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8-01-22 16:43刘宇婷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8期
关键词:副产品农业科研科研机构

刘宇婷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强化农业基础科学研究。我国虽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有政策性导向,但对科研副产品却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因而,探析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确保农业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研副产品的概述

科研副产品是指科研机构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在从事研究性试验、科技示范推广等科研项目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国家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科研副产品的界定标准。以果树类农业科研机构为例,笔者认为科研副产品主要包括在新品种培育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项目实施中产出的苗木及其器官(根、茎、叶、花、果实等)。下文中提及的农业科研副产品具体指苗木和果实。

三、现阶段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用于出售

科研副产品具有产品属性,可以通过直接交易或简单加工后再投入市场来实现其经济价值,如:将繁育的树苗、剩余的试验果等直接出售或果实经过烘干、炒制等工艺后再进行出售。出售科研副产品有助于科研成果转化,能够实现科研副产品价值,反哺科研。然而,在科研副产品出售过程中,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农业科研机构不具备经营资质。

(1)存在违规经营风险。在我国,进行种苗、果实等交易要求销售方必须获取生产经营许可资格,这是针对该行业领域专门制定的准入标准。对于农业科研机构而言,其单位类别属事业单位,是将国家拨付的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的非盈利性公益机构,不同于企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由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业务范围没有涉及与销售有关的内容,农业科研机构难以取得合法销售所需的各种经营资质,一旦将农业科研机构作为处置主体,便存在无证销售的问题,会造成违法的严重后果。并且,科研副产品多为研究阶段产生的,缺少卫生许可等资质及农药含量检测环节,在食品安全性上缺乏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将令农业科研机构陷入法律纠纷,使单位名誉受损。

(2)存在财务风险。迫于经营资质限制,农业科研机构难以取得税务登记证,也就无法开具正规发票,致使其在监管副产品收入方面产生一定困难。一些课题组(部门)利用此缺陷私自出售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设立账外账,最终,隐匿的收入被占为己有或用于请客招待、公款吃喝等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持续隐性流失。而且,科研副产品是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基础上形成的,低价处理的情况较为普遍,使得科研副产品的收入与支出难以配比,加大了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难度。

(3)存在商业风险。由于缺少经营资质,农业科研机构一般选择与企业合作的方式销售科研副产品。企业常常为了达到预定的经济目的,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打着科研机构的旗号在品种质量、科技含量上大做文章,欺骗消费者,过分夸大产品的效用和质量,以此抬高销售价格。虚假宣传、不合理定价等行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规定,致使科研机构与企业捆绑在一起,共同承担风险。

2.存在科研成果泄密的风险。科研副产品通常是在培育新品种、进行作物种质改良等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出来的,若被随意出售,流入市场,易造成科研进度泄露,未公开的科研产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将会给单位乃至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科研人员须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原农业部于199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专门制定了《农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明确指出农业科技秘密的范围、密级、确定、变更、解密及保密管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分散科研人员精力。农业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科技领域应用和理论研究工作、推广普及科研成果和生产技术、进行科学技术咨询,为国家生产提供高质量服务。然而,出售科研副产品可以产生一定的收益,在利益的诱导下致使一些科研人员扩大副产品产出,一旦副产品规模过大,便在无形中加大了科研人员在副产品生产和处置上投放精力,这样势必动摇科研重心,给科研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二)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果实作为农业科研副产品的一部分,若不及时收摘,将因成熟度过高而脱落,最终腐烂变质污染农田环境;对于产量少且经济价值低于采摘、运输等成本的果实,入库后储藏保管更加得不偿失;以果核为试验材料进行深层次研究需要回收果核的。上述情况中,科研副产品浪费问题严重,处置难度较大,一些课题组(部门)为了让科研人员能够分享到科研成果并降低处置成本,往往将副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但是,科研副产品是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产生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财产,将其用于职工福利会导致国有资产私有化。中央转发浙江省委需严格遵守的“六个严禁”中,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滥发实物。如此一来,职工福利待遇大幅度削减,科研副产品宁可腐烂也不发放的做法直接影响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用于赠送或招待

将科研副产品赠送给农民,给农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能起到示范推广的作用,及时从农民手里获得反馈信息,还可以检验科研成果转化成效,校正研究目标;将科研副产品赠送给上级部门,有利于上级部门了解科研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从而调控农业科研方向,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外单位来访及学术交流会中将科研副产品当作礼品赠送或用来招待,有助于宣传科研成果,提高产品知名度,提升科研机构形象。针对上述情况,科研机构对赠送或招待的标准没有严格的界定,科研人员经常以各自利益关系来决定赠送的对象和数量,随意性较大,而且赠送或招待的相关手续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这种处置方式易导致科研人员假借赠送、招待的名义侵占私吞科研副产品,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施以处罚。同时,201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的“六项禁令”中规定,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超标准接待。可见,将农业科研副产品用于赠送或招待易滋生贪污腐败,触碰法律红线,逾越法治底线。

(四)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通常,农业科研机构专注于科学研究,对副产品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论以何种方式处置科研副产品,都需要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副产品处置单据缺失、处置记录不全面等问题屡见不鲜。科研人员往往按“老经验、老规矩”办事,对副产品处置较为随意,严重影响了农业科研机构的管理水平。若配备专门的科研人员对其进行监督,会产生额外的成本,科研机构为了节省开支,常忽视监管,形成监督“死角”。

四、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科研人员法律意识

科研机构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主题活动,通过案例分析、专家答疑等环节强化科研人员法律意识,使科研人员自觉加入到学法守法的队伍中去,坚决杜绝随意处置科研副产品,不断规范处置管理,对因副产品处置不当给科研机构造成经济或者名誉损失的,追究相关行为人责任。坚持以法律为导向,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使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副产品内部控制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农业科研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财会(犤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梳理处置科研副产品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处置活动风险,找出可能造成科研机构利益流出的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副产品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并督促相关科研人员认真执行。科研机构还应建立科研副产品风险定期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要求对科研副产品管理活动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织全员实施。同时,将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入管理制度纳入科研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以不断优化科研副产品管理。

1.制定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制度。为使农业科研机构规范化运行,有关部门应广泛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与建议,遵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情况,深入研究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有效规避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的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而且,需要做好后续跟踪调查工作,总结经验与不足,及时修订、补充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随意处置、违规处置副产品的科研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规范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为解决科研机构不具备经营资质、科研人员精力分散等问题,农业科研机构以企业为平台销售科研副产品,将收入、成本、费用均记入企业账上,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取得相应报酬(按笔数结算)。采取此种方式处置副产品,能充分发挥企业的商户资源优势,但科研机构应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等相关事项;强化科技成果保护和技术信息的管理,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合作中触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需依照规定程序事前经过批准;聘请相关质检人员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安全质量检验检测,避免农药超标、使用违禁药品等;对质量差或者存在食用安全风险的科研副产品报批后及时销毁,不得对外销售;要求企业制定销售价格时比照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标准,不得哄抬物价。

(2)积极探索最佳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方式。在处置科研副产品过程中,应努力探索最佳的处置方式。坚持以与企业合作为主的方式处置科研副产品,有利于降低处置成本,减轻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又能增加科研机构收入;对于总价值低于处置成本且不耐储藏的科研副产品,各课题组(部门)报批备案后可将其用作职工食堂材料,既降低储藏管理成本,又可改善职工生活;来不及采摘的试验果可以邀请其他课题组(部门)人员去基地采摘品尝,此处置方式大大降低了采摘、运输等后续成本,也避免了科研副产品因收获或处置不及时而变质、腐坏;将种子、种苗等科研副产品赠予农民种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以保证增产增收;外单位来访、学术交流会中用于赠送或招待的科研副产品应注意不能突破一定数量,且赠送及招待的登记、审批手续要完备。在以上操作过程中均应由财务部门及办公室分别派人进行全程监督,课题组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处置。

2.深化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针对科研副产品普遍存在的管理不规范问题,科研机构应不断深化出入库管理,执行实物登记制度,设立副产品数量台账。出入库单据及台账作为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和接受监督检查的凭据,要求记录真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对科研副产品实行统一管理,设专人保管,严格依照出库、入库单办理。农业科研机构应设置仓库保管员,专门负责副产品的储藏保管及出入库手续工作,以加强对副产品流转环节的监督与控制。课题组(部门)必须将安全质量合格的科研副产品全部及时入库,仓库保管员详实登记入库情况,严格按照入库单入库,不管以哪种方式处置科研副产品,领货时必须填写出库单,未填写的不允许出库。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科研副产品流转环节的单据,出入库单据一式三联,仓库联由仓库保管员保管,存根联由课题组(部门)保管,记账联由财务部门保管。

(2)设立科研副产品数量台账,明确管理台账的具体责任人。各课题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本科室副产品数量台账的登记工作,依照出库、入库单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科研副产品的增加、减少及盘存数量,切实反映实际情况。副产品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时间、副产品品名、经办人及产出、入库、领用、出售、报废、库存等基本数量情况,其中产出数量需要注明生产用地面积,领用数量需要注明出库用途,出售数量需要填写上缴财务部门的金额,每项记录必须同时由2名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对直接送至食堂或邀请科研人员品尝的科研副产品,可不登记台账,但要控制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其他处置方式均应登记科研副产品数量台账。年底,科研人员需将副产品数量台账统一交至财务部门审核、归档管理。

(3)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轮岗及定期清查等制度。在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中,农业科研机构应严格落实实物保管责任制,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实物与台账,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有效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明确轮岗周期,最大限度地制约科研人员因长期在某一岗位上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对科研副产品出入库单据、台账及实物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记录真实有效,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3.完善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制度。为使科研副产品收入及时、全额入账,农业科研机构应增强收入的归口管理和票据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努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归口管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全部纳入科研机构总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与企业合作处置的科研副产品收入,各课题组(部门)不得直接接受现金或支票,要求企业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格直接打入科研机构账户,财务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各课题组(部门)私设“小金库”或形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切断可能产生腐败的资金来源。关于副产品处置收入分配的问题,可以规定副产品处置收入20%的部分由科研机构统筹,用于处置副产品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收入30%的部分作为一次性奖励发放给课题组(部门),剩余50%的部分留归各课题自行安排,课题组(部门)可以申请使用该部分收入支付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副产品收获、加工、运输等费用),或用于科研经费补助课题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为规范农业科研收入的会计核算,财务部门应单独立账管理,农业科研副产品形成的收入通过“科研产品收入”科目核算,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科研成本”科目核算,收入用于弥补成本性支出,结余的收益用于补充科研经费短缺。

(2)票据管理。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收入的基础,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处置业务流程进行。无论如何处置科研副产品,科研人员都需填报科研副产品处置审批表(见表1),经课题组(部门)负责人同意,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处置,未经批准的,不得私自处置,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处置的原则。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时,应将合同协议、经审批的副产品处置表及相应的出库单记账联一并交至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核对数量是否一致,到账金额是否准确,收到的款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填写副产品收据,最后,会计人员对合同协议、处置审批单、出库单、收据及银行到账单这些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核查无误后作为收款附件录制记账凭证。其他处置方式虽不需要记账,但应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处置审批表与出库单记账联。

(2)本表一式两份,科研课题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各一份。

(三)强化对科研副产品的监督管理控制

农业科研机构应强化科研副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或岗位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监督程序和要求,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将监督岗与执行岗分离,保持监督检查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相对独立,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对不具规模的单位可成立监督联合工作小组履行相应职能;财务部门应准确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及收支情况,协同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科研副产品盘点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与建议,督促单位进行整改;拓宽处置农业科研副产品的监督渠道,创新监督管理模式,通过设立检举邮箱、语音或视频检举等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实行监督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抵制“小金库”现象,从根源上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

农业科研机构普遍存在“重经费轻副产品”的现象,科研副产品管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要在提高科研人员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制度层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规避风险,积极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科研事业健康有序运行。

猜你喜欢
副产品农业科研科研机构
农业科研档案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分析
吉林省加快发展新型科研机构的综合思考
加强农业科研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策略
杨柳青年画的“副产品”——春宫图
梅西耶天体
——彗星猎手的副产品
逆行者的武汉
“食物将成为副产品”:爱尔兰农民创造环境友好型田地
杨柳青年画的“副产品”——春宫图
计算机技术在农业科研中的应用
基于服务质量的农业科研管理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