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传播背景下对版权保护的探究

2018-03-29 05:55
传媒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版权保护

魏 萌

(中国纺织出版社,北京 100000)

近年来,百度云盘、微盘等云端储存资源的平台大量出现,用户数量爆发式增长,网络用户开始通过这些平台传播分享各类原本需付费享用的资源和服务。各类“盗版”大行其道,版权人的知识产权和财产利益被严重侵害。本文将分析我国网络传播的主要特点,并以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划分标准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探讨我国版权保护的困境并提出对策出路。

一、网络传播的现状

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途径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这些都是造成版权保护困难的重要原因。目前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覆盖范围日益宽广,网络社区的用户群体日益壮大,网络传播的新特点值得我们总结重视。

(一)网络传播及其特点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趋向性强。电子产品最初的版权所有者,一般会选择与特定的网络平台合作,网络平台购买版权后通过向用户提供服务获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目的就是盈利,因此他们会选择最能吸引消费者的产品,并以最低成本提高平台资源的丰富度。巨大的利益诱惑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也就是在没有取得版权的情况下为网络用户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驱动力。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激烈。近几年来,网络市场逐渐成型,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不断发展壮大,营利机制逐渐成熟。同类的网络产品提供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若优质产品的版权被竞争对手买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竞争力必然降低。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网络平台会竭力争取版权,即便争取不到也会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以保持自身的竞争力。

第三,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淡薄,传播资源毫不顾忌。由于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较晚,网络环境并不如互联网应用历史长的外国,网民对于网络产品的版权意识极为淡薄,版权问题的受关注度较低。许多网络用户会将自己持有的图书、音乐、视频等原本应该收费的网络电子产品,通过某个或多个平台免费分享传播,甚至还会通过有偿分享而从中牟利。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根据侵权主体和受害者的不同,可以将网络侵权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VS著作权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主体,著作权人为直接受害者的侵权行为类型。网络平台在没有取得版权的情况下,通过销售对方原创的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途径为自己谋取利益。如前几年国内各大音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美国女歌手泰勒斯威夫特的歌曲而被起诉,这也是关系最明了的一类侵权行为。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VS被独家许可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主体,购买独家版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受害者的侵权行为类型。在某一网络服务商取得特定产品的独家版权后,版权的全部或部分就由该服务商专有,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保证自身的竞争力,为了特定产品所代表的利益,而私自提供未经授权的产品,即构成了对享有版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

第三,“网络服务使用者VS著作权人”。虽然大部分网络用户选择“盗版”的原因都没有从中获利的目的,但无论以何种目的进行无授权分享的行为,实际上都构成了对版权所有者的侵权,默认甚至支持了“盗版”者的侵权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会打击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更会扰乱网络版权市场的秩序。

二、我国版权保护的困境

(一)立法方面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在《著作权法》《民法总则》《刑法》等领域对著作权进行了保护,并将电子版权这一类新型版权形式纳入保护范围,但大多仍是指导性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在法律的具体适用方面,可操作性不强,更缺乏对网络版权保护的详细规定,使得版权所有者维权困难。

(二)司法方面的不足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要付出极高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受理侵权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容易力不从心。在司法过程中认定网络侵权的难度很大。首先,版权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在维权时会忽略一些关键证据的收集,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其次,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性,在侵权调查过程中,有时甚至难以找到特定的侵权行为人。再次,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倾向不难看出,版权所有人的维权之路非常困难,缺乏司法上的支持。

(三)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不足

由于我国互联网应用时间不长,网络市场和与之匹配的监察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淡薄,在早期盗版泛滥的情况下迅速养成了“网络即免费”的内容获取习惯。一方面,原创者对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甚至由于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另一方面,许多用户型侵权者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进行侵权行为,只是出于自用和方便好友间分享的目的传播了没有正规版权的产品。

三、版权保护的出路

(一)完善版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对一些界定不清的概念和理解易产生偏差的条文进行调整,使之更适应我国的社会现状,为司法机关进行版权保护提供合理的、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当注意保持立法更新的速度,做到与时俱进。另外,立法、司法、执法部门还应当及时进行法律解释,发布指导案例,对法律进行补充说明,以使版权保护的立法更便于适用。

(二)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健全监管保护机制

首先,司法机关严格履行职责,对任何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不得懈怠处理,在法律有明显不足,和与案件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况时,应多方调查与研究,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发布具有裁判借鉴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其次,负有版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相关监管制度,提高对互联网的监管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

法律保护版权是外部介入,而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使每个著作权人积极参与版权维护则是版权保护最关键、最有效的方式。政府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讲座、广告、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版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推广,普及版权保护的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群众的版权意识。新闻媒体和各大互联网平台也应当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推广,为版权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网络上获取知识甚至是创作作品的需求不断提高。因此,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侵权事件,基于网络传播背景下的知识版权保护成了现阶段大众关注及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做到版权保护,不仅要从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做起,更 要发挥立法的作用,同时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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