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路线图

2018-03-31 19:11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科研院所

彭 江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或程序公正,司法鉴定朝社会化、中立化的方向发展。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系统、社会营利性的鉴定机构相比,高校、科研院所在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有的综合优势,同时可以将司法鉴定与科研、教学等职能相互融合,进行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产学研一体化格局。据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必将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主力军,将成为解决诉讼争议的中坚力量,其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应采取“理顺机制、扩大优势、协同发展”的步骤,分步实施。

一、理顺机制,健全制度

高校、科研院所发展司法鉴定机构优势毋庸置疑,关键是如何实现前述的定位,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自身教学科研与鉴定业务的有机结合,实现产学研的一体化。

第一,正确定位发展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理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与高校的关系。目前,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主要还是没有协调好本体与母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与其他教学、科研部门同等的重视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冠以校名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办者和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好作为主办者和管理者的监督管理作用,把司法鉴定作为高校、科研院所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并把深度服务社会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看待。以此为基调,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仅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校的声誉,属于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我们不能片面放大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工作可能带来的投诉风险、鉴定业务增加可能对教学科研造成的压力,而应当将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对社会服务的责任性和反哺社会的应然性放在重要位置,将问题和困难视为正常现象来积极面对,将对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推动作用作为积极调动因素,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疏通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确定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人、财、事的管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人才方面的优势就是其可以充分利用学校的人力资源,但由于受到传统体制原因的阻碍,学校教师、科研人员等人力资源在司法鉴定中心往往是兼职人员,且他们从事司法鉴定的工作量无论是在职称评审还是在工作量等考核方面,都不计入在内。同时,受制于传统体制的制约,高等院校的人员编制得不到解决,致使部分具有高技术、高水平的人员,因为无法进入“体制内”而不愿进入该司法鉴定机构。因此,一方面具有相当实力的兼职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高层次人才又无法引进。而在财、物方面,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又缺少自主权,使得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本应该具有的人才优势得不到充分发展。

第三,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发展。为了提高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稳定性,必须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在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人的同时,鼓励适当聘用专职司法鉴定人作为辅助,以此缓解业务、教学和科研的压力。兼职鉴定人是高校宝贵的鉴定资源,兼职鉴定人将科研与鉴定实践结合起来,是高校司法鉴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专职鉴定人的加入,可以逐步扩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规模,使机构更稳定地发展。鉴定机构应严格控制专兼职人员的比例,若校外人员数量明显多于校内人数,将会有丢掉高校鉴定机构牌子的风险。

第四,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人的评价体系。国家应该建立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体系和人事认可制度,并根据司法鉴定行业的特点建立科学研究基金和成果评价体系,使司法鉴定行业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1]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充分重视该类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的职称、报酬等问题,提高司法鉴定职称的含金量,促使其与其他职称的平等。对于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的工作量,应当计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求完成的工作总量里面,实现教学、科研与社会工作量的统一机制,从而切实提高该类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积极性。

第五,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人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责权利的统一。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人大多是学校在编的教学科研人员,从鉴定业务工作来说属于兼职人员,他们必须兼顾好教学、科研和鉴定业务之间的关系,如果协调不好,势必会影响到其中一项工作,而无论哪项工作在意义或重要性方面都难以简单地分出高下和先后。所以,对高校、科研院所里的兼职司法鉴定人来说,他们的付出会很多,本身鉴定的工作量就很大,要从海量数据中查找一个信息,还要写鉴定报告,作出鉴定意见,更要承担社会风险,如果付出和回报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势必会打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积极性,还可能会影响鉴定机构今后的接案范围。责权利统一是必由之路。

第六,财务制度、事权方面可以给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的其他科研教学部门,有较大的特殊性,特别是他们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司法,具有满足司法公正需要的功能。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对外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形象承揽业务,承担责任,收取鉴定费用,因为涉及机构内部人员的聘用、行政的管理、司法鉴定事务的决定或决策、平衡鉴定付出和回报等问题,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进行宏观的统一管理,但应当相对放权,具有相对的财务自由和人事上的决定权,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灵活应对。

二、扩大优势,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一,增加政府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成本与收入不成正比,往往入不敷出。此外,该类司法鉴定机构除需要从事检案以外,其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提升司法鉴定科研水平,而这需要大量的人、财、物方面的支撑。据此,要想充分发挥该类机构在社会服务、科研水平等方面的功能,真正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鉴定机构的扶持力度,将鉴定机构纳入科研基地、实验室范围,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扶持一些有特色、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鉴定机构,并对涉农类等与民生相关的特殊鉴定类别,可否考虑以法律援助等形式给予补助。

第二,完善税收政策、价格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的职责行为具有中立性和公益性,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这是使司法鉴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政策方面对司法鉴定机构有所倾斜。目前,司法鉴定的赋税较重,使得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盈余,无法保证机构的正常有序运转。这就造成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甚至是为了“生存”下去,规避法律法规、进行暗箱操作,甚至进行私下交易。因此,减免税收、完善司法鉴定项目价格体系对于推动鉴定机构继续向前推进、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完善产学研模式,促进学科建设,解决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实践储备后备人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高校产学研结合发展的产物。产学研结合是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学改革重要的发展战略,是一条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2]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运作管理制度,拥有了专门实践教学基地;通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科研管理制度,促使科研成果的创新,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价值效益。最终达到以研促学,以产促学,三者互动,产研助学。[3]具体来说,教师通过实践鉴定工作,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还可以通过鉴定工作不断加以总结和提高,也可以带领、指导一些研究生、博士生将此作为培训技能的场所和基地。反过来,鉴定工作又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高校、科研院所又可以将收入投入到教学、科研中去,增加仪器设备的再投入,起到教学促科研,科研带产业,产业养教学的作用。[4]因此,如果理顺机制,关注背后机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能为高校、科研院所争来名誉、挣来收益,还可以为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服务,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学术科研重地和排头兵,能保持与国内、国际本学科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实际部门的学术联系和交流,保持与国家级中心和实验室相称的一流专业技术水平,学术梯队相对稳定,技术设备也能得到及时的更新和改进,所以,高校、科研院所开设司法鉴定机构,必然可以增强教育的实战性,真刀真枪地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许多科研成果与司法鉴定密切相关,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鉴定问题,可以借助高校先进的设备、技术手段、科研成果进行破解。科学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决定了司法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使科技含量日益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就是要承载这样一种服务司法的社会任务,使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不容易实现和具备的能力,向专业化、精细化的司法鉴定领域发展,成为重大疑难案件攻关突破的中心。

高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积极选调专业带头人、业务骨干充实鉴定人队伍,并结合本校司法鉴定领域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引进人才,并对在职人员加强培养,形成一支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均衡发展的鉴定队伍。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组建由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专业实验室主任和特聘专家组成的司法鉴定技术委员会,通过此技术管理层攻关重大疑难的检案,保证质量。[5]从长远上来讲,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繁荣和稳定发展,保证了司法鉴定人才源源不断的供应,保证了司法鉴定理论、立法和技术创新,这是推动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也是成为我国司法鉴定行业主力军的关键所在。

三、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

要优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资源配置,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共同提高持续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本身的运作模式就是高校、科研院所中各专业间跨学科的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设有鉴定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考虑自己的专业特色,优势互补,探索一个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司法鉴定资源合作模式,根据双方专业特点,在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理念的引导下,通过鉴定人才和仪器设备的交流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强化共享功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新型门类的鉴定业务。通过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共同努力,合理分工,提升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实现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跨越式的进步。鉴定机构应当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发展,实现校校之间、企企之间、校企之间的相互交流,协同创新,打破现有体制的局限,进行资源组合优化,并将这项机制制度化,这样才能提升综合实力,从而产生1+1>2的规模效应。

高等院校开展司法鉴定拥有的独特优势主要是学科优势、人才优势,体现在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厚的学术基础、有序的学术梯队三个方面。通过实验室建设,可以使得该类司法鉴定机构获得更多关注,同时也可以使得其获得更多的投入和政策的倾斜,以提高该类机构的科研水平和鉴定水平,提高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为促进该类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高校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将一校多中心的分散的鉴定机构通过资源整合或合作的形式,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提升综合实力。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合理定位和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如司法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就高校的司法鉴定问题加强沟通,并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设置相应的协调机制。同时,还要解决好与法院、仲裁委等案件委托单位的协作问题。由于司法鉴定制度顶层设计上没有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和仲裁委的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使用、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鉴定需求等进行规定,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沟通协作机制,为司法鉴定机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环境。

总之,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发挥科研优势,积极开发鉴定技术、研究技术规范标准,鼓励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结合高校学科优势,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通过建立完善三大执业体系——执业责任体系,执业监督体系,执业评价体系,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可靠性、可信性,扩大鉴定的社会效益。而高校、科研院所要充分利用高水平鉴定人才及鉴定设备资源,在保持鉴定水平优势的同时承担培养鉴定人才的任务,并且利用已有条件,不断攻克司法鉴定中的各种难题,在解决诉讼问题的同时又解决鉴定资源稀缺问题,走一条高校、科研院所特有的司法鉴定发展道路。

[1][5]周修友.重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鉴定,2014(5).

[2]金 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J].法制与社会,2010(10).

[3]赵 渊,朱苏飞.产学研合作中的大学定位和角色主体关系初探[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8(1).

[4]黄久萍.高校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与构想[J].大庆社会科学,2006(5).

猜你喜欢
鉴定人司法鉴定科研院所
航天科研院所“双创”路径研究
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探索与实践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江苏:对虚假鉴定“零容忍”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