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廷瑶《宦游纪略》校注补苴

2018-02-26 10:10李祥兰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底本文意逗号

李祥兰

(贵州师范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18)

一、引言

高廷瑶,字青书,又字雪庐,清朝贵州贵筑县(今贵阳市)人,是有清名宦。其所著《宦游纪略》二卷,纪录了其宦游之经历。

今陈锡褆、罗登宜二人对《宦游纪略》一书作了校注(中国戏剧出版社,2012年出版。以下简称陈罗注本)[1],其校注本是清同治12年(1873)成都刻本[2]。但其注璧存微瑕,之前拙文《高廷瑶〈宦游纪略〉校注商补》已指出一二。笔者在进一步阅读的过程中,又发现一些疏漏尚需言明。

二、正文

以交流切磋为目的,笔者略加按语,分类隅举如下。

(一)文字错误

1.文字形误

1)正文第85页:“又,粤省花息银数十万,会方伯檄余收缴。”

按:检视成都本和中国书店本,“会”均作“曾”。概“会”之繁体字“會”和“曾”形似,因陈罗注本采用的字体是简化字,故他们在作字体转化时,因倆繁体字形似而混淆,从而误“曾”为“會(会)”。

2)正文第88页:“寻奉天子命守肇庆。因自潮之肇,假道会城谒某方伯。论以:‘东省州县……’”

按:检视成都刻本,“论以”之“论”作“諭”,其和“论”之繁体字“論”形似,因陈罗注本采用的字体是简化字,故他们在作字体转化时,因繁体字形似而混淆,从而致误,“论”应作“谕”。“谕”为“面谕”,“当面训示”义,用于上级对下级。中国书店本相应语句作“寻蒙圣恩简放肇庆府,自潮卸事回省,将赴新任,某方伯面谕:‘东省州县……’”,两版本文字略有差异,意思相同。特别是上级方伯亦是“面谕”,亦证“谕”误作“论”非依据版本不同,确系俩繁体字形似而误。

3)正文第104页:“有达官某与中丞同年,诡承数十顷,坐享厚息。闻余生是役,求中丞道意。”

按:“是役”指“余”所负责的丈量沙田之事,固“余生是役”语意不通,其中“生”应为“主”之误。查其校注所依成都本,正作“余主是役”。显然,陈、罗作注时未细勘,致使“生”、“主”因形似而误。

2.文字误脱

(1)一类情况是底本不误而注本误,如:

1)正文第93页:“所属东安、西宁两邑,在毗连西粤。”

按:陈罗注本“在”之前脱一“在”字,想是陈、罗以为“在在”重复,故删。检视成都刻本,作“在在毗连西粤”,是。“在在”即“处处、到处”义,中国书店本作“处处毗连西粤”,可资旁证。

2)正文第119页:“久之,与民相安,若无所者,而无不举之事。”

按:“若无所者”句脱一“事”字,应作“若无所事者”。核成都本如此,中国书店本[3](据资州本〈光绪癸未年,即公元1883年刊〉影印)亦如此。显系注者核对不细致脱。

(2)另一类情况是底本误而注本遂误,如:

正文第43页:“又汤生讼某生逼其祖墓开塘,檄吏往堪,以旧塘复。”

按:其中“某生逼其祖墓开塘”语让人不知所云,核对其底本成都本,亦然。在检中国书店本,作“汤姓告某监生逼近祖坟开塘”,两相比较,始知成都本脱一“近”,注者未核对他本而亦误。

3.妄改字形

正文第65页:“嘉慶十三年,休甯人或控於京師,謂棚民某某,聚徒掠民,擅殺人及諸不法事,今且築城浚池,繕甲治兵,將謀反矣。於是有司命文武曉事大員,典兵急擊勿失。”

按:“有司命文武曉事大員,典兵急擊勿失”句,乍看文通字顺,但细核校注底本,此句为“有司命文武曉事大員,典兵急擊勿失”。想必陈、罗二人看到“有命命”,俩“命”字连排,又不明其意,遂妄改。其实“有命”意为“天命所歸之人,即天子。”陈罗注本妄改“有命”为“有司”,大大偏离原意。

(二)句读错误

1.标点脱

1)正文第60页:“近村有赵贡生亲丧,将送葬,使先告于亲友之吊临者,期以会葬。”

按:核校注底本成都本,“使”后脱一“使”字。或“使使”二字并用,误以为衍,遂删去一字而致误。

2)正文第82页:“日用所需,皆自市诸民,准其值日率用三千缗。”

按:“值日”间脱一逗号。概注者见“值日”一词,以今律古,未予点读。且注者还加释语说:“值日,每天。”“值”,价钱、价值义;“日”,每天义。如此点读及解释,与原意大相径庭。

3)正文第110页:“嘉庆二十一年,余守广所申录,南海十得其九,番禺十得其八,犹一时盛事也。”

按:其中“余守广所申录”句,据语境判断,脱一逗号,当为“余守广,所申录”。

2.标点衍

1)正文第58页:“今即三五事尽发,不过汝以一命偿,我亦不能于汝,既偿之,外更所汝二命。若隐匿不言,汝行且死……”

按:本句因误衍标点而致使文意大谬。“我亦不能于汝,既偿之,外更所汝二命”句不知所云,乃系误衍两处标点,均应去除。全句即为“今即三五事尽发,不过汝以一命偿,我亦不能于汝既偿之外更所汝二命。若隐匿不言,汝行且死……”,则文意畅通,丝毫无纠结处。

2)正文第74页:“余为情惨,因会计,实亏银四万余,则其纲纪,仆及吏胥缴九千有奇,余无由偿。”

按:“纲纪”、“仆”间的逗号衍。“纲纪仆”意为“旧称管理一家事务的仆人为‘纲纪’,又称纲纪仆”,由此知,注者因词语意义理解有误而使标点致误;即便非误,也应加顿号为宜。

3)正文第98页:“忽阳山县周君(名家俊,江西人)使,使槛送盗某至,且曰:‘……’”

按:句中第一个逗号衍。“使使”为“派出使者”义,属固定词组,不应拆分。

3.标点位置误

1)正文第86页:“余趋出,则已填塞里,閈声鼎沸矣。”

按:第二个逗号所点位置误,应置于“閈”后。“里閈”指乡里,閈为里门义。注者在“閈”字下注为“旧指里巷”,注者显系非不明文意而误点,应是下笔之误。

2)正文第113页:“君诚能以洁己奉公为别驾,鹄钱则有所不取,事则无所不办。使郡守、牧令皆倚重之,循声日著,声价日增,大府自有见闻,同官自有公论,夫岂别驾所能限乎!”

按:“鹄钱”不词,且“鹄钱则有所不取”与“事则无所不办”应相对为文,但“鹄钱”则与“事”不相对。“鹄”,本指箭靶的中心,引申为目的、目标,那么“以洁己奉公为别驾鹄”则意为“把洁己奉公作为任别驾一职的目标”。故该句第一个逗号应置于“鹄”字之后。检中国书店本无“鹄”字,即“钱则有所不取”与“事则无所不办”对应,是。同时“无所不办”后的句号应作逗号。

(三)释语不当

1.释语回避疑难

正文第51页:“前之免议宽大,出于宸衷,后之免议涵,盖由于大吏语曰:‘士不习吏,视己成事。’”

按:陈罗本在释语中直接把“士不习吏,视己成事”略去,直接回避。其实本句“己”字为“已”之误,应为“士不习吏,视已成事”,其与“不习为吏,视已成事”意同,出自贾谊《治安策》:“鄙谚曰:‘不习为吏,视已成事。’”。[4]习,了解,熟悉。视,比照。已,过去、以往。此习语意思是:不熟悉如何做官吏,可以先比照着前任官是如何做的样子去做(慢慢熟悉了就知道如何做了)。除释语回避疑难外,该句在标点上也相当混乱,应正确标点作“前之免议,宽大出于宸衷;后之免议,涵盖由于大吏。语曰:‘士不习吏,视己成事。’”

2.不明典故而误

正文第89页:“自顾年将耳顺,酬应实难,桑榆日暮,志切悬车。”

按:其中“志切悬车”系用典,出汉班固《白虎通·致仕》:“臣年七十悬车致仕者,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阳道极,耳目不聪明,跂踦之属,是以退老去避贤者……悬车,示不用也。”“志切悬车”意思是“有辞官家居的意愿。悬车,古人一般至七十岁辞官家居,废车不用,故云。”而注者不明典故,译文未作处理,径作“志如悬车”。

3.望文生义

正文第111页:“贪泉之名,不知所自,然就吴隐之以观,则泉不累人,人累泉耳。”

按:陈罗注本在“吴”字下加注语为“应为‘吾’,即我”,大谬。吴隐之,字处默,东晋濮阳鄄城人,著名廉吏。《晋书·吴隐之传》说:“朝廷欲革岭南之弊,隆安中,以隐之为龙骧将军、广州刺史、假节,领平越中郎将。未至州二十里,地名石门,有水曰贪泉,饮者怀无厌之欲。隐之既至,语其亲人曰:‘不见可欲,使心不乱。越岭丧清,吾知之矣。’乃至泉所,酌而饮之,因赋诗曰:‘古人云此水,一歃怀千金。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及在州,清操踰厉,常食不过菜及干鱼而已,帷帐器服皆付外库,时人颇谓其矫,然亦终始不易。”[5]

4.未明语境而妄释

正文第96页:“遂命余典兵,假节府契箭,三趣速往。”

按:陈罗本注语为:假,借;节,符节;契箭,令箭。其中节释为符节,那么“节府”是何意呢?显然“符节府”让人不知所云。检视各大词典,未见收录“节府”一词。详审语境,可推知,“节府”是对制军(总督)府的称呼,因其可以发放用兵或领兵的凭证,故云。

(四)其他

1.当出校语而未出

1)正文第93页:“执无辜之民而重典置之,是意存周内,枉杀平民也。”

按:“周内”一词是一般读者理解文意的障碍,应当作注;陈、罗非但未出校语,甚至在译文中也避开了。“周内”一词出自《汉书·路温舒传》:“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6]其中“周内”之“周”为“绸”的借字,“织”义;“内”又作“纳”,“缝、绣”义,合起来的字面意思为“缝制、缝织”义。引文句意为:酷吏们把上报的判决书的文辞,像用冶金方法那样千锤百炼得无比坚实,不可动摇;又像用织绣方法那样细针密线弥缝得无隙可寻。

2)正文第107页:“公所论固当,然北山劳大夫不得为非忠,责人勿两全,其烈不可没也。”

按:“北山劳大夫”,当出校语,同时“北山”一词当加书名号,作“《北山》”。《北山》劳大夫,出自《诗经·小雅·北山》,内容描写一位大夫因劳于王事不能养父母而发出不平之鸣。言其不能因发不平之鸣而谓其不忠,人不能求全责备。上文此句为高廷瑶向长官争取为一殉节烈妇请旌,此处用此典故表明不能责备此妇不孝,忠孝不能两全。当出校语而未出。

2.句内切分致误

正文第82页:“我每食不求兼味,第一脔肉及蔬菜数品足矣,以其余馂僮仆。”

按:注者为“余馂”注曰:“余馂,剩下的饭菜。”如此看,他们把“余馂”作名词看待,则“以其余馂僮仆”意思则为“把他剩下的饭菜僮仆”,实在不合语法。且此句为作者所言,称呼自己用代词“其”,亦不合语法。系误释无疑。究其原因为是词语间切分错误,“以其余馂僮仆”应正确理解为“以其余/馂僮仆”,“馂”是动词,“给……吃”义。

以上所举非严格分类,且许多例句所示之疏漏往往兼具两类或两类以上,如:

1)正文第70页:“有塾师,假馆于宿松县某姓以授徒徙,董甲从焉。”

按:审“授徒徙”,表意甚奇,不知所云。检视该书校注底本成都本,“徙”应作“徒”,且原句标点亦误,应为:“有塾师,假馆于宿松县某姓以授徒,徒董甲从焉。”则一“徒”属上,泛指;一“徒”属下,特指。

2)正文第51页:“余思此辈作奸犯科,固不足惜,但当官失察者,有罪被索者,亦应坐贿送律……”

按:此句读来较晦涩,全因点读错误。第三个逗号应挪到“有罪”后,点读位置错;最后一个逗号当删,衍。“当官失察者”和“被索者”本相对为文,结果因校注者标点错误而导致文意理解困难。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陈罗注本的种种可商榷之处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底本不误而校注本多误。如(一)1之1)2)3),(一)2(1)之 1)2)。个别是随底本之误而误,如(一)2(2)。

(二)未细究文意。如(三)3,细究文意,在辅以核查些资料,则吴隐之其人其事必不难弄清,二陈罗注本却在“吴”字下加注语为“应为‘吾’,即我”,致使文意扞格难通。

(三)回避疑难处。如(三)1。为古籍作注,本意就是析疑解难,为普通读者的阅读扫清障碍,其前提当然是忠实于原文。若损害原意,且又规避疑难,实不足取;最起码也应该实事求是,付之阙如。

(四)未多方搜求而臆测。如(三)之2,“悬车”系用典,经多加查找,不难弄清;但若将“志切悬车”随意处理作“志如悬车”,则于问题依然未予解决。

总之,为古籍作注,知识积累是一方面;同时,秉承一种为读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细究文意,多方搜求,再三斟酌,当是更重要的一方面。于后者坚持不懈,其知识积累必然会积少成多,积沙成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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