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2018-08-02 06:33郑远芹
河南教育·高教 2018年7期
关键词:风险管理策略

郑远芹

摘要:目前我国实行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目的是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也能得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一举措取得了长足发展并获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贷款利润低、部分大学毕业生还贷不积极、违约现象频发等原因,给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同时也给经办银行带来了风险。这就需要通过分析助学贷款业务产生风险的因素,探索出防控助学贷款风险的策略,使我国助学贷款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策略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近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在此项贷款的收回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一度超过20%。银行助学贷款风险的防控与管理是我们必须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阶段

(一)初步启动阶段

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指定了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试点向部分高校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生活费等的财政贴息贷款,首先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启动。很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他们的大学梦。但这一阶段的国家助学贷款还刚刚启动试行,贷款范围还比较小。

(二)扩大范围阶段

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全国高校全面展开,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经办银行也扩展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四大国有银行,贷款学生范围扩大到研究生和攻读双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并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到2003年,由于毕业生还款风险突出,銀行助学贷款业务下滑,甚至面临停顿的风险。

(三)重大改革阶段

2004年,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对贷款政策和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了鼓励各个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及缓解贷款学生还款压力,国家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延长还贷本金的年限,由毕业后4年变为6年。经办银行由指定银行改变为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以及各个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即银行自愿竞标。为了减轻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国家财政和学校对经办银行实行资金补偿。从此,国家助学贷款进入了一种新的模式,即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且财政和高校二者给予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办理贷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需要办理助学贷款担保或抵押手续,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学生申请得到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的不足,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进行全额补贴。贷款利息到毕业后才开始计算,而且全部按分期偿还。据悉,2012年,国家开发银行新增助学贷款突破120亿元。这样,在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共同参与下,专门针对贫困生的银行助学贷款业务进展顺利。

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等又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使资助比例更加精细化。由原来每个大学生每年贷款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每个大学生每年贷款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逐步完善,投入资金也大幅增长,《2016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发放国家助学贷款263.21亿元,比2015年增加43.35亿元,增幅达到19.72%。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明显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地域以及实施经办该项业务的银行范围,同时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适用对象。

由此可知,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的启动等从政策上为银行降低了一定的风险比例。但是,随着贷款范围的扩大,大学生不能及时还款的人数也在增加,同时,拖欠贷款学生所在高校本身经济状况会直接影响其能否及时给予银行相应的风险补偿,这些都加大了经办该业务银行的风险。

二、高校助学贷款风险因素

(一)诚信因素

个别大学生因缺乏诚信产生了信用风险。由于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主要依靠学生个人信誉,有的大学生不讲诚信,且在办理助学贷款时没有与银行签订相关的抵押和经济担保协议,毕业之后便一走了之。他们毕业后走人社会,流动性较大,银行无法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加之学校对毕业生信息掌握不完善,对此也束手无策。这种违约行为甚至会起到负面“示范性”作用,使后来有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时也效仿此法,造成了恶性循环。

大学生诚信的缺失,还出现了对助学贷款的骗贷行为。这类骗贷行为与社会上的商业骗贷行为不同,他们并未看重贷款本身,因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毕竟是很有限的。其真正目标在于通过贷款将自己塑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形象,进而取得其他助学金,即一些并非真正困难的学生,为了在校期间争取到其他助学金等利益,靠制造虚假贫困条件而形成的所谓的“贫困生”来满足相关条件。这些学生本来就无诚信可言,将来能否及时还贷也是问题。

(二)就业因素

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不容易找到工作,或者找到了工作但是工资收入太低,无力还贷,这也是银行回收助学贷款的风险之一。例如:曾在太原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的小张,在校期间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大学毕业后要及时还贷。但是刚毕业的小张虽然找到了工作,但是实习期工资很低,还需要租房,再加上伙食、通信、交通等必要费用,每月的生活费还成问题,还贷也就成了问题。像小张这样虽然无意失信,但刚毕业时处境不佳,导致还款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家庭因素

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大学生普遍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的现象。有的申请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毕业后尽管工资收入尚可,但家庭成员中有人患了重大疾病或出现其他意外,本来就困难的家庭,又因突如其来的灾难而雪上加霜,使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当照顾家庭与还贷无法兼顾时,还贷风险就随之产生了。

(四)信息因素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都采取定额制,尽管一些大学生并没有恶意违约之意,但是,因对贷款政策了解得不透,而造成了无意的银行违约记录。例如:有一个女大学毕业生在申请购房贷款时,被告知银行信用有问题,而直接导致她无法办理房贷。经调查得知她在校期间在银行办理过助学贷款,当时约定毕业后按月定额还款。可是她没留意还款的约定方式,而是到年底还清了贷款,因此,被银行系统记录下违约行为。

三、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策略

(一)强化信用意识

高校一定要提高贷款学生的信用意识,对他们进行与金融知识相关的信用教育。通过开设金融信用课程和法规课程,使学生不仅认识到诚信为本的重要性,而且认识到个人信用缺失带来的危害,以便增强贷款学生的还贷意识。将信用意识教育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和入学、毕业教育之中。同时要进行感恩教育,让学生意识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了自己,应有感恩之心,要具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意识,毕业后用自己的行动去报答社会。通过这些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信用意识,使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做到诚实、守信,按时归还贷款。此外,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赛、辩论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把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促使他们正确地面对现实,认识到违约可耻。牢固树立信用观念,要懂得怎样感恩,使他们成为有健全的人格,有自立自强的创业精神,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型人才。

(二)建立管理系统

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备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各高校要利用助学货款管理系统,加大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目前,教育部通过与学籍管理系统连接,研制开发了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高校应该及时更新贷款学生的信息,加强本校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利用更科学、更有效、更完备的管理系统,掌握贷款学生的情况。针对每年毕业生的还贷情况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各个院系指定专门的信息更新员进行必要的跟踪服务,密切联系经办贷款的银行,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协助银行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时时关注毕业生后来的流动情况,努力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与管理,尽力将银行助学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建立评估网络

各银行之间应共同建立个人资信评估网络,并尽快建立信息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面向学生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数据库。一方面可考察学生本人的品德表现,另一方面收集整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收入,以及申贷学生自身的消费信息和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然后核实申贷人的还贷信用,以此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这需要银行与学校、个人及家庭共同协助,这项学生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便于及时掌握贷款人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助学贷款的还贷率。此外,还可将学生的信用评估结果与学历查询系统进行挂钩,使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方便快捷地查询学生的信用评估状况。这样,既能避免学生的诚信素养再继续恶化,同时又能督促贷款学生毕业后自觉、及时还贷。

(四)还贷方式多样

对于那些有多种原因不能及时就业,或生活压力大、工资收入太低影响基本生活的贷款学生,不能统一实行单一的定额还款方式,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比如,可按工资收入比例还款,也可连续性地几个月少还,还可以間断性地某月多还,或者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只要有积极还贷的表现就不记录不良信用。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在标准还款模式的基础上增加递增或递减的还款方式,有丰富多样的还款方式备选,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多元化的还贷方式,既可以减轻需要还贷大学毕业生的压力,又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五)实行法律约束

许多发达国家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的。自1965年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和《助学贷款改革法》;1985年加拿大在曾颁布的《加拿大大学生贷款法》基础上进行补充发展,形成《加拿大大学生资助法》,其中对贷款的对象、条件和如何还款以及违约应承担的严重后果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日本则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大学生贷款回收机制,为此提供支持和保证。由此可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切实提高了国家政策执行的权威性,有利于解决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国家也应颁布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平有效、易于操作的助学贷款法律体系,实行法律约束。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牵扯全社会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银行、学校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建议根据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与银行、高校合作,组成覆盖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庄的管理体系,实行差别化管理机制,加强贷款政策、还贷等信息的宣传力度,而且各地区要适当提高毕业生就业底薪,增强贷款毕业生还贷能力。此外,还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发展成为有法可依的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实行“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并举,切实提高贷款违约的约束力,有效防控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使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能够迅速、高效、健康地发展。

责编: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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