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扒窃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研究
——从空间、时间和被害人三个维度展开

2018-01-05 06:15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集贸市场犯罪人工作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街头扒窃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研究
——从空间、时间和被害人三个维度展开

□屈 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通过对B市2013—2015年街头扒窃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发案地点主要集中于公共交通工具、集贸市场、街道里巷及大型集会场所,其中以公共交通工具上发案最多;当年11月至次年1月为案件高发期,具体犯罪时间主要集中在白天,峰值出现在上午8时;被害人以女性、青年人居多。通过卡方检验,发现不同发案地点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在月份、工作日或节假日、日时间段、被害人年龄、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等变量上存在显著性差异。针对街头扒窃犯罪呈现出来的规律,探讨相应的预防策略。

街头扒窃;发案地点;发案时间;被害人;犯罪预防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侵财类犯罪大幅上升,其中扒窃案犯罪发案数居高不下。扒窃犯罪人频繁作案,加剧了被害人对犯罪的恐惧感,并在民众中产生“寒蝉效应”。这对潜在犯罪人易产生示范效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1]

按照犯罪学的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一起犯罪案件的发生,是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适合的犯罪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三个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集合的结果。[2]该理论观点可以用来解释扒窃犯罪的发生。由于扒窃犯罪的发生需要有适合的犯罪目标,所以犯罪目标集中的地方往往也是扒窃犯罪高发的地方。[3]以往的研究发现,扒窃案件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工具、集贸市场、街道里巷及大型集会场所。[4]上述地点人流量较大,人员流动频繁,犯罪目标较多,监管困难甚至处于缺失状态,这样的空间环境对于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吸引力。

公共交通工具作为城市的人和物发生空间位移的主要载体,犯罪目标较多。乘客身处于一个狭窄、嘈杂的环境下,注意力容易分散,警惕性容易降低,犯罪人更加容易接近犯罪目标并实施犯罪行为。乘客之间一般都互不相识,其他空间内人际之间所固有的各类社会联系被打破,也很难被有效地组织起来,这极大地削弱了社会关系中的区域性和监视作用。市内公交多实行自动投币或刷卡,很少配有售票员和安全员,司机专注于驾驶,同时也比较缺乏监视识别扒窃犯罪人的能力,造成上述空间基本上处于监管缺失状态。集贸市场、街道里巷及大型集会场所是城市公共社会赖以生存和运转的空间实体或空间依托,因休闲、娱乐、购物而高度聚集了大量的人、财、物,犯罪目标较多。此外,由于人员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自我防御能力大大削弱,犯罪人更容易接近并侵害被害人,实施犯罪的难度降低。

公共空间很难让人产生“领域意识”“责任意识”,人们在公共空间容易缺失归属感和正义感,一般不会主动关注公共防控问题,对身边发生的犯罪行为往往采取“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极大地削弱了防控力量的空间控制能力。[5]当犯罪人发现在上述空间实施犯罪的收益较高,交通便捷,实施犯罪后成功逃逸的可能性较大,犯罪风险较低时,很容易激发出内在的犯罪动机,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所以上述地点易发生扒窃案件。[6]此外,许多研究证实,警察也很难有效控制上述空间扒窃案件的发生。

有关扒窃犯罪发案地点的研究,主要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分析街面犯罪、城市犯罪、财产类犯罪的空间分布特征,将扒窃犯罪作为其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对其空间分布的特征和规律进行分析。但是,真正专门针对扒窃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是针对某一个地点进行较微观的研究,如针对公交车上发生的扒窃案件进行研究。GIS技术通过将发案地点标注在地图上,可以很直观地反映出案件在该地区的空间聚集情况,并精确地识别出犯罪热点,[7]从而指导警察部门更加高效合理地配置警力资源。这类研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往往只关注于某一个很小的点。而在很多情况下,却需要同时针对几个地点进行研究,对扒窃犯罪做相对较为宏观的系统研究。

针对以往研究的不足,笔者试图通过研究扒窃犯罪的发案地点与发案时间、被害人之间的关联性,梳理其内在的规律性,概括扒窃犯罪的部分特征,从而进一步丰富日常活动理论。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B市为A省的一个县级市,总面积22774平方公里,总人口49万人,市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个办事处、4个镇、1个乡。本研究所使用的扒窃案件数据来源于B市公安机关2013-2015年的110接处警记录。由于扒窃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街头犯罪类型,所以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街头的扒窃犯罪,即在城市街面(含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扒窃犯罪。经过对B市110接处警记录进行逐条筛选后,得到了街头扒窃有效发案数据700条。

(二)数据处理。本研究数据处理使用SPSS19.0软件。将700条街头扒窃案件信息输入SPSS,分析B市街头扒窃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特征,通过卡方检验,确定不同发案地点的扒窃犯罪在发案时间、被害人变量上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三、结果与分析

2013-2015年街头扒窃案件中,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发案数最多(58%),接下来依次是街道里巷(26.1%)、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15.9%)(见表1)。

表1 B市街头扒窃犯罪描述性统计(N=700)

变量 N %5.4 11.7 12.0 484 216 69.1 30.9 39.6 39.3 18.3 2.9 277 275 128 20 10 11 12工作日或节假日工作日节假日时间段早上(6:00-11:59)下午(12:00-17:59)夜晚(18:00-23:59)凌晨(00:00-5:59)犯罪空间公共交通工具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街道里巷被害人性别58.0 15.9 26.1 38 82 84 406 111 183男 女27.7 72.3 194 506被害人年龄段少年青年中年老年损失财物价值850元以下851-2450元2451元以上24 446 206 24 231 231 238 3.4 63.7 29.4 3.4 33.0 33.0 34.0

(一)不同发案地点上时间变量差异性分析。

1.月份。三类发案地点在不同月份上的卡方检验结果如表2-1和表2-2所示。卡方值为34.389,达到0.05的显著水平。

2013-2015年街头扒窃犯罪月均发案58起,其中发案最高的月份依次为1月(12.6%)、12月(12.0%)、11月(11.7%),最低的月份依次为5月(5.0%)、10月(5.4%)、9月(5.6%)。可见,街头扒窃案件在当年11月至次年1月高发。但不同发案地点的数据显示,公共交通工具上发案数11月(14.5%)、12月(14.3%)为最高,5月(4.9%)、10月(4.7%)为最低;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发案数1月(14.4%)为最高,6月(3.6%)、9月(3.6%)为最低;街道里巷发案数1月(15.8%)为最高,5月(4.4%)、9月(4.4%)为最低。结果显示,月份与发案地点有关联,冬季发案较高。

表2-1 1-6月份B市街头扒窃犯罪交叉分析表

表2-2 7-12月份B市街头扒窃犯罪交叉分析表

2.工作日或节假日。三类发案地点在工作日或节假日(包括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卡方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卡方值为13.179,达到0.001的显著水平。

2013-2015年,工作日和节假日街头扒窃犯罪发案数分别为484起(69.1%)、216起(30.9%)。但由于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基数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上述两个数字进行比较,得出工作日明显高于节假日的结论。按照每年节假日(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约115天计算、三年节假日共计345天,每年工作日250天、三年工作日共计750天进行换算,在这三年中,工作日日均发案0.645起,节假日日均发案0.626起。可见,工作日发案数略高于节假日发案数。但不同发案地点的数据显示,公共交通工具上工作日的日均发案数(0.40起)高于节假日的日均发案数(0.30起);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节假日的日均发案数(0.113起)高于工作日的日均发案数(0.096起);街道里巷节假日的日均发案数(0.212起)高于工作日的日均发案数(0.147起)。结果显示,工作日或节假日与发案地点有关联。

表3 工作日或节假日B市街头扒窃犯罪交叉分析表

3.时间段。由于调查中发现,街头扒窃的被害人在报案时往往不能准确地说出自己被盗的具体时间点,常常只有一个时间段的模糊描述,所以本研究将犯罪时间划分为上午(6:00-11:59)、下午(12:00-17:59)、夜晚(18:00-23:59)、凌晨(00:00-5:59)四个时间段。三类发案地点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卡方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卡方值为60.894,达到0.001的显著水平。

表4 B市街头扒窃犯罪时间段交叉分析表

2013-2015年,上述四个时间段发案数分别为277起(39.6%)、275起(39.3%)、128起(18.3%)、20起(2.9%)。但不同发案地点的数据显示,公共交通工具发案数上午为最高(48.3%),凌晨(0.5%)为最低;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发案数上午(40.5%)为最高,凌晨为最低(5.4%);街道里巷发案数下午(48.1%)为最高,凌晨(6.6%)为最低。结果显示,时间段与发案地点有关联。街头扒窃犯罪主要发生在白天(78.8%),上下班高峰期发案数达到峰值(如下图所示),而凌晨发案数最低。

B市不同时间点的街头扒窃犯罪发案图

(二)不同发案地点上被害人变量差异性分析。

1.性别。三类发案地点在被害人性别上卡方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卡方值为2.071,经检验差异不显著。这表明被害人性别在不同发案地点上没有明显差异。

表5 B市街头扒窃犯罪被害人性别交叉分析表

2.年龄。按照被害人的实际年龄,将被害人分为少年(7-17岁)、青年(18-40岁)、中年(41-65岁)、老年(66以上岁)四个组。三类发案地点在被害人年龄卡方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卡方值为38.420,达到0.001的显著水平。

2013-2015年街头扒窃犯罪被害人中,少年24人(3.4%),青年 446人(63.7%),中年 206人(29.4%),老年24人(3.4%)。不同发案地点的数据显示,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青年最多(61.3%),少年、老年最低(2.2%);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青年最多(56.8%),少年最低(2.7%);街道里巷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青年最多(73.2%),老年最低(2.2%)。结果显示,被害人年龄与发案地点有关联,被害人以青年人居多。

表6 B市街头扒窃犯罪被害人年龄交叉分析表

3.损失财物价值。将被害人损失财物的价值分为850元以下、851-2450元、2451元以上三组。三类发案地点在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作卡方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卡方值为22.570,达到0.001的显著水平。

不同发案地点的数据显示,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以851-2450元居多(36.9%);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以2451元以上居多(37.8%);街道里巷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以2451元以上居多(45.9%)。结果显示,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与发案地点有关联,集贸市场和街道里巷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中,被害人损失较大。

表7 B市街头扒窃犯罪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交叉分析表

四、讨论

通过研究发案地点与发案时间、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可以进一步发现街头扒窃犯罪在时间和被害人分布上存在一定的规律。

(一)街头扒窃犯罪的时间规律。不同发案地点发生的街头扒窃犯罪在时间维度上不是均匀分布的,而是呈现出一定的变化规律。正如韦拉尼和朗斯恩(2001)所言,一天内的某个时间段,以及不同的月份、季度、年份,都可能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显著关系。[8]

1.公共交通工具在11—12月份发案最高,而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街道里巷在1月份发案最高。前者主要是因为天气转凉,人们衣着偏厚,身体感知能力下降,自我防御能力降低,加之人多拥挤的环境,便于犯罪人实施扒窃行为。后者主要是因为每年1月中旬开始,大批外出务工人员、学生返乡,街道里巷、集贸市场上逛街购物、走亲访友的人员较多,随身携带的财物较多,犯罪目标增多;人多拥挤的环境,容易遮挡住警察、市场保安人员、路人的视线,造成监管困难。此外,犯罪人在春节期间对金钱的需求加大,也会促使其铤而走险。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工作日的日均发案数高于节假日,而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街道里巷节假日的日均发案数高于工作日。这主要是因为工作日乘车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多集中在上下班高峰期,此时乘客较多,即犯罪目标较多。与工作日相比,节假日来集贸市场、街道里巷逛街购物的人增多,犯罪目标较多。

3.公共交通工具、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在上午的发案数最高,凌晨最低;街道里巷在下午的发案数最高,凌晨最低。这主要与人们的日常活动规律有关,每天上午市民要乘车去上班、上学,所以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较多,犯罪目标较多。每天上午到集贸市场买菜的人较多,所以上午集贸市场人流量最大,犯罪目标较多。而市民习惯于下午逛街购物,所以下午街道里巷人流量最大,犯罪目标较多。凌晨人们外出活动减少,犯罪目标减少。

(二)街头扒窃犯罪的被害人规律。

1.不同发案地点发生的街头扒窃犯罪在被害人年龄上并不是均匀分布的,但均以青年人居多。按照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Hans Von Hentig)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互相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9]可见,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正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促成了犯罪的发生。犯罪人选择被害人时,主要以有利于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容易被发现为标准。青年人比较喜欢随身携带较多的财物,跟朋友外出逛街购物、就餐消费,但由于青年人阅历相对比较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富,警惕性不高,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疏于管理,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侵害的对象。

2.不同发案地点发生的街头扒窃犯罪在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上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其中集贸市场和街道里巷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较大。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笔者认为这应该与场所的功能划分有关,集贸市场、城市街道聚集了大量商店、娱乐场所,到这些区域来的人们都是为了逛街购物、休闲娱乐,往往随身携带的财物较多,一旦被盗,自然造成的损失较大。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2013-2015年B市发生的街头扒窃案件,发现扒窃犯罪的发案地点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工具、街道里巷、集贸市场及大型集会场所,其中以公共交通工具上发案最多;发案地点与月份、工作日或节假日、日时间段、被害人年龄、被害人损失财物价值有关联,当年11月至次年1月案件高发,犯罪时间主要集中在白天;被害人以青年人居多。这一研究发现,为制定和实施街头扒窃犯罪预防策略提供一定理论依据。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如适合的犯罪目标、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这三个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合将促使犯罪的发生。上述时间和地点正是由于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形成了有利于实施街头扒窃行为的外部条件,才造成街头扒窃案件高发。因此,可以针对街头扒窃案件呈现出来的规律,从犯罪目标、监护人、犯罪人这三个要素出发,运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①,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策略,通过增加犯罪的难度,提高犯罪的风险,减少犯罪的收益和机会,阻止有利于实施街头扒窃行为的外部条件的形成,从而预防和减少街头扒窃案件的发生。[10]

(一)减少犯罪目标的吸引力。按照科恩和费尔森的观点,犯罪人在选择犯罪目标时,往往会考虑到犯罪目标的价值、大小和重量等物理特性、显著性、易接近性等特征,一些价值较高,体积轻巧,便于携带,容易被察觉和接近的目标,成为犯罪目标的可能性较大。[11]因此,可以通过让犯罪目标不再有那么高的价值,或者让犯罪人无法接触到有价值的目标等方式,降低犯罪实施对潜在犯罪人的吸引力,来预防和减少街头扒窃案件的发生。例如,公众外出休闲、娱乐、购物的过程中,尽量避免人多拥挤的路段;注意财不外露,尽可能使用银行卡,避免携带大量的现金;提高警惕,注意看管好自身财物,注意身边可疑人员,如公交车上用报纸、雨伞遮挡视线的人,尽量避免与其发生身体接触;乘车时,尽量不要打瞌睡,避免给扒手带来可乘之机;避免处于醉酒状态时,一个人独自在街上行走;加强废旧物品收购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的管理,防止赃物以二手货或废品等方式变现,阻遏赃物流入市场出售或变现。

(二)引入有能力的监护人。如果存在适合的犯罪目标,但存在有能力的监护人,对潜在犯罪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犯罪也可能不会发生。所谓有能力的监护人,一般包括巡逻警察、保安人员、职员、邻居、视频监控等。因此,通过调动有能力的监护人参与犯罪预防工作,让潜在犯罪人认识到犯罪的风险,以此预防和减少街头扒窃案件的发生。例如,在街面警力部署上,向街头扒窃案件高发路段和场所倾斜,加派巡逻民警和巡逻车辆,增加治安巡逻的强度和密度;推行邻里守望制度,鼓励街面商铺经营者、营业员、物业人员主动发现并制止街头扒窃行为;公交车站台安排交通协管员负责规范上车秩序,引导群众按秩序上下车,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避免人流物流拥挤给犯罪人带来可乘之机;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关注车内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扒窃犯罪行为;在街头扒窃犯罪高发路段和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转正常,视频录像清晰可辨,并在街头张贴“您已进入视频监控范围,您的一举一动都在警察的视线范围”等的警示标语;改善街道和公交车的照明条件,街道两旁的栅栏、篱笆、隔离带等遮挡视线的物体应该保持低矮、稀疏,防止城市布局出现空间视觉上的障碍,让直线视距尽可能更远,便于治安监控。

(三)消除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借口。如果存在适合的犯罪目标,且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也不一定会发生犯罪,因为还必须存在着潜在的犯罪人。只有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认为存在适合的犯罪目标且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时,犯罪才可能发生。从犯罪人层面上看,正是犯罪人的主观评价,决定了犯罪是否会发生。犯罪人在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道德判断,当他认识到该行为不符合通常的道德准则时,常以规则不明确或社会存在类似行为作为自己犯罪的借口,借以抵消其内心产生的焦虑感、耻辱感和罪恶感,将其行为合理化。因此,通过消除其犯罪借口,也可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例如,在街道里巷、公交车等易发生街头扒窃犯罪的场所,张贴“扒窃违法”等的警示标语,商店门口张贴“偷窃违法”“偷一罚十”等的警示语。此外,一些青少年往往是迫于伙伴的压力参与扒窃犯罪活动,所以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遵纪守法,拒绝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伙伴同流合污。[12]

诚然,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是基于真实的街头扒窃案件数据开展的研究,但是街头扒窃案件存在一定的犯罪隐数,一些被害人在被害后可能没有报警,造成数据样本与真实发案数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对分析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由于是基于B市街头扒窃案件数据进行的研究,本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其他城市地区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注释:

①情境犯罪预防理论(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英文简称SCP)是指针对特定的高发性犯罪,通过系统、持续的设计、管理或控制滋生犯罪的微观环境,以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减少犯罪的机会和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与传统的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相比,它无需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关注的仅是直接导致犯罪的条件因素,且不需投入大量的资金,是一种见效更快、更简捷、更经济的预防策略。该理论已在英美等多个国家被应用于社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重点场所的暴力犯罪、白领犯罪、网络犯罪、侵财型犯罪的防控,预防效果较好。如2003年佩恩和加德纳对采取街头照明来预防公共场所发生的入室盗窃、偷窃的效果进行了评估,证实该策略有效。详见: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Albany,NY:Harrow and Hesston,1992:4。

[1]杨俊峰.广州高发性街面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分析[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

[2]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70-72.

[3]朱红.北京市城市犯罪时空结构及其影响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

[4]冯健,黄琳珊,董颖,宋蕾蕾.城市犯罪时空特征与机制——以北京城八区财产类犯罪为例[J].地理学报.2012(12).

[5]王发曾.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研究[J].地理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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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M].Albany,NY:Harrow and Hesston,1992:4.

[11]庄劲,廖万里.犯罪预防体系的第三支柱——西方国家犯罪情境预防的策略[J].犯罪研究,2005(2).

[12]屈佳,吕相季哲.情境预防理论视野下的街头扒窃问题研究——以A省B市为例[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4).

D917

A

1674-3040(2017)06-0093-07

2017-05-19

屈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林 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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