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价值、限度与路径

2017-04-13 05:10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契约家庭家长

南 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编辑部,上海,200032

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价值、限度与路径

南 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编辑部,上海,200032

伴随治理时代的到来和依法治国的提出,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主张父母和子女以签定“合同”的方式来对子女进行教育,具有自愿平等与诚信、基于亲情的合作与义务、合理期望和可预见性等特征,有助于家长自律、孩子自理及其良性互动。但运用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也存在一些限度,诸如孩子的未成年性、主体责权利的统一、契约的执行限度等。为推动契约型家庭教育的顺利实施,应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契约氛围;做到因人而异、因家而行;体现人文关怀和科学精神;完善评估监督机制。

家庭教育;契约型;教育模式;社会治理

当前,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父母教育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在理念和方法上出现了若干误区,也形成了溺爱型、暴力型、专制型等不良的教育模式。特别是近年来,弃婴弃儿事件频有发生,使“事实孤儿”长期徘徊在真空地带,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由代孕所引发的“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养育母亲”之间的权责不清,也无法为孩子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1]。今天,治理时代的到来和依法治国的提出,为家庭教育发展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在此背景下,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应运而生。虽然关于家庭教育中契约的探讨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但直到目前,学界对于契约型家庭教育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在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中,主要聚焦于契约在家庭教育中的意义与地位以及契约精神的培养,尚缺乏对契约型家庭教育的限度与实施路径的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结合治理时代的特征和要求,对该模式的内涵、价值、限度及其实施路径作一论述。

1 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的内涵与特点

契约最初是经济学的概念。最早的契约出现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它与人类早期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契约型关系以买卖双方之间、地主与佃户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为典型代表,往往局限于双方狭小的活动范围和较短的时间之内[2]30。后来又发展为政治学概念,最后才是伦理学和法律学的概念。

家庭契约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契约形式,它是指基于血缘关系之间的一种治家格言、家训、家礼等,通常也称精神契约[3]。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是契约法在家庭教育中的运用、发展和创新,即主张父母和子女以签定“合同”的方式来对子女进行教育,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这种合同就是“契约”。它由父母和子女双方商谈形成,双方的人格和地位平等,因而可行、可靠。由于它是新生事物,因而对其评价也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中的契约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上尊下卑思想,一扫君臣父子的思想束缚,体现了人格上的平等,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有学者在指出契约上述进步性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缺陷[4]。所以,契约只有与其他教育方式取长补短,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契约型家庭教育的核心是承诺和合意,从法律角度来看,契约被看作是“一个或一系列的法律强制其履行的承诺”[2]32;从现实角度来讲,它以签约双方的意愿为前提,必须符合双方的意愿,即必须合意。简言之,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以签约双方获得最大利益为宗旨,就是要降低父母的教育成本,最大程度地发挥子女的潜力,它所关心的,永远是使家庭成员获得最大利益。具体而言,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体现出以下特点:

1.1 自愿、平等与诚信

契约的基本精神是自愿、平等与诚信,同样,契约型家庭教育也应遵循这些基本精神。自愿是指签约行为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平等是指签约双方即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只有年龄大小、知识多少、能力强弱之分,而没有身份、地位和人格差异。诚信是指签约双方都要以彼此的诚实和信任为基础践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违背上述精神,父母只是要求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虽然子女表面上服从,但心理上却会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只有恪守自愿、平等与诚信的基本精神,才能实现家庭教育的目标。

1.2 基于亲情的合作与义务

与学校等以规章制度作为行为准则、有明显规范性和组织性的单位不同,家庭是以亲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社会单位。因此,契约型家庭教育的实施既需要亲子双方的合作,也对双方提出了要求。为了实现契约约定的培养目标,首先需要契约双方增进理解、精诚合作,应由父母与子女在平等交流中协商问题,在相互理解中协调矛盾,在达成共识中协同行动。同时,契约双方应积极按照契约要求履行义务、兑现承诺,对家长来说,应本着儿童发展原则,对孩子高度负责,竭尽全力履行亲职;对孩子来说,应配合家长努力实现阶段性目标,并不断提升对父母履职的监督判断能力和水平。

1.3 合理期望和可预见性

家庭教育目标是要把子女培养成独立自主、全面发展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亲子双方往往会根据家长教育能力、孩子发展状况以及个性心理特征等相关条件来综合考虑制定目标,从而体现出针对性、合理性、适切性等特点。可见,合理期望是契约型家庭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契约不仅要明确家庭教育的目标,还要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实现目标,即应通过何种行为来达成目标,并确信各种行为的后果,因而,它还是一个可预见性的问题。如果教育过程不能做到守约守则,结果将背离契约的初衷,最终导致契约的失效和家庭教育的失败。

2 实施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的价值

与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最大优势在于以亲情之爱为基础,体现出强烈的感情色彩,其结果,既不利于家庭教育的科学发展,也阻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实施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推动家庭教育的良性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1 有助于家长自律,实现情理交融

在家庭教育中,由于受血缘关系的影响,家长的教育行为往往会带有明显的主观性,或偏袒溺爱,或苛刻管教,或随意放任等,从而影响了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我们常说,爱是教育的全部艺术。在家庭这一充满爱和亲情的环境中,如果家长不能正确对待亲子之爱,极易产生两种极端倾向,要么是出现宠爱、溺爱等过度保护现象,最终使孩子缺乏独立性,形成依赖性强、骄纵、懒惰、自私、目空一切、任性、为所欲为、缺乏责任感和忍耐心等不良品行,以致无法适应社会生活;要么是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出现了严厉管教等过度干预现象,以致忽视了孩子的正常诉求,导致孩子自信缺失、自我认同低下,甚至产生恐惧、逆反、逃避、反抗、胆怯、粗暴等不良心理行为。此外,还有部分家长由于没有认识到亲子之爱的重要性,在家庭教育中出现了爱的缺失,完全无视孩子的发展,最终使孩子形成了冷酷、攻击、情绪不安等不良品行[5]。而在契约型家庭教育中,契约既是开展家庭教育的出发点,也是开展家庭教育的依据。由于契约对家长的教育目标和行为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能有效防止家长在教育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促进家长的自律,并引导家长持续反思自身的教育行为,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真正做到理性施爱。它既是对亲子之爱的客观审视,又是对亲子之爱的理性表达,更是对亲子之爱的文化诠释,因而把亲子之爱上升到情、理、法交融的高度,真正实现了家庭教育过程中的外部规约与内部真诚、亲子之爱与理性施教的有机统一。

2.2 有助于孩子自理,实现自主成长

孩子是未成年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既需要成人的关爱、指导和帮助,也离不开成人的要求、约束和批评,但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滋生很多问题,如前者容易导致家长的包办代替,助长孩子的依赖品性,后者容易形成顶撞对抗、自暴自弃等不良的亲子关系,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无法使孩子养成健全的人格,以致影响了孩子的成长与发展。因此,对于孩子来说,如何与家长沟通并走出家长的怀抱,实现自理自立就显得非常重要。但当前在家庭中,孩子却形成了三种不良的心理:一是依赖心理,即孩子把自己作为家庭的中心,凡事都要求家长来代办,久而久之,形成了等、靠、要的思想,缺乏独立性;二是高压心理,即面对家长的高期望、高要求和高压力,孩子被迫参加各种兴趣班和补习班,以致时间挤压、心灵扭曲、人格异化,结果,儿童的童年消失、童趣隐退、童真泯灭;三是迁就心理,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太严格要求自身的言行,不善于精益求精,而常常是请求家长的迁就,得过且过。凡此,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与人格完善。而契约型家庭教育的实施则对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和自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契约本着尊重人之主体性的原则来促进契约双方的平等交往,因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在家庭教育中,通过签订契约,可以培养孩子的大局意识、独立意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让孩子成为自主发展的个体和自我成长的主人。

2.3 有助于良性互动,实现家庭和谐

家庭教育不只是家长对孩子进行的教育,而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过程,因此,如何实现家庭的良性有效互动,非常重要。但在现实的家庭教育中,却呈现出单向传递、线性思维和伦理式微等特点。所谓单向传递,是指把家庭教育看作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知识传递过程,忽视了子女对家长的反哺功能;所谓线性思维,是指仅仅突出教育视角,没有看到家庭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和系统工程,没有认识到家庭教育是家庭建设的组成部分,因而无法从家庭生态的视角去思考家庭教育的模式,以致呈现出线性思维的特点;所谓伦理式微,是指在家庭教育中,由于家长拥有绝对权威,使其可以任意对孩子指手画脚,左右孩子的意志,完全忽略了孩子的主体人格,使其成为“沉默的另一半”。上述状况既不利于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也有碍于家庭建设的顺利进行。今天,我们已经步入全面治理时代,家庭治理更是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6],在此背景下,我们理应用治理思维来统领家庭教育工作,从建设良性家庭生态的高度来认识家庭教育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单向传递和线性思维的窠臼,扭转伦理式微的状况,回归家庭建设的本源。而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正体现了现代家庭治理的基本精神,有助于构建民主平等的亲子关系,推动良性亲子互动的开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实现家庭的和谐幸福。

3 实施契约型家庭教育的限度与限制

虽然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的出现能够在一定意义上规范家长的教育行为,能提升孩子的独立自主意识和能力,有助于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但也应看到,契约型家庭教育的实施并不是万能的,它的实施与运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与限度,是有条件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进家庭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这些条件与限度,以真正提升家庭教育的实效性。

3.1 孩子的未成年性问题

契约是契约型家庭教育的核心,但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契约签订者应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即他应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但具体到家庭教育中,由于孩子尚处于成长发展的关键期,其心智的发展还不成熟,因而未必能像成年人那样进行独立思考和开展社会行动,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行契约型家庭教育时必须慎重。有资料表明,12岁以上的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逐渐成熟,才有责任心和自制力,也才能独立并有意识地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当子女达到12岁以后签订契约才具有可行性。

3.2 主体责权利的统一问题

契约有一个核心特征,即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他们对履行契约负有共同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双方既有责任与义务,也拥有权力和利益,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在契约型家庭教育中,由于契约双方与生俱来的不平等,使家长处于权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很可能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是过于强调权力的高度控制,要么是过于注重义务的包办代替,同样,对于孩子来说,则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往往无法享受相应的权力与权利,结果导致契约中的责权利失衡,使该模式的推行受到限制。

3.3 契约的执行限度问题

家庭是一个充满爱和温情的港湾,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以情感为基础的精神空间和社会单位,而契约则是建立在法制和规则的基础上,因此,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情感与规则、感性与理性、关爱与约束、道德与法制等的冲突,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关系,就必然会影响契约执行的效果。这就要求家长必须在情感与理智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用理性统摄情感,用情感充盈理性,只有做到二者的水乳交融,方能相得益彰,避免契约型家庭教育走向极端,这是在执行该模式时必须注意的。

4 契约型家庭教育的实施策略

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要求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以契约为纽带,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责权利,完善家庭教育方式,提升家庭教育质量,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实施契约型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一般可采取以下策略。

4.1 应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契约氛围

家庭契约不同于商界的合同契约,它把刚性的要求建立在感性的情感基础上,这就需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此,需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改变传统家长制的观念和作风,建立起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真正把家长的权威转变为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二是要破除“法律只限于社会”的陈旧观念,切实树立家庭治理的观念,从家长的单方治理走向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同治理,甚至在必要时还有政府、社会等的参与,共筑家庭的和谐氛围[7];三是注重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提升孩子的自我约束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4.2 签订契约应因人而异、因家而行

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契约型家庭教育为我们破解家庭教育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它并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时,要做到因人而异、因家而行。具体而言,为了提升契约型家庭教育的实效,要注意:第一,要分析孩子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特质,即要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契约的目标和任务,换言之,要把契约目标与孩子的最近发展区结合起来,不断促进孩子的成长与发展。第二,要分析家长的教育风格和教育能力,即家长应善于把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与家庭的亲情伦理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推进家庭建设和发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第三,要分析家庭互动的形式与质量,即要从家长与孩子互动的过程来考察契约的内容与目标,不断提高家庭契约的有效性。

4.3 执行契约应体现人文关怀和科学精神

履行契约要求契约双方能够恪守承诺,真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唯有如此,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但要注意,义务与责任的履行过程并不是严肃刻板的,同样,权利也不是不谈义务与责任的享受,这就要求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必须渗透和体现人文关怀,特别是把对孩子的严格要求与情感培养、义务践履与人格建构结合起来,真正促进孩子的健全发展。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契约执行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要做到契约目标科学合理、契约内容科学适度、契约方法科学可行、契约组织科学有力,并要积极加强契约执行的规范管理和流程管理,把契约的长远目标与阶段突破、持续发展与阶段成长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契约的科学水平与层次。

4.4 应不断完善契约的评估监督机制

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的执行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它的推广实施,因此,为了保证该模式的顺利推行和有效实施,应健全其评估监督机制。一方面,应完善家庭教育网络,建立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契约型家庭教育的社会评估网络。如可由政府、学校、社区、社会组织与团体以及家庭等联合构建区域家庭教育协同治理机制,共同制订出台区域推进契约型家庭教育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其监督、评估和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应建立契约型家庭教育的第三方评估体制,鼓励社会上有资质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与评估机构参与契约型家庭教育评价。此外,家庭内部要完善监督考核办法,特别是契约双方要增强监督意识,把履行契约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此提升双方的契约执行效果。

5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在走向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应积极以治理思维来开展家庭教育,推进家庭建设,优化家庭治理。作为现代法治精神与民主精神的体现,契约型家庭教育反映了现代社会的诸多特征,代表着家庭教育的发展趋向,所以实行契约型家庭教育模式既是时代所需,又是家庭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因而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性。与此同时,契约型家庭教育也是推进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从感性随意走向科学理性、从线性思维走向互动生成、从家庭内部走向内外结合、从情感依托走向法治治理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克服和解决当前家庭教育中的诸多问题。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契约型家庭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产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难点,诸如如何处理好法理与亲情、成人与儿童、成熟与幼稚等之间的矛盾和关系,就需要家长能够做到精准化把握、艺术化处理、弹性化引导。总之,只有深刻认识和分析契约型家庭教育的利弊,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持续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健康长效发展。

[1]“养育母亲”对孩子有监护权吗[N].文汇报,2015-11-21(07)

[2]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2

[3]契约[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5%91%E7%BA%A6/2874688?fr=aladdin#2_3.2017-09-18

[4]你会与孩子签订家庭教育协议吗[EB/OL].[2017-08-22].http://learning.sohu.com/20060809/n244706615.shtml

[5]李洪曾.学前儿童家庭教育[M].大连: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37-140

[6]南钢.家庭治理: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5(3):128-132

[7]南钢.家庭教育指导的时代转向与观念变革[J].现代教学,2016(3):4-7

(责任编辑:武艳芹)

10.3969/j.issn.1673-2006.2017.11.008

G78

A

1673-2006(2017)11-0039-04

2017-08-25

上海市教卫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17年度上海学校德育实践研究课题“治理时代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构建研究”( 2017-D-198)。

南钢(1972-),山西晋城人,博士,副编审,研究方向:家庭教育和教师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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