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思考

2018-03-31 19:11虞惠静
关键词:准入条件刑事法律辩护人

虞惠静

引言:

国外已有众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用以提升刑事辩护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我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其进行有效辩护的过程中,也可以主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通过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效用,达到大幅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水平的根本目的。基于此,本文将以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尝试对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究。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具体内涵

现阶段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当中,刑事辩护受到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是否构建了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直接体现着国家是否已经真正建立起了民主化的刑事诉讼制度。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研究文献资料,发现刘海民(2017)等学者普遍认同将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定义为一种为有效保护辩护人合法权益,由政府或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对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提供方给予确认、批准,同时肩负管理整个刑事辩护活动重要职责的制度。简单来说,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就是专门为判定辩护人资质以达到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辩护质量为目的的制度。[1]其作为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一部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二、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帮助提高辩护质量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通过进一步扩大辩护权范围,依法建立包括辩护律师在场询问、独立调查取证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用于有效改善当前刑事辩护质量不高,刑事辩护率相对较低的问题。但由于受到当事人自身意愿以及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辩护质量的提升幅度并不显著。通过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加大对辩护律师资质和职业能力、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约束,有助于帮助我国进一步提升刑事辩护质量水平。

(二)增强刑事法律援助

鉴于刑事案件极有可能使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譬如自由权、生命权等被依法剥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我国的民主化程度,深化落实人权保障工作。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援助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但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性、工作能力等层次不齐,通过构建完善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刑事法律援助形式化,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性。[2]

(三)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我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便超过187万人,共计有近140万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中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到130万件。笔者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期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难以负担律师费用,鲜少有犯罪嫌疑人能够由专业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的优质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从而使刑事辩护有效性大大降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使被告人能够享受专业的法律帮助及辩护服务,进而在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上,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四)提升辩护律师素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依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自己作为辩护人的同时,委托两名以内辩护人为其依法进行辩护。刑事辩护对辩护人的专业性和法学素养要求相对较高,若辩护人未接受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则其提供的辩护意见有效性难以得到相应保障,导致最终无法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如果能够建立并推广实施完善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所有刑事辩护人的资质将得到统一、严格的审核,负责进行刑事辩护的人员均具备较高的法学素养与辩护能力,其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辩护质量水平,同时对于提高辩护律师的核心素养也具有积极的帮助作用。

三、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具体准入机制

我国在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过程中,为有效保障该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践行,确保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标准性,需要在积极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在构建和运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主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起相应的刑事辩护准入机制,对具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等进行统一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专门针对刑事辩护资格建立相应的考试机制。现阶段,我国已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由于考试范围过于宽泛,考试中很难涉及大量与刑事法律有关的专业知识,加之目前我国采用合格分数计算方式,即便考生并未扎实掌握大量的刑事法律基础知识,但如果总分达到规定要求,仍然被认定为考试合格。因而,我国应当通过专设刑事辩护资格考试,着重考量其对于刑事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运用能力,以此有效确保刑事辩护人具有良好的辩护资质。[3]

此外,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且经过相应考核才准予发放律师执业证。由于各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标准与考核方式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及最终考核的成效提升。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专门针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通过采取集中或实务两种培训方式,前者由当地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组织申请人参与为期至少一个月的系统培训教学,使其能够掌握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基础知识内容。后者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派遣专业指导人员,通过引入现代企业中的竞争机制,借助模拟开展刑事法庭审判等方式为被考核人创设相应法律情境,要求其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开展刑事辩护,根据其具体表现择优挑选优质人才。在实习管理规定中同样需要对合格标准予以统一明确,并注重加大对实习人员以及指导人员的管理力度,从而有效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具备较高的辩护资质与现场辩护能力。

(二)明确律师辩护原则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条件给予了相应规定,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法律也需要积极进行相应补充和完善才能够使得其条例内容具备较高的实效性。笔者在随机选择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十年的各类刑事案件卷宗进行调查统计的过程中,发现平均刑事辩护率在11%左右,由律师充当辩护人的占比大约为61%,占据着绝对的主体地位,而由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的总占比则在6%左右,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鲜少为非专业人士。虽然每年我国平均拥有至少476万起刑事案件,但基本平均每个律师负责的案件数量能够控制在5件以内,因此,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订,要求刑事辩护人必须为律师或持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会对刑事辩护率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通过对刑事辩护人的准入条件予以明确规定限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提升我国刑事辩护质量。

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问题,以及在部分贫困山区、县域当中存在律师数量极度匮乏的问题,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加大成立律师志愿者协会及相关组织,或是适当放宽刑事辩护人准入限制,允许非死刑案件、非法律援助案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非专业人士作为辩护人,从而有效满足其法律服务需求。

(三)科学设置准入条件

成立并完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辩护方能够拥有一定的防御以及辩护能力,与检察机关等追诉机关相抗衡。但鉴于现实中刑事案件类型多样、纷繁复杂,我国在构建和推广运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立足具体的案件性质以及法院级别,有针对性地进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科学设置。[4]虽然从理论上来说需要按照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依次设置刑事辩护准入条件,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鲜少会审判刑事案件,其主要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司法解释的制定、死刑复核等方面,因此,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省略单独设置刑事辩护准入条件的步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辩护人准入条件应当为具备至少拥有三年以上律师业务经验,通过专业刑事辩护考核且持有相关资格证件;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辩护准入条件应当为至少拥有三年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辩护经验,通过专业刑事辩护考核且持有相关资格证件;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辩护准入条件中,对于辩护人的刑事辩护从业年限应当扩大为至少五年。

在与我国国情进行充分结合下,针对死刑案件,刑事辩护人的准入条件应为至少拥有五年的刑事诉讼资历,通过专业死刑辩护考核且具有相关认证资质。对于患有生理疾病、精神疾病或是未成年等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符的被追诉人,其依法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考虑到其自身难以有效进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因此,在目前我国成立的法律援助制度下,需要由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派遣持有国家认证资格证明的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四)完善准入监管制度

通过对国外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笔者发现除了制度本身之外,该项制度当中通常还包括退出机制等其他用于帮助准入制度实现正常运行的机制。退出机制专指刑事辩护退出机制,也就是说当拥有刑事辩护资格的律师因其个人原因不愿继续从事刑事辩护,则应当允许其主动申请退出。但由于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大,因此需要对其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审核其退出申请的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辩护人退出而出现无法行使辩护权的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在刑事辩护活动中,辩护人出现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辩护人惩戒机制,严格按照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要求,视情况对其予以警告、吊销执照等严厉处罚。

结束语:通过完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刑事辩护质量和刑事辩护人的职业素养,同时对于推动我国实现司法公正也具有显著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立足当前现有法律法规,在主动学习西方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事辩护准入条件、辅助机制等予以明确规定,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辩护的长效发展。

[1]刘海民.关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认识及讨论[J].法制博览,2017(33).

[2]戴汇瑜.我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空间与出路[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3]冀祥德.提高我国刑事辩护质量的另一条路径——再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J].法学杂志,2014(11).

[4]冀祥德.刑事辩护:本体属性 有效辩护 准入制度——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J].中国司法,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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