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层面看体育伦理对我国体育立法的影响

2018-03-31 19:11
关键词:伦理道德体育运动伦理

秦 浩

本世纪初,中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然而,在以取胜为最终目的竞技体育方面,违规违法事件却层次不穷,特别是违反道德伦理的事件,在体育界经常出现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打假球和赌球,运动员的年龄造假,观众吹口哨等违法违规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体育管理部门不停地打击此类事件,但是收效甚微,而且这种情况也已经蔓延到我国的各个学校和社会体育的方面。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各种利益的诱惑,二是违反伦理道德,三是对体育管理制度的缺失。目前《体育法》中的相关法条缺乏对体育伦理道德价值的规定,因此,应及时的修改现行的《体育法》并以体育伦理道德为指导,最终达到有效遏制体育伦理道德价值的行为。

一、《体育法》的体育道德伦理基础

体育法和体育道德伦理的相互关系是法律和体育道德关系具体化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伦理道德观念能够影响到体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实施途径和处理方式;道德伦理概念与原则是能否融入到一个应用的法律概念之中;体育法律的伦理道德应用的强制性;判断一个法律制度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原则与人们已经默许统一认识的体育法律制度的伦理道德的理论基础。显而易见,法律学家罗尔斯从四个不同的方面系统的阐述了法律和伦理道德不同层次的关系,以上的阐述可以成为人们解析体育法和伦理道德关系的切入点。

1.体育法是运用具有相对性真理和普遍规则表达被大多数体育运动参与者都能接受与确认的价值需求,并不是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这唯一的手段确保实施。由于体育运动是一项提高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的适应能力,从而有意识并有针对性进行的身体训练和锻炼的活动,因此我国《体育法》的最根本属性要求体育法必须按照体育伦理道德的价值理论来制定。体育运动能够给人类进行教化,特别是在塑造体育参与者的人格以及提高集体团结性方面的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同样也是我们提高生存能力与促进自我发展独有的一种形式。可以说,体育这一特殊形式存在的本质和人类的本质特征基本上是一致的。何况,我们人类对伦理道德有很深的需求,它也是人类最根本的需求之一。体育法必须和它的伦理价值特征相统一、符合,才能在实际的运用中发挥实效起到应起的作用。一部被制定的法律能否在实际运用中起到作用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具有道德约束力。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某部法律只有制定这部法律的原则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了,这部法律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制定的法律其实施和执行并不仅仅只依靠国家的强制实施来执行。体育法的存在方式必须符合理性规则的形式,这样也造就了井然有效的体育新秩序的形成。从我国体育法规律自身的理性规律到本法在人民参与体育活动实际规律的应用过程来看。该过程也就是体育法进行内化的体育本身的价值理论逐渐演变成为体育参与者自觉遵守的价值判断与行为内容规范的融合过程。假如制定的体育法反映不出对人们的合理的体育价值利益保护这一价值理论的体现,本法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遵守,同时就不能成为现实中体育活动中的行为准则规则,便不会得到公民普遍的拥护和遵守。

2.体育法和体育伦理的关系是互补与相异并存相互依托而存在的。体育法的产生能够显现出人们对体育运动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有更深层次理解和认识,并且,表明我们对在体育运动中各个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体育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所表现出的文化价值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形成人们认识世界独有的理论价值观。具体的说,第一,体育伦理已经成为了人类对正义和人性不断追求和超越的规范,同时也是参加任何体育活动的行动指南。它将所有属于人类体育运动的事物和情形,都毫无例外的它涵盖其中。换句话说,所有属于我们人类只要和体育相关的所有活动,都是体育伦理所涉及的范畴。第二,体育伦理必须依存与各种体育活动的特性,就确定了它不能脱离体育而单独存在,必须通过体育活动等一些具体的情形将其表现出来。由于体育伦理不光只是通过对体育运动主体的活动目的、参与动机和以及实施手段的选择来取得其实际意义,还可以对参加完某种体育活动的结果以及体育参与者之间相互关系状态进行评价来获取其实践意义,再者也能通过干预体育参与者的行为态度来获取其实践意义,也就是说体育伦理存在于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从某种意义上看,体育伦理虽没有以具体和感性的情形存在,但总能通过其特性在体育活动中表现为感性的现实状态。可以看出,体育伦理是依托于体育活动而存在,同时赋予体育活动这种让人一直追求的价值灵魂。体育法之所以是一个”有血有肉有灵魂”的事物,是因为它是对人类精神活动情况的反映。人们参加体育活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性,在以提高身体素质和生存质量为目的的体育运动中,参加运动的人们就会在特别指定的体育伦理价值的之上对参加体育活动的目的、锻炼动机、从事手段和以及最终结果等各项做出一定的评价,用以确定运动者的体育运动行为。由于“人们的所有有意识的行为活动,都体现着人们的伦理道德的思想。人们的伦理道德思想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深藏不露而在各个地方都显现的灵魂”。因此,体育法必需吸取体育伦理中的最精华的部分,而且还需选取体育伦理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体育法的内容都是关于体育中纯技术性的东西,而体育理论的内容多是关于在体育运动中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3.体育法和体育伦理在某些层面具有相通性。它们所体现的相通性大多是反应于体育法是人们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自由意志与具体活动相融合的情形,反映出人类的自由意志在具体的体育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体育伦理的特性也同样是体育法的某一特性,同时,还能体现出自身固有的特点。因为体育法中含有体育伦理的某些属性,所以对其所体现的体育伦理才能进行系统分析。但是,并不能因为体育法和体育伦理的属性有相同之处就误以为体育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善良的。体育法其规定条款的善恶情况往往是通过实际情况的价值标准与评判尺度来断定。如果要将体育道德融入到体育法中,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和法律技术方面进行规范,比如,毛主席提出的“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口号仅仅体现了体育的伦理道德方面,这句口号所体现的伦理价值可以被体育法认可并吸收,可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引用这句肯定很难产生明显的法律效果。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体育法虽然在某些程度上具备稳定性,但是立法这一程序又存在相应的局限与滞后性,然而,体育活动是由人参加的社会活动,本身就复杂多变,以上这些情况会造成体育的立法形成某些漏洞与不足,致使那些应该受到法律惩治的违法行为而得不到相应的处罚,法律的作用显得很苍白无力。在这时体育伦理道德就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用埋藏于人们之间无形的力量规范和惩治这些不好的行为,从而启到对体育法的漏洞进行弥补的作用。

二、体育法最核心的价值观念是体育伦理

在平常人眼里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一个国家和民族可以没有的法律约束但是不能没有道德规范,还有更甚者认为“没有道德就都会产生法律”。造成这种观念的原因是:一部法律若要存在须依托于实体法,但要能够很好的实施则必须依靠其灵魂——法的理念。它给予实体法赖以存在的价值属性,正因它的存在实体法才有了灵魂,对于任何一部法律而言首先必须要有价值性其次才是工具性,这样理解才能准确把握它的实质,法律自身的合理性存在于伦理道德之中。

1.体育法与体育伦理的关系。正是由于体育伦理的存在才促生了体育的立法。我国早在古代就对体育伦理就有丰富和深入的理解,在夏商周时期就提出“身心兼修,道德先行”的思想。东汉时期在李尤著写的《鞠城铭》一书中就明确提出在蹴鞠比赛中对裁判员与参加比赛人员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所执法的裁判员应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不能有徇私舞弊和寻脏枉法的情况发生;所有参加蹴鞠比赛的人员必须为人正派,遵守规则尊重裁判的执法,尊重对手等有关体育伦理道德方面的阐述。在我国的唐宋时期的《齐云社轨》有关蹴鞠的活动中也有关于体育伦理方面的要求:“十紧要”——要和气、要信实、要志诚、要行止、要温良、要朋友、要尊重、要谦让、要礼法、要精神。而在戎马时期的元代有本著作《丸经》其中间的一些内容也涉及到了体育伦理,比如它里面提出的“十禁戒”——戒多言、戒赌博、戒争斗、戒是非、戒傲慢、戒诡诈、戒猖狂、戒词讼、戒轻薄、戒酒色。以上所谈到的两本著作都规定道德和法律以及规则是人们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为我国的体育立法提供了历史性的参考。在清朝末期,整个体育既传承了历史上礼和法规范着体育参与者的伦理与道德的理念又不断发展着体育在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在20世纪初动荡年代里,我国各方面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但晚清政府还是于一九零三年颁布并实施了《奏定学堂章程》,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就规定体操尤其是兵式体操当时各种学校必须设置的课程;接下来就是一九二九年,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国民体育法》,该法是中国最早正式颁布、具有全国统一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体育“活动纲领”。和中国一样,一些欧洲国家的体育也充斥着伦理思想,希腊作为四大文明古国,该国很多伟大的人物都投身到当时教育之中,其中不少内容也涉及了体育伦理的思想。其中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他推崇“追求至善、智慧与勇敢、节制与公正”的思想也就成为当时古希腊体育所遵守的道德行为标准。

2.不同时期体育伦理在体育法中的体现。最早的体育伦理思想是在远古时代的宗教神学中体现出来的,它在主张以人为中心不断追求人类思想自由与解放的体育运动过程中,慢慢意识到体育运动不仅能增强人类的身体机能愉悦身心,还能全面提高人类的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之后在奴隶和封建制度下的时代制定的体育法律都多多少少和军事战争都有关,所以显得较为“单调与凌乱”。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人道主义渐渐成为体育伦理的基本观,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就把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与此同时,各国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是要体现在体育运动中要体现人们的个性自由,培养人们“自尊、自爱、自强”的精神。由此世界各国在制定体育法时就既带有强制性的宪法性质又拥有全面的综合性质。在人类体育史上存在诸多不公平,分配资源不平等以及种族歧视等很多问题,体育伦理思想在这些问题调整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充实,特别是在有关正义与人权方面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从而对上世纪六十年代之后的体育立法影响深远,致使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新一轮的体育立法的狂潮。

[1]戴亏秀.我国群众体育公平缺失与政府责任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3).

[2]李津蕾,杨 容.体育道德论[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9.

[3]秦 毅,周爱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价值的探讨与反思[J].体育科学,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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