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的“申遗”国际合作

2017-04-14 14:33○王历,
关键词:世界遗产名录公约

○王 历, 李 秦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的“申遗”国际合作

○王 历, 李 秦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2015年三部委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愿景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沿线国家间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并进行相关的联合保护。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基础“申遗”机制的运作、现有困难来看,合作申遗这一政策导向对我国而言不仅可行,也十分必要。文章通过深度分析解读几个域内外联合申遗的实例,分析路径、总结经验,提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包括联合申遗在内的申遗国际合作中应有的原则与方向。

一带一路; 世界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申遗

文化遗产保护的状况是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折射,从国际层面来看,也是一国软实力的体现。近年来,中国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众多自然、人文遗产受到世界的瞩目。迄今,中国已经有50项[1]遗产被列入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下称“Unesco”)的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名录”是由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创设的、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财产清单。,37项[2]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创设。,这些项目绝大多数都由我国单独申报。2014年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联合提交的文化遗产项目——“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首个跨国/跨境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下称“《愿景与行动》”)在其框架思路中鼓励“沿线国家间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共同开展世界遗产的联合保护工作”。*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3月,第4部分。“丝绸之路”项目成功之后,申遗国际合作已经上升到政策层面。的确,中国作为文化遗产特别丰富的国家,不论是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17届全体成员国大会通过。中国于1985年11月举行的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批准加入该公约。还是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全体成员国大会通过。中国于2004年8月举行的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批准加入该公约。下,都有很大空间,与他国进行联合申遗,或进行其他与申遗相关的国际合作。而如《愿景与行动》文件所言,历史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长期交流“是东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征,是世界各国共有的历史文化遗产”。这种文化合作、多样性并存的精神,在今天“文化自信”发展思路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联合申遗,不仅促进文化交流,更重要的是强调中华文化中汉文化和其他亚洲地区文化充分融合、多元一体的性质,也能突出“愿景与行动”文件中所倡导的“命运共同体”的精神。*《愿景与行动》文件“框架思路”部分第一段。此外,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大背景下,联合申遗或其他类型的申遗国际合作也是深入国家间文化产业贸易投资合作的一部分。

然而,我国目前在此领域的实践还相当有限,也未形成一般性的理论思考。鉴于此,本文将分析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合申遗的可行性,梳理过往国际申遗合作的经验,并着重尝试探讨未来进行联合申遗的思路和策略。本文中所称“申遗”是指狭义上的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1972年公约”)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2003年公约”)两项主要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见下文)中的保护项目,而不包括广义上,如“世界记忆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其他形式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下的申报。

一、联合申遗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系列的条约文本均为国家间文化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1972年公约和2003年公约的执行机构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以及两公约对申遗数量的限制,大大降低了一个国家单独成功申遗的概率。因此,联合申遗成为各国提高申遗成功率的良好途径。

(一)申遗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1.《联合国宪章》

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之一。《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申遗国际合作以凸显相关各国共识的、文化和社会意义上的“突出普遍价值”(见后文)为前提,是典型的促进文化共识的行动,是宪章原则的映射。

2.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

1972年公约第7条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解释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的援助系统”。“国际合作”不仅为公约所倡导,更是国际保护的必要途径。该条文为国家间的申遗合作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

为给公约的实施提供更好的操作性指导,公约执行机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本文援引的Unesco文件均使用其官方中文译本。该文件的2015版*Unesco文件编号:WHC.15/01,2015年7月8日,见:http://whc.unesco.org/en/guidelines/.第134段(b)项关于“跨境遗产(Trans-boundary properties)”的规则指出,申报的遗产可能在物理意义上“位于几个接壤的缔约国境内”。比如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申报的“沃特顿冰川国际和平公园”(Waterton Glacier International Peace Park)项目,即为两国各自的国家公园合并组成,两国边界从中穿过。此外,《操作指南》第137段还提出了“系列遗产”(Serial properties)概念。*系列遗产并非一个独立的项目种类,它只是公约允许多个地点/景点合并做同一个项目申报的一种形式。同一国境内的系列遗产仍为该国项目;不同国家之间的系列遗产则为联合申遗项目,此时可以分为跨境系列遗产(相关国家接壤)和跨国系列遗产(相关国家不接壤)。系列遗产并非一个独立的世界遗产项目种类,它只是公约允许多个地点/景点合并做同一个项目申报的一种形式,前提是系列的各个组成部分“体现出文化、社会或功能性长期发展而来的相互联系,进而形成景观、生态、空间演变或栖居地上的关联性”(第137段第1款)。同一国境内的系列遗产仍为该国单独申报项目;不同国家之间的系列遗产则为联合申遗项目。第138段进一步规定:进行申报的系列遗产(若干个遗产地点)可以“位于不同缔约国境内,国境不必相连,同时须经过所有相关缔约国同意进行申报”。也就是说,系列遗产还可能分为“跨境系列遗产”(相关国家接壤)和“跨国系列遗产”(相关国家不接壤)。跨国系列项目中,最新近的一个例子是2016年7月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勒·柯布西耶的建筑作品,对现代主义运动的杰出贡献”项目,为横跨3大洲的阿根廷、比利时、法国、德国、印度、日本和瑞士6个国家联合申报,内容是法国建筑大师勒·柯布西耶散布于这6国的17件经典建筑作品。*The Architectural Work of Le Corbusier,an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to the Modern Movement,http://whc.unesco.org/en/list/1321.正文中国家排名为Unesco项目说明中的顺序。

《指南》第137、138条为不同国家共有文化遗产的联合申遗提供了依据。国家间不论相邻(“跨境遗产”或“跨境系列遗产”)与否(“跨国系列遗产”),只要涉及的遗产项目符合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即可以联合申遗。至2016年7月,公约名录下的跨国/跨境世界遗产共有包括“丝绸之路”在内的34项(其中有一项是濒危自然遗产项目),占现有项目总量(1052项)的3.2%,涉及59个国家。[3]

3.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其“业务指南”

2003年公约第1条指出,公约的主旨包括“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公约第19条规定:“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该条款为国家间就共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展开各个层面的申遗国际合作,进行非遗信息和保护经验交流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同样,2003年公约执行机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称“非遗委员会”)制定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Heritage)。该指南2008年第一版的第1.1条第(3)款指出: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在2010年的第二版中,指南又就此作了细化,增添了一项:“14.委员会鼓励提交处于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这些推荐可单独或联合提交。15.缔约国的国际援助申请可有两个或多个缔约国向委员会联合提交。”(第I.5条“多国联合申报材料”)此条的细化规定是对鼓励联合申遗原则的进一步解释,尤其明示公约鼓励非邻国之间联合申遗。为进一步推动联合申报的实施,委员会又于2012年12月专门通过了“鼓励多国联合申报信息分享机制”[4]文件进行程序规范,鼓励有联合申遗意愿的国家在Unesco网站上公示其申遗计划。至2016年,公约的“代表作名录”和“濒危项目名录”下已有26项联合申遗项目,占现有项目总量(379项)的6.9%,共涉及62个国家。[5]

(二)联合申遗的必要性

1.申遗相关机构不堪负重

随着各缔约国申遗的热情高涨,两个公约名录的执行机构*即上文提及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和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面临越来越繁重的工作压力。以“非遗”申报为例,缔约国首先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秘书处做形式审查合格后交由审查机构*委员会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包括: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以及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审查;后者向非遗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提出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建议。此外,秘书处还需向非遗委员会转交一份包括所有申报项目情况在内的综述。最终,非遗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在整个申报过程中,非遗委员、其附属机构以及秘书处的工作量非常繁重。至2016年初,已经提交的申请中仍然有涉及22个国家在内的114个项目处于未决状态,而公约官方对此直言皆因非遗委员会自身能力有限(“due to the limited capacities of the Committee,its bodies and the Secretariat”)。[6]除申报工作外,秘书处还要起草、执行非遗委员会常会等各类会议的日常会议文件及决议,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同样,世界遗产委员会面临的十分类似的事务压力。就作者本人在Unesco巴黎总部调研的情况来看,两个公约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压力并非组织、效率问题,实为工作量巨大之故。因此,前述公约实施业务指南的2014年版对评审工作做出了调整: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同时将优先评审多国联合申报材料。*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4年版第34条规定: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评审:i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优秀实践入选或尚无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国家的申报材料,以及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ii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以及iii 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在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入选的优秀实践或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数量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所希望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当事各国既然投票通过了此项申报规则的调整,说明其认为联合申遗有益于缓解各国申遗热情很高和公约机构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而对各国来说,以合作方式申报、获得优先评审的资格,也增加了申遗成功的概率。

2.申遗项目数量的限制

1972年公约的世界遗产名录也受到数量限制,不过原因有别。自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对公约名录出现不少争议,认为其未能均衡地展现世界各个地区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其“代表性”(representativity)打了折扣。因此,世界遗产委员会曾经通过其2000年的《凯恩斯决议》*Cairns Decisions,CONF 204 VI.主要内容为:自2002年开始,已经有世界遗产项目的缔约国每年只能提交一项世界遗产项目,没有世界遗产的缔约国每年可以提交两到三项遗产项目,且每年登记的世界遗产项目不能超过三十项。和2004年的《苏州决议》*Decisions Adopted at The 28th Sess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Suzhou,2004),WHC-04/28.COM/26,其主要内容为:自2006年起,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登记的世界遗产的项目数量提高到四十五个,已经拥有世界遗产的缔约国每年可以申报两项遗产,但其中必须有一项是自然遗产,而没有世界遗产的缔约国每年可以申报两到三项遗产。,尝试限制缔约国每年可以提交的申遗项目数以及每年登记项目总数,从而限制所谓“文化遗产大国”在名录中所占比例,给其他国家提供机会。虽然最终委员会认为这种限制对提高各个地区在名录上所占比例的意义不大*2007年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委员会会议上,再次评估了凯恩斯-苏州决议的价值,并得出此结论(Global Strategy:Evaluation of the Cairns-Suzhou Decision,WHC-07/31.COM/10,p.4)。,但数字限制仍被保留。根据2015年最新版的公约操作指南,未来每年登记的世界遗产数量最多为45项,每个缔约国可以申报两项,但是其中必须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或者文化景观。*2015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第61条。

不论具体的申遗数量限制是出于减轻工作负担的考量,还是出于名录的科学价值考量,对当事国而言其结果是一样的,即申遗的成功率下降了。如此,为成功申遗,与他国合作成为一个重要而可行的途径。这一点,对所有当事国都是一致的。

(三)申遗国际合作的积极效果

由于申遗数量限制的存在,联合申遗能够提高国家申报成功的几率,尤其对“非遗”而言,联合申遗还能得到秘书处的“优先”待遇。比如,在2014年的世界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中,由于上述“两个申报项目中必须有一项自然遗产或文化景观项目”的限制,中国将年度唯一的“文化遗产”申遗名额用在了“大运河”项目上;同时与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联合申报“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此项目使用的是吉尔吉斯斯坦的年度申遗名额。最终,中国当年在名录上增添了两个项目,且均为“文化遗产”类别。就此需要指出的是,根据1972年公约操作指南第61条(d)款,联合申报跨境或跨国系列项目的缔约国可以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定由哪个国家作为申报国;该申报仅占用申报国的名额。2003年公约及相关附属文件虽然对此未有明确表述,但自2008年以来的实践也采用了与1972年公约一致的做法,即一个联合申报项目可以只占用一个国家的“申遗指标”,且申遗成功后属于各方的共同项目,排名不分先后。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较成功的有阿曼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系列合作。两国于2012年和2014年共同将两国共存的“阿拉兹-颂歌、行进与诗歌”(2012年申遗成功)和“尤拉舞”(2014申遗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7]2012年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名义、2014年以阿曼的名义申遗。如此,这两个国家在这两年就分别有两个项目申遗成功,形成双赢的局面。

最后,联合申遗之外的申遗国际合作也是搁置争议、加深文化交流的良好方式。比如,希腊和马其顿共和国因“马其顿”的名称有长期争议,至今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但两国却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即ICOMOS)的主导下,在保护历史马其顿地区的问题上达成了合作协定,这也是两国最早的外交合作之一。[8]2014年,日本向Unesco提交“明治日本产业革命遗产”的申遗资料,遭到韩国的强烈反对,因为该项目中涉及的7个遗址曾在日本殖民时期强制劳役来自朝鲜半岛的5万多名劳工。[9]经过日韩双方的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日本在申遗文本上加配注解,反映日本强征朝鲜劳工的事实。[10]日韩也决定在政策、外交层面上相互支持申遗。2015年在德国波恩(Bonn)举办的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韩国推荐的“百济历史地区”和日本推荐的“明治日本产业革命遗产”均申遗成功。在这两个例子中,双方虽未有准确意义上的“联合申遗”,但在申遗事项上的国际合作也推动了共识与合作,这恰恰契合了Unesco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行动通过推动世界遗产项目预期达到的目的和宗旨。

二、联合申遗的过往经验

截至2016年8月,世界遗产名录中已有34项跨国/跨境项目,两个非遗名录中也已经有26项遗产为多国联合申报。其中,中国参与的项目只有“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两项,能够总结的联合申遗的经验十分有限。因此,本文另外挑选了两项学界普遍认为非常成功的域外联合申遗项目:地中海饮食和猎鹰训练术,分析总结其申遗成功的原因,以期为未来中国的联合申遗作为参考。

(一)本国经验

1.“丝绸之路”项目:积极创设对话平台

2014年,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以下简称丝绸之路),成功入选世界遗产目录,成为中国首次以跨国/跨境合作形式成功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丝绸之路跨越欧亚大陆、规模宏大,且历经了1800年的演变。其作为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文化路线整体,推动了不同地区不同文明、文化之间的对话,*ICOMOS第1442号申遗文件:“Silk Roads:the Routes Network of Tian-shan Corridor:“Promoted in a significant way dialogues between different civilizations and cultures across continents,that contributed to their common development.”“是促进沿线各国繁荣发展的重要纽带,是东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征,是世界各国共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前言部分第一、二段。。因此,“丝绸之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一个具有重要普遍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受国际法保护的“人类共同遗产”),对未来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不论是在文化遗产还是其他方面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愿景与行动文件”所言,“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纷繁复杂的国际和地区局面,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精神更显重要和珍贵”。

丝绸之路项目之申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中、哈、吉三国在申遗过程中充分的文化对话,最终达成共识,并在申报文件中加以体现。由于丝绸之路处于跨越欧亚大陆的中间地带,历史上一直是欧亚文明冲突、融合的节点,各国虽对丝绸之路整体价值有共识,但也必然有不同的解读。这就需要各个国家在申遗的过程中进行文化对话,经过充分的交流最终对丝绸之路价值的表述达成共识。2006年,中国和中亚五国联合启动了丝绸之路跨国系列申遗项目,并于2009年成立“丝绸之路系列申遗跨政府协调委员会”协调联合申遗工作。2012年5月,中国、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三国签署了《“丝绸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网”跨国系列申报世界遗产和协调保护管理协议》,三方共同提出第一批丝绸之路联合申报项目;同时,该管理协议还要求三方各派一名副部长组成协调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协调事务和联合撰写申遗文本。[11]为了就申遗文本中的最核心标准“突出普遍价值”*1972年公约操作指南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作为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重要标准。该指南第77条规定:“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是:(i) 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ii) 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iii) 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iv) 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 重要阶段;(v) 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 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vi)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 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以上是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事项进行充分的表述,2012年7月至9月间,丝路联合申遗工作组共举办三次会议,中、哈、吉三国申遗文本起草人最终才达成共识。[12]

此外,联合申遗几乎总要面临语言问题。丝绸之路项目在这个问题上做了相当扎实的工作。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过往与哈、吉两国的外交交流中,一直广泛使用俄语。但Unesc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申遗工作中只接受这两种语言的文本。为此,三国跨国申遗工作组秘书处构建了专门的网络信息平台,为汉、俄、英语间的翻译和信息、文本的交流提供了高效率的工具,积极推进了申遗进程。就此,负责项目实质审查的专家机构ICOMOS在丝路项目评审文件中专门指出“是一个值得推荐的模式”*ICOMOS第1442号申遗文件:Silk Roads:the Routes Network of Tian-shan Corridor中指出:“The support of a formal secretariat that promotes an online platform for information and exchange of ideas on conserv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three languages - English,Russian and Chinese - is a model that deserves commendation.”(p.165,para.4).。

在这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联合申遗项目中,中国积极创设交流对话平台,在实质问题上做到了主动推进关于“突出普遍价值”的核心问题讨论;在形式问题上,推进实施对话技术方案、跨越语言障碍,从而最终就丝路项目的“突出普遍价值”事项达成共识,这些都是未来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

2.“蒙古族长调民歌”项目:主动寻求联合申遗

蒙古族长调民歌于2005年11月25日成功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Masterpiece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由中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该项目是Unesco在2003年公约谈判过程中推进的一个保护非遗的实体安排,没有公约的法律拘束力,只是依托于国家的主动参与来推进非遗的保护。后因“masterpiece”(杰作)的用词引起争议,被认为是人为的在各种文化和文化元素之间创设等级,这个项目在公约正式开始实施之后被终止。本文中,沿用了中国驻Unesco代表处的官方翻译“代表作”而非“杰作”来翻译“masterpiece”。彼时,公约第16条创设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还未正式开始运作,故申报方式与今天的不同。2008年11月,非遗委员会会议上,公约的保护工具“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正式设立,同时将 2001年、2003年以及2005年宣布的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纳入正式非遗名录,其中就包括中蒙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虽然2005年时“代表作”的申报标准和正式非遗“名录”的申报标准并不相同,蒙古族长调民歌也是中国广义上的第一次申遗合作尝试,为日后我国联合申遗工作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在此次的联合申遗过程中,蒙古国由于已经有单独申报马头琴成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经验,起初对中国所表达的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建议并不积极,甚至未接受中方在北京共同商议项目申遗的邀请。[13]对此,文化部专门召开部长办公会,部署推动联合申报工作的具体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积极同蒙方协调。经过多方的努力和协调,2005年春,蒙古国联合申报考察团到北京考察。与此同时,文化部相关人员也在出席Unesco会议时,专门拜会了文化助理总干事,通报了中方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意愿;之后Unesco同意将两国联合申报文件递交时间推迟到2005年6月底。[14]经过中蒙双方的充分交流,双方终于达成了联合申报蒙古长调民歌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识。2005年6月7日,中国驻蒙古大使高树茂代表中国文化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部长查干在两国《关于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协议书》上签字。双方以很高的效率完成了蒙古族长调民歌10年行动计划和保护措施,与申遗文本一起赶在2005年6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递交给Unesco。

这次艰难但最终成功的经验提示我们,为促成国家间联合申遗,需要文化主管部门主动出击,与其他国家文化部门的积极磋商,加深交流,从而促成文化共识,为联合申遗的开辟新的可能性。为此,值得随时关注Unesco的联合申遗信息分享机制网页,了解他国的合作意向。[15]

(二)域外经验

1.“猎鹰训练术”项目:凸显跨国非遗的共同普遍价值

猎鹰训练术(Falconry)项目由阿联酋、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法国、匈牙利、韩国、蒙古、摩洛哥、卡塔尔、沙特、西班牙、叙利亚(共13国)联合申报,于2012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猎鹰训练术指驯服、训练猎鹰、鹫等以捕猎为生的大鸟为其主人捕猎的传统习俗。*根据申报文件的描述,驯鹰术被认为是最早起源于西亚高原,有近4000年历史,并通过西亚向西的人口流动到达欧洲和北非地区。今天,大部分社群不再依赖于猎鹰训练获取食物,但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猎鹰训练仍是社群文化身份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社会休闲实践和亲近自然的一种手段。

虽然这些驯鹰者来自横跨欧亚大陆、互不相邻的13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语言、文化、社会和宗教背景,但是他们共同保有高度一致的传统和实践。例如,驯服作为野生禽类的猎鹰,对其发出指令的具体方式,驯养工具的手工制作和使用方式,以及在猎鹰和驯服者之间构建情感联系和权威/服从关系的方式,在世界各地都高度相似。猎鹰者还遵从着高度相似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准则,不论是猎鹰者之间的,还是对待驯服的猎鹰的方式。正是由于这种存在于不同地区的猎鹰训练术所共享的普遍价值观、共同技术和传统,使得地理位置并不相邻、甚至跨越半个地球之遥的13个国家可以进行申遗合作。

猎鹰训练术项目的各国联合申遗被普遍认为是非遗国际合作的优秀样本。比如,相关国家决定联合申遗之后,各国国内的驯鹰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联合起来,成立了一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Falconry and Conservation of Birds of Prey),现已有4万名成员,并建立了世界驯鹰活动名录。法国和比利时还借2011年1月欧洲议会的环境保护问题会议的机会,对驯鹰术进行介绍,以拓展国际上对其的关注。2012年申报工作完成后,猎鹰训练术被驻Unesco法国国家委员会主办的“非遗”专家研讨会列为“优秀合作项目”,而这正是因为各国的合作凸显了这项跨国非遗在各国的共同普遍价值。*Colloque“L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et les collectivités infraétatiques:dimensions juridiques et régulation”,Centre de Recherche et de Documentation Européennes et Internationales,Université Montesquieu - Bordeaux IV,5 au 9 décembre 2011.

除上述十三个国家外,世界上还有其他国家保有猎鹰训练的传统活动。猎鹰训练术的项目申报书中也提到,中国部分地区(主要指新疆地区柯尔克孜族人)也有训练猎鹰的实践。*猎鹰训练术申报书的地理位置与范围(Geographical location and range of the element) 部分明确指出:“However,in forested areas and mixed farmland,as found in much of Europe as well as Japan,parts of China and Republic of Korea,short-range birds,such as goshawks and sparrow hawks,are preferred”。文件编号为:Nomination File No.00732.正文中括号为本文所添加。然而,实施2003年公约的业务指南明确要求所申请的遗产项目应已经列入申报国国家级非遗清单或名录;而中国于2011年才将柯尔克孜族猎鹰训练术纳入国家级代表作名录,在此之前并未对其进行国家级保护。故此,中国无法参与此次猎鹰训练术的共同申报,殊为遗憾。相较之下,驯鹰在韩国是非常边缘的文化活动,却因自2000年开始就有国家级保护,从而成功参与了申报。*猎鹰训练术申报书的已经列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清单(Inclusion of the element in an inventory) 部分明确表明,在韩国,“Falconry is included on the two national inventories with one in 2000 and the other in 2007”。文件编号:Nomination File No.00732.这个事实也说明,一些非遗元素的确脱离地域关联地在多个文化中存在,并且被其认为是自身文化身份的象征。此时,是否要参与跨国申遗合作来凸显这些共享文化元素的价值,是国家的一个选择;当然,其前提是国内在程序上做好准备。

2.“地中海饮食”项目:民间社会的高度参与

地中海饮食由塞浦路斯、克罗地亚、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摩洛哥和葡萄牙(共7国)联合申遗,于2013年列入代表作名录。根据项目申报书,地中海饮食是涉及作物、收获、渔业、畜牧业、保存、加工、烹饪,特别是食品共享和消耗的一系列技能、知识、仪式、象征和传统。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与驯鹰和长调民歌这种依托于特殊社群或社群中特殊人群的实践的文化元素不同,饮食文化具有普遍性、日常性,是相关地区的每一个普通民众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申遗成功,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申请国家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而“相关社区、群体应尽可能最广泛的自由参与”也是2003年公约业务指南对入选非遗代表作名录所必须遵守的标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R.1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2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R.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R.4在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自由参与下,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该遗产项目得以申报。R.5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如项目申报书特别指出(第16页及以下),该项目的申报最初来源于几个申报国的民间团体的倡议。不同于多数项目由国家主导,这是一个典型的“从下至上”的行动。自地中海饮食申遗项目开始以来,相关国家各个地区的200多个民间团体与各级政府在研究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以及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合作。各个社群在前期说服地区和国家政府将饮食文化作为“非遗”保护的意义,并在各国将地中海饮食习俗列入本国“非遗”名录;在中期,各个申报国的不同社群充分合作,组成了广泛的网络;在后期参与了申报材料的准备,提交了超过400份的文献,并根据公约业务指南要求,签署参与申遗同意书。在西班牙,地中海饮食基金会与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合作,组织了许多公共行动,以促进和提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意识。[16]可以说,此项目中,社群的参与是最核心的动力,其与政府及研究机构的广泛、深入合作大大提高了当地民众对地中海饮食申遗的参与,从而为申遗成功奠定了基础。

三、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合申遗的建议

(一)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学术研究合作

中国与丝路沿线国家联合申遗,挖掘双方的共同文化遗产十分必要,而学术机构正是发现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共同文化遗产的重要平台。中国在“一带一路”项目拓展进程中,应当主动加强与丝路沿线国家学术机构的合作,通过与这些国家对文化遗产资料的合作,整理、挖掘可以合作的项目。中国与丝路沿线国家已有的学术研究合作可以作为此种前期工作的基础。以中国和伊朗现有的学术合作为例,近年来两国学术机构共同举办了各种学术交流活动。2007年3月,由伊朗驻华使馆与云南大学在其共建的云南大学伊朗研究中心举行了主题为“中国—伊朗文化交流的影响”的首届伊朗学国际研讨会。[17]2016年1月23日,中伊两国签署了《中国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大学和伊朗外交部、伊朗政治与国际问题研究院共建“一带一路”智库合作备忘录》。该协议是有史以来第一个重要大国之间官学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智库合作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双方在学术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互派访问学者,推进在一些重大课题上的合作等。*中国伊朗达成首个官学合作智库协议,环球网: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6-01/8434865.html.此外,外交部部属机构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和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还联合中国与中亚国家知名学术研究机构,于2014年12月共同建立了“中国—中亚学术机构定期交流机制”,为整合双方智库力量,促进学术交流搭建平台。*外交部副部长程国平出席中国—中亚学术机构定期交流机制第二次会议,外交部网站2015年12月4日讯[EB/OL].http://www.fmprc.gov.cn/web/wjbxw_673019/t1321259.shtml.

中国与丝路沿线国家已经在学术领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在申遗领域,可以定期与这些国家的学术研究机构举办学术会议,或在现有的机构框架内进行文化遗产申遗方面的学术研究合作,探讨可以进行联合申遗的项目。

(二)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推进合作进程

文化部门作为申遗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推进申遗合作进程。从国内层面来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吸取猎鹰训练术这个项目的经验,整理当地文化遗产项目资料,尽可能将具有联合申遗可能性的文化元素提交列入国家级的文化遗产名录,为日后与其他国家联合申遗奠定基础。比如,2008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二○○八年六月七日。中,塔吉克族马球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而“马球”(Chogan)是伊朗的传统项目,伊朗早在2013年底就表示其正在积极准备为马球申遗,[18]并于2015年3月与印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一起提交了马球项目联合申遗的材料。*见Unesco官网“鼓励联合申遗”页面: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en/mechanism-to-encourage-multinational-files-00560.鉴于中国已于2016年1月与伊朗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19],文化遗产合作是两国合作框架的一部分,中国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深入考虑与伊朗等国进行马球项目联合申遗的可行性。

从国际层面来说,我国驻丝路沿线各国使馆的文化参赞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在当地宣扬中国文化的同时,发掘可能的合作项目,主动与当地的文化部门进行交流,并调和可能存在的矛盾。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蒙古族长调民歌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经验,主动出击,推动与丝路国家联合申遗或进行申遗事项合作的进程。此外,文化部门的外联机构应当加强与丝路沿线国家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成立专门的文化合作委员会,统筹规划双方的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为联合申遗奠定基础。2012年,中国与伊朗成立的中国—伊朗文化联合委员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

(三)加强民间领域合作,增进公众认知

与政府间的交流不同,民间交流具有多元性、灵活性、包容性等特点。中国与丝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合作需要民间贸易、投资的努力。截至2016年5月,中国已经与5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投资协定。[21]在此框架内,中国的民间文化企业走出去,以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为目标,在“愿景与行动”文件明确指出的“文化年、艺术节、电影节、电视周和图书展”及“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毫无疑问是发掘和拓展包括联合申遗在内的文化遗产国际合作机会的很好渠道。

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均拥有丰厚的文化底蕴,民众对本民族的文化有强烈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共同拥有的文化遗产虽然是不争的事实,但公众对这种共享性未见得有全面的认知。而申遗,尤其是非遗的申报的一个前提是社会公众对相关项目的广泛认知和参与。因此,除了国家层面对文化遗产的传播之外,民间交流与合作也能充分发挥其渗透力更强的特色,提高公众对双方共同文化遗产的认知。

(四)重视申报文书撰写,突出遗产共同价值

申报文本是综合反映遗产价值和保护管理状况的正式文件,也是申遗评审专家全面了解申遗项目的一套完整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幻灯片、录像等)。中国与丝路国家成功联合申遗的关键便是成功地在申报文本中提炼了这项共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中国和丝路沿线各国皆是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等的差异,即便是共同文化遗产,各国对其所具有的价值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因此,中国未来若有机会与丝路国家联合申遗,应继承2014年“丝绸之路”项目的成功经验,如:成立专门的协调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价值进行充分讨论,进而达成共识,提炼出共同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在申报文本的撰写方面,也应借鉴“丝绸之路”项目的成功经验,组成专门的文本起草小组,由各参与国派代表参加文本撰写;尤其应充分发挥在语言信息平台构建方面受到ICOMOS高度认可的组织经验优势。

四、结论

“愿景与行动”文件恰如其分的将丝绸之路定位为横跨欧亚大陆的“贸易和人文交流通路”。今天,世界遗产领域的合作不仅能促进旅游、博物、演艺等文化产业领域的跨国发展;更进一步,中国发展文化遗产事业的核心目标是文化认同的加强,只有如此,方能达成从文化自觉走向文化自信的核心目标。联合申遗在刻画文化自信的同时,充分展示中华文化的内部多样性和包容性,其与地区和文化的互动与融合。这种多样性和包容性、互动和融合,正是实现“愿景与行动”文件所称“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重要前提。而这种共同体精神,才是“一带一路”各国搁置争议,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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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国与伊朗成立文化联合委员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2/16/c_111533470.htm.

[21]商务部.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56个国家签署投资协定[N].证券时报讯,2016-05-31.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hina’s Application for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ne Belt, One Road”

WANG Li, LI Qin

(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12, China)

The national policy paper entitled “One Belt, One Road” issued by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in 2015 stated that China encourages cooperation with other silk road countries in the nomination candidacy on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lists of UNESCO. A quick reminder of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wo major mechanisms of these lists reveals that cooperation is not only possible, but also desirable. This study analyzes several pioneer cooperation cases of multinational candidacy on the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lists, and draws principles to be applied in future cooperation in this sphere.

“One Belt, One Road”; cultural heritag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pplication for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2016-12-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法制体系研究”(15ZD03)

王 历(1979—),女,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李 秦(1991—),女,山西晋城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F113.2

A

1672—1012(2017)01—0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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