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高校辅导员素质问题
——基于法律素养的考察

2017-03-08 18:11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辅导员素质法律

周 迪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重庆402247)

略论高校辅导员素质问题
——基于法律素养的考察

周 迪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重庆402247)

高校辅导员作为我国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的极其关键的组成部分,既是大学生人生道路上的指路人,也是生活上的关怀者,更是思想上的答疑者;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物质生活的丰富,部分高校辅导员由于经受不住各种诱惑,自身的素质日益腐化,出现了体罚学生,贪污学生班费,收受巨额礼品(款)等现象,最终走上了被处分甚至是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就显得更加急迫,基于此种原因提出了相关的应对之道。

高校辅导员; 素质问题; 法律素养

中共中央所颁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都共同明确地提出了辅导员这一队伍应该是“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政治强、纪律严、作风正”的这样一支队伍。两个文件从法的角度对于辅导员工作进行了定性,赋予了辅导员相应的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政府重视这一介于高校任课教师与行政人员之间的我国所特有的服务于大学生的教师职位。诚然,中央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在某些高校辅导员的心目中扎根,伴随着权力、欲望与虚荣心,一些导员们开始成为了“利”字的奴隶,逐渐丧失了自身的法律素养,高校教师这一具有强烈荣誉感的称号也被他们淡忘。基于此,试图探索一条加强辅导员法律素养之路,强化他们作为高校辅导员的素质意识感是当务而任重的。

一、高校辅导员的素质现状

(一) 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现状

据教育部在2015年的最新统计,全国高校专职辅导员人数已经超过13万,加上兼职辅导员与班主任,总人数至少超过了15万。而高校辅导员在工作方面则现状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工作任务量大,岗位职责繁多,管理难度大。一般而言,一个专职辅导员所带的学生人数通常在200人左右,管理的难度本来就不小,同时辅导员们要去开展譬如在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社会实践与安全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凡事是与学生相关的事情,几乎都是由辅导员去负责、去管理。第二,承担的工作压力与责任大。学生的出勤考核是辅导员工作面临的首要压力,因为这直接与辅导员的绩效工资甚至是奖惩挂钩;其次,安全问题又是辅导员工作的另外一个核心内容。辅导员所带的每一个学生的安全问题都是辅导员们必须去承担的隐形的巨大压力。第三,辅导员的课时与科研能力发展的缺乏。由于有大量的事务性与思政教育性工作压身,辅导员们的课时往往都会有一个限定,这不利于他们自身专业的发展。而科研工作多数情况下也只是全职教师的专利,很少有导员参与其中,因为其分身乏术是主要原因。第四,辅导员晋升空间小,发展机会少,待遇较低。辅导员们想要晋升与发展,多数情况下有两条路,要么转岗为全职教师,要么转岗为中高层的行政管理岗位(如学工办主任、院系党团支部书记等)。这两条道路对于辅导员转岗的要求都特别高,难度也很大。同时,就辅导员本身的岗位薪资待遇来讲,低于全职教师的薪资待遇也是一种常态,究其原因在于导员们的工作很难干出实质性的业绩相交于全职教师的教学成果。

(二) 高校辅导员的素质现状

尽管大多数辅导员们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道德水平与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素质都是合格的,都能够经受住党与人民的考验,但不乏也有部分辅导员由于经受不住各种诱惑(金钱与权力),其素质令人堪忧,最终走向被处分甚至是犯罪的道路。而这部分高校辅导员的素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道德意识低下。某些导员满口脏话,动不动就对学生“爆粗口”甚至是谩骂。其次,滥用“权力与权利”。基于辅导员作为高尚职业“教师”的一员,对于学生是有管理权力与约束权利的,部分导员把此当成尚方宝剑,对自己认为经常犯错的学生进行诸如罚站、罚跪、蹲马步、蛙跳等体罚或以不发毕业证为由来威胁学生,便于自己的管理。同时,更有甚者还出现在评优评先,入党推优等涉及到学生一系列“三公”的评选中,与学生或者家长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再次,政治立场与思想品质的不坚定。一些导员喜欢用国外的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来教育自己的学生,尤其是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表达自己的“特殊观点”,煽动学生的情绪。最后,业务能力较差。部分辅导员整天不学无术,把学校分派的日常工作做完了,就等着下班去吃喝玩乐,而还有些则是除了成天埋怨工资太低事情太多心太累之外,其实就是在混日子,不去想办法提升与拓展自己的业务能力。

二、加强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 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的加强育是推进高校管理制度变革的内在要求

高校管理体制的变革需要用法制的理念来进行推进,而辅导员作为高校教师里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更是理所应当。传统的高校管理体制对于辅导员而言,主要还是校方管理为主导,但随着辅导员参与校外工作机会(比如带学生实习或者外联工作)的增加,其社会化的管理也随之加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导员们所接触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将会不断增多。怎样来适应这种变化,使辅导员们去适应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加强辅导员的法制教育就尤为关键。

(二) 加强法制教育是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的本我意识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观念里,人们只要觉得自己不违法就是遵守法律,其实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精神,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开宗明义道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强调了物质世界有其法,人类亦有其法。同时对法的信仰不是视法为工具,而是对其内含的平等、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理解、认同和尊崇[1]。鉴于此,法律并不是不去触犯就认为是对它的敬仰,遵纪守法只是最基本的前提,积极与主动地去学习法律,认知法的核心精神才算得上是一种真正的信仰。而作为高校辅导员,其所涉及到人与事务本来就繁多,导员们必须从自我的主观方面意识到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以此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因此,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的法制教育很有必要。

(三) 加强法制教育是推进高校辅导员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

我国素质教育的核心就是人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科学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多方面的辩证统一协调发展。遵纪守法是对一个人的最起码要求,倘若一个人连相关的法律都不遵守,又怎么谈其他方面的素质呢?法律素质在这些素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这就不得不提高高校辅导员们的法律素养。此外,一个人的价值观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就必须要具备良好的遵纪守法的观念与行为。所以一个正确的价值观需要用较好的法律素养来推进与加强。

(四) 加强辅导员法制教育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本质

依法治国从本质上讲,其实就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当然,作为知识分子的高校辅导员,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会更高,不了解法律自然是不行的。新时期,加强对辅导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成为懂法、守法与用法的公民,同样是一个必然要求。

(五) 加强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有利于学生的成人成才

学生的成人成才不仅只靠学生自己的努力,还需要客观因素的辅助帮忙,和学生在校期间接触最多的辅导员们,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越好,对于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帮助越大。一旦学生步入社会,就会形成相对复杂的人际关系,随之而来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也会增加,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对他们的成人成才帮助越大。因此,长期坚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的辅导员,其实也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教师要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辅导员和班主任尤其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等方面知识,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不难看出,加强辅导员的法制教育是有利于学生的成人成才的。

三、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对策

(一) 思想上要重视辅导员的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从思想上讲,可以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高校辅导员必须养成与树立牢固法律至上的观点,通过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意识,明白什么情况下或许会触犯到法律,要将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公平与公正的观念信仰化,并成为一种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康德在其私法理论之所有权的一般理论中把占有分为“感性占有”与“理性占有”,真正的占有是理性的占有,即法律上的占有[3]。康德的观点说明了占有不仅仅是拥有某件实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在法律上获得这种实物的所有权。因此,一些贪污受贿、收受巨额礼品(款)的导员们就务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到法律上对某物的占有。同时,面对各种诱惑,要心中存法,法威于心,要以这种意识去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其次,在客观方面来看,高校要花大力气长期开展(设)与辅导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活动(课程),并持续性的进行活动(课程)考核,要让这些法律知识深入辅导员的内心,不搞形式主义。若高校重视相关活动(课程)的开展(设)与考核,将会取得可观的效果,也才能把对辅导员的法制教育落实到实处。

(二) 完善辅导员招聘的相关政策法规与制度

当前的高校辅导员招聘条件主要由应聘者的年龄、学历、政治面貌等构成,学校在公招或者单招辅导员的时候对于上述条件较为看重,而在其他方面譬如工作经验、相关法定职业资格证书则不那么看重,因此,政府或招聘学校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招聘制度。首先,政府方面应该出台类似于国考教师资格证的政策法规,让欲成为辅导员的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以取代现有的“形式化”的辅导员资格证培训。其次,招聘学校应该在辅导员准入时,要求他们都应该具有类似国家心理咨询师这样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未获得者不予优先录用,其原因在于获得这些证书的导员们相较于无证书者在学生的心理安抚与辅导员自我情绪意识的控制方面会显得更加的得心应手。再次, 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就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标准来进行选拔与培养。高校在招聘辅导员前期就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辅导员招聘的法律政策认真对适合的报名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制度贯穿于整个录用过程之中,对于有“前科”(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不管他们是否在其他方面表现得优异,都不予录用。基于此,完善与辅导员相关的招聘政策法规和制度意义非凡。

(三) 坚持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依法治国战略在高校实践的具体步骤实际上为依法治校。学校是个小社会,其本身的法治状况好坏与管理水平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教职员工以及学生的法制信念的形式。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出现高校辅导员违规违纪的情况,这也真实反映了高校加强依法治校的迫切性。因此,笔者认为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势在必行。首先,高校的管理必须要遵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职工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袒护和放纵任何人,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让违法者明白不管行为是否作为意志的过错都应该归责于这一行为。此外,要利用好校园的环境设施,充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校园的广播、移动电视与墙报等都可以作为宣传法治观的平台,让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四)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促进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

领导干部作为管理学校的主要责任人,他们的法律素质水平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着辅导员的法律素养水平。法律素质是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不具备相应法律素质的领导,其领导资格将会丧失,而坚持以身作则努力提高自己法律素质的领导,将会让辅导员们看到榜样的力量。因此,领导的带头作用意义重大。首先,在领导体制与工作格局上,要做到各级领导亲自抓,层层抓落实,同时要按照党委领导、组织部门协调,法宣部门参与的结构化进行布局。其次,领导们不仅需要掌握履行职责的日常法律知识,还应该重点掌握与高校工作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并及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再次,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对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抽查,形成常性与制度化,让领导们意识到自己作为榜样的作用。

(五) 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强化高校辅导员的法制观念

高校除了增设法律课堂外,还应该尝试把辅导员们带到法院去身临其境地体验法庭的审判过程,通过法庭上原告与被告的案情辩论,让导员们学习到与课堂上不一样的知识,这样的法律实践活动有利于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升。而高校同样可以尝试把模拟法庭引入到教学课堂,让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的导员们分别进行角色扮演,使在法庭上才会有的法官、原告与被告等角色深入导员们的心中,也将会使导员们体会到“学以实用”的效果,增加他们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

四、结语

事实证明,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进行有意识地培养。对于部分违法乱纪的辅导员,更是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让他们明白自己身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与重担。诚然,法律素养的提升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去实现的,是离不开群体法律意识影响的。因此,通过必要的学校教育、良好的舆论宣传以及适时的社会实践来培育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形成,以增强他们抵御各种违法犯罪的能力。总之,辅导员工作,一个要求辅导员以身作则、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的工作,这就需要身处辅导员职位的同仁们用高要求来严格约束自己,而法律素养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砝码。大力提升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坚定不移地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全体辅导员培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者与大学生思想上的引领者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学校依法治校的方针战略的,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并高度重视辅导员法律素养的培育,相信“心存于法,法寄于心”的观念将会深深地扎根于每一位辅导员心中。

[1] 网易新闻.公民应具有法的精神[EB/OL].(2015-12-02)[2017-03-15].http://news.163.com/15/1202/04/B9Q72C4S00014Q4P.html.

[2] 信丰中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EB/OL].(2014-03-18)[2017-03-15].http://www.jxxfzx.com/Article/newscenter/xydt/2014-03-18/9284.html.

[3] 古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 王萍.浅析高校专职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及其培养[J].经营管理者,2011(5):329.

2017-03-15

周迪(1983-),男,重庆北碚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G641

A

1671-4733(2017)04-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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