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

2.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当积极找出售人解决,不可明知房屋有质量问题还对房屋进行装修,否则权益可能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3.确定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后,处理方式关键要看属于哪种质量问题:

如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损失;

若属于严重影响居住或不能居住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

如属于普通质量问题,不能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若开发商怠于维修或者拒绝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二)暴雨造成行道树倾倒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对于行道树倾倒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这种“飞来横祸”,受害人维权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其一,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在实践中,因暴雨造成树木折断,园林绿化部门常以暴雨作为一种不可抗力而拒绝理赔,然而暴雨不属于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在法律上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拒绝理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购买了意外保险的,可以要求保险理赔。

(三)暴雨导致的窨井盖致人损害事件。

暴雨带来的风险不可小觑,尤其是暴雨带来的井盖丢失或者开启,成为了人们出行的一个极大隐患。

井盖缺失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可以要求井盖的权属主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一,受害者可以通过观察井盖上的标识或者井下管道上的文字标识来认定井盖的权属主体;

第二,应当认定窨井盖的权属主体是否有过错。

井盖的权属主体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窨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例如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都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否则就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因井盖的缺失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应当对井盖的权属主体主张赔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在抢险救灾活动中所受伤害的维权。

抢险救灾中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生命财产的守护神,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若救灾过程中受伤死亡,在抢先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应该得到救济和保护。

其维权途径,可以通过工伤认定来获得工伤赔偿。

关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衡量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因素,而与暴雨密切相关的一种情形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受到时间、场所、受伤原因等因素的限制,一律视同为工伤。因此,抢险救灾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要求救济,仅需满足:

1.发生在抢险救灾活动中;

2.类型为受到的伤害;

即可获得工伤赔偿,这也体现的是国家对抢险救灾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面对暴雨侵袭,我们的国家和政府一直在努力。而受灾损失后再去维权,不如在暴雨来袭时做好自救与自我保护工作。在暴雨中自救,葛磊律师建议:

1.暴雨时行人应该注意避开路面漩涡,尽量避免靠近高压电线。

2.若汽车落入过深的积水中,不要强制启动发动机以免对发动机造成更大的损害从而影响保险理赔。我们应当打开车窗往车里放水,直到内外气压一样后,打开车门逃出。

3.在房内,雨水积水入侵应当切断家中电源,并尽量躲在尽可能高的地方。

一场暴雨造成了让人悲痛的损失,但如果我们都掌握了正确的维权途径以及在暴雨中的自我保护知识,或许能把危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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