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控制的公私合作机制建构

2017-03-21 20:06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网贷知识产权融资

宣 頔

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控制的公私合作机制建构

宣 頔

P2P网贷开始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机制。目前,知识产权P2P融资的运作模式和交易架构可以概括为金开贷模式和知商金融I2P模式。尽管新型融资方式有利于拓宽资金渠道,但两者融合造成了叠加的涉众、信息不对称、信用和法律风险。既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控模式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无法完全消弭知识产权与P2P融资的固有风险与叠加风险,需要在知识产权金融法律体系,知识产权P2P融资工具、大数据体系以及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等方面建构公私合作的风控机制。

知识产权融资;P2P网贷;风险控制;公私合作机制

2015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同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可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多元实现机制的对策建议已进入官方视野。而市场回应也很灵敏,近年,将互联网金融与知识产权融资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十分昌隆。2015年4月,西安金知网和陕西金开贷共同发起了全国首例专利质押P2P融资项目,通过P2P线上融资平台分别为西安奇维科技、西安灵境科技融资300万元[1]。在广东,P2P平台壹宝贷与广东海科资产管理公司宣布拟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产品“展业宝”[2],汇桔网推出专门的知识产权P2P融资平台“知商金融”*《知识产权金融助力破解融资难》,http://media.163.com/15/0403/15/AM9M7TV000763N4O.html,访问日期:2016年8月12日。。

知识产权融资方式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改造以适应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需求。近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3],互联网金融革新为知识产权融资革命提供了无限的遐想空间。但是,我国P2P网贷方兴未艾,一度野蛮生长、缺乏监管,e租宝、中晋系等平台跑路频发[4],其与知识产权融合,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是否会对后者造成额外的金融风险,如果这种风险存在,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控制度是否可以有效应对,除此之外,新的风险规制模式是否存在,如何建构?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对互联网金融时代知识产权融资的良性发展大有益处。

一、知识产权P2P融资的运作模式与交易架构

知识产权传统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质押贷款、技术入股、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其中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发展最为成熟,在国内外都有相当规模[5]。但因为这种方式的风险程度与国内银行特别是大中型商业银行风险偏好并不匹配,所以我国纯粹以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并不顺畅。就在该领域,P2P网贷平台最早介入,实现了知识产权与互联网金融的相互融合。

所谓知识产权P2P融资是指,借助P2P网贷平台、采用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增信手段以实现金融交易的融资方式。在经典意义上,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将具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与具备闲散资金和投资意向的贷款人扭结起来,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手续费[6]。知识产权网贷融资就是利用P2P平台的资金引流作用,实现基于知识产权质押的借贷交易。与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比,这种安排的最大不同在于资金的提供方由银行转变为以中小投资者为显著特征的P2P平台注册投资人,资金的来源、渠道、方式和风险偏好都发生了显著改变。就目前国内上线的知识产权P2P网贷融资项目来看,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一)金开贷模式

在该模式中,涉及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金开贷、金知网、融资企业四方主体。前者负责甄选、推荐融资企业并提供推荐函;金开贷作为P2P网贷平台按照其项目管理审核流程,通过市场部、风控部、审贷会三级审查借款企业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并将借款需求作为单独的融资项目发布于平台;金知网作为第三方为融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保障金知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融资企业的追偿权,融资企业将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给金知网以提供反担保。

在借款出现逾期时,首先由金知网先行代偿,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供50%本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是西安市科技局直属单位,因此,在责任的最终分担上,政府与提供担保的企业几乎各占一半。

金开贷模式的显著特点在于,政府对企业借贷提供了显性担保,这与我国各地所采用的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府支持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极为相似。这是政府担保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融入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的创新。

(二)知商金融I2P模式

知商金融是国内首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与风险控制体系,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融资渠道,目前拥有知商创新券、知商交易宝、创客贷、展业贷、新手标等多款金融产品。其中涉及知识产权质押的P2P产品有两类:一类为知商交易宝,另一类为创客贷和新手标。

前者的融资主体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及运营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通过知商金融平台发起借款,借得款项用于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资产包或跟研发机构合作定向开发创新型技术。借款人将其自有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质押给知商金融平台作为担保,后者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在借款到期无法归还本息时,由知商金融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先行垫付;同时,很多项目中融资企业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一类的创客贷和新手标与前一类知商交易宝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融资主体是一般企业而非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款项一般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

知商金融融资项目的交易架构类似于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反担保模式,不同点在于:一方面,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并非保证担保,而是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垫付,风险准备金怎么提取、是否托管、谁来监管、能否覆盖坏账均无明确说明;另一方面,传统的反担保模式往往有政府提供担保或补贴融资成本,而知商金融的融资项目完全没有政府介入。

二、P2P网贷对知识产权融资的叠加风险

知识产权因为无形性等特征,预期经济前景难以预测,后续产生侵权冲突的可能性较高,权属不甚确定;此外,知识产权自身价值也会因为市场变化和技术更新而产生波动,更会因为缺乏变现渠道而无法最终实现[7]。上述属性会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极高的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和处置风险[8]。在P2P网贷与知识产权融资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中,前者的制度安排是否会消解后者的固有风险,还是催生新的风险,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知识产权融资与P2P网贷都存在着固有风险,两者的融合会叠加新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P2P网贷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涉众性

在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融资风险承担者较为固定,除商业银行,风险扩散只局限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政府等有限主体之间。与之不同,P2P平台置身于互联网,每个人都可搜索获得,更有甚者通过在线下向不特定对象投放广告而吸引投资,如银谷财富在央视、北京地铁、高铁投放广告,翼龙贷通过线下7家实体店进行宣传、推介,E微贷通过便利店、报刊亭宣传、推介。因此,知识产权P2P网贷融资项目面向的是社会公众,其风险辐射范围很广、人数众多,具有明显涉众性。

另外,目前国内P2P平台对投资人一般不做区分,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证券法等金融法中被广泛作为阻隔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适合(格)性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处于缺位状态。缺乏监管的P2P金融使知识产权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几乎没有边界,这意味着一些没有投资经验、知识、能力,财产状况无法承受损失,或者年龄较大的投资者将会暴露在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中,从而使这种风险具有空前的涉众性。

(二)P2P网贷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运行的P2P平台信息披露普遍较差,如平安陆金所“稳盈-安e”、拍拍贷“散标”对借款信息描述过于简单,宜人贷“宜定盈”对借款项目的信息完全没有信息披露等。当P2P网贷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信息不对称会进一步加剧。一方面,相关监管细则和自律规范尚未出台,即便出台,如何适用,各地监管部门执行的尺度怎样,这些目前都无法预期。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彻底改善尚须整个金融法治体系的完善,P2P网贷消弭信息不对称的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还无法显现。

另一方面,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对称机制会因为P2P金融介入而不复存在。首先,资金供给方由银行转化为P2P平台注册投资者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依托银行严苛的事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授信合规制度所形成的融资者与金融中介间完备的信息对称机制,在新模式中并不存在。其次,借贷交易从线下转化为线上为主并依托互联网环境,这使实地走访、查看等审查行为缺失,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双重虚拟性会使信息传递发生扭曲。最后,借款人在融资时往往最大程度提高知识产权估值,在这方面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水平远不如金融机构,因此,在对质押物的价值信息占有上,借贷双方的不对称程度有所加强。

(三)P2P网贷的增信手段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用风险

就目前所掌握的融资项目来看,在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增信手段之后,平台往往撤除了P2P项目中惯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而改为一般第三方企业提供保证。而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惯用的增信方式也基本弃而不用,譬如捆绑知识产权质押与实物抵押,限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用途,并将知识产权质押逐步置换为贷款购置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等。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P2P金融的经典范型即为无担保点对点贷款,平台和第三方都不提供额外担保;而在国内,为弥补社会征信体系的缺失,P2P平台通过采用额外增信手段、承诺刚性兑付来确保项目融资顺利,但增信本身会带来交易成本,在引入知识产权质押后,相应减弱其他增信手段也是平台控制成本的表现。然而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始终存在,完全依靠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增信手段势必会加大P2P融资的信用风险。

(四)P2P网贷的模式异化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出现了许多P2P网贷的异化模式。譬如通过P2P平台向不特定投资者转让债权(如点融网部分散标项目),平台投资者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其他投资者(如人人贷债权转让项目),以及平台高管个人贷款给借款人并汇集、拆分、打包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如宜信类固定收益产品),以上统称为“债权转让模式”。再如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机构将各类债权的收益权转让给平台并由其打包、重组、分割后进行销售(如PPMoney消费分期项目),以及平台对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如陆金所零活宝部分产品),这两种谓之“收益权转让模式”[9]。

这些模式不论交易结构多么繁复都属监管套利,势必产生较大法律风险,包括违反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以及涉嫌自融、虚构债权、构建资金池并最终触犯非法集资的监管底线。而即便刚性的监管细则对上述行为加以禁止,也不能完全杜绝新的P2P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套利。因此,不论是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置于变异的交易架构中,还是将相关项目放置于销售变异产品的平台之中,都会放大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既有安排与适用困境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与风控路径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以下模式:第一,政府担保模式。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委托其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95%以上的贷款违约风险,以上海浦东和四川成都为代表[10]。第二,政府补贴模式。由政府对贷款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贴息和费用补贴。分为两类:一类为新北京海淀模式,融资企业直接与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政府除补贴融资成本,还成立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以补偿银行贷款风险[11];另一类为武汉模式,除政府对融资企业进行贴息外,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以知识产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12]。第三,政府指令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要求银行给指定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承担风险,以四川内江为代表[13]。第四,政府推动模式。政府不提供担保、补贴,只搭建服务平台,为银行推荐融资企业等,以南京、深圳为代表[14]。

此外,辽宁、山东、广东、四川四个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省份正在尝试引入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机制,该保险由银行、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和服务机构按约定比例共担风险,以开启专利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保险相互促进、融合发展的新兴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 不断完善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7/201703/t20170301_1308606.html,访问时间:2017年3月30日。。

上述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逻辑在于,通过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以期对融资风险加以强制性分散。但问题在于,对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强加违约风险,往往造成中介业务成本、收益倒挂,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也无开展相关业务的激励,这就造成在构建各方激励机制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深度介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以财政资金作为基础提供担保或贴补融资成本,以降低、消弭其他主体的成本和风险。但由政府兜底的风控制度只是形成了一套把大部分风险从金融机构转嫁到地方财政的机制,而对真正分散甚至消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来说并无裨益。政府为控制自身风险,往往提高融资门槛、设置严苛的融资企业甄选条件。但是,事前审核的方式不仅无法杜绝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还会使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仅为大中型、发展期企业所用,从而背离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初衷。

(二)既有风控模式运用于知识产权P2P融资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融入P2P金融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更为繁复,既有风控制度或将捉襟见肘。具言之:首先,P2P网贷驱动下的融资项目愈发市场化,融资主体、需求、风险程度更加多样化,政府无法直接对融资项目进行主导、干预、甄选,所有项目都由政府增信难以成行。其次,既有风控制度未把P2P网贷叠加的涉众、信息不对称、信用和法律风险考虑在内,控制方式和路径比较单一。再次,既有风控制度过于注重责任分担,对融资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控关注不够。最后,融合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融资,其风控制度也需融入互联网思维,使用最新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科技风控。

尽管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趋于规范,监管措施相继出台,譬如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确立了四足鼎立的监管体制、明确的业务边界和审慎的经营规则[15],被学者称为P2P监管的重大突破[16]。但与此同时,信息中介定性抑制金融创新和异质风险同质化处理等弊端又随之产生[17];另外,中央与地方相关配套监管细则、自律规范并未完全出台,《网贷暂行办法》央地两级的具体实施情况仍有待观察。根据央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最新部署,P2P等互联网金融整改实施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其最终成效还有待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深入评估。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监管尽管有利于消弭P2P网贷对知识产权融资的叠加风险,但可能的变数仍须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可以预见,既有的知识产权融资风控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将无法有效运行;另外,单纯希冀依靠某些监管政策的出台彻底解决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这种诉求也过于理想和简单化。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在控制融资风险上,政府的角色定位到底为何,是完全充当兜底风险的信用背书者,还是融资环境的营造者、监督者和服务者,这是需要重新厘清和解决的问题。具言之,作为监管者,政府制定与实施法规、政策的范围边界和强度怎样拿捏,以实现知识产权P2P融资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作为市场参与者,政府强制性转嫁风险甚至兜底风险是否可以实现各方主体成本收益平衡,并使知识产权P2P融资安排具有可持续性。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我们建构一套有别于既有风控模式的更为合理和科学的法律机制。

四、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的公私合作控制机制建构

很显然,在知识产权P2P融资市场中,政府既不是纯粹的监管者更不是完全的参与者。在整个风险控制安排中,政府介入的方式、内容和程度之所以难以把握,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并非无所不能,其在信息的亲缘性、业务的专业性、实施的效率、行动的积极性方面未必比私主体更优,公共选择存在固有的弊端;另外,政府也会因预算和人力资源有限而导致“执行缺口”,“俘获”、 臃肿、 分散、寻租等问题在所难免。

在宏观环境建构方面,金融、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知识产权P2P融资市场私主体间的具体契约安排,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公私主体的通力合作;在微观层面,政府的风控行为不能恣意和非理性,特别在涉及私主体利益时,更应完善激励机制,激发私主体基于成本收益考虑做出多维度的风险控制安排。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需要从置身于互联网的政府、自律组织、市场主体各方的功能与职责入手,建构基于共生共赢的市场化治理模式和激励机制基础上的多方合作的风险控制机制,以期在为知识产权融资创新提供宽松、良性金融环境的同时,尽可能把金融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

(一)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法律体系,创造合作风控的制度环境

1.完善激活知识产权P2P融资创新的法律制度

目前,不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P2P互联网金融都遇有诸多法律障碍,需对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第一,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范围,应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商业秘密、动植物新品种权等也纳入质押标的。第二,统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关、程序、公示制度,知识产权查询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允许质押人继续使用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但授予质权人优先受偿许可收益的权利。第四,建立知识产权最高额质押制度。第五,建构互联网金融一体化的私法交易制度,以捕获未知交易类型[18-19]。第六,对既有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定量化,探索适合不同风险程度的不同强度监管类别(市场自律监管、注册备案监管、交易行为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产品审核监管等)及其具体工具(组合)的法律适用机制。

2.建立政府、行业协会、ADR组织联动的多元法律运行机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控制不仅需要宏观层面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还需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践综合运用知识产权、金融、财税、科技等政策工具制定本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知识产权融资政策的地方竞争态势。另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就知识产权P2P融资制订专门的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以约束协会成员。另一方面,建立政府监管、自律惩戒以及在线互联网金融ADR多元互动的法律、政策实施机制,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私合作的风险控制。

(二)建构公私合作的知识产权P2P融资大数据体系,夯实风险控制的技术基础

理想的互联金融市场可以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和资金融通等领域内的信息对称[20]。因此,需要建构政府、商业机构的二元合作机制,共同建构知识产权P2P融资大数据体系。

首先,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融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是知识产权P2P融资大数据的重要内容,对融资项目审核、具体交易架构设计、全程风险管理和事后处置变现等环节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联合金融、税务、工商、房地产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构建知识产权融资信用模型基础上利用云计算等大数据挖掘技术分类、筛选相关数据,评估知识产权所有人信用状况并建成专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大型信用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免费对从事知识产权P2P融资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放。

其次,P2P网贷平台应与大型互联网电商、搜索、社交平台联动,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大数据风控机制。通过嵌入成为子公司或付费方式采集大型互联网平台积累的海量B2B、C2C、B2C交易信息、社交信息,以及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和第三方支付信用数据,辅之建立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以此作为基础挖掘有价值的信用数据,用于融资项目贷前审核、贷后跟踪管理的全程风险控制。

(三)创新公私合作的知识产权P2P融资工具,补强风险控制的动力来源

1.建立创投引导基金、创投基金、P2P平台投贷联动机制

在知识产权P2P融资特别风险控制中需要发挥政府作用,但不应采用风险最终转嫁政府的方式,唯有通过公私合作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才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言之,各地政府应通过成立创投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自己投入并引导社会资本一同设立创投子基金,框定高新产业特别高科技企业投向,由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进行基金管理。具体操作上,对于融资金额较大的项目,P2P网贷平台可以对接创投基金推荐项目,企业接受创投股权投资和P2P网贷的双重融资。通过投贷联动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改善以及再融资,创投介入的价值发现过程和市场化甄选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很好的风控手段,另外,从分散融资金额上也可降低风险。

2.在知识产权P2P融资中引入可转换债、期权、分红权等金融工具

分散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的最好方式是扩大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但为规避传统方式各方主体激励普遍不足、最后由政府兜底风险的弊端,需要在融资中重新调整各方主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对于P2P平台投资者来说,融资风险除通过投资收益还可采用其他金融工具加以消化。譬如引入可转换债,通过P2P平台实现的债权在融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时,贷款人享有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权利,而转换条件可通过协议具体约定,譬如年营业额达到某一数值,甚至某一事件发生如被并购或实现上市等。而对担保人来说,可通过赋予股票期权和分红权化解知识产权和P2P金融的叠加风险。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可以避免相关主体成本收益倒挂,引入更多的政府和社会资金,真正实现激励机制之上的风险公私合作分散。

(四)建立公私合作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拓展风险控制的退出渠道

及时退出变现是控制知识产权P2P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仅有助于实现权利价值,还有利于风险定价以使相关主体进行精准的融资行为成本收益分析。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以各地分散和专利交易为特点,变现难被作为知识产权固有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因此,为推动知识产权P2P融资发展,需要通过公私合作方式拓展责任主体的多元退出渠道。

首先,政府、商业机构合作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中央应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所,各省市试点建立第二层次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同时为与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良好对接,鼓励商业机构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建立第三层次的网络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通过三个层次的建构形成符合不同质素知识产权变现需要的多元竞争交易体系。其次,在公私多元交易体系竞争态势中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方式、评估模型以及其他配套服务。将交易标的从专利、技术项目拓展到著作权、商标权甚至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衍生工具。在有序监管、防控投机风险要求下探索知识产权份额化交易。推广知识产权的在线交易方式,建设便捷、友善、安全的电子竞价系统。最后,建立健全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有关交易机制、规则、流程、结算等内容的交易市场业务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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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ofPublic-privatePartnershipMechanismforRiskControlofP2PFinancingBasedonIntellectualProperty

Xuan Di

P2P lending has sprea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and formed the innova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s value realiz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Internet finance. At present, the operation modes and trading frameworks of P2P financing base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n be summarized as Jin Kai Dai mode and Zhi Shang Finance I2P mode. Although the new financing modes are conducive to broadening the channels of fund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wo causes superposed stakeholders, information asymmetry, credit and legal risks. Because the existing risk control mod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and Internet financial regulatory measures can not completely eliminate the inherent and superposed ris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2P financing, th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echanism for risk control, including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ng, P2P financing too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big data system, and multi-level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ing markets, should be constru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ng; P2P lending; risk contro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echanism

2017-05-22;责任编辑:晏小敏)

宣頔,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的公私合作法律机制研究”(17CFX03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互联网金融创新动态监管机制研究”(2016SJD820020)。

D912.28;D923.4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7.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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