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群岛新区绿色石化基地法治保障研究

2018-01-14 00:28耿相魁李勇麟任利红
关键词:绿色

耿相魁 李勇麟 任利红

(浙江海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浙江 舟山 316022)

绿色石化是舟山市、浙江省乃至国家“十三五”的重大战略工程。2016年舟山市长温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扎实推进绿色石化基地建设”(2025年实现炼油4000万吨/年产能,远期形成世界级大型、综合、现代的石化产业基地)作为三件战略要事之一。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有其特殊性,它不仅是我国首次建设的最大型石化项目,而且是首次允准民营企业进入该高危高风险领域。因此,必须建立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该基地选址海洋海岛地域(舟山大小鱼山岛),对海洋海岛生态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法律要求;因其目标瞄准国际一流,对标新加坡裕廊石化基地,必然推进原有国内石化产业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随着2018年3月6日上午中国能建浙江火电承建的中国首个民资控股炼油项目——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动力中心配套项目(一期)7号机组主体工程正式开吊,标志着舟山石化项目7台机组的安装工作全部开工,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提供法治保障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的涵义与由来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规划和建设是国家基于国际竞争、国内需求、区域行业和地方产业转型发展等一系列因素和优势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方面,对于打破国际国内垄断和行业竞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该项目是我国在石化产业领域与国际同行业竞争的重大项目,具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建设特征,炼化一体化的石化园区及其项目,建设生产技术工艺都要求对标国际水平,尤其是由民营企业控股成为其最大亮点,是打破垄断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打破日韩等国际石化强国对芳烃、乙烯等重要化工原料垄断的标志性工程,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具有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推动东北亚和亚太经济圈石化产业发展和拓展市场空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长三角地区是我国最重要的石化生产区域和消费区域,也是我国石化企业最集中、发展潜力最大的地区,拥有千万吨级炼化厂和乙烯生产企业,下游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等均集中于此。随着2015年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和降税政策推行,未来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关税将大大降低,国内外化工产业竞争将更加激烈。舟山在地缘上直接面向东北亚和迅速崛起的亚太经济圈,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再一方面,对国家实施的海洋新区战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作为我国第一个海洋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不仅是国家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突出海洋管理的“试验田”,更是国家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的重大转折,是我国由陆地转向洋海、进行陆海统筹的重大尝试。由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战略的实施,舟山一直被定位于东海的海防前哨、军事要地,但经济社会发展功能迟缓下来,以至于2011年3月14日新区被写入国民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时,全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只有633.45亿元,而同年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共完成国内生产总值71794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21.4%,而舟山对于长三角而言,其经济总量只是一大锅饭的一粒而已。因此,新区成立初就面临着起步基础条件较差,经济总量较小,对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影响不够等系列问题。按照国家“内地香港新加坡”“长三角经济增长极”的新区定位,新区发展必须学习借鉴新加坡的一些做法,从发展全油品产业链切入,完善生产力布局,构筑具有海洋特色的现代临港工业体系,而中期年产40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则能充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中战略支点作用,是深入谋划推进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战略、承担起国家战略使命、推进新区开发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化工产业地位和作用愈来愈突出。而传统化工由于污染严重被人们归于夕阳产业,项目审批实施均很艰难。绿色化学是21世纪发展起来的朝阳工业,是以“原子经济性”为基本原则,通过无毒、无害溶剂、助剂和催化剂作用,使得原料中的每个原子都能完全彻底参与化学反应,生成新物质,达到废弃污染物的零排放和资源的充分利用,生产利于环保、安全和健康的环境友好型化学产品。[1]目前虽然把舟山界定为后工业化阶段,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市场高度发达时期。有专家估计,中国未来绿色石化总产值应在9~15万亿元之间。因此,舟山群岛新区必须依靠自身港口优势,大力发展绿色化工,从未来大发展的绿色石化产业中分得一杯羹。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浙江调研时提出建设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为舟山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根据国家战略规划新区产业,尤其是加快打造绿色石化基地步伐,借鉴新加坡裕廊石化成功经验,将岱山大、小鱼山通过填海造就41平方公里的陆域面积,使其总规模超过新加坡裕廊石化。按照“绿色生态、民营控股、国际一流、万亿产值、石化旗舰”的总体目标,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依托,上下游产业紧密链接的发展模式,采用国际最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按循环经济、绿色生产和集约化、规模化要求建设,初步设定基地年销售产值1万亿元。作为国家“十三五”的重大战略工程,该基地建设项目将分期实施。基地建设分为三期:一期(2015—2020年)二期(2021—2025年)分别开发16平方公里和10平方公里,项目规模均为2000万吨/年炼油,520万吨/年芳烃,140万乙吨/年乙烯;三期为2026—2030年,开发面积为15平方公里,将拓展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种类,重点发展与现代制造业、新能源、生命科学等新兴产业配套的石化新领域。其中一、二期总投资1200-1300亿元(不包括配套工程),年产值3000亿元左右。2015年6月底启动开山围海、土地平整工程;2016年9月启动一期2000万吨炼油项目建设;2018年6月一期项目竣工投产。这是舟山,也是浙江省迄今为止单笔投资最大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当前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的主要法律风险与保障缺陷

从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来看,目前,常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法律和法规,另有10个部门规章、17个中国石化规章制度和149个常用标准规范。从舟山绿色石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涉及的法律风险与保障缺陷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合规风险。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行政许可合规风险。石化项目极其复杂,据统计一个大型石化项目从投资到生产,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类事项就逾百项,涉及政府诸多不同部门,其风险贯穿于石化项目始终。尽管不同阶段合规风险的侧重点不同,但从石化项目运作过程来看,任何一项违规做法或行为,都可能导致项目难以为继,被管理部门处罚甚至勒令停工停产,影响合同履行而承担合同违约或侵权责任,严重者触犯刑律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责。[2](2)工程建设合规风险。石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相关规定,凡是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许可目录、项目审批程序、环境评价、职业病评价等规定文件不符合的做法或行为,任何拆分项目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立项批准许可,项目都肯被撤销、责令停建或罚款等,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勒令其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则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下)并处分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3](3)工程设计合规风险。石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设计规划实施,用地须经法定部门审批,如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规划、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或者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施工图、工程、消防、职业病防护规划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许可,或出现项目用地、规划、设计等违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均可被勒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3万以上30万元以下)。(4)工程施工合规风险。石化项目要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施工标准执行,主要包括依法招投标、施工许可和开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报备等手续,签订总包和分包合同内容和程序不能存在违法问题,凡在施工、质量、HSE(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位一体管理体系)、监理、检测、消防、劳保、财税等方面违反文件规范规定,[2]如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准而擅自施工,管理部门可勒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均需整改并处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事故或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5)项目验收合规风险。石化项目投产之前,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充分考虑消防、防雷、安全、职业病防护、环保设施等方面,依法办理各种合规手续,各种计量器具检定、特种设备投用等手续及档案验收与移交等手续,[4]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消防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必须限期改正,逾期则要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亦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万以上1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责等。

二是主要法律风险。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管理设计法律较多,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其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实施项目涉法问题缺乏较为系统性认知。作为石化工程项目,一般都属于高危行业,多具有投资额大、一次性建设、不可逆转等特征,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较多,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约束非常严格,实施时必须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一旦产生问题就必然受到法律惩处或制裁。(2)经济合同的法律隐患。各类合同都是要全面履行的,因此合同文本质量必须高。因此,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起草,仔细审核其内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预防经济纠纷的发生。一方面,突出项目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多种因素,认真审核合作单位的能力、业绩等资信条件,充分考虑论证可能产生的问题,杜绝可能的隐患和风险。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石化项目建设周期长、问题复杂、不可控因素多等特点,制定合同时详细论证合同的协调性、连贯性、严谨性,避免出现前后条款不一致或解释冲突问题,明确和细化主要和必备条款,增强合同履行双方的共识。再一方面,合同充分体现石化项目的特性,根据石化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特征,充分考虑可能的漏洞和争议,杜绝对标准合同文本的简单套用,从便于合同履行出发,防患于未然。(3)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首先,充分考虑合同内容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代理效力、签订人与实施人的协议效力,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的缴付模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条款等,都要有明确规定和说明。其次,充分考虑劳工使用风险。绿色石化项目是目前国内一次性投入最大的项目,临时劳务会在施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大量使用,如果用工制度缺乏规范,将产生大量用工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再次,充分考虑安全与质量风险。石化项目作为高危险项目,质量问题特别重要,如施工中偷工减料,就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给企业带来致命性打击。其四,充分考虑可能的纠纷风险。石化项目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到电力、通信,还会涉及管道迁改或拆除,涉及土地的永久和暂时征用,涉及居民的房屋拆迁或企业搬迁等问题,不仅有产权纠纷,也有物权纠纷,如若处理不当,会使企业陷入繁琐诉讼之中。其五,充分考虑技术和工艺的知识产权风险。石化项目建设的承包,多为施工单位竞标获得,而竞标规则是价低者中,因此,施工单位为压低成本,既要强化管理,又要采用新技术工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三是法治保障不足。(1)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从“国际一流、产业集群、绿色环保、混合经济”原则来看,我国民营企业历史上第一次进入石化这一高危高风险领域,且生产经营是在海洋海岛地区进行。因此,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最严苛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同时又要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准入石化领域和海洋海岛保护,综合考虑国内原有石化产业发展建设法律法规与国际法接轨问题等。但迄今为止,我国石化产业法律体系并未建立和完善,诸多方面尚属空白,有些正在建立之中,有些则尚需按照“绿色”修改完善。(2)所属区域立法缺失或滞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纳入浙江(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建设,其立法必然受到区域立法影响,虽然目前省人大已通过了关于浙江(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行管理条例,但设计内容比较宽泛,专门针对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内容较少,且作为地方立法,体系化设计稍显滞后,法律层级也显得较低。因为浙江(舟山)自贸区及绿色石化基地建设推进,不仅与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相关,甚至要和长三角区域发展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其建设与管理不只是浙江省立法与政策支持的问题,也包括上海、宁波及长三角地区区域合作立法与政府的支持,但目前区域协作更多停留在柔性政策上,刚性制度和立法缺失。(3)产业发展领域法律保障不足。一方面,投融资法律与政策保障不足。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必需吸引其他社会投融资主体参与,既要改善融资环境和创新融资举措,利用好国家赋予新区的政策优势,及时推出与绿色石化发展相适应的融资业务,出台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政策,推进地方金融服务创新,突破原有的信用担保体系等。又要强化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充分利用舟山资源、区位优势,发展与“海”相关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新型涉海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游资,以此作为绿色石化发展的重要金融补充手段。另一方面,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管理和产业发展环境标准尚未建立。舟山市2016年通过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只是对两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定了生态保护内容,与石化基地范围不一致,需要从规划、投资、建设、生产、管理等环节对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管理和产业发展制定严苛的环评标准。

三、国外石化产业法治保障的经验及启示

当前,国际石化发展态势迅猛,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内部分工精细,先进技术普遍运用,一条大型生产流水线需成百上千名工人有条不紊地紧密协作;企业外部则竞争激烈,新产品、价格战等层出不穷。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但必须适应国际环境变化,强化先进管理手段,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破解石化产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难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彻底解决以前石化危险和污染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石化管理模式对环境具有一定适应性,是这些企业多年持续发展的保障。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了解外国石化企业的管理风格,并作为自己的参照标准,学取真经,找准差距,谋后发之策,悟发展之路。

一是国外石化产业法治保障的主要经验。(1)美国。一方面,强化化工行业立法。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世界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国,但政府并没有专门分管化学工业的职能部门。化工行业法律法规主要出自公共安全和技术监督领域,其主要立法有关于化学危险品、特殊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重要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方面的立法、化学品工艺方面实现强制性标准的立法、鼓励或干预进出口化工产品和技术贸易方面的立法、对空气、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等等。另一方面,完善危化品风险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有毒物质管理立法,并多次修改;对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立法;对石化产业规划和社区知情权立法。[5](2)德国。主要采取化工行业绿色转型政策法规驱动。政府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化工企业各生产环节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污染问题,转变化工企业的增长方式。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政府出台了《垃圾处理法》,90年代议会还将环境保护写入了《基本法》,突出政府责任,强调国家对后代负责,要求高标准保护自然生存条件。德国还根据欧盟综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突出强调基础环保,积极参与联合国清洁发展、白色认证等国际环保机制,并在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设立官方环保机构及跨域环保研究机构,创新性地设立了环保警察,及时采取相关行动治理环境污染。[6](3)韩国。主要是加强对PX生产企业规范管理。首先,PX生产企业都严格遵循政府对石化产业的规划和管理。任何企业投资建设石化项目都只能在石化工业区内选址,然后再申请对项目综合评价;日常经营要随时接受知识经济部、雇佣劳动部、行政安全部等五个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更有《高压燃气安全管理法》《能源利用合理化法》《电气事业法》《产业安全保健法》《消防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其日常行为规范,对各种设备规定检查周期和具体责任。其次,PX等石化项目环境评价都严格遵循操作流程。有明确公开的程序,接受民众监督和参与。

二是国外石化产业法治保障的启示。[7](1)突出危险化学品立法和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状况,地方政府应对经济发展增速有客观的认识,决不能走“先污染在治理”的老路。必须走绿色化和生态文明发展路线,以可持续发展、风险预防、清洁生产等立法理念为支撑,强化风险评价制度执行力,全面执行污染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完善突发事故应急制度,构筑执法机构协调机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权关系,辩证对待环境与发展矛盾,使监管执法回归公正,建立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2)实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联动。借鉴石化发达国家危化品信息管理、风险防范、事故处置等的成功经验,构筑危化品安监与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交流和培训,强化监管效果考核。(3)切实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绿色石化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并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绿色石化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鼓励社群协作救助,维护社会稳定。(4)完善危化品鉴定评估、责任保险和赔偿公共基金制度。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经验,建立和启动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建立环保与银行等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切实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善后事宜。

四、健全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法治保障的建议

根据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实际现在,针对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与保障缺陷,根据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石化产业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经营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促进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健全舟山绿色石化的法治保障,严苛地执行和实施相关条例,才能使我国首次建设的最大型石化项目、首次允准民营企业进入的该高危高风险领域不出问题至少少出问题。为此,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实施“绿评”前置制度,严把项目落地关。“绿色化工”的核心理念是将传统石化污染治理从“末端”转向“源头”,实现“全过程控制”。为此,强化企业落地环评审批。首先建立落地项目“绿评”制度,从源头把好项目入口关。制定《舟山群岛新区石化基地项目入园“绿色”评价制度》,在“绿评”基础上进行“环评”“安评”和“能评”等。其次确保落地项目绿色环保,打造新区绿色石化品牌。落地项目综合能耗必须达标,产值必须在0.5吨标煤/万元以下;实施严苛的项目落地标准和审核制度,对不符要求、能耗超标企业坚决拒之门外,努力吸引世界级规模生产装置、全球最先进化工项目,构建上下游合理、副产品互换、产业共生、安全高效的石化产业链网,实现无污染、零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再次强化清洁生产,推进能源原料循环。确保入园项目技术与设备先进,流程和管理优化,清洁能源和原料等资源利用效率高,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过程污染和废弃物排放,使生产过程自始至终节能减排;建立基地水循环网络,全面推进废水循环使用,努力实现污水零排放;建设基地绿化生态林和生态湿地,打造花园式石化厂院和园林式石化厂区,从根本上颠覆传统化工理念。

二是健全石化法制体系,严格处罚追究举措。首先建立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最严格的HSE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推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四不两直”检查做法,强化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严抓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谁出问题谁负责”,提高问责标准,建立最严格的问责机制;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建立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大力推行“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厘清职责,明确接口关系和管理责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运行制度、流程、职责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职责不强、上下断层、流程纰漏、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再次建立最严格的违反制度处罚机制。细化绩效管理专业考核条款,明确制度检查要求和违反处罚细则,强化日常检查、岗位责任检查和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对事故中不作为、不负责涉事人员严格问责;强化违反制度行为考核与整改,建立检查考核、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违规成本低、制度威慑差、症结整改慢等问题,问责到底,追究到底。最后要建立最严格的责任法律追究制度。实行“零容忍”、“一票否决”,切实解决管理偏松、偏软、偏宽等问题;严格执行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行为经得起时间追溯,经得起各级巡检,对问题特别是事故问题严格执纪,强化处分,直至追究刑责。

三是创建合规体制机制,优化健全组织保障。首先完善相关规制,健全合规组织体系。国家建设的大型石化项目本来就不多,其涉及规制既多且严,工作程序强,专业交叉作业多,复杂且危险程度高,对环境和公共安全危害隐患大等,因此,必须建立严格严密的组织保障体系。从舟山实际出发,可建立省市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舟山石化合规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办公室可设于绿色石化基地,有基地直接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以绿色石化基地为牵头部门,市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参加。一般性合规风险事项需由基地组织法律部门进行论证,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由办公室提交合规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各个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都要承担合规风险防控责任。其次建立合规制度体系。落地石化企业必须注重流程优化,提升科技含量,强化业务管理和流程改进,持续改进、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范,规范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原来制订的工程招标、投资、质量、HSE等管理及竣工验收、资产交付等制度规定,必须与风险管理、内控规范、ERP管理、合同审批和合同付款、效能监察等规定有机衔接和融合,突出合规风险控制、监控检查和纠错追责,持续改进合规管理内容,使其融入整个石化制度体系。再次建立合规运行机制。严格合规管理,一以贯之地始终贯彻合规标准规范,协调决策论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业鼓励等部门群策群力,共同构建简捷、畅通、高效及合规的内在运行机制,对违规失职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严格兑现绩效奖惩。

四是制定企业准入和管理条例,完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创新石化企业资金准入制度。制定并完善民资进入和退出石化产业的法制规范,保证民资创造的财富不被掠夺;解决长期以来石化产业受石油市场环境、石油战略地位及相应政策支持等影响造成的行政垄断色彩浓重问题,解决政府偏袒扶持国有企业而形成的制度性问题与相关法律制度、操作层面规范缺失等问题,在产权明晰前提下鼓励民资进入石化市场。尤其是从法制视角完善民资进入的规范,制定相应的民资准入制度和管理标准,同时从相应退出机制方面健全法规举措,解除民资顾虑,为民营企业进入绿色石化产业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完善项目管理法律风险的应对机制。首先强化法律意识,从决策层就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形成全方位、贯彻始终、持续改进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其次严格履行合同审签批准等相关程序,确立法人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通过合同内容详实规避、条款完备防范,强化事前控制。再次要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做好常见纠纷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法律纠纷问题注重资料收集和保存,注重事中监控,法务提前介入。最后要控制法律纠纷问题,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沟通协商,达成意见后书面确认,做好事后救济与控制工作。

五是借鉴国外石化管理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西方石化发达国家治理法规各不相同。美国尤其注重化工行业的公共安全和技术监督领域立法,形成了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法律体系;德国16个联邦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官方环保机构、环保研究机构和专门环保警察,以法律严格控制企业污染;韩国政府知识经济部、雇佣劳动部、行政安全部等五行政部门更是时常监管,PX等石化项目环评严格遵循操作流程,明确公开程序,接受民众监督和参与。参鉴国外做法,我们必须做到:首先完善危险化学品立法和监管制度。充分考虑危化品的危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可持续发展、确保安全生产、提升环境优化等立法理念为支撑,对风险评估、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突发事故应急等制度及执法协调机制建设等,进行统筹考虑,明确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权关系,使监管执法回归公正。其次加快环保和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打通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处置监管链条,整合危险化学品安监与环保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借助“互联网+”创新环保模式,建立自动预警动态管理系统,确保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掌握准确信息;提高环境执法“强硬度”,加强技术装备配置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强化执法工作和执法效果考核。再次定期及时向社会民众公布环境风险源信息。强制规定企业定期公布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做好应急预案,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及时公开,对存在问题决不回避,并尽早向社会披露,强化沟通,争取民众支持;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环境风险监管社会化。最后要设立污染损害、环境责任保险和赔偿公共基金制度。尽快建立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根据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提高环保部门环境鉴定评估、责任追偿地位,明确司法部门环境赔偿中的责任担当,促使公检法系统发挥司法仲裁与监督作用,尽快扭转政府托底买单的被动局面。此外,应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公共基金,完善金融保险业介入机制,建立环保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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