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变迁:基于政策内容与社会网络的分析

2019-01-25 08:16
关键词:国家海洋局环境治理协商

王 刚 毛 杨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 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述评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高度、推进力度和改革深度的空前强化以及日益凸显的海洋环境问题,海洋环境治理已然成为当前社会公共治理的重要议题。[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进一步提升了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学界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勃兴于2010年之后,并日益呈现出跨学科、综合性的发展特点,学者们从经济学、[2]法学、[3]社会学、管理学、[4]政策科学[5]等多学科视角的探讨,进一步扩展了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进路,并为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经济学视角的研究者认为海洋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主张在海洋环境治理中采用具有特殊激励机制的市场型海洋环境政策工具;法学视角的研究者立足于法律,强调人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海洋环境治理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治理海洋环境;社会学视角的研究者从公民的角度指出通过鼓励社会内的海洋公民身份,个人可以对海洋环境的健康和治理产生切实的有益影响,特别是当这被认为是社会的共同目标时;[6]管理学视角的研究者认为跨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是破解海洋环境治理困境之匙,而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合作共治是海洋环境治理的共同行动逻辑,无论是府际管理,抑或是央地共治型管理,都是对超越以条块分割为基础的科层型协调机制的理论创新;[7]政策科学视角的研究可以划分为两个方向:第一,根据公共政策的根本属性和基本功能,结合海洋环境问题的特点,指出海洋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对政策进行基本的理论分析阐述;第二,在比较公共政策的视野下,对世界其他国家海洋环境治理政策的有益经验进行分析和引入。[8]

纵贯现有海洋环境治理研究,经历了由海洋环境管理到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转变,大体以2013年为时间界点。自2000年环渤海三省一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家海洋局签署《渤海宣言》以来,学界针对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聚焦于渤海海洋环境管理,多通过定性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对渤海地区的海洋环境管理进行静态的理论分析阐述或从动态视角探讨如何实现渤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随着治理理念逐渐被引介于海洋环境领域,2013年伊始,相当一部分学者开始就“海洋环境治理”本身进行理论探讨并将治理的理念应用于海洋环境管理之中,[9]该时期,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命题极大丰富,涉及陆源污染、国际环境法、污染治理、跨区域治理、污染防治等诸多领域,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之势。

综上,多元化视角奠定了海洋环境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并进一步扩展了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进路,丰富了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命题,这对于指导海洋环境治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现有研究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随着数字海洋时代的到来,作为海洋环境治理主体的政府不得不在有限的时间、能力的条件下面临爆炸式增长的海洋环境信息,而注意力将会使决策者在选择性的基础上关注某些信息而忽略其它部分,并进而将这一选择性带入海洋环境决策制定的结构,即是说,政府的注意力分配决定着海洋环境政策制定,但目前尚未有学者从注意力视角探讨我国海洋环境政策;其次,鲜有学者以海洋环境政策为载体探讨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主体间合作网络关系;最后,现有研究侧重于以逻辑思辨为基础的定性分析,多立足于一种“理想中”的理论路径对海洋环境治理进行应然性的描述与展望,既忽视了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实然性探究,也缺少将其它学科领域中的量化研究方法引介于海洋环境治理研究。

基于此,本文将聚焦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政府注意力研究,以海洋环境政策为载体,综合运用内容分析法与社会网络分析法探究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分配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挖掘我国海洋环境治理的一些深层规律和特性,从而为海洋环境治理提供理论借鉴。

二、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进路

本文在梳理并整合目前有关海洋环境治理的政府注意力研究的理论成果与实践基础上,搜集1983-2016年间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海洋环境政策文本,并对政策文本的时间、主体、内容等信息进行系统化梳理,在充分占有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内容分析法提炼海洋环境政策文本的核心内容,探讨政府注意力如何在不同海洋环境事务中进行分配,同时通过社会网络分析从政府主体的视角探讨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变迁,描述并揭示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分配及其变迁规律(图1)。

图1 研究进路图

(二)研究方法

本文对海洋环境政策文本的挖掘所使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内容分析法与社会网络分析法。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方法,内容分析法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它可以持续处理大量且长时期的数据,从而能有效地帮助研究者获知研究对象在一段较长时期内的变化趋势,[10]本文将运用该方法对海洋环境政策文本进行关键词提取,并以此为依据探讨政府在具体海洋环境事务中注意力的变迁。

社会网络指的是社会行动者及其间的关系的集合,社会网络分析法对各种关系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各节点间的关联,揭示关系结构,其相关指标度(degree)表示连接两个节点的最短连线之和,它能充分反映节点之间的量化关系,直观灵活的网络图因其可视化的独特优势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11]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对参与海洋环境政策制定的政府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质的描述和量化,以此探讨不同阶段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注意力的变迁。

(三)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样本源于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到2016年间由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海洋环境政策文本。之所以选择中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台的海洋环境政策作为研究样本,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在实际的海洋环境治理中,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决策,其出台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既具有全国效力,又能充分体现国家在海洋环境治理中注意力的分配。第二,地方性、行业性海洋环境政策主要是中央部门政策的反映,因而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统计;且文本由于数量庞大同时过于分散,因而难以进行有效的统计梳理。

样本主要通过北大法律法规库获取,以“海洋环境”为主题进行精确匹配,统计发现发文主体主要集中于原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原环境保护部、原农业部(渔业局)、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随后通过这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栏、政策文件中心栏逐条检索,同时借助于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CNKI),检索与海洋环境相关的国家政策,以进行补缺。

三、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变迁具体分析

(一)基于内容分析的海洋环境治理注意力变迁分析

政策文本内容的分析,笔者借鉴扎根理论的分析思路予以解剖。扎根理论是由Glaser&Strauss于1967年创立,其目的是为了“填平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之间的尴尬壕沟”,[12]其基本研究逻辑是深入情境收集和研究数据,经由数据间的不断比较,对数据抽象化、概念化的思考与分析,从数据资料中提炼出概念和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理论,[13]即通过概念与范畴的比较和提炼,升华出超越一般概念和范畴的理论命题,通过借鉴扎根理论“开放式编码—选择性编码—理论编码”过程,在此将对海洋环境政策文本内容进行逐级比较和提炼,最终形成脱胎于政策文本但又高于政策文本内容的理论命题。

类开放式编码:首先对318份样本进行由1-318的顺序编码,并提炼出每篇政策文本的核心内容,随后采用“逐行编码”的方式对核心关键词进行编码,例如编码为“235-1”,表示第235份政策样本,第1个核心关键词,最终获得包括海上交通、石油勘探等核心关键词在内的336个编码序列。

类选择性编码:以336个核心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通过整合和梳理,将之归纳为8个范畴,如表1所示:

表1 编码形成的范畴和概念

类理论编码:对提炼的8个范畴进一步提炼和总结,将之形成三个主范畴: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如表2所示:

表2 编码形成的主范畴

在形成主范畴的基础上,将提炼的三个主范畴作为海洋环境事务的主要内容,并将各年间每一范畴内的概念子集的频数进行统计梳理,依此反映每一年间政府在各类海洋环境事务中所赋予的注意力比重。通过统计整理可得到如图2所示结果。由图可知:

图2 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分配及其演变

第一,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整体上均呈上升趋势,但对各类海洋环境事务的注意力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具体而言,政府对各类海洋环境事务的注意力强度由强到弱依次为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环境监督、海洋生态保护。在具体的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特征,这是由政府注意力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此政府在处理海洋环境事务时必须对各类事项进行分类,区分轻重缓急。阿卡洛夫认为,人们处理事务的一个重要机制是显著性(undue salience or vividness),即人们往往对显著或生动事件赋予更高的权重或者关注度,而对于不显著的事件赋予很低的权重或关注度,[14]政府之所以在海洋环境治理中对海洋污染防治赋予更多的关注是由于海洋污染,尤其是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相比于海洋环境监督和海洋生态保护,其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和对社会舆情所造成的冲击要显著的多,而民众对于海洋污染信息的“负面偏好”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海洋污染防治的关注。

第二,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呈现出明显的同步性特征,这种同步性在2000年以后日益显著。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正式进入政府的注意力议程,实现与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的注意力同步始于2000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1999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首次以明确的纲领性法律条款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作为单独一章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自此政府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注意力进入以3-4年为时间单位的周期性波动期。同时,我国长期以来在海洋环境治理中实行分散管理体制,在海洋环境决策中更是以分散决策为主,即各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单独决策,这就意味着海洋环境治理的诸多任务目标之间处于一种相对松散的关联,政府在各海洋环境事务中注意力同步协调的压力较小,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注意力同步失衡导致的海洋环境治理失效。

第三,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保护上的政府注意力呈现出“此起彼伏”的趋势。且政府对于海洋污染防治的注意力整体波动较大(多峰曲线)(运动式治理),而政府对于海洋生态保护的注意力整体波动较小(单峰曲线)。海洋环境治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任务、多目标特性,但政府的注意力资源往往是一种有限的稀缺性资源,这就决定了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任务间的差异性分配成为一种常态,即在一定时间内,政府往往更多关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某一类事务而忽视另一类事务,而当两类事务在任务、目标上的可替代性越强时,则会进一步强化注意力分配时的“马太效应”。

(二)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海洋环境治理注意力变迁分析

上文将政府作为一个整合性主体从相对宏观的视角展现了注意力的演变路径,但却难以反映诸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国防部等涉及海洋环境治理的各具体政府主体的注意力演变,因此本部分将着重探讨各具体政府主体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分布及其演变。通过对政策文本的观察统计发现,在318份政策文本,93%的海洋环境政策是单独决策模式的产出,但仍有7%的海洋环境政策是由多部门联合参与的政策决策,鉴于此,本部分将以各具体的政府主体为重点分别探讨政府在海洋环境单独决策中的注意力状况以及政府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的注意力演变,单独决策样本频数越高表明主体赋予的海洋环境注意力水平越高,协商决策中主体协调程度越高表明主题赋予的海洋环境注意力水平越高,反之,则越少。

整理318份海洋环境政策文本的发文主体可以发现,21个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参与了海洋环境决策,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的供给源呈现出多元化特征,除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渔业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国防部等与海洋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涉海部门赋予海洋环境治理以注意力外,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众多政府部门也在不同程度上关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各项议题。其中,国家海洋局、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环保部等15个政府主体对海洋环境政策相关议题进行单独决策,其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第一,在单独决策模式下,由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环境政策占政策总量的38.85%,远高于其它政府主体的参与频次,表明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水平最高;第二,整体而言,在单独决策模式下,各政府主体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水平呈现出明显的二元主从式的结构特征。国家海洋局、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环保部参与政策制定的频次整体高于其它各政府主体,表明以国家海洋局、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环保部为核心的政府主体赋予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水平最高,构成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的主要供给体,其它各政府主体则形成了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的次要供给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务院作为我国的中央政府,其参与代表中央政府对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分配,表明中央对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

表3 单独决策模式下主体参与政策制定情况统计表

为直观揭示在协商决策模式下各政府主体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水平及其相对演变路径,在此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绘制出我国海洋环境政策多元主体间的合作网络图谱。统计每一主体与其它主体的合作次数,即两两统计合作情况,形成共现矩阵,之后运用ucinet6.0对该矩阵进行网络化分析,形成多元主体的合作网络图谱,如图3所示。其中,网络图谱中的节点表示度(Degree),度越大,表明与该主体联合参与海洋环境政策制定的主体数量越多;节点之间的线段表示主体间存在合作关系,连线粗细(width)反映主体间合作频次,连线越粗表示联结频次越高,即主体间联合颁布政策次数越多。在网络图谱绘制的基础上,通过测度网络的结构指标,描述1983-2016年我国海洋环境政策多元主体合作网络结构的演化状况。其中,网络规模刻画特定时间段颁布的海洋环境政策所涉及的主体数目;网络关系数表征两两主体之间联合颁布政策的连接数;网络联结频次描述主体之间联合颁布政策的次数总和;建立在平均节点距离基础上的网络凝聚力指数(Distance-based cohesion)表征网络中主体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凝聚力指数越接近1,表明主体间的协调程度越高。

图3 海洋环境治理注意力的主体间合作网络图谱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尝试以节点度数和频率两个指标为基础引入合作“广度—强度”概念以考察不同政府主体在合作网络中位置的演变。度数越大表明与该主体联合参与海洋环境政策制定的部门越多,能够反映该部门合作的“广度”;频率表示该主体与其它政府主体相连的次数,频率与度数之比能够衡量该政府主体与其它政府主体合作的平均次数,即该部门在海洋环境政策制定中参与合作的“强度”;以广度—强度为基础构建二维矩阵,并在二维矩阵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矩阵划分为如图4所示的包含协调区与低协调区在内的不同模块,低协调区表明政府主体合作的广度与强度之间存在显著的非同步性,协调区则表明政府主体合作的广度与强度之间存在同向发展特征,进一步,将协调区细分为高协调区与次高协调区,高协调区表明主体合作的广度与强度之间存在高度的同步性,次高协调区则是介于协调区与低协调区之间的过渡区。在此基础上对各阶段政府主体间的协调性进行统计得到如图5所示结果。

图4 分析模型

图5 海洋环境治理注意力的主体合作广度——强度图

图5表明,海洋环境治理注意力的主体合作存在阶段性,在不同的时间段,主体合作的特性是存在差异的。

第一阶段:海洋环境政策的起始阶段(1983-1999)。这一阶段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的影响,我国中央政府的注意力重心放在经济领域,导致我国公共政策体系以经济政策为核心,包括海洋环境政策在内的社会性政策均服务于经济政策,加之该时期大规模深层次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尚未开展,海洋环境问题尚不突出,海洋环境治理未进入中央政府的主要政策议程,因此协商决策实践较少,整体网络的凝聚力指数仅为0.429,整体合作网络呈现出简单—松散的特征,表明该阶段政府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领域的注意力水平整体较低,仅有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7个政府主体进行了海洋环境协商决策实践。在7个政府部门中,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位于第一象限的高协调区,表明该阶段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海洋环境协商决策赋予最多的关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海洋局在该阶段的协商决策中侧重于协作数量的增长,而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对更注重协作深度的加强,整体呈现出较为协调的低水平的高广度—高强度的协作特征。

第二阶段:海洋环境协商决策实践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9)。这一阶段共有17个政府主体参与海洋环境协商决策实践,整体网络的凝聚力指数达到0.721,整体网络呈现出多元—均衡的特征,表明该阶段政府对海洋环境协商决策的注意力水平整体较高。具体到各政府部门可以发现,各主体多分布于第一和第三象限的次高协调区,其中,国家海洋局参与协商决策的广度与强度相对而言最高,国务院参与协商决策的广度与强度相对而言最低,表明该阶段国家海洋局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的注意力水平最高,而国务院的注意力水平最低。以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环保部为代表的处于第一象限的政府主体相对而言着重于协作数量;以农业部、科学技术部等为代表的处于第四象限的政府主体显著的偏向于协商数量,协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而以监察部、海关总署等为代表的处于第三象限的政府主体,其赋予海洋环境协商决策的注意力水平整体较低,无论是协作广度还是协作强度均有待大力加强,整体呈现出一种相对均衡的协作特征。

第三阶段:海洋环境政策数量迅速增长但协商决策实践迅速衰退阶段(2010-2016)。该阶段参与海洋环境协商决策的政府主体为8,但网络关系数仅为7,整体网络凝聚力指数为0.393,远低于1的水平,整体网络呈现出类似第一阶段的简单—松散的特征,表明该阶段政府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的注意力水平很低,甚至低于第一阶段的注意力水平。其中,国家海洋局在该阶段的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的注意力水平相对而言仍然最高,除国家海洋局外,其它各主体均位于第二和第三象限,表明其它各主体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多忽视协商数量的提升,即协商多局限于少数几个部门之间,整体呈现出一种明显的非均衡特征。

整体而言,从1983-2016年,共有19个政府主体先后参与海洋环境协商决策实践,整体网络的凝聚力指数为0.666,整体网络呈现出一种中心—离散的特征,表明政府对海洋环境协商决策的注意力水平整体较高。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均位于第一象限的主均衡区,即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参与协商决策的广度和强度整体高于其它政府主体,且是一种高度均衡的发展态势,表明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的注意力水平最高,同时凸显了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弱脱钩状态,即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必须保持动态均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位于第一象限外,其它各主体均位于第三和第四想象,以环保部和农业部为代表的位于第四想象各主体在协商决策中偏向于与多个部门进行协作,但整体协作强度偏低;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为代表的位于第三象限次高协调区的各主体在协调的广度与强度上均有待进一步提升,他们在海洋环境协商决策中的注意力水平整体偏低。

四、总结与讨论

本文以海洋环境政策为样本,通过文本内容分析与社会网络分析,发现了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变迁的一些规律和特性。概括而言,这些规律和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水平整体较高,呈现出一种波动式的缓慢上升的演变趋向,且近期显现出持续增强的发展态势。较之于海洋经济领域,海洋环境治理的相关议题在政府稀缺的注意力资源中同样占据重要比重,甚至在2005年之前,政府在海洋环境领域的注意力比重一度超越政府在海洋经济领域的注意力比重,随后,政府在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领域的注意力水平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变化中,直到2010以后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而被打破,但自2016年伊始,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水平再次快速提升,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海洋局于次年二月首次以规划的形式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局高度印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的《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2020年)》,详细规划了决胜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路、原则和任务,政府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关注度空前加强,因此可以推测,在随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和同步性特征,且政府在各类海洋环境事务中注意力水平的不稳定性愈加凸显。海洋环境治理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的公共服务,其公共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治理的多目标属性,但注意力却是一种有限的稀缺性资源,因此政府必须将有限的注意力资源在不同时间不同目标间进行持续性分配,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呈现出的层次性和同步性特征表明,政府同一时间节点上同时将注意力资源在不同的海洋环境事务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更多的是一种差额分配而非均衡分配。由图2可知,自我国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政府注意力呈现出的层次性和同步性特征便一直以动态均衡的形式存在。在2000年以后,随着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逐渐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常态化事项,这种层次性和同步性特征便日益加强。但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水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相对变化之中,且自2005年伊始,这种变化愈加明显。一个典型特征是2005年以后在各类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政府注意力水平出现多个峰值,这种变化在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监督领域尤为凸显,其次为海洋生态保护。

海洋环境治理中政府注意力的供给源多元化,各政府主体在不同决策模式中的注意力水平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除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海洋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政府主体外,包括财政部、公安部等16个政府主体也不同程度参与海洋环境治理的相关领域,赋予海洋环境治理以更高的注意力水平。通过对不同决策模式下各政府主体的注意力水平的探讨,可以发现,在单独决策模式下,国家海洋局、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环保部参与的海洋环境制定占政策总量的88.85%,表明在单独决策模式下,国家海洋局、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环保部赋予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水平最高;在协商决策模式下,位于第一象限的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的整体协调度最高,表明在协商决策模式下,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赋予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水平最高,其中,国家海洋局无论是在单独决策模式下还是协商决策模式下均是赋予海洋环境治理注意力水平最高的政府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同政府主体职能间的差异所导致的。

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自然资源部,改组了生态环境部,将原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其分属于上述的两个部门。在新的机构框架下,海洋环境治理的政府注意力是否会有不同的变迁规律和特性?海洋环境治理的政策,以及治理绩效是否会呈现出不一样的面貌?本文的研究,尚未涉及于此。但是我们相信,通过梳理以往海洋环境治理的注意力变迁,可以为未来的海洋环境治理展望提供参考,甚至为其预测提供重要的基础。

诚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深化的地方:影响政府注意力分配的因素,究竟通过何种深层次机理导致政府注意力的变迁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注意力与海洋环境治理绩效又存在何种相互关系,也有待深入考察;本文仅将中央政府作为研究对象,忽视了广大地方政府尤其是沿海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注意力变迁,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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