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裁量——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视角

2016-10-19 09:08王琦妍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5期
关键词:恢复原状范式行为人

王琦妍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裁量
——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视角

王琦妍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0)

当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管理和重建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过程、结构以及价值成为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热点。虽然我国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判案仍旧反映出评价标准和技术手段的缺失、目标不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差等问题。本研究在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的视角下,探索了环境生态恢复的裁量标准、环境生态恢复目标、以及环境生态恢复的实现路径等司法考虑因素。

环境生态恢复;司法裁量;社会-生态系统弹性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极为严重,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管理和重建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过程、结构以及价值成为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热点。环境生态恢复司法以绿色司法理念为指导,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三重和谐。

1 问题的提出

1.1概念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使用“修复”和“恢复”的立法术语来确立环境法实体制度(附表1)。《环境保护法》(2014)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从附表1法条梳理可以看出,“修复”这一术语被应用于制度层面,而“恢复”这一术语则指向了状态范畴,责任方式范畴以及实施方式范畴。如《水法》第6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恢复耕种”,《森林法》第18条规定的“恢复森林植被”,《草原法》第65条规定的“恢复草原植被”,《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水土保持法》第14条规定的“恢复植被”,《防沙治沙法》第3条规定的“恢复植被”,《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恢复”。以上法条中恢复的内涵既体现了责任承担方式,又规定了生态环境要素和/或生态资源的状态目标。

在法学层面的生态恢复研究中,不断地混淆使用“环境修复”,“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修复”等术语(表1),造成生态恢复法学研究主题不明确,难以保持法学实务研究和理论研究的一致性。杨晓雍[1]指出概念的定义和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因此,明确概念的定义和内涵是生态恢复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起点和前提。生态恢复是生态学领域的术语,与生态恢复相近的术语有复原、复垦、改进、修复、舒缓、重造、更新、再植、再造林、生态工程等[2]。国际恢复生态学会将生态恢复定义为人类社会协助已经退化、损害或者彻底破坏的生态系统回复到原来发展轨迹的过程[3]。而生态环境这一术语其含义与生态相同。生态修复不同于生态恢复,属于恢复生态学的科学技术领域范畴。生态修复定义为污染的消除和污染物的移除,指向特定的修复对象,即与生物(非人类)生存和发展相关的自然环境。而环境修复与生态修复的定义类似,但其指向的修复对象是与人类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环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术语和学术术语的使用习惯,应在法律制度层面使用环境修复这一术语,与《环境保护法》(2014)第32条保持一致。 在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体系下,使用环境生态恢复这一术语,独立用于司法实践领域。环境生态这一术语来自于环境生态学。环境生态学是一门“研究人为干扰下,生态系统内在的变化机制、规律和对人类的反效应,寻求受损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和保护对策的科学[4]”。《环境保护法》(2014)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条文对环境的定义,可以作为广义理解的环境[5],具有双重中心,即影响人类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共同生存与发展的复合环境。生态学家丹尼尔杰森指出人类的足迹几乎遍布了整个地球[6]。前沿的地质科学研究也表明,人类活动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生态环境系统,当今的地球已进入一个人类主导的新的地球地质时代,即人类世[7]。因此,环境生态这一表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指向了人与自然双重发展的实现。而恢复不同于回复,意在“要有所改善”[8]。修复是实现恢复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式,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学层面上使用环境生态恢复这一术语,具有比较合理和明确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表1 典型文献示例

1.2恢复原状

“实践先于理论”的司法实践创新是法律制度体系创新和法学研究理论创新重要的原动力。在环境生态恢复民事、刑事及行政审判领域,裁判内容主要有三种,即原态修复、代偿修复和替代修复[12]。如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综合体现了原态修复裁判和代偿修复判决,而恢复原状的责任和方式贯穿了整个司法判决。在我国的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14]。《环境保护法》(2004)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2009)第15条将恢复原状作为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民法通则》第134条将恢复原状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因此,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责任方式也适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恢复原状,又称为回复原状,既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117条、134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的恢复原状是指在有体物受到损害时,通过修理、重做、更换的方式,使得该物恢复到损坏之前的状态[15]。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民法中的“恢复原状”是一种假设的理想抽象绝对状态,即回复到完整利益的状态。而将恢复原状运用于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判决中,意味着恢复到受害人、受损生态以及受损环境未受到损害发生前的完整绝对利益状态。虽然恢复原状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完整利益,可确保受害权利的继续功能以及有利于环境生态的恢复,但是恢复原状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判决中[16]。

从理论根源来看,简单的将“恢复原状”适用于生态系统或者单个或者多个生态系统要素的恢复,体现了环境法的生态学基础滞后于现代的生态学范式。恢复原状(回复原状)体现了生态学的平衡范式,又称为经典范式。平衡范式强调自然均衡观(balance of nature),把生态系统看作是封闭的,具有内部控制机制的,可预测的以及可确定的,强调系统在干扰后回复到初始平衡点的属性[17]。然而,现代的生态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处于非均衡状态,经典的生态学范式很难解释实际的生态学现象。现代生态学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非线性的、具有非平衡态且具有多稳定状态的,不同稳定态之间有阈值存在[18],即生态科学的非平衡范式。非平衡范式强调生态系统的非线性,远离平衡态,复杂性以及动态性的本质属性,回复到初始平衡点并非是生态系统的本质属性。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恢复原状司法裁判应契合现代生态学的范式,不能简单的将恢复原状理解和应用为回复原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应用恢复原状机制的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是:环境生态恢复的裁量标准;环境生态恢复目标;环境生态恢复的实现路径,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

2 问题的解析

2.1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

环境法制体系由基于平衡范式转型为非平衡范式也是国外环境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难题和挑战。Craig[19]指出美国现行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法仍基于19世纪60年和70年代的自然均衡假定,以回复为目标追求。并指出该假定背后隐藏的价值追求违背了现实的复杂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平衡范式假定[20]自然资源管理者有能力预测生态系统的行为,清楚地了解生态系统的各个主要功能组成,并能成功地预测人类干预生态系统的结果。因此,基于平衡范式的自然资源管理以抑制干扰,回复到平衡点为基本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导向。而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作为人类管理生态系统的重要实现手段也延续了上述自然管理者所具备的“超能力”。Garmestani[20]指出平衡范式的假设脱离了现实的生态系统,整合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的研究成果与环境法研究是推进范式转型的一个可行的途径。

生态系统弹性理论最初由理论生态学家Holling[21]提出,定义为在保持系统功能,结构和反馈等不变的基础下,通过调节系统驱动变量和状态变量等参数的情况下,系统能吸收的扰动量。在生态弹性的基础上,Carpenter[22]等将生态弹性扩展到了社会-生态系统[23],将社会-生态系统弹性定义为社会-生态系统在运动到有不同过程控制的不同状态空间之前所能容忍的扰动量。该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即系统可吸收并处于同样状态的扰动量;系统能自组织的程度;系统能构建并提高学习和适应能力的程度[24]。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的核心理论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

(1) 社会-生态系统存在多种态势。在不同的态势下,系统存在不同的结构,功能和反馈。

(2) 社会-生态系统的动态轨迹是由少数(一般是三到五个)相互做的变化速度不同的关键变量决定。根据变化速度的不同,可以将变量分为慢变量和快变量。如湖泊生态系统中,沉积物的磷含量属于慢变量,而通过周围地表径流流入湖体的磷元素属于快变量。如社会系统中,文化属于慢变量,科技创新属于快变量。社会-生态系统的根本变化通常是由慢变量驱动的。

(3) 每个关键变量都有阈值。阈值是指控制着关键变量的水平。一旦跨越阈值,关键变量对系统其余变量产生的反馈会发生变化,从而有可能驱动社会-生态系统进入新的态势。

2.2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的审视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论[25],简称调整论,即有关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根据调整论,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所调整的是行为人与生态系统或生态要素的关系,又调整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行为人包括单个人,复数人,单位,机构,组织等。

按照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所调整的是由行为人阈和生态阈所组成的社会-生态系统。在这个社会-生态系统中,由三个维度和三种关系构成。如图1。三种维度,即生态系统维度,行为人A维度,和行为人B维度;三种关系,即生态系统与行为人A的关系,生态系统与行为人B的关系以及行为人A和行为人B的关系。按照此概念性框架,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所调整的是三个维度和三种关系。在这里,行为人A指原告,行为人B指被告。本研究重点关注环境生态恢复司法中针对生态阈的司法裁量。 现以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为例,以此概念性框架来解析该案例。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新环保法正式生效以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以原告胜诉为结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讼案。

南平生态破坏案案情回顾:谢某等四人违法采矿造成大面积林地生态破坏。2015年1月1日,北京“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福建省南平中院和福建省高院两级审理,终审判令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恢复林地功能,在被破坏的林地上补种林木并且进行为期3年的管护抚育;若不能按期恢复林地植被,被告方需要共同赔偿1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本案受损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此外,法院还判令被告共同赔偿127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用于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方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近20万元[13]。

图1 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社会-生态系统视角概念性框架

在该案例中,生态系统维度由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组成;行为人A指诉讼主体,即北京“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行为人B指被告,即,谢某等四人。行为人A与生态系统维度是“代言”的关系;行为人B与生态系统维度是破坏、恢复、偿和修复的关系;行为人A和行为人B是诉讼与被诉讼,被赔偿与赔偿的关系。针对生态系统维度的判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素,即时间要素、状态要素、内容要素和成本要素。时间要素包括五个月和三年;状态要素指恢复功能;内容要素包括功能,管护抚育以及修复;成本要素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目前,我国生态破坏损害鉴定的主要依据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以下简称为推荐方法)和《生态环境状况技术规范》(HJ192-2015)(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可见,推荐方法和技术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判决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规范、鉴定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目标。而本案的环境生态恢复司法裁决也在一定程度上了体现了对于推荐方法的综合运用(表2)。例如状态要素中的恢复功能,既体现了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恢复这两个概念,也体现了基线的概念。

然而,利用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推荐方法,笔者认为推荐方法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概念以及相关具体内容。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认为,社会-生态系统存在不同的态势。即相同的态势下,具有相同的功能,结构和反馈,不同的态势下则具有不同的功能,结构和反馈。因此,在环境生态损害鉴定中应该考量目标社会-生态系统是否发生了态势转变。如果发生态势转变,基线也将随之变化,恢复到污染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将不再可行。例如在南平破坏案中,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并恢复林地功能。如果该林地生态系统发生了态势转变,即使清除了外在驱动力,该系统也无法恢复到原先态势下的功能,结构和反馈。社会-生态系统的慢变量决定了系统的运动轨迹和路径。在该案件中,决定生态系统的慢变量是土地状况,树木的生长,以及林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而社会系统的慢变量是被告的环境保护意识。在本案判决中,忽视了生态系统的慢变量和社会系统的慢变量。对于生态系统慢变量的忽视,也导致了时间的不匹配,即错位了社会系统快变量的时间与生态系统慢变量的时间。在时间要素中,五个月和三年均属于社会系统快变量,是主观的时间维度。应继续考量社会的时间维度与生态系统的时间维度是否契合。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认为,不应该忽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的慢变量(如调节气候、维持大气化学的平衡与稳定、维持生命物质的生物地化循环与水文循环、维持生物物种与遗传多样性、减缓干旱和洪涝灾害、植物花粉传播与种子扩散、土壤形成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26]。本案判决中,虽然提出了恢复林地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恢复生态系统的哪一方面的服务功能,以及如何恢复这一方面的服务功能。斯德哥尔摩弹性研究中心于2009年提出了“地球边界(planetary boundaries)的概念[27]”。“地球边界”理论框架是地球科学,生态科学,环境科学和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研究的最前沿研究成果。“地球边界”确定了九个调节地球生态环境过程的安全边界(气候变化;海洋酸化;平流程臭氧耗尽;氮循环;磷循环;全球淡水使用;土地使用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大气气溶胶负载;化学污染;生物地质化学流边界),即越过这些边界,人类会进入一个有可能发生消极突变的危险态势[28]。因此,在确定生态系统服务要素的过程中,可以同时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慢变量以及九个安全边界。弹性是社会-生态系统的基本属性。对于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的管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与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相关的重要参数包括[27]:

(1)多样性。指功能多样性和响应多样性。功能多样性指一个系统赖以生存的一系列功能;响应多样性指一个功能群体内存在的一系列对于内外部扰动不同响应的类型。

(2)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有三个基本成分,即网络,规范与信任。其中网络是指个人,集体或国家之间形成的一组特殊的联系;规范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和人类的生活模式;信任是对遵守或破坏网络,规范所做出的回报与惩罚[29]。

(3)适应力(Adaptability)和变革力(Transformability)。适应力指行为者对一个系统或人群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变革力指行为者对一个不良系统的变革的能力[30]。

因此,笔者认为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的管理以及相关的三个参数可以作为环境生态恢复司法裁量中,“恢复什么”的参考标准。例如在本案的司法裁判中,可将林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多样性和响应多样性,社会资本,系统的适应性和转化力纳入考量范畴。

表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号相关概念及定义

3 结 语

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和生态双重因素,双重动态系统,承担着实现人的正义和生态正义的双重使命。本研究在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框架下探索了我国环境生态恢复司法急需解决的实务问题和理论问题,即恢复什么和如何恢复。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视角为实现这一使命提供了全新的实现路径,也为创新和完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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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Adjudication on Environment Ecological Restoration—Based on Social-Ecological Resilience Theoretical Framework

WANG Qiyan

(School of Law,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510000)

The research on how to manage and restore damaged ecological systems of functions,structures,processes and values by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has been a hot and difficult point in the realm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 To develop and build technical criterion,assessment standards and strategy as the basis for judicial practice on environmen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s most imperative. The research explores critical considerations of judicial factors in the environmen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justice process under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social-ecological resilience.

environmental ecological restoration;judicial adjudication;social-ecological resilience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修复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CLS(2015)D141

王琦妍,博士后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

X21

A

1673-288X(2016)05-0128-05

引用文献格式:王琦妍.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裁量—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视角[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41(5):1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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