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对伪满洲国的农村社会统制政策

2017-03-23 20:18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保甲伪满洲国当局

景 壮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满铁研究中心,长春 130033)

试论日本对伪满洲国的农村社会统制政策

景 壮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满铁研究中心,长春 130033)

伪满洲国期间,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东北农村进行严密控制,以达到为其殖民侵略政策服务的目的,本文探讨了侵略者的农村社会统制政策。伪满初期,实行保甲制;伪满中期,实行街村制;伪满后期,实行“国民邻保制”。通过对各阶段农村社会统制政策的分析,控诉了日本侵略者犯下的罪行以及给人民造成的灾难,揭露了侵略者施行行动禁锢、经济压榨、政治控制的历史事实,对当代日本右翼势力否定历史、歪曲历史、推卸战争责任的错误历史观进行了有力回击。

日本帝国主义;伪满洲国;殖民侵略;农村社会统制

1 伪满洲国前期的农村社会统制政策

伪满洲国建立初期,日伪当局在东北地区的农村沿袭了民国时期的管理体制,即在县以下设置区、乡镇、闾邻三级组织。但是,东北的广大人民不甘屈服,一批批热血的爱国民众揭竿而起,自发组成东北抗日义勇军,走上了武装斗争、救亡图存的道路。东北义勇军最多时达到30万众,活动遍及东北,有力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为了镇压东北民众的反抗,彻底切断抗日武装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日本侵略者迅速推行了保甲制度。

1.1 保甲制度的缘起和确立

所谓保甲制度,是旧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基层社会政治管理体制,通过户籍编制对人民进行统治,实际上是一种以连带责任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和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到民国时期已经废止。日本侵略者采用这种旧制度,就是企图通过残酷的保甲连坐,编造法西斯式的统制架构,对东北地方社会实施严密控制,监视广大民众的行动,禁锢广大民众的思想,以达到巩固殖民秩序的目的。

伪满洲国保甲制度的始作俑者是日本关东军和满洲青年联盟,二者于1931年先后炮制了《满蒙共和国统治大纲方案》和《地方自治指导部要领方案》,提出对于乡村基层的管辖,要“尽可能缩小官治行政的范围,实行乡政自治。治安维持采用保甲制度”,“安定民心来自维持治安,特别应致力于通过保甲等手段充实促进基层小范围之自卫”[1]160。日本侵略者意识到,要想清除东北的抗日武装,不能仅靠日本军警的力量,同时还要对基层的民众实行严密监视和控制,需要“采用清朝时代的旧制度即满洲及支那独特的保甲制度的长处,下令民政部当局进行保甲令起草工作”[1]213。

在伪满洲国成立还不到两年的时候,保甲制度就被正式确立下来。从1933年12月到1934年2月,日伪当局先后颁布了《暂行保甲法》《暂行保甲法施行规则》《关于实行保甲法须知》,制定了保甲组织、保甲连坐规约和自卫团等3项制度。

1.2 保甲组织制度

“保”和“甲”,是对基层民众进行控制的组织单位。按照伪满洲国《暂行保甲法》的规定,对农村基层以户为最小单位施行控制。在此基础上,10户编成1个“牌”,设立1名牌长;1个屯范围内所有牌的农户编成1个“甲”,设立1名甲长、1名副甲长;1个村范围内所有屯的农户编成1个“保”,设立1名保长、1名副保长。这样,从上到下通过保、甲、牌、户4个层次,编织了一张对基层民众施行严密控制的罗网。这张“网”最终的控制权,在当地的警察署手中。一个警察署管区内的所有保的保长,都必须绝对服从警察署长的命令和监督。伪满洲国建立之后,治安问题十分急迫,日伪当局全力推行保甲制度,各地的保甲组织迅速建立起来。到1934年底的时候,已经在“全国”控制了约565万户居民[1]52。也就是说,不到两年,伪满洲国农村至少80%的人口已经被控制在保甲制度的牢笼之内了。

1.3 保甲连坐规约

保甲是一种“组织”制度,连坐则是一种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一种连带责任制度。按照伪满洲国的《暂行保甲法》,如果1个牌里面有1户人家犯了罪,无论是犯了“公共危险罪”“内乱罪”“外患罪”,还是违反了“暂行枪械取缔规则”“暂行惩治盗贼法”“暂行惩治叛徒法”,除了对违反者进行严厉处罚之外,还要对牌内的所有家庭一律予以处罚,并责令其交纳连坐金[2]36。这就是所谓的保甲连坐规约,也是保甲制度里最毒辣的措施,其目的是在基层社会组织中对东北民众施行严密的控制。具体来讲,就是对1个牌的农户实行10家连坐,1户里有人“犯法”,不但这1户的所有人都要受到处罚,其他的9家也要连带受到处罚。而且,这种连带是随着“犯法”情节层层向上传导的,轻则牌长、甲长要连带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比如1个保内出了参加抗联的人),保长都要受到连带的制裁。同时,还规定对告密者实行奖励,根据检举事件的大小给予金额的奖励。

1.4 自卫团制度

自卫团制度,亦称壮丁制度,就是规定各保、甲要组织建立自卫团,用以辅助警察的力量。因为伪满建国之后,警察力量仅覆盖到县城、乡镇。建立自卫团,目的是使警察力量补充和延伸到广大的基层农村,这是日伪保甲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自卫团的壮丁来源,是按照《暂行保甲法》规定强制摊派的。按照伪满洲国的法律,保、甲之内所有的青壮年男子(18-40岁),都有参加自卫团的义务,否则将受到严厉制裁。自卫团的体系,由下至上分甲、保两个层级,各甲的自卫团组成1个保的自卫团。自卫团的负责人,甲一级的设置团长、副团长各1名,保一级的设置团总、副团总各1名。自卫团的职责,平时协助警察维持治安,是一种警防力量;但在战时和发生事变时,则具有军事力量的性质,协助日伪当局进行武装活动。自卫团的经费,日伪当局丝毫不予提供,全部采取强制的方式,由保、甲之内的各家各户分担。自卫团所需的武器,日伪当局也不提供,而是勒索保、甲内的大户人家,逼迫他们提供枪支或者缴纳一笔费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日伪当局很快拼凑了相当规模的自卫团队伍。根据日伪当局1935年12月的统计,全伪国共有自卫团9861个,人数达到177.4万人[1]16-17。通过建立自卫团,日伪当局不但解决了警察力量对基层农村的覆盖问题,还经常驱使他们讨伐东北抗日武装,强迫其成为日本侵略者的帮凶。

2 伪满洲国中期的农村社会统制政策

2.1 街村制的提出

为了推行街村行政,日伪当局先行在奉天进行了试点。1935年6月召开县长会议审定后,在奉天所辖的24个县开始暂行街村制。1936年,暂行街村制扩大到间岛、锦州、安东、热河等各伪省份。同时,伪满洲国民政部根据上述地方的实行情况,着手起草街村制政策,用以取代原来的保甲制。1936年5月,发布《保甲特别工作方针及要领》,开始向街村制过渡。1937年12月,伪满洲国陆续颁布《街村制度确立基本要纲》《街制》《村制》《街村制施行规则》《市街村自卫法》,街村制的政策体系全面建立起来并开始正式施行,伪国各县逐次撤销了保甲制,改行街村制。

2.2 街村制的内容

街和村的划分,是从日本国内移植过来的,主要依据人口密度区分。街相当于日本的“市”,村则是农村部落,实行以“民族协和”为主要基调的“大街大村主义”[1]503。街和村列入伪满洲国的行政体系,处在最末端,向上要层层接受伪县公署、省公署直接伪国务院的监督。街和村分别设立街公署、村公署,设置街长、副街长、村长,并配备司计、事务员、助理员等官吏。

实行街村制,日伪当局的意图是“以乡土的自治为基础,再加以官治的色彩,使国家之施政十分普及于乡闾”[2]102。为适应全面侵华战争的扩大和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日本侵略者不断加强对东北基层社会的控制,实行残酷的法西斯统制。1939年6月,伪满洲国发布《街村育成要纲》,规定对街村要“确立对于国民及领土之基本统治组织,以图国家行政之渗透为第一目的”“关于街村内部区划,街下分区,村下分屯,区与屯下再分牌”“明确街村区划与警察区域、农事合作社、学区、协和会分会等的关系,尽量使其区域一致”“加强街村在户口调查、教育、土木、劝业、卫生保健、街村自卫、义仓和征税事务等的行政能力”“加强县和省对街村财政等的监督”[1]519-528。街村制实行后,街村成为伪满洲国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原来的保合并成街、村,甲则改为屯。街村制继续强化了治安职能,不但保留了保甲制中的连坐罚金和组建伪自卫团等内容,《市街村自卫法》规定街村组织业务仍“以运用自卫团为第一要义”,对连坐罚金,还扩大了“犯罪”范围,所涉及的罪名大大超出了保甲连坐规约规定的内容。从保甲制到街村制,最重要的变化在于,地方基层组织除了具备治安的职能,同时又具备了行政的职能和经济的职能,在继续加强对基层民众控制的基础上,又强化了对地方经济的统治和对资源的掠夺。

2.3 街村制的实质

日伪当局为了方便推行殖民掠夺政策,采取街村制的形式,对基层统制机构进行了强化。其核心是村屯组织、伪警察、协和会组织三位一体,实现基层行政工作的统一。无论是管辖区域,还是行政人员,三者都是一致的。而且,为了满足粮食统制需要,日伪加快了推行步伐,原定5年完成的街村制,不到2年时间就强化完成,成为了县行政的牙爪和掠夺粮食的工具[2]518。

单纯从法律条文看,街村制度是模仿日本本土的町村制度建立的,街村具有法人资格,日伪当局也赋予街村一定程度的财政权力,同时规定实行预算等制度,似乎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一方面,街村的财政、预算等方面的权力受到县长、省长和总理大臣的严苛监督,实际的自主权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日本的町村预算决算是由町村会决定的,而伪满洲国的街村预算决算则由街村长专断,其主要目标只是用于治安[1]12。这说明,街村制并没有脱离保甲制度的窠臼。实际上,强调治安是日本统治东北基层行政的一个突出特点,它的基层工作基本是围绕警察行政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街村制与保甲制并无二致,其主要职能还是控制基层民众、维护殖民秩序,经济职能不过是附带的、附庸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攫取侵略者的最大利益。

3 伪满洲国后期的农村社会统制政策

3.1 国民邻保制度

街村制自1937年实行之后,在贯彻伪满洲国“国策”、维护日本侵略者殖民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其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财政的限制而采取了大街村主义,“县一级的统制只能及于街村,不能延伸到屯以下的组织”[1]103。1941年末,日本帝国主义不顾玩火自焚,悍然发动太平洋战争,扩大侵略范围,对农产品和劳务的需求急剧增加,由此也把伪满洲国拖到战时体制当中。由于街村组织区域过大,行政统制不能渗透到基层,日伪当局于是改革了街村制度,建立了国民邻保组织制度,以适应加快和扩大掠夺的需要。

1941年2月,为使国家政策彻底渗透到最基层,日伪当局颁布《国民邻保组织确立要纲》,仿照日本国内在市町村下设町内会和部落会的做法,在伪满洲国施行了“国民邻保”制度。所谓国民邻保,就是在村下设立屯、牌组织,在街下建立班、组组织,以屯、牌、班、组为“国民邻保组织”,组成“乡民邻保互助生活的协同体”,同时要求屯长、牌长、班长、组长“务以协和会员充之”[2]518。

3.2 协和会与国民邻保制度

为了扶植一支辅助的政治力量,关东军于1932年操纵成立了协和会。协和会由日系分子全面控制,早期主要从事一些协助维持治安、开展奴化教育方面的事务,后来主要介入地方行政,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推进作用。于是,国民邻保组织就成为了伪满洲国行政系统和协和会共同的末端,实现了行政机构与协和会的“两位一体化”,使得伪满洲国基层政权的统制网络更加严谨细密,对基层的控制得以进一步加强。

在国民邻保制度体系中,协和会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其基层分会组织渗透到村屯,屯长、牌长全部由协和会会员担任,成为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领导势力。日伪统治者毫不掩饰地说,如果把国民邻保组织比作陀螺,那么,协和会便是陀螺的芯棒。

3.3 农民自兴运动

国民邻保组织制度施行后,在城市推行得比较顺利。这是因为日伪当局可以以物资配制政策来进行挟制。如果不加入邻保组织,市民就得不到生活必需品。但是,在农村,由于要求邻保组织负责粮谷“出荷”、劳工供出等任务,引起农民普遍的反感和抵制,因此,进展并不顺利。为了使邻保组织尽快渗透到农村基层,日伪当局于1942年4月颁布《自兴村设置五年计划》,1943年12月颁布《村建设要纲》、《村建设要纲具体要领》,开展了“农民自兴运动”。通过开展这项运动,解决协和会、兴农合作社及国民邻保组织在推行统制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形成了“三位一体”,更加便利日伪政权对东北实行的经济掠夺,从而把整个东北农村变成了日本扩大侵略战争的粮食供应基地和劳工供应基地。

《村建设要纲》提出:“迅速健全村一级的邻里组织,加强其实践力,以期及时而彻底地完成战时任务”;《村建设要纲具体要领》提出:“加强对屯的扶持,使之成为道义农村的基础……作为共同完成战时各项要求的生活共同体”[1]536-541。由此,伪满洲国彻底把战时法西斯统制的触角延伸到了东北农村的最基层单位,确立了对东北农村基层统制的新体制。通过这一新体制的确立,日伪当局对农民的粮谷出荷、劳力役使、经济统制、各种军需品征集日益加重,对东北农村的统治更加黑暗。

4 日本帝国主义实行农村社会统制政策的严重后果

日伪当局在中国东北农村实行社会统制,对基层民众施行严密控制,对东北人民进行疯狂奴役,把东北变成了侵略者扩大战争的基地。伪满初期的保甲连坐制度,把人民群众禁锢在法西斯统治结构之中;伪满中期的街村制度,成为直接压榨掠夺农民的工具;伪满后期的邻保组织,把中国东北拖入到了战时体制当中,最终把战争负担转嫁给东北农民,使广大东北农民遭受了残酷的剥削和压榨。

5 结语

5.1 本质的侵略性

保甲制、街村制、国民邻保制,或是对人民的禁锢,或是对经济的压榨,凡此种种,都是对别国资源的强行侵占和野蛮掠夺,其本质都是殖民侵略。

5.2 行为的国家性

参与制定实施各项农村社会统制政策的,要么是日本的军事机构、政府机构或经济机构,要么是日本操纵的傀儡政权及专门统制机构;自始至终起主导作用的,都是军部及其在伪满洲国的代理——关东军。

5.3 程度的递进性

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不断扩大,统制政策日益严酷,统制程度日益加深,初期的保甲制是对人民行动的禁锢,中期的街村制已演变为经济压榨和政治控制,后期的邻保制更是把中国东北拖入战时体制。

5.4 危害的严重性

施行农村社会统制政策,把人民群众禁锢在法西斯统治的牢笼之中,最终把战争负担转嫁给中国东北农民,使广大东北农民遭受了残酷的剥削和压榨。给东北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给东北经济造成了沉重打击。

[1] 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满洲国史总论[M].哈尔滨:中译本内部出版,1990.

[2] 冈部牧夫.满洲国[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沈宏梅

OnJapan’sPolicyofRuralSocietyControlinPseudo-Manchukuo

JING Zhuang

(Manchuria Railways Research Center, Jil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Changchun 130033, 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Pseudo-Manchukuo, Japanese invaders strengthened the control over rural areas in northeast of China, in order to serve their colonist policies.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ir rural social ruling policies, including Baojia System in the early period, Jiecun System in the middle period and Guominlinbao System in late period. Through analysis on the rural society control policy at each stage, this paper accuses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Japanese invaders and the disaster brought to Chinese people, revealing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acting confinement, economic crushing and political control by the invaders, which made a strong fight against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historical view of negating history, distorting history and shirking responsibility of war.

Japanese imperialism; Pseudo-Manchukuo; colonialism and invasion; rural society control

K256.61

A

1009-3907(2017)11-0081-04

2017-05-22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5JD15)

景壮(1970-),女,吉林长春人,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伪满洲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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