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道家思想对当代法治发展的价值*

2017-04-02 04:58李荣光
关键词:生态化道家万物

李荣光

(辽宁大学 法学院,沈阳110136)

生态文明视域下道家思想对当代法治发展的价值*

李荣光

(辽宁大学 法学院,沈阳110136)

道家思想包含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增强发展可持续性的内涵,以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当下,生态文明建设主张尊重和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最终建立人与人(包括当代与后代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秩序。道家思想与现代生态文明的暗合体现为两者都有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共同目标,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自然观以及通过可持续的生产消费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的共同路径。道家思想对当代法治发展的价值体现为推动立法理念生态化、完善执法全程的生态化、拓展司法文明的内涵和推动守法主体思维方式的生态化。

生态文明;道家思想;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谐共生

道家文化因其独具特色的自然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古代先贤在悠久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智慧结晶,是人类共同的瑰宝。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文化因其独具特色的思想内涵,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道家思想自成体系,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道家思想的基本内涵

1.“天人合一”——道家思想的哲学基础

“天人合一”是道家思想中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基础,其基本理念就是天人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庄子·山木》有云:“人与天一也。”道家所说的“天”是一种为人类所崇拜的无形的且无意识的存在,而人是自然中的存在。张岱年的观点是:老子“天人合一”的思想内涵,首先应定义为物质与意识的存在关系[1]。在自然中存在的人,其活动的规则应当合于天,故“天人合一”自然也就成为道家思想的哲学基础。“天人合一”精辟概括了道家学派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思想,意在通过人的能动性与自然界的统一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2]。老子所追求的就是让人们通过掌握自然的规律,并通过人的能动性实践实现与“天”合一。道家认为,人类本性的沦丧导致万物丧失自然本性,人类恣意加害于万物,最终造成人与自然关系陷入不和谐的境地。是故人与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在这一整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天人关系是和谐有序共存,片面地割裂天人关系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最终承担不利后果的是人类。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老子“天人合一”理念中的“人”和“天”,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环境关系的一种朴素的表达。“天人合一”所追求的人与环境协调一致和谐有序的状态,可以通过人能动性的实践来实现。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对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变人类主宰自然以及天人相分的思想,树立天人一体的和谐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3]。

2.“道法自然”——道家思想的核心

《老子》把“自然”看作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4],由道的基础上延伸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理念,因此“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此处的“自然”不是人类所处的自然界,而是一种不假人为的自然而成[5],“道”的终极指向目标就是后者。“道法自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道是宇宙的起源,而“自然”是主宰天地万物运行的法则。天地由道而生,但天地万物的存在却都不可逾越自然法则。构成宇宙的四大组成部分“道”、“地”、“天”和“人”都遵循自然法则。第二,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怠”,有自己的运行规律。由道而衍生出的自然万物都被囊括在“自然”之中,万物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存在和以何种方式运行都不是率性而为、无章可循,而是依照“自然”的安排。第三,“道法自然”,“道”和天地万物并非相互孤立的,两者之间所遵循的根本法则就是“自然”,人们开发自然环境、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都应按照万物的自然本性进行。道家思想价值体系的核心就是“道法自然”,认为人类应该遵循自然法则和尊重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就是以平等的视角看待万物。老子“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强调“自然”是宇宙间共同遵循的法则,即便人类以万物灵长自居也不能断然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以满足私利为标准去衡量自然万物的价值。这是对自然法则的践踏,必然会招致自然的惩罚,应该应乎天理,尊重万物的自然本性,以“自然”为活动法则。

3.“知止不殆,知足不辱”——道家思想的基本次序

道家思想中的发展观可以概括为“知止不殆,知足不辱”[6]。“知止”就是懂得停止,在开发利用自然的过程中适可而止;“知足”就是懂得满足,不可因自然万物的丰富而贪得无厌。知足和知止意在节制人类无限的物欲,防止人类因贪婪而破坏自然环境。而生态伦理学中的可持续发展观认为,人类为自身需要在利用自然和开发自然的过程中应坚持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不可超过自然所能承受的范围,应将开发和保护协调兼顾,有机地结合起来。老子认为自然界是存在利用极限的,这种朴素的思想与当代人类可持续发展观的内涵不谋而合。老子认为“道”的内容也包括适可而止、恰如其分地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限制有可能破坏自然循环的过激行为,有限度地利用自然,做到“知止可以不殆”[6],即利用“自然”应有序进行并懂得适可而止,避免因过度开发利用而破坏自然。把握适可而止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必不可少的,克制自己的欲望同时还要懂得满足,遵循适度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道家通过“知足”“知止”来概括有序适度利用自然的原则,“认清事物自身所固有的限度,控制无限膨胀的人欲,适可而止,这样才能维系生态与人‘和谐’的长久。这对于维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保证自然生态平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

4.“物我为一”——道家思想的整体观

《庄子·齐物论》说:“万物与我为一”[6]。“物”与“我”的关系是庄子在先秦人们认识水平局限之时对人与自然万物关系朴素性的概括。“我”泛指人类,“物”泛指人类活动指向的天地万物,“为一”可以理解为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因此“物”与“我”的关系包含人与天地自然的关系。至此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人类社会是否也和自然万物同属一个整体?在庄子看来“天与人一也”,表明人与自然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同时宇宙万物有“道”作为同一的本源。既然宇宙中一切都是同源,那么人类社会作为这一宇宙中的一部分,就应与自然同发展共命运。庄子所强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为一”,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人类也就不能把自己从这一整体中割裂出来。“自然”是万物所不可逾越的共有规律,人不可破坏这一规律凌驾于万物之上。这一包含整体性的思想在指导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以往人类常盲目视自己为万物灵长,进而在开发自然的过程中恣意掠夺自然之中的资源,同时破坏固有的自然环境,这完全是无视人与自然本为一体的理念。其实,庄子所说“一”的本质就是保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顺应天地同为一体的合。

5.“万物一齐”——道家思想的平等观

最为体现道家生态思想平等观的是《庄子·秋水》篇所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贵贱”在此处是指万物在价值意义上的差异性,“无贵贱”即对万物一视同仁平等待之。庄子此处所指之“物”不局限于自然物,同时包括人及其生产活动,泛指宇宙间的一切客观存在。庄子所说的万物平等是“以道观之”,即从“道”的视角来审视。首先,道家学派秉持万物的本源为“道”,并且万物生成变化都在此基础上进行,因此看待世间万物都要从“道”的视角进行。再者,“道”存在于天地之中,普遍且无私,所以从“道”的公平视角看万物是平等的。在《齐物论》中,庄子所要表达的就是人与万物平等的理念。人与万物的平等建立在“道”的基础之上,人尤其不能单一地以满足自我的需求为标准来衡量万物的贵贱,这是与“道”的内涵相违背的,二者应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因此“天与人不相胜”,既然天与人的关系不是一方必然凌驾于对方之上的状态而是一种均势的平衡,那么双方就应互相平等对待。“庄子的齐物就是众生平等,即自然界中任何生命均有平等的自由、生存的权利,都应相互尊重彼此的发展规律。”[8]

在道家学派的理论观念中,早已把人看作自然的一部分,而且人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应一视同仁地对待之。“道法自然”的理念就是把“自然”这一具有多重含义且包含自然规律意思的概念作为万物存在所必须遵守的法则,人类与世间万物都由“道”而生,作为宇宙间至高无上运行法则的“自然”是不能为人类所忽视的。不管是人类自己开发利用自然的实践活动,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自然密切关联的社会活动,诸如社会规则的制定、法律的实施、环境的保护等,都不能违背这无形之中存在并为万物所尊崇的“自然”[9]。在此基础上,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之时应保持尊重自然的态度,遵循自然的法则,可持续有序地利用自然资源,不能毫无节制地利用自然以致破坏自然环境。

二、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理念的暗合

对比生态文明理念与道家思想的内涵,可以发现道家提出的遵循自然的法则、可持续有序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尊重自然的思想与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内涵是一致的。

1.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对于生态文明的具体概念如何界定,我国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叶谦吉于1987年以生态学和生态哲学的视角对生态文明作了阐述:“所谓生态文明就是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并创造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10]。2006年,时任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从物质与精神文明的视角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11]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发现,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都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维护人赖以生存的生态平衡是生态文明的出发点;第二,通过制度与科技创新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是生态文明的实现途径;第三,“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人与人(包括当代与后代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秩序。”[12]

2.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暗合的具体表现

(1)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有着共同的目标——人与自然和谐统一。道家思想里的“天人合一”表明人与自然同为一体,达到人与环境和谐有序的状态,因此人类也就应该通过人能动性的实践实现这一目标。“道法自然”则表明由道而生的天地万物生长繁衍所遵循的不可逾越的法则是“自然”,人们开发利用自然的过程不可违背这一法则而应按照万物的自然本性进行,不违背自然的本性就意味着应该保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由上文可以发现,建立囊括人、自然、社会三者和谐共生的秩序是当今人类在落实生态文明过程中的最终目标。虽然道家生态思想和生态文明有着各自不同的孕育土壤,代表着东西方不同文化背景的基因,但两者所追求的目标却存在惊人的一致,即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共同的目标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也是不同时期的人类文明在探索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具有共同趋向的体现[13]。

(2)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有着共同的自然观——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道家思想中的“道法自然”表明“道”和天地万物所遵循的根本法则就是“自然”,人们开发自然环境、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都应按照万物的自然本性进行[14]。道家思想价值体系的核心就是“道法自然”,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要求人们在开发自然环境、利用自然资源之时应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以平等的视角看待万物。在自然观上可以发现,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都坚持尊重自然和保护自然,对待自然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的选择。正是由于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对自然的态度都选择了尊重和保护,才使得这一基础理论支撑了两者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也都一致地选择了和谐统一,也正是两者共同的自然观决定了共同的追求目标。

(3)道家思想与生态文明共同的实现路径——可持续的生产消费方式。道家思想认为“道”是和谐的,它凡事要求适度,反对极端的行为,“知止可以不殆”就是要求适可而止,这样才能避免因开发利用自然所带来的消极不利影响。人们不仅要“知止”,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把握自然界的基本规律,坚持适度,避免因开发不当而造成对自然的伤害;而且还要“知足”,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自然,克制人类自己的欲望,不能因贪婪而过度利用自然,导致最终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文明的实现途径,就是在认识和把握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坚持可持续原则,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这一物质前提下,把物质层面生产力的发展提升至人类精神解放的层面,使人的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相统合[15]。由此可知,建设生态文明时所采取的科技和制度方式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想要阻止人类社会继续以惯有的消费方式和价值取向把万物赖以生存的地球朝着消亡方向推动,就必须改变经济飞速发展而催生出来的无节制的消费主义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16]古朴的道家思想在实现自身最终目标的路径中与当代建设生态文明一样,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三、道家思想对当代法治发展的价值

生态文明的实现包括多种途径,涉及科学技术、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等多个层面。作为落实生态文明重要途径之一的法律是制度层面的重要表现方式,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进行也迫切需要法律的规范与指导[17]。建设生态文明是一个复杂集中的系统过程,当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通过制度化和法律化特色来彰显时代的先进性。西方的生态现代化进程证明,生态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就是从技术治理主义到法律政策治理的转变过程。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形式,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然发挥其独特作用。

在以往的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以自然的统治者自居,盲目追求统治自然。这种狭隘认识的后果就是招致自然对人类无知的无情报复,诸如土地污染、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随着人类文明逐步迈向生态文明阶段,在对待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也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人类逐渐把自然当作平等者看待,从天人对立转变为天人合一,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种全新的生态文明理念对当代法治发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法的运行方面,即从生态文明视角来诠释道家思想中的生态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方面对传统思维进行丰富和完善。

1.推动立法理念生态化

立法理念的生态化主要是把道家思想中和谐统一的理念渗透到立法调整的对象和方法中。立法的生态化必须强调生态理念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始终将生态思维作为立法的指导理念。例如,2017年3月15日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将生态文明中的可持续理念和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成分应用于立法活动之中。道家思想认为,天地万物所遵循的根本法则就是“自然”,人们开发自然环境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都应按照万物的自然本性进行,为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实践中就不应违背自然的本性。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将经济发展需求和环境实际可承载能力相结合,充分考虑并实现循环和发展的统一协调[18]。道家思想的核心理念“道法自然”在当今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指导约束人类利用自然的规则和法律不可超越“自然”法则的界限。鉴于此,环境立法生态化首先应是立法理念的转变,“立法理念应该从先污染后治理的‘物本主义’转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而其核心是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其实质是要协调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物质需要与人的全面需要之间的关系。”[19]坚持将“人本主义”的理念运用于立法过程是为了让人们摆脱物质欲求的蛊惑,让人们的心智重回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状态。新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原则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在内核上更加符合道家思想中“道法自然”的理念。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人与人(包括当代与后代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秩序。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生态立法理念,也需要改变长期以来以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思维方式[20]。因此,在立法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观不仅是实现由“物本主义”向“人本主义”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立法这一途径在根源上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理念付诸实践的有效方式。

2.注重执法全程生态化

道家思想认为“天地一体”,“天地”在这里泛指自然界,而“一体”所要突出的就是自然界的整体性。在自然整体性的基础上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否则就会陷入顾此失彼的境地。在执法过程中,将道家思想适用于执法的具体要求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全程中更加注重保护环境利益,同时不能把执法理念、执法手段和执法行为等各个环节孤立起来,而应更加注重各环节前后之间的联通,使生态整体思想与遵循自然和谐的理念指引整个过程。执法生态化作为一个总项其核心内容可细分为以下三项:第一,执法理念生态化。在新时期生态文明背景下,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转变思维,将和谐统一的人与自然关系作为执法过程追求的目标。应进一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一目标在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指导地位,与此同时要将责任细化,特别是落实到政府机关具体的领导岗位上。第二,执法方式生态化。应做到各级执法部门相互协作、区域协调联动合作执法,防止“自扫门前雪”。执法生态化应将生态观中的同一性、整体性原理渗透到执法的具体分工中。自然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环境要素在这一整体中也具有流动性,要求执法部门的协作和区域联动正是符合生态整体性必然要求的[21]。第三,执法权配置生态化。鉴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各环境要素之间的流动,执法机构的跨行政区域设置和职责的跨部门化也就顺势而生。根据环境要素的整体性完善执法机构和职责是执法权配置生态化的基础性要求,否则将导致整体性环境要素的紊乱与破坏。将道家的生态观适用于执法行为之中,可以确保和谐统一的生态理念在执法实践中的确立。执法行为本来就不只是简单的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损害发生的管理活动,它更追求执法活动本身以及执法结果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同时,自然环境更是一个循环变化的整体,这一特性必然要求执法过程中不是单一部分活动就可以决定整体情况的,为达到理想的治理目标,执法必然要求多级执法部门协调合作,坚持以整体观协同应对自然环境的多变性和运动性。“用生态理性、生态文明的理念检视和评判政府行为,将‘人-自然-人’的和谐关系作为一切政府行为的终极目标,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促进社会整体和谐。”[22]

3.拓展司法文明内涵

道家思想认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应将此中蕴含的人与自然的平等观与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相结合,以求用公正的态度对待世间万物并尊重自然界每一个生命的内在价值。建立人、自然与社会三者和谐共生的秩序是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其中包括了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三个维度。代内公平侧重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人们在生态利益分配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代际公平注重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生态利益分配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当代人在满足自己生态需求的同时不应对后代人的生态需求造成威胁;种际公平则是注重人类在满足自己利用自然的需求之时不能因对自然造成破坏而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生态观视域下的司法公正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更加凸显对自然万物和自然规律的尊重。为实现人、自然与社会三者的和谐共生,用正义的司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尤为必要:“以实现生态利益享有和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它要求人类行为要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生态利益均衡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理念。”[23]道家思想中人与自然平等的理念体现于司法活动中,并非要求司法仅仅发挥定纷止争的工具性价值,更要求司法活动具有生态化内涵。司法活动追求的公平、公正带有生态化色彩之后,不只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包括当代与后代人),也要推广到人与自然之间。这样,自然就不仅仅是一个人开发利用的对象了,而是在思想层面上成为与人一样平等受法律保护的主体。这种人与自然平等的关系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秩序的基础之一,这种平等也是生态司法的内在要求。

4.促使守法主体思维方式“生态化”

道家思想的历史源远流长,在社会上的影响也是历久弥新。道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和谐统一理念、“物我为一”的整体理念和“知止不殆、知足不辱”的可持续理念对守法主体思维生态化的重塑作用不言而喻。守法主体思维方式的生态化表现为法治思维和生态思维的融合,此思维方式可理解为:以解决环境问题导向,以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为出发点,在人的全面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思维习惯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为满足人们对环境利用日益增长的需求,应立足当前、指向未来,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来实现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24]。人们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对生态观进行深入了解并依法参与社会监督管理,身体力行、因时因地推动守法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以实现主体思维生态化经验的探索与积累。具体而言,守法主体的生态化思维就是无论在生产生活中还是在技术和制度层面,人们不再单纯地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恣意地开发破坏自然,摆脱固化的以人的需求来判断自然利用价值的症结,进而更多地把自然放到与人类平等的基础上看待,在平衡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上着力。生态化的思维方式因其自身所包含的整体理念和系统观,也会促使人们克服孤立的思维习惯,避免以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弊端,此种整体和系统的理念要求人们以一种全局的眼光考量人与自然的关系,评估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摒弃以往那种“只开发不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型发展传统。同时,应坚持以合法有序的方式参与社会监督,为以生态化思维约束守法主体提供监督基础。

四、结 语

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理念和制度引导,并以现代生态文明为视角发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将生态文明中遵循自然法则、可持续有序利用自然和尊重自然、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应用到构建人、自然、社会三者的和谐共生秩序之中。同时,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以现代新兴生态文明视角来寻求应对策略,还需要坚持古为今用,从我国传统的道家思想中汲取营养,将历经千年岁月仍不失价值的遵循自然法则、可持续有序利用自然和尊重自然的理念与当今的生态文明视角相结合,并充分发掘道家生态思想在当今生态文明视角下的价值,以此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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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 of Taoist thoughts to development of rule by law in contem porary era from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IRong-guang
(Law School,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136,China)

The Taoist thoughts contain the connotations of respecting the nature,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and enhancing the sustainability of development,so as to acquire the harmony and unification of human and nature.Nowadays,it is advocat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o respect and protect nature,to maintain ecological balance,and to establish the harmonious symbiosis order eventually between human and human(including contemporary and future generations),human and nature,and human and society.The coinciding of Taoist thoughts and moder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represented by the common goal of harmonious unification of human and nature,the outlook on nature of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nature,and the common path of realizing the goal through sustainable mode of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of them.The value of Taoist thoughts to the developmentof rule by law in contemporary era is represented by promoting 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legislation concept,perfecting 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legal enforcement,expanding the connotation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and promoting 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hinking mode of subject of law-abid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Taoist thoughts;environment protec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harmonious symbiosis

DF 46

A

1674-0823(2017)06-0553-06

10.7688/j.issn.1674-0823.2017.06.13

2017-05-07

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6LSLKTXXJC-04)。

李荣光(1991-),男,山东济宁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生,主要从事环境政策与法律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7-09-27 09∶56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70927.0956.014.htm l

(责任编辑:郭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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