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恨水为《啼笑因缘》纠纷案致汤笔花的信

2018-12-09 08:58张向东
电影文学 2018年16期
关键词:因缘张恨水内政部

张向东

(西北民族大学 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张恨水1929年创作完成的长篇小说《啼笑因缘》,1930年连载于严独鹤主办的《新闻报》副刊《快活林》,同年底,上海三友书社出版单行本《啼笑因缘》。张恨水此时正走红,《啼笑因缘》一经发表,多家影戏公司争相改编成电影、戏剧。于是发生了中国百年电影史上有名的《啼笑因缘》“双胞案”。

这起诉讼案,一方是张石川领衔的明星影片公司,另一方是顾无为的大华电影社,同时,也牵涉小说《啼笑因缘》作者张恨水本人。张石川和顾无为本来并不陌生,在20世纪10年代的文明戏班——民鸣剧社中,他们相识、共事过。他们之所以在这场纠纷中选择对簿公堂,说到底,是在国产电影竞争异常激烈的30年代初,谁都不想放弃任何一次盈利的机会。这场官司,从1931年10月,一直打到1932年9月,前后持续了一年之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方面诉诸法律,同时又各找后台,明争暗斗,僵持不下。最后,此案虽以和解结束,表面上双方都保住了面子,但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还是明星公司。对于这一案件的细节和始末,当时的报刊媒体和后来的研究,都有详细的披露和论述,兹不赘述。现就笔者新近发现的张恨水在这场官司中的一封信函,对其中牵涉到的相关人事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以期对张恨水在这一纠纷中的态度,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清晰的交代。

一、张恨水致汤笔花的信

笔花先生:

大示敬悉,承询《啼笑因缘》电影剧本问题,足见关怀。弟此事现委托律师办理,一切当依法进行,无他意见。弟生平砚田自守,与人无争。此次不幸出于法律争持,为生平所梦想不到,然非人逼迫过甚,亦不至如此也。弟对任何方面,并无恶感,更不能无故侵略人之利益。至于自身利益小有损坏,亦不妨让步。唯此次顾无为君,无一言之告,一金之惠,竟取弟原著向内政部注册,且公然登报,直提弟姓名,向人警告,生平公然受人侮辱,莫此为甚,弟此而不问,则以后文人著作,可以任人夺取,而卖文为活者,不更觉其路途隘窄也耶。弟既以法律与人一较短长,自不能出乎法律说话,而公道不亡于天壤,想亦不至终被压迫也,特此奉覆,并颂。

撰祺

弟恨水顿首

十一月十日

图1 给汤笔花信函封套

图2 给汤笔花信之首页

二、汤笔花及其《影戏生活》

这封信函,是张恨水应询写给《影戏生活》主编汤笔花的。汤笔花(1897—1995),浙江萧山人。1915年起,先后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和中美图书公司等处任职。后考入上海中华电影学校,与胡蝶、汤杰等为该校早期学员。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上海曾主编《大常识》《影戏生活》,还与他人合编过《罗宾汉》《福尔摩斯》等小报。同时,他也是著名的现代越剧评论家和宣传者。

图3 《影戏生活》封面

《影戏生活》创刊于1930年12月26日,1932年1月9日出至第一卷第五十二期后停刊,共出52期。该刊主要刊登明星小史、影坛消息、电影批评、明星生活、影场概况及中外电影明星趣闻等。该刊所发布的影坛消息,多涉及上海各电影公司的人事关系和秘密事项。作为这样一份电影刊物的主编,当然非常关心这场官司的进展。影戏界同仁,也很想让张恨水对此案有个表态,于是,小报文章《啼笑因缘官司,牵涉到张恨水的头上》一文,直逼张恨水说话:

明星和大华两公司闹着《啼笑因缘》官司,起因本来是些微的问题,交涉中也颇有和解的可能。但终究趋于极端决裂,故发生二十九日南京大戏院一忽儿禁映,一忽儿继续开映的事件(见前昨两日本报),弄得两方的恶感,更深一步,各人为体面关系,都不甘屈辱,所以这官司势在必打,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内部亦无不草木皆兵,风声鹤唳。据此中人言,此官司将来必打到内政部去。也一定要牵涉到《啼笑因缘》小说作者张恨水的头上,因为这事非张恨水出来说几句话,终难解决哩。

图4 明星公司拍摄《啼笑姻缘》剧照

《影戏生活》刊发张恨水信函时,也加了编者按:“张恨水君所著之《啼笑因缘》,蜚声遐迩,名重鹊林,为晚近说部之异军突起者,明星公司特商之张君,编为《啼笑姻缘》电影剧本,曾赴北平拍摄外景,详情已叠志本刊,后因大华顾无为有摄制《啼笑因缘》之说,双方因是引起交涉,各延律师,登报辩论,互执一见。本刊亟欲明了底蕴起见,特致函原著作人张恨水君,询问一切。兹读张君来示,语极沉痛,……足见张君对此事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矣。”

三、明星公司和张恨水“合理不合法”

在小说《啼笑因缘》改编电影的过程中,为什么明星公司和张恨水有合约在先,但半路上杀出来的顾无为,与张恨水既无“一言之告”,也无“一金之惠”,却能与明星公司及张恨水死磕到底?究其原因,固然与此人的活动能量及其后台老板有关,但最为关键的,还是因为当时的著作权法,有利于顾无为。1928年制定的《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就他人之著作,阐发新理,或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者,得视为著作人,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定,和现行的著作权法有很大区别,即它允许对小说原作可不经作者授权进行改编且获得著作权。所以,当顾无为未经作者同意,将《啼笑因缘》擅自改编成舞台剧上演,被明星公司一纸诉到法院时,他先找张恨水,希望和张恨水补签一份合同而遭到拒绝时,经律师指点,洞悉了《著作权法》精髓的顾无为,组织人马连夜赶写电影剧本,在内政部抢先注册了《啼笑因缘》的剧本,并取得了电影摄制权。而明星公司和张恨水之所以在此官司中由攻转守,陷于被动,主要是由于他们对法律条文理解上的疏漏和错误。依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张恨水经内政部注册获得的仅仅是小说的著作权,他授予明星公司的也仅是小说的著作权,而不能以此阻止他人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或戏剧并获得著作权。所以,当《啼笑因缘》原著作人张恨水、明星影片公司经理张石川、三友书社经理李曾耀与大华影片公司顾无为,均呈请内政部,要求撤销对方注册的电影剧本《啼笑因缘》时,内政部依据《著作权法》均予以拒绝。并对明星公司购得小说改编电影的摄制权之说,予以驳回:“明星影片公司曾向著作权所有者三友书社、原著作人张恨水购得前项剧本电影摄制权,引为注册根据各节,实属毫无理由。”

所以,张恨水在信中痛斥顾无为“无一言之告,一金之惠,竟取弟原著向内政部注册,且公然登报”等语,颇能博得众人同情。但殊不知,这恰恰是他“出乎法律的说话”。不懂法律的张恨水,自己被蒙在鼓里,以为公道自会战胜黑道,但岂知公道早已被法律放逐了。

在今天看来,1928年制定的这部《著作权法》,确实对原著作人(尤其是小说作者)的权利保护不力。但之所以如此者,不全是法律制定者的无知或疏漏,而是考虑到当时中国的国产电影和现代戏剧尚在起步阶段,而影视剧本的制作,多有赖于从小说改编。这部《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以牺牲小说著作权人的利益,来鼓励、资助影剧业的发展。但正如张恨水所言,这样明显有违公道的法律,给以卖文为生的文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同时也是精神上的打击。

国人向来法律意识淡薄,做事多以公道、良知为准,文人尤其如此。所以,在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以致发生很多预想不到的摩擦和龃龉。对于这宗扑朔迷离的诉讼案,当时的报刊,也曾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的解释:

张恨水君所著之《啼笑因缘》说部,前经明星影片公司登报声明,向张君购得版权摄制电影。于是凡关于电影或舞台剧之有名《啼笑因缘》者,动辄受明星公司之干涉,予以法律诉讼。远者如南京城中大世界之被控,结果大世界自动停演而作罢,近者如上海广东大戏院因预告开演此剧而被控。然在此空气紧张之际,乃有大华电影社顾无为登报声明已向内政部领得《啼笑因缘》之电影剧本著作权之执照,并依据法律得享专有公映之权,此项启示一出,顿时引起全沪电影戏剧两界之注意。记者为明了此事之真相起见,特向律师友人处,研究此事之法律问题。据悉,明星之登报摄制是片,谨向原著人商得同意,然原著为小说,与剧本截然为二事。《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载之明甚,又注明:“就乐谱剧本有著作权者并得专有公开演奏或排演之权。”张恨水所注册者为小说,并无可以演奏或排演之权明甚。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就他人之著作,阐发新理,或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者,得视为著作人,享有著作权。”是凡一经改编,成为种类不同之剧本,其剧本之著作权为改编人所有,原著人无权过问,而改编人亦无征求原著人同意之必要也。今闻大华电影社呈请内政部以电影剧本请求注册时,注明为改编张恨水原著而成,完全合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而内政部亦即以该条为准发执照之依据也。此事一经辨明,明星公司方面,已大起恐慌,盖以前所为如控诉他人、强制他人开演等行动,俱以注册为借口,今社会已识作其注册者为小说而非剧本,其自身已失法律根据。大华电影社又已以合法手续,领出执照。明星信用之损失,犹其小事。而一经涉讼,恐将反受朦称注册之哄骗罪。兹悉广东大戏院方面,以此明星如此无理干涉,已聘请江一平律师,提出反诉,要求明星赔偿停演此剧之损失,当在十万元以上,而大华方面,则既有法律保护,自应禁止他人侵占。已请伍澄宇律师登报公告。预料明星方面,决不肯就此罢休,已有急电速在平摄片之张石川回沪,将来涉讼,势所难免,然大华之顾无为、夏赤凤、李元龙等,俱深有法律知识,做事向极慎重,在法律地位上,异常巩固,则正有大热闹在后也。

学界向来对此案的论述,往往过于宣扬顾无为如何神通广大,游走于黑白两道之间,而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含糊其词,给人的印象,仿佛是顾无为之所以能在此诉讼案中占据上风,是他的后台更硬,他更善于玩弄伎俩。其实,明星公司和张恨水的最终败诉,是从一开始他们对著作权法的错误理解就注定了的。而顾无为之所以能从被动转为主动,让对手措手不及,是他及其团队准确把握了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当时的这部《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确实是有瑕疵的。但问题是,法律就是规范,最坏的法律,在它修改、废除之前谁也得遵守它。明星公司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最终导致其蒙受了比“侵权”更大的损失。

这场官司打到1932年9月,双方终于和解撤诉。内政部对于此案和解的批示,是难得一见的史料,兹引录如下:

具呈人 大华电影社顾无为


明星影片公司张石川

呈一件为《啼笑因缘》影片发生纠纷一


案呈送和息条款恳请撤销全案并明星


暂停演映处分及发还双方全部影片由

呈暨和息条款均悉,查本案,现既据该具呈人等自愿和解,永息纷争,准予备案。本部前对于明星暂停演映处分,应予撤销。该明星送缴影片,另批发还。仰即查照演映可也。唯大华根据和解契约,自动放弃其由注册所得之一切权利,该大华前领本部执照,应即缴还本部,以凭销毁。一面具呈将遵缴影片领收,俾符注销规定,藉可两清手续,仰即执照,此批和息条款存。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十四日

内政部长黄绍竑

注释:

① 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开麦拉》1932年第61期报道说:“顾无为前次在南京时,曾在一天内,跑十八个衙门,此去不知要跑几个?……我一方面为明星公司鸣不平,一方面却不禁对顾无为之手腕致无限佩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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